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王微持有全土豆王微与前妻杨蕾95%的股权中76%为夫妻共同财产

土豆网股权或被分割 海外IPO尚存悬疑【】【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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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豆网CEO王微前妻的诉讼,让土豆网奔赴纳斯达克上市的旅程变得有些前途未卜。一边是法院已经立案,并且当事人申请了诉讼保全;另一边是处于上市静默期,土豆网等待SEC进行相关情况审核。专家认为,即使官司胜诉,土豆网的股权也只是会部分分割出去。但在“新浪模式”下,投资人的权益将难以保障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尽管处于上市静默期,但这并未妨碍土豆网被推向风口浪尖,“推手”即是土豆网CEO王微与其前妻杨某之间的离婚析产纠纷。
  11月1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杨某起诉王微的诉讼请求为分割王微名下3家公司38%的股权,诉讼标的为500万元人民币。
  “11月16日,法院已正式立案,立案后杨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上述工作人员说。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11月10日,土豆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纳斯达克上市(IPO)申请,计划筹集最多1.2亿美元,用于拓展网络带宽和升级自身技术,以便与其主要竞争对手优酷网展开竞争。
  如果上市成功,土豆网或成为中国第一家在美国独立上市的网络视频公司。
  由于杨某对王微的起诉关涉土豆网的股权,这次诉讼是否会影响到土豆网的海外上市?
  ◎王微希望不公开审理
  土豆网于2005年正式上线。两年后,王微和杨某于2007年8月结婚,2008年11月,王微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但被驳回。知情人士称,半年后,王微再次起诉,日,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当时王微以土豆网和他本人都是负资产为理由将妻子“净身出户”。
  土豆网递交的上市申请文件显示,2007年至2009年,年度净亏损分别为9590万元、2.126亿元和1.448亿元。今年前9个月,净亏损仍为8370万元。
  海外IPO律师李忠轩告诉记者,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在国内上市必须满足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条件不同,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有4项标准体系(利润标准、净资产标准、市值标准、总资产/总收入标准),符合其中一个标准体系即可上市。
  “所以,即使土豆网不符合利润标准体系,只要其符合其他三个标准体系当中的一个,也可申请上市。”李忠轩补充说,土豆网之所以可以上市,一是其财务指标在向好发展,如其自身的营业收入近3年以来都在增长(土豆网递交的上市文件显示,2007年到2009年,土豆网的年度净营收分别为人民币662万元、3094万元和1.132亿元),而其亏损在减少;二是美国有Hulu和YouTube这两个成功的视频网站运作的经验,虽然土豆网与Hulu和YouTube的运作模式并不相同,但前两个网站的成功为投资者对土豆网发展提供了想象空间。
  11月10日,土豆网的海外IPO申请被曝光,随即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宣传科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杨某为东方电视台《新老娘舅》节目主持人。据记者了解,《新老娘舅》是一档纠纷调解电视节目,每期节目邀请一对(一群)互相之间存在矛盾的当事人和一位人民调解员来调解双方之间的纠纷。
  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杨某平时的工作跟法律相关,其背后有一个律师团队在为其服务。
  问及王微一方对诉讼的反应,该工作人员说;“王微人在国外,答辩书还未提交给法院。”
  “不过王微希望不要公开审理此案。”上述工作人员补充道。
  至于有媒体报道的“土豆网股权将被冻结”的传闻,该工作人员澄清,王微在土豆网的股权已被法院诉讼保全,但并非冻结,“诉讼保全不会影响公司的运作”。
  ◎婚姻期间增值部分是焦点
  杨某对王微的起诉是否会影响到土豆网的上市,一直在被业界讨论。但土豆网至今并未公开回应。
  11月20日,土豆网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下土豆网处于上市静默期,SEC不允许在此期间透露超出上市申请呈递范围的信息,其也并未回应对其CEO离婚纠纷的看法。
  在海外IPO律师李忠轩看来,此次离婚析产诉讼对土豆网海外IPO肯定会有影响,“至少美国证监会会要求土豆网及各中介就此离婚案对公司股权的影响发表意见,这会影响土豆网上市的进程”。
  “但这一离婚案应不会导致土豆网不能上市。”李忠轩解释说,这是因为土豆网是以VIE方式(中国通常称之为新浪模式)搭建的股权架构。
  据了解,新浪模式是为了满足国内监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双重要求而设计的一套复杂的组织架构体系,因新浪首次采用合同绑定内资公司获得海外上市而得名。
