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探放水规定企业职业健康检查有什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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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相关基本规定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分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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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员工培训的目的是使他们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今后工作中能够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工作中来。
  2.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提供基础,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建立绩效基准。
  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施初始评审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初始评审应针对以下具体内容:
  (1)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特别是针对煤矿生产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对现有的或计划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所有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惯例、过程和程序进行检查,评价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5)分析以往的井下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防护记录等。
  (6)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的评价。
  根据煤矿生产的性质,适合于初始评审的方法包括检查表、面谈、直接检查和测量等,以及对以往管理体系审核或其他评审结果的分析。
  初始评审工作应由安全员、瓦斯检测员、爆破员、重要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等专职人员进行,应明确初始评审人员的职责和协调部门,必要时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明确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用到的方法和步骤,编制各种初始评审表格。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的持续改进,煤矿企业应参照初始评审的方法和要求定期进行评审。
  3.体系策划
  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和本企业的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策划。策划工作主要包括:
  (1)确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目标及其管理方案。
  (3)结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
  (4)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
  (5)为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备必要的资源。
  4.文件编写
  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等要素的相应规定,按照本企业的特点形成文件,使煤矿企业对各类职业安全健康危害的控制形成规范化的管理。
  5.体系试运行
  各部门和所有人员都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和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开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运行,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6.评审完善
  通过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监测和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检查与确认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是否按照计划安排有效运行,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估,对产生的事故、事件和不符合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承诺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规定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确定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及绩效总目标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承诺,并为下一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目标的策划提供指导。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制定与管理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可由管理者代表或其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组织制定,经全体员工讨论确定。
  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3)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传达到全体员工,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4)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5)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定期进行评审、修订,确保其对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适宜性。如果对方针进行修订,应及时与员工和相关方进行交流。
  (2)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考虑因素
  1)煤矿企业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煤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活动性质及规模。
  3)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4)持续改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5)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特别注意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作业和活动所需要的资源,如矿井通风、排水、瓦斯排放等方面所需的资源。
  6)员工及其代表、承包方和其他外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相关方的需求。
  (3)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要求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与煤矿企业的整个经营方针和其他管理方针相一致。
  2)包括遵守现行适用的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并将履行这种承诺。
  3)本企业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得到体现,同时适合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4)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5)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2.承诺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与义务,包括达到法律法规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应表明其对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的有力领导并作出承诺,对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出妥善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等主要要素。
  (1)有企业负责人与各高层管理人员的领导与承诺。
  (2)支持与承诺相关的活动与要求。
  (3)考虑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各组织机构等,如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并赋予管理人员和职工相应的权力和义务,指定人员监督职业安全健康方案的正常实施并给予适当的权力和资源。
  (4)制定机构与行动方案支持最高管理者的工作。如:财政预算、定期管理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会议日程。
  (5)建立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定期讨论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1.机构与职责
  (1)基本要求
  为有效地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需要对各相关层次机构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进行界定,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以便顺利完成职业安全健康任务。
  如可行,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担任。安委会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审定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实施。
  3)研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审定上报的重大技术措施项目,确保安全生产所须的投入。
  4)研究部署阶段性的事故防范重点。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存在的重大问题。
  5)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年度目标和日常管理的激励制度,定期对下级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6)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问题。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设立机构和明确职责时,应该充分了解:
  (a)企业现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的情况;
  (b)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结果;
  (c)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d)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e)煤矿操作规程;
  (f)煤矿作业规程;
  (g)有资格的人员名单等。
  (2)煤矿企业需要资格人员
  在煤矿生产中,需要获取资格的人员一般包括:
  (a)矿长;
  (b)瓦斯检查工;
  (c)矿井通风工;
  (d)信号工;
  (e)爆破工;
  (f)炸药库保管员;
  (g)拥罐(把钩)工;
  (h)矿井泵工;
  (i)瓦斯抽放工;
  (j)主要通风机操作工;
  (k)绞车操作工;
  (l)输送机操作工;
  (m)尾矿工;
  (n)电工;
  (o)钳工;
  (p)主要提升机操作工;
  (q)金属焊接工;
  (r)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
  (s)安全检查工(员)等。
  (3)需要明确职责的人员
  在煤矿企业中一般需要对以下人员的职责加以界定:
  (a)企业主要负责人;
  (b)管理者代表;
  (c)采煤队长;
  (d)掘进队长;
  (e)通风与维修队长;
  (f)机电与排水队长;
  (g)运输队长;
  (h)安全科长;
  (i)其他各部门管理人员;
  (j)采煤工;
  (k)掘进工;
  (l)支护工;
  (m)放顶(回柱)工;
  (n)安全检查员;
  (o)测风员;
  (p)爆破工;
  (q)绞车司机;
  (r)电工;
  (s)维修工;
  (t)其他员工;
  (u)管理承包方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
  (v)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的负责人;
  (w)对职业安全健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的负责人;
  (x)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
  (y)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
  (4)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的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负最终责任,并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其职责包括: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健康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健康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健康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安全健康事故;
  (g)批准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实施所需的必要资源;
  (h)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
  a)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i)推动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煤矿企业应确保管理者代表及其部门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冲突。
  (5)部门和岗位作用及职责的确定
  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行业标准,对设计和生产计划、企业管理、生产技术、生产调度、消防、设备动力、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供应和销售、财务、人事劳动教育、行政管理、工会等职能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作用和职责进行界定。
  同时,企业应对各岗位,尤其是重要作业和设备岗位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作用和职责,进行确定。
  (6)作用和职责的文件化
第&&[2]&&&&&&&&页&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导读:(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十七)煤矿安全(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 (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十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十)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十二)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十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煤尘 岩尘 水泥尘 游离SiO2含量(%) ≤5 5~10 10~30 30~50 ≥50 <10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5.0 2.5 1.0 0.5 0.2 1.5 (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Z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Z 回风侧10~15m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在回风侧3~5m处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在工人作业地点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回风侧5~10m处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下风侧3~5m处 司机室内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回采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工作爆破处 面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掘进挑顶、拉底 工作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面 工作面爆破作业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转载(岩)点及翻罐笼 点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井下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其他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场所 人作业 露天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煤矿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地面作业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场所 (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8 监测种类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定点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监测地点 采、掘(剥)工作面 其他地点
监测周期 3个月1次 6个月1次 1个月1次 6个月1次 6个月1次 (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60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测尘人员数量 ≥1人 ≥2人 ≥3人 ≥4人 ≥2人 测尘仪器数量 ≥2台 ≥4台 ≥6台 ≥8台 ≥4台 (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Z,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3 9 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Z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Z,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Z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Z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Z,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Z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Z(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Z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Z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10 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人文社科、考试资料、旅游景点、教学教材、办公文档、资格考试、IT计算机、行业论文、文档下载以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内容。本文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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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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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哪些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哪些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答: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初级了解部分 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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