什么是长期应付款列报及其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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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财〔2010〕4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民办中小学校特点,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于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间我委又多次听取基层单位意见,予以完善,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并于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85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区域内民办中小学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上述两个《办法》的执行要作为对民办中小学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此两个《办法》作为学校开展年检、审计和专项督导等日常管理的重要制度文本加以执行。 &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主题词:民办教育& 中小学& 财务& 管理& 通知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四条&&&&&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第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十)&&&&& 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十一)& 专用资金管理制度;(十二)& 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第八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九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第十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一)&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二)& 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三)&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四)& 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学校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一) 房屋和建筑物;(二) 专用设备;(三) 一般设备;(四) 文物和陈列品;(五) 图书;(六) 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除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1.&&&&&&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 混合结构3.&&&&&& 砖木结构4.&&&&&& 简易房40―50年35―45年20―25年8―10年二、专用设备8年5.&&&&&& 文体设备6.&&&&&& 医疗设备7.&&&&&& 机器、机械设备8.&&&&&& 交通运输工具三、一般设备5年9.&&&&&& 电教设备10.&&& 印刷设备11.&&& 办公设备12.&&& 家具13.&&& 实验器材14.&&& 电子计算机15.&&& 电子配件3年四、文物及陈列品―五、图书3年六、其他固定资产10年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一)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二)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三)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四) 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五)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一)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可细分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福利费、兼职教师薪酬、劳务费、工会经费、折旧、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医疗费、助学金、绿化费、宣传活动费、税费支出及其他费用。(二)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和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服务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决策机构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酬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等),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三) 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四) 所得税是指学校办学活动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五)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学校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学校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包括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学校(业务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或发生的净亏损)。办学结余是指学校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后,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专用资金后的余额。第二十八条&&&& 学校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发展、建设需要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即专用资金。(一)提取发展基金。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二)鼓励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和建设需要提取风险保证金等其他专用资金。1.&&& 风险保证金。学校可以根据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从非限定性收支形成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风险防范基金。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学校可以按当年学费收入(或管理费)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或管理费)50%时及以后期间,可以不再提取。2.&&& 其他专用资金。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专用资金。如果当期发生亏损,学校可以暂停计提各类专用资金;如果学校前期发生亏损,学校应当在弥补亏损后按上述程序提取各类专用资金。各类专用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确定。各类专用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且依法提取了各类专用资金后的办学结余仍有余额,可以在办学结余的余额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决策机构依法确定合理比例提取出资人回报。&&&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操作。对于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向出资人支付回报的决定,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决定、具体支付方案及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在校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如果在1个月的公示期内社会各方均无异议,学校应当在公示期满15日内将该决定作为向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正式决定,一并与具体支付方案和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果1个月的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对该决定草案存在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或者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第七章& 内部控制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本学校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一) 学校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牵制机制,完善会计系统控制。(二) 学校应当实施财产保全控制。学校应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资产的安全、完整。(三) 学校应当实施严格的贷款审批控制。学校的贷款须经财务部门、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学校应以自有资金为基础,合理确定外借资金的需要量和期限,尽可能降低利息成本和筹资风险。(四) 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学校,其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应事先通过主管财政部门的检查备案。学校应当严密会计电算化操作、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存储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防止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有效实施。(五) 学校应当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学校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向学校决策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向学校决策机构汇报,及时发现问题,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止舞弊、经济职务犯罪,保护学校的财产安全。第三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按照决算要求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书面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各报表的编号及编制期如下:编号适用范围会计报表名称编制期会民办中小01表所有民办中小学校资产负债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会民办中小02表所有民办中小学校业务活动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会民办中小03表所有民办中小学校现金流量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及年终结账说明见《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学校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保证有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费用和专用资金的使用、学校对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情况以及学校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出资人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国家资助的变动情况、社会捐赠的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三十五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第三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举办者变更或学校终止时,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三十七条&&&& 学校因举办者变更或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并在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清算时,首先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出资人的投入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做好社会公益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 民办成人中专、成人中学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及政府委托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 为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三、&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是指:民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简称学校)四、& 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五、& 会计核算应当以学校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六、&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七、&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 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九、& 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改变或重编。 十、& 学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十一、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十二、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满足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核算办法。