  记者查询土豆网的上市申请文件发现,土豆控股有限公司在英国开曼群岛注册,通过100%全资控股香港StarManor有限公司和Wohong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来完成在中国业务。
  Reshuffle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香港StarManor有限公司在上海的全资控股公司,Reshuffle科技以契约许可形式与三家个人全资控股公司完成了交叉持股协议,其中包括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95%控股Quantoodou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Quantoodou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指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持有了土豆网的增值电信许可证以及视听许可证,在土豆网上市架构中具有重要乃至核心作用。
  此前有律师分析称,王微持有的全土豆的95%股份属于委托持股,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代全体投资者持股,但杨某没有,如果这部分股份被冻结或者被杨某获得,就意味着目前土豆网核心公司的股份会受到一个没有签过持股协议的人的影响,这会对投资人造成风险。
  在李忠轩看来,杨某很难获得王微持有的全土豆的股权。
  “土豆网上市申请书上的信息显示,王微持有的全土豆公司95%股权已质押给Reshuffle科技,且该质押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Reshuffle科技对王微的股权是有优先权的。”李忠轩解释说,正因如此,假如杨某在此次离婚纠纷中胜诉,其也不可能获得全土豆公司的股权。
  至于王微所持的13.4%的土豆网的股份是否会被王微获得,李忠轩认为,与杨某结婚前,王微已持有土豆网的股权,杨某所能取得的,仅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部分,“所以假如杨某赢了官司,而王微又可以现金支付该增值部分的话,杨某甚至无法取得王微持有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
  ◎土豆网面临的不只是离婚诉讼
  杨某诉王微的新闻被报道之后,截至发稿前,双方当事人都未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与金融分析师冯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杨某诉王微的时间点值得深究。
  “杨某选择在这个时期起诉王微,跟一些视频公司选择在这个时期就版权问题起诉土豆网的意图很可能类似,那就是加速问题的解决,帮助起诉者拿到更好的价格。”冯林分析道。
  资料显示,土豆网的竞争对手优朋普乐公司已经向SEC法律组递交了土豆网在版权方面的“污点报告”,并表示此举旨在提醒投资风险,以免投资者蒙受损失。据了解,优朋普乐于今年3月起投资两亿元人民币进军影视制作领域,并于此前宣布正式运营互联网电视业务。
  这也就意味着,土豆网在上市静默期遇到的问题,不仅仅是CEO王微面临的离婚诉讼。
  “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版权纠纷类风险土豆网已经提到了,而且土豆网也在文件中坦白,公司此前遇到过版权纠纷并给予起诉者以赔偿。”冯林补充说,优朋普乐的“举报”对投资者信心的影响可能不大,因为“投资者更加关注的是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公司今后是否能保持长期的收入增长”。
  谈及杨某此次针对王微本人的诉讼,冯林认为杨某此举也许更多的是出于财务考虑,而不是为了通过诉讼影响土豆网海外上市,毕竟这对杨某来说也没有意义。
  “也正因如此,杨某和王微的离婚纠纷案很可能庭外和解。”冯林分析道。
  来源:法治周末(责任编辑:韩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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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网IPO前的离婚纠葛:还需继续等待合适时机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徐洁云
离婚风波打乱了土豆网赴美上市进程
一个是土豆网CEO,一个是电视台知名主播,王微、杨蕾离婚风波一直强烈吸引着关注眼球。这段延宕两年的离婚纠葛还导致土豆网因此上市受阻,错失一段良机;投资界甚至为此而在尽职调查中增加了对创业者家庭情况考量的内容。
本月上旬,这场业内史无前例的纷争终于落下帷幕,现金补偿成为了最终的解决手段。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双方长久僵持之后,杨蕾突然报出700万美元补偿加码,王微也当即接受。
杨蕾拒绝透露现金补偿协议细节。她表示接受现金补偿是出于尽快获取应得财产,也不愿使土豆网IPO再被拖延的考虑。
王微对此也依然保持沉默,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面对。再次申请IPO的土豆网终于扫除了上市不稳定因素,回到了去年11月的原点,但眼下资本市场氛围已不如此前理想,他和土豆网的员工们还需继续等待合适的时机。
离婚时间成本纠葛
&他(王微)是文艺青年,我也是文艺青年。&杨蕾说。这或许是这场离婚风波最为简洁的注脚。