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一、&&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捐赠者、政府部门)等的需要。 三、&&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核算依据。 四、&&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学校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十二、&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三章&& 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使用要求(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学校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二)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校的的会计科目名称。(四)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五)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学校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办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六)学校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二、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 &1001现金2&&&&&&&&& &1002银行存款3&&&&&&&&& &1009其他货币资金4&&&&&&&&& &1101短期投资5&&&&&&&&& &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6&&&&&&&&& &1111应收票据7&&&&&&&&& &1121应收账款8&&&&&&&&& &1122其他应收款9&&&&&&&&& &1131坏账准备10&&&&& &1141预付账款11&&&&& &1201存货12&&&&& &1202存货跌价准备13&&&&& &1301待摊费用14&&&&& &1401长期股权投资15&&&&& &1402长期债权投资16&&&&& &14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7&&&&& &1501固定资产18&&&&& &1502累计折旧19&&&&& &1505在建工程20&&&&& &1506文物文化资产21&&&&& &1509固定资产清理22&&&&& &1601无形资产23&&&&& &1701受托代理资产24&&&&& &1801长期待摊费用(二)负债类&25&&&&& &2101短期借款26&&&&& &2201应付票据27&&&&& &2202应付账款28&&&&& &2203预收账款29&&&&& &2204应付工资30&&&&& &2205应付出资人回报31&&&&& &2206应交税金32&&&&& &2209其他应付款33&&&&& &2301预提费用34&&&&& &2401预计负债35&&&&& &2501长期借款36&&&&& &2502长期应付款37&&&&& &2601受托代理负债(三)净资产类&38&&&&&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39&&&&& &3102限定性净资产40&&&&& &3103本年结余41&&&&& &3104结余分配(四)收入类&42&&&&& &4101提供服务收入43&&&&& &4201政府补助收入44&&&&& &4301社会捐赠收入45&&&&& &4401投资收益46&&&&& &4501其他收入(五)费用类47&&&&& &5101业务活动成本48&&&&& &5201管理费用49&&&&& &5301筹资费用50&&&&& &5401所得税51&&&&& &5501其他费用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1001现金1.&&& 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库存现金。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2.&&&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3.&&& 学校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支出现金做相反会计处理。4.&&& 学校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5.&&&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1)&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2)&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6.&&&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1.&&&&& 本科目核算学校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类存款,包括外币存款。学校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2.&&&&&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3.&&&&& 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1)& 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收账款”、“捐赠收入”等有关科目。(2)&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应付账款”、“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3)& 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用”等科目。但是,收到的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科目。4.&&&&& 学校发生外币业务时的账务处理:(1)& 以外币购入商品、设备、服务等,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2)& 获得外币捐赠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捐赠收入”等科目。(3)& 借入外币借款时,按照借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借入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偿还外币借款时,按照偿还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偿还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4)& 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科目。5.&&&&& 学校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学校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6.&&&&& 学校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将不能收回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7.&&&&&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1009其他货币资金1.&&&&& 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2.&&&&& 外埠存款,是指学校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学校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学校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学校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学校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4.&&&&& 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学校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学校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学校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5.&&&&& 信用卡存款,是指学校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学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学校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学校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6.&&&&&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学校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学校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7.&&&&& 存出投资款,是指学校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现金。学校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8.&&&&& 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9.&&&&& 学校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10.&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1101短期投资1.&&&&& 本科目核算学校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本科目应当按照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学校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2.&&&&& 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1)&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2)& 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是,实际收到在购买时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3)& 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3.&&&&& 期末,学校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成本。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 本科目核算学校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3.&&&&&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1)& 如果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2)& 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4.&&&&& 学校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5.&&&&&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111应收票据1.&&&&& 本科目核算学校从事教学及其他办学活动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 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1)& 因提供服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2)& 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3)& 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差额,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学校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照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学校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按照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4)& 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已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所取得物资应确认的成本,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银行存款等,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5)& 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6)&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7)& 如果应收票据为带息票据,应当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贴现、背书转让或票据到期时,按照带息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筹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筹资费用”科目。3.&&&&& 学校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1121应收账款1.&&& 本科目核算学校本科目核算应收取或待结算的各种应收款项。2.&&& 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1)& 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2)&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 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3.&&&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4.&&& 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1122其他应收款1.&&& 本科目核算学校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等。2.&&& 本科目应按项目类别、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3.