2008年10月王微提出离婚时,这段婚姻维系才不过一年。2009年6月,王微再度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直到去年3月,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对于自己的私事,王微一直沉默。围绕离婚及后续财产分割总历时两年的诉讼期间,他在法庭露面也只有两次。
&在有选择的时候,我做的一切都是基于公司利益,&上周末土豆网内部大会上,面对全体员工,王微作出了沉默近两年来唯一一次表态。&除此之外我不论对内和对外都不会对那件事进行任何回应。&
离婚判决生效时,杨蕾、王微分割了个人财产部分,并未涉及王微在土豆网所持有股权,法院判决称这一部分相关事宜应另案处理。
当时,王微按法庭判决先向杨蕾支付了10万元人民币。彼时的王微据说也并没有多少资产,&那会儿除了他父母早年给他付完首付的房子,他个人现金资产至多不到20万。&一位王微的朋友说。那时土豆网还在亏损发展期,而杨蕾对此也无异议。
离婚后的王微迎来了公司上市的曙光。去年8月,土豆网完成了其第五轮5000万美元的pre-ipo(上市前)融资,继而在11月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上市申请书。
眼看他们就要成为首家在美独立上市的视频网站,正当临门一脚之际,土豆网遭遇意外截击。
半路截杀者是杨蕾,她向法院提出婚姻财产诉讼,没有要求金钱赔偿,而是先请求分割股权。她申请保全&王微名下公司38%的股权&,其中包括拥有业务所需行政许可牌照的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全土豆&)。上海全土豆对于土豆IPO至关重要,王微持有其95%控股股权,其中76%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就在土豆网披露申请IPO信息次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冻结了王微所持三家公司的股份,这令土豆网的IPO进程受到影响,因为此前的上市申请书没有这部分内容。
&离婚后,我等待了近8个月,他没有给任何说法。&杨蕾说。而另一边,王微也没有等到杨蕾提出的具体要求。
双方说辞不同,但时间已不容等待。拖延两年后,今年4月双方达成一致,以现金补偿方式最终解决纷争。
一位法律业人士则表示,杨蕾要获取全土豆股权,需要先行出资数十万对土豆网进行审计,耗时将旷日持久,甚至长达数年。
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认为,从技术看王微可以一直将官司打下去且赢面很大。他指出,王微所拥有的股权为婚前获得,依照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应计作婚前财产无需分割,&显然是王微考虑到上市窗口期问题,不能再拖了。&
从主张股权到接受现金补偿,杨蕾向《第一财经日报》解释称,&这是我应得的部分。&她表示如此选择,是理解王微将土豆网视为自己的孩子,明白掌控股权对其很重要。她还表示,&不想再伤害(拖延土豆IPO进程)他,同时土豆IPO也关系到我的补偿获得。&
记者曾联系王微代理律师采访,但该律师表示,没有王微本人的授权,不能透露任何信息。土豆网官方也拒绝回应。
尽管双方对于现金补偿方案的详情均缄口不语,但本报记者从可靠信源处获悉,确如此前媒体披露的信息,这笔最终解决纷争的补偿款总计700万美元。
这被舆论解读为王微&赎身&,以消除土豆网上市的不稳定因素。不过代价十分昂贵,远远超过了业界人士猜测的1000万~2000万元人民币区间。
王微的耐心看来已几近耗尽。前述知情人士透露称,4月之后,杨蕾一直没有报出价码,直到6月10日,才当庭突然提出700万美元的补偿要求,王微则当场答应。
由于王微目前无力一次性支付其所有款项,故设置了分阶段支付的方法,先行支付一小部分,待土豆网IPO成功后,再逐步支付剩余部分。
据其透露,王微需要预先支付款项主要来自于向其朋友、合作伙伴的借款。王微当天已先行交付了第一笔的人民币300万元。
一家TMT中概股公司董秘兼法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尽管离婚财产诉讼涉及到牌照公司,但由于王微在土豆控股中占股较小,故并不会对IPO申请行程产生致命影响,SEC更注重的是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完整,风险披露是否全面。
其实,上次递交申请期间阻碍土豆上市也掺杂了其他因素。首先土豆、优酷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准则,但由于优酷先上市,土豆则被要求修改以与优酷一致;其二,土豆网有前高管静默期对媒体发表有关上市言论,也被要求向SEC进行说明。
不过倘若土豆递交招股书后很快顺利上市,后面这些麻烦也不会随之派生。据清科资本一份报告,有VC、PE机构支持的上市企业从IPO申报到挂牌纳斯达克上市,去年全年平均只需37天,今年一季度只需要23天。而土豆&悬在半空&已超半年之久。
无论杨蕾是否刻意狙击,事实上已让土豆付出了可观的代价。眼下的上市时机较上半年已不够理想。6月以来,对互联网估值的忧虑、中概股造假丑闻、支付宝VIE控制权之争,多个因素叠加使得投资者对中国概念股的风险意识大大提高,而欧债危机和美国流动性的紧缩也让市场估值谨慎。
Chinaventure首席分析师李玮栋认为,土豆由于相关纠纷,可能错过了获得最佳估值的时间窗口。而由于业务类似,优酷和土豆网的估值也会相互影响。
一位接近土豆网的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市场的行情不会对土豆赴美国上市产生根本性影响,&中概股造假危机&基本只出现在通过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企业身上,有能力的企业仍将受到资本欢迎。优酷在去年上市时市场也并非特别火热。
不过目前土豆仍然没有明确的上市时间表。土豆正在做两手打算,如果近期资本市场环境平稳,则可以在7月上市。如果要再等待,由于8月是美国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经理们集中休假时段,则恐IPO仍需向后顺延。
土豆一面在等待,一面正调整战略方向。上周五的员工大会上,王微提出虽然土豆网不会减少在长视频版权方面的投入,但将在自制内容和用户产生内容(UGC)这一传统优势领域建立竞争壁垒。
&现在的磨难未来会变成美好的回忆,&王微对员工说,&我们现在一切的策略都是去进攻,我们这群人就是一群加勒比海盗,整个市场上也都是海盗。快比慢好,为赢而做。&
(本报记者刘佳对本文亦有贡献)
附表_土豆离婚门事件
资料来源:本报整理
2008.11 王微向法院提出离婚 被法院驳回
2009.9 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2010.10 杨蕾提出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对王微名下公司股权进行分割(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2010.11 土豆网首次提交IPO申请,同时杨蕾诉讼请求被受理,法院冻结王微所持土豆网结构中三家公司的股份
2011.4 土豆网再次提交IPO申请
2011.6 双方达成现金补偿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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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对婚姻律师业务与办理案件的影响(2)
作者:&沪家律师事务所&企业与家事研究中心
课题组成员:贾明军&蓝艳&邵泽龙&公维亮&张霞平
执笔人:贾明军
二、具体新政细梳整理(接续前篇)
1.招股文件预披露时间提前,获知信息更为及时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一项,即“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中指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按原来的规定,即证监会(2011第424号)文件,自2012年2月1日起,申报稿的公示时间为证监会审核部门的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后。之前的预披露规定较迟,如证监会之前曾规定,自而2008年之前,招股文件申报稿披露的时间更迟,是在公布拟上市企业审核上会时间同步发布。
除此之外,《意见》还明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提前预披露,对于固定配偶一方持股比例、减少持股配偶一方股权转让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1&杨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2013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杨某欲离婚。张某系主板某拟上市公司的董秘、同时也是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大股东之子,同时也持有约8%左右(上市前)的股份,该股份系婚前即为持有。虽然律师通过工商登记查询到张某持股及其比例,且也通过证监会网站查到该企业的上市申请材料已正式受理正在排队,但由于招股申请书未先行披露,在当事人不愿意起诉、采取诉讼保全的情况下,则难以避免张某与其父母或其它家族成员之间以一定的名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到其它家庭成员名下。而从发审的角度来看,张某的转让与受让主体均为一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家族成员之中,难以构成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股转影响企业上市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招股文件预披露时间提前到正式受理,根据股改新政,申报稿一旦提交,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含股权结构)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则张某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转让与变更则较未披露程序繁杂、且会增加张某家族企业上市的风险;这样,不仅可以更早的固定其持股且有收益(境内上市企业必须有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而且可以从容根据市场信息选择提出离婚时间结点。
根据股改后的规定,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行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代的发行申请。可以说,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至于股东的变化是否构成《意见》规定的“实质性差异”的标准、以及是否“持股5%以上股东的变化”才构得上“实质性”的问题,因为没有确切答案,因此,我想不论是发行人、还是保代、以及其它中介机构和投资人,都不会为了小比例的股东个人私事而愿意承担上市受阻的风险。