&&& 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1)& 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照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实际收到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2)& 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上述各项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已转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1131坏账准备1.&&& 本科目核算学校提取的坏账准备。2.&&&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初贷方余额3.&&& 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1)&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2)&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提取的坏账准备。1141预付账款1.&&& 本科目核算学校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2.&&& 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1)& 因购货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 收到所购货物时,按照应确认所购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退回或补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 学校对其预付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4.&&& 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实际预付的款项。1201存货1.&&& 本科目核算学校库存的各种存货,包括专用材料、工程物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可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实际成本,借记各类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2.&&& 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 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1)&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外购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存货”等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2)& 存货在领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如下: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 学校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1)& 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2)& 如为存货盘亏或者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5.&&& 期末,学校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6.&&&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货实际库存价值。1202存货跌价准备1.&&& 本科目核算学校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2.&&& 在资产负债表日,学校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4.&&& 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如果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2)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5.&&&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301待摊费用1.&&& 本科目核算学校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2.&&& 本科目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3.&&& 学校的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学校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4.&&& 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1)& 发生待摊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2)& 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1401长期股权投资1.&&& 本科目核算学校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学校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2.&&&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学校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学校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3.&&& 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1)&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2)&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或者发生减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a)&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学校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b)&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当期净损益中学校应享有或分担的份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学校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a)& 期末,按照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b)&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学校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c)&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股权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短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科目。4.&&& 期末,学校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5.&&& 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6.&&&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1402长期债权投资1.&&& 本科目核算学校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2.&&& 学校可以根据长期债权的种类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3.&&& 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1)&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2)& 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3)&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4)& 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权投资划转为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短期债权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管理费用”科目。4.&&& 期末,学校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债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价值。1421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 本科目核算学校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3.&&&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1)&&&& 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2)&&&& 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4.&&& 学校出售或收回长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5.&&& 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1固定资产1.&&& 本科目核算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1)&&&&&& 房屋和建筑物;(2)&&&&&& 专用设备;(3)&&&&&& 一般设备;(4)&&&&&& 文物和陈列品;(5)&&&&&& 图书;(6)&&&&&& 其他固定资产。  3.&&& 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4.&&& 学校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5.&&&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2)&&&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 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6.&&& 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1)&&&&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2)&&&&& 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提取的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3)&&&&&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学校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发生后续支出时,按照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4)&&&&& 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者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7.&&& 学校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1)&&&& 如为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2)&&&& 如为固定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8.&&&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1502累计折旧1.&&& 本科目核算学校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2.&&& 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3.&&&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但是,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和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不计提折旧。(1)& 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2)& 学校应当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房屋、建筑物&1.&&&&&&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 混合结构3.&&&&&& 砖木结构4.&&&&&& 简易房40―50年35―45年20―25年8―10年二、专用设备8年5.&&&&&& 文体设备6.&&&&&& 医疗设备7.&&&&&& 机器、机械设备8.&&&&&& 交通运输工具三、一般设备5年9.&&&&&& 电教设备10.&&& 印刷设备11.&&& 办公设备12.&&& 家具13.&&& 实验器材14.&&& 电子计算机15.&&& 电子配件3年四、文物及陈列品―五、图书3年六、其他固定资产10年(3)& 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4)& 学校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5)& 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4.&&& 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5.&&&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1505在建工程1.&&& 本科目核算学校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2.&&& 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1)&&&&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发生应负担的职工工资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工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下: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2)&&&& 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3)&&&&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3.&&& 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1506文物文化资产1.&&& 本科目核算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文物文化资产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2.