2.提高信息质量,必然更为抵触“代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须“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目前唯一的、较为直接的不允许“代持”的政策依据。&股改之前,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一直持否定态度,这与香港、美国的“披露即合规”不同。在中国赴美上市企业中,也有不少招股文件即披露了实际股东的股权由公司高管代持。但在国内,特别是创业板推出后,在高市盈率、高收益的利益驱使下,资本市场的股权“代持”&情况,实际并不罕见。而证监会对此的处理却事实陷入尴尬,即并不高。并且,似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人采用“擦边球”的形式进行实质的代持,如,在上市公司之上设置一层以上的持股“壳”公司,再对“壳”公司的股权进行代持。一旦配偶之间引发离婚诉讼,则“代持人”与所谓“实际出资人”利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的规定默契地打一个“股权确权”或“合同有效”诉讼,从而借助法律的手段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案例2.江某(女)与刘某(男)系夫妻关系.2012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刘某欲离婚.江某系创业板某上市公司的销售经理,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招股文件,江某名下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的股权,市值约2千万元。刘某提出离婚后,江某采用回避传票、提管辖权异议等技术性手段,拖延时间。半后后的开庭中,当刘某主张分割江某名下的上市公司股票时,江某拿出一河南省某县法院的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江某在上市之前已将该拟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其嫂庞某,并又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股权虽然转让、但仍然由江某代持,双方一致同意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报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后江某的律师对该判决书认定的“股权代持”关系提出异议,因为在招股书中,江某做为发起人,向社会承诺“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即使江某与庞某签订代持协议系个人行为,公司作为公众上市公司,在对公司高管持股核查以及公司内管方面,也有欠到之处。但公司接到江某的律师函件后,没有任何回馈。后,由于江某与庞某签订的所谓“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落款的时间明显不符常理(此时公司改制股东大会还未召开、江某能持多少拟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尚不可能确定)故在离婚案件中江某败诉、股票得以分割。江某再未向当地证监局反应情况。
”;此次《意见》也规定,“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随着此次股改“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强化,我们有理由相信,证监会对于所谓“代持”的否定态度不会减弱,更有可能会继续强化。
当然,我们手上还有境外上市公司持股股东(香港主板)声称所谓股权代持的陈述,企图以此求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减免,但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招股文件,并未有此记载和披露。而香港和美国证券市场虽然允许代持、但那是允许披露的代持(),如果所谓的“代持”关系没有披露,则属于重大失信行为,完全可能引发严重后果。以在美国上市的中石油为例,2013年9月,,这种信息披露要求的苛刻程度,在国内股民看来,似乎更像天方夜谭。
3.“老股减持”新政有助于离婚协议达成。
《意见》规定,“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新规出台后,虽然引发了2014年元月10日的“奥赛康事件”、导致老股东直接套现近32亿、引发市场争议与动荡,但由于市场化方向不变,“老股减持”仍是改革方向。继奥赛康之后,。
而“老股减持”这一国内新规,让我不由想起2011年资本市场股东离婚第一案的土豆网股东离婚案。2011年而2011年,据媒体其投票权为分A\B两类的形式也同2014除夕夜当天京东的IPO申报,CEO,也是持有A、B两种投票权。
案例3.赵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关系。2012年,夫妻关系恶化,赵某欲离婚。王某系某主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自然人持股、管理公司持股的模式,共计持有拟上市公司44%(发行前)的股份,拟在上海证交所上市。在赵某提出离婚时,公司已即将进行环保核查,即将提交上市文件。越某的离婚提起,直接影响企业的上市,可以说,离婚问题不解决,上市几乎不可能。赵某提出数亿元和解费用,王某名下的财富虽然名列中国富豪榜,但都是以企业股权形式,无法立即变现。而赵某不愿意再等三年锁定期、以及锁定期后对于实际控制人抛售股票的限制要求(即使办理非交易变更手续也需要遵守限售要求)。面对赵某“现金套现”的要求,王某只得寻求企业家朋友的帮助,后通过朋友及担保解决离婚给付问题。而根据股改新政,王某经营的企业经营良好、产品属中国著名商标,完全可以按新政的规定制订“老股套现”的备选财产分割方案,增加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选择项目,达到赵某提前套现的希望,同时不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转。