&&& 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1) 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文物文化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各项文物文化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价值。§&&&&&&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2) 出售文物文化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文物文化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3.&&& 学校对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1)& 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2)& 如为文物文化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4.&&& 学校应当设置文物文化资产登记簿和文物文化资产卡片,按文物文化资产类别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期末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1509固定资产清理1.&&& 本科目核算学校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2.&&& 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1)& 所处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2)&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 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3.&&& 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4.&&& 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1601无形资产1.&&& 本科目核算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学校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2.&&& 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 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1)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应提取的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3)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已入账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1701受托代理资产1.&&& 本科目核算学校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学校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2.&&& 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1)& 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2)& 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3.&&& 学校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4.&&& 学校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5.&&&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期末尚未转出的受托代理资产价值。1801长期待摊费用1.&&& 本科目核算学校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2.&&& 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3.&&& 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1)&&&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2)&&& 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二)负债类2101短期借款1.&&& 本科目核算学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2.&&& 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照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3.&&& 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1)& 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2)& 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3)&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2201应付票据1.&&& 本科目核算学校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 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1)& 因购买材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 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 应付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5)& 如果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在期末或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3.&&& 学校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2202应付账款1.&&& 本科目核算学校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2.&&& 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 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1)& 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 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4)&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2203预收账款1.&&& 本科目核算预收学生的代办费,以及已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但需在以后年度使用的学费等。2.&&& 本科目应按收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3.&&& 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1)& 收到代办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 分配学费收入时,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按照补付或退回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以后年度使用的学费、各类代办费等的总额。2204应付工资1.&&&&& 本科目核算学校应付给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各类保险金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并应当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3.&&&&& 学校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4.&&&&& 应付工资的主要账务处理:(1)&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2)& 期末,应当将本期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如:§&&&&&&&&&& 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资,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5.&&&&& 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领取的工资余额。2205应付出资人回报1.&&& 本科目核算学校根据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下同)的决议,提取并应支付给出资人的回报。2.&&& 应付出资人回报的主要账务处理:(1)&&& 学校根据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出资人回报时,借“结余分配――提取出资人回报”,贷本科目。(2)&&& 向出资人支付回报时,借本科目,贷“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支付的出资人回报。2206应交税金1.&&&&& 本科目核算学校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2.&&&&& 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3.&&&&& 应交税金的主要账务处理:(1)&&& 如果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税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 如果发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时,按照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学校多交的税费。2209其他应付款1.&&&&& 本科目核算学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水电费、工会会费、各类押金等。2.&&&&&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 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1)&&& 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 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2301预提费用1.&&&&& 本科目核算学校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2.&&&&& 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 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1)&&& 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筹资费用”、“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 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2401预计负债1.&&&&& 本科目核算学校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包括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2.&&&&& 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 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 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 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 转回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2501长期借款1.&&&&& 本科目核算学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2.&&&&& 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3.&&&&&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及其金额。4.&&&&& 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1)&&& 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 发生的借款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3)&&& 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5.&&&&&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2502长期应付款1.&&&&& 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各项长期应付款项,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2.&&&&& 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 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 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2)&&& 支付长期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2601受托代理负债1.&&&&& 本科目核算学校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2.&&&&& 本科目应当按照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或者指定的应转交的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3.&&&&& 受托代理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1)&&& 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2)&&& 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三)净资产类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1.&& 本科目核算学校的非限定性净资产。2.&& “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下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包括:(1)& “非限定性净资产――办学出资”核算学校获得的办学出资,本科目可以根据资金的来源设置三级明细科目。(2)& “非限定性净资产――专用资金”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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