土豆网王微IPO时抛售老股,即属此例。只要不影响投资人认购信心,则证监会()也不会干预。国内此次股改对预计超募部分允许实行“老股减持转让”政策,无疑会给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面临离婚财产分割协商中增加方案和可选项目。
4.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对离婚协议有影响。
根据《意见》规定,“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A股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华锐风电(SH601558),2011年1月13日,开盘首日即跌破90元发行价,当天以81.37元报收。之后的两年,连续大亏。2014年而截止2014年1月13日,
该公司著名股东三年锁定期满,2014年。根据股改新政,即使公司未遭调查,因连续多日跌破发行价,锁定期自动延长、发起人抛售股票受限。
&&&案例4.:李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常年不睦。2011年,李某提出离婚。王某系中小板某上市公司大股东,2012年公司上市,以自然人身份持有上市公司约14%(发行后)的股份。在协商离婚时,王某提出,自己是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若离婚消息散布,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故而与李某商议不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分割共同股票,建议私下通过民政局达成调解离婚手续,财产分割拟采取大宗交易市场的二级市场股票转让方式进行。在拟定相关方案时,李某的律师在套现分割增设了基于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不能按计划给付李某套现的补充责任。而王某的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目前的政策,不可能出现李某律师担心的套现计划不能落实的风险。故而,双方纠葛不下,李某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股改新政策出台后,对于股票表现不佳、连续一定时间跌破发行价的发起人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套现增设了一定的条件。而2014年4月限售期满,根据新政,如果王某所在公司的折算市场价比发行价低,则王某套现受阻,也不可能给付李某套现折价款。如果当初李某律师不考虑监管政策变动因素、一味以当时监管政策作为未来股票套现给付依据,则李某就无法拿到套现款,同时,由于政策原因,王某也不承担离婚财产分割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王某既不用分割自己名下的股票、又不用承担任何给付责任;而李某即离了婚,又拿不到钱,其律师工作方法真的就会有问题。其采取强硬态度,起诉法院,由法院判决分割后,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简便、安全,虽然也不一定能及时套现,但至少股票登记在自己名下,可以做一定的融资处理,以便生活之需。&当然,即使可能遇到由于王某不同意离婚、导致一审不判离的时间拖延,也比离婚后只能指望王某履约、及政策不变才能套现更佳。
5.发行人赔偿责任有利于离婚案件弱势一方的心理对抗
《意见》规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错误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仅如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主体也应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缺失”。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上市后公司股票分割时,持股一方往往可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逃避股票的分割,其理由陈述,可能与招股文件不符、甚至相悖。一旦矛盾之处被问及原因,往往以一句轻描淡写的“那是公司上市需要”搪塞。而在法院处理过程中,由于法院不是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招股文件和持股一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是否矛盾难以深究、甚至可能会刻意偏坦。而《意见》第一次提出的“赔偿责任”,无疑会加重持股一方寻籍借口的心理负担和法律风险。同时,法院的判决也会更为慎重,因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内容即成为不需再举证的“事实”,如果法院判决认定内容与招股文件内容不符,即无疑成为证监会实施、也必须进行核查的直接材料。而2014年,除特殊原因外,所有判决都必须网上公示,使得极个别法院法院“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又大为降低,利好于股票分割的弱势一方。
案例5.:钱某(女)与范某(男)系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常年不和,范某在外亦有生育。2013年,钱某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起诉至江苏某地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钱某发生,范某将自己名下A公司(持有B上市公司10%的股权,市场价值数亿元人民币)的股份在2年前做了股权转让,受让人为三代以内亲属,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在招股文件中,发行人律师也是做的股权转让描述,并称股权转让款已结清,再无争议。
钱某后在江苏某地提起股权转让无效诉讼,要求确认股转无效。范某开庭答辩称,其持有的股权虽然在其名下,但实际为范小某所有,范某只是替其代持。为证实“代持”关系的成立,范某还提交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范大某”的证言,以“证明”范某在公司成立时没有出资。
范某间接持上市公司10%的股权、范大某直接、间接持上市公司30%的股权,且为一致行动人。范小某为范大某之子。
此种情况下,若法院判决“代持”关系成立,则无异于否定招股文件中的股权转让性质,明确了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掩盖“代持”关系,是否对上市公司造成实质影响、引发信息披露责任不言而喻。
在很多案件中,非实际控制人为逃避离婚财产分割而声称的“种种理由”不仅影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股价受挫、行政管罚大股东损失最大),而且还影响众从散户的切身利益。但遗憾的是,我们代理的多起案件看来,个别上市公司股东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没有公众公司股东的社会责任感,甚至不惜冒着企业可能被问责、处罚的风险陈述财产避割理由。很多情况下,由于纳税、人脉、社会资源等诸多原因,非持股一方在很多方面处于弱势,这就要求代理律师掌握一定的证券业务知识,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运用综合交叉业务知识处理案件,才能更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亦是利好。
(1)辅导协议签订即行披露
《意见》规定,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上述网站披露。
案例6张某(女)的先生赵某在常州快克锡焊股份公司持股,传言该公司拟上市。但赵某在家里守口如瓶,张某如何确认该传言是否真实?
张某的律师告诉她,根据股改新规,只要进入辅导期(基于属于拟上市工作的初始阶段),江苏省证监局网站应该有备案公告。她的律师查询江苏省证监局的官网(http://www./pub/zjhpublicofjs/tzgg/554.htm&)确定,该公司已于日报备成功。
(2)强化IPO违规的事后追则
意见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新股改以来,首次对“代持”违规下定论。相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有更加积极的作用。
7.其它有利于婚姻案件弱势一方的相关规定。
(1)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的质疑作用有助于公平公正。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第328号)规定,“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审查”。
(2)赋予预披露的招股意向书内容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日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样的规定的益处在于,如果在申报稿中披露了某股东持股(一般指持股比例小于5%的小股东),而即使在正式招股文件中被删除后,原申报文件也同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证明程度等同。
2013年11月份,证监会对国内两家知名律所进行了处罚,在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不完全是坏事,也会促进包括律所、会计所及券商在内的参与主体更加专注与细致,同时相信随着责任的增大、律师收费也会水涨船高。与此同时,在婚姻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分割的细分业务中,持股一方随着股改的推进,在对于公司股权的性质描述、股权结构的历史沿革等涉及股权、财务等招股文件都有信息披露的细节,再重新“勾勒”出另外一幅场景的难度将会大幅增加,同时,“创一代”对于“富二代”婚姻可能对家族财富的安全法律保障的非诉讼法律需求也会增加,婚姻律师的非诉讼业务也会有所增长。另外,2014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年实施,市场上“技术派律师”应会呈走强之势,可以乐观的预见,婚姻律师在处理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的案件(不仅指离婚案件)中的最艰难时期已经过去,谁付出、谁学习,就会先行一步。“实践是最好的老师”,特别是在实践中摸爬滚打的一线婚姻律师,定会面临更多知识的渴求与机会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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