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外美国投资移民民eb-5签证申请有国别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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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I-526被拒,三大方法教你解决
类别:EB5律师精析&时间 :&浏览 :805&评论:0
声明:小编并非律师,以下观点是由三位律师给本人提供的专业意见,供投资者参考。内容如有差错,还请业内高人指正。如投资者真正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随着这几年美国EB-5的火热,I-526被拒的情况并不罕见,除了一开始出现因资金证明被拒案之外,大多数被拒的原因来自于EB-5项目的本身。随着美国证监会加强EB-5领域执法以来,因欺诈案件导致投资者的I-526申请被拒,也随之增多。那么,万一投资者出现I-526被拒,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呢?
EB-5投资者,如何面对这一挑战,是果断放弃尽快索取投资款,还是在项目方的带领下抗争到底,将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特别是,在当前排期战线漫长的情况下。
现实中,申请被拒后申请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即便能理解被拒原因,也很难跟上律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律师形成有效配合,最终导致时间和经济损失,这种糟糕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导致I-526申请被拒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时很复杂。而且这些被拒的原因伴随着联邦立法的改变,移民局政策的更新,以及移民审批手段的完善和提高还在不断变得日益复杂。因此,最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也不见得有十足把握在I-526被拒后第一时间做出精准的判断,找到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最近美国之路项目AAO上诉被拒多少可算律师误判的案例之一)。那么I-526申请被拒,解决手段都有哪些呢?
在I-526申请被拒绝后,要想反败为胜,有且仅有以下三种手段可以选择使用:
I. AAO上诉
AAO上诉:AAO是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 Office)的缩写。绝大部分移民类别包括EB-5的申请被拒,都可以向这个办公室提出投诉,要求重新审理。具体做法如下:申请人需要填写I-290B的表格,并在表格中选择是提出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重新考量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还是两项动议同时提出。AAO上诉的本质是申请人向移民局审案人员的&上级&办公室提出申请被拒是错误决定,请求&上级&重新审核被拒个案。这一程序是大部分案件被拒后,律师提供的解决手段。费用低,耗时相对较短是AAO上诉的优势。I-290B表的申请费只须675美元,AAO的决定一般在6个月内就会做出,如果案情简单,很多时候I-290B表格交上去不到2个月就会有结果。然而,AAO上诉的致命缺陷是成功率很低。
下面介绍一下上诉中可供选择的两种动议:
A. 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
这一动议提出审批官在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事实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由于错误的证据而做出了错误的裁决。因此,申请人必须随上诉一起提供新的证据以改变被拒的结果。不过请大家注意,新证据反应的事实必须是在提交I-526申请时或此前就存在的,而不是在提交526申请之后产生的,只不过因为疏忽的原因,该证据并没能最初就随526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移民局。用一句通俗的话形容就是&抱歉,我忘了申请时把这事儿也一起告诉你了!&
B. 重新考量动议(Motion to reconsider):
这一动议提出审批官掌握的事实虽然准确,但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误差,导致做出了不正确的裁决。对此,上诉必须准确解释审批官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怎样的逻辑错误。用一句通俗的话形容就是&WTF,你们对法律的原则完全理解错了!&
一旦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上诉合理,就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上诉获得了批准,同时将审核意见通知负责的审批官,推翻最初拒绝的决定。这样就承认了最初的I-526申请获得了批准,还可以保留最初的优先日(在当前中国大陆申请人排期严重的情况下意义重大)。不过多数情况下,行政上诉办公室看不到上诉的合理性,会&维持原判&,通知申请人上诉被拒。收到AAO的拒绝信,如果不想放弃或从头开始,下一步就只能考虑在联邦法院对移民局提起诉讼了。
II. 联邦法院上诉
联邦法院上诉:这是申请人在I-526被拒后可以选择的另外一种解决方法:在美国的法院&状告&美国移民局。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性给申请人通过法院的裁决改变不合理的政府决定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机会。最近的川普总统行政令被联邦法官判定违宪并限制执行就是在美国&司法可以限制行政&这一功能的展示。近几年随着被拒案件数量的增加,移民诉讼律师开始更多参与到投资移民的&翻案&中来,提交联邦诉讼屡见不鲜,很多还是大规模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与AAO上诉相比较,联邦法院上诉通常耗时更长,费用也更高(律师费就至少几万美金,集体诉讼大致从20-30万美元起)。上诉能否成功,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是案件起诉的&法律基础&(Legal Ground)是否足够强。如果够强,与移民局取得快速庭外和解的机会就比较高,省时又节约花费。如果反之,法律基础不够强,战线可能就要拉长了。近几年看到的526被拒诉讼案的庭外和解速度从一个月到十个月不等,但如果一定要等到法庭做出最终裁决,可能耗时更长。
一旦法院收到诉状(Complaint),会立即向移民局送达起诉书,而移民局则必须在收到起诉书60天内回复原告。通常,收到起诉书后,移民局会聘请美国司法部移民诉讼办公室(Office of Immigration Litigation)的指定律师代表移民局处理诉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移民局的交流都是通过申请人的诉讼律师和移民局聘请的司法部代理律师之间的沟通来完成的。很多情况下,双方律师经协商往往可以首先达成和解意向,再分别通知甚至说服自己的代理人,最终促成庭外和解。
有&移民诉神&美誉的Ira Kurzban律师曾经告诉本人,由于美国法院是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体系,代表司法的最高权力,由法院最终认可的庭外和解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是完全可以超越移民法现行规定的,几乎没有做不到的事。任何法庭认为合理的结果,包括正常情况下移民局不可能突破的&清规戒律&,都可以在司法诉讼中由法院认可而实现。举例说,如果诉讼结果要求申请人重新递交一份I-526申请,而此时随行子女已经,无法取得绿卡,只要有法庭认可的文件,比如和解协议支持给超龄子女绿卡,移民局也必须打破规则,比如&强行&使用第一次申请提交时的优先日,保证超龄子女拿到绿卡。因此,超越规则在AAO上诉中是不存在的,而这恰恰是通过联邦法院上诉解决被拒的最大价值所在。
III. 重新提交I-526
重新提交新的I-526申请:是的,你没看错,重新提交一份新的I-526申请是解决I-526被拒的一种重要方式。
除了个别被拒原因,比如个人诚信,申请人都可以在被拒后的第一时间再提交一份合格的I-526申请。这份申请应该根据第一份I-526申请被拒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应的改变。比如选择与第一份I-526申请不同的投资项目,调整出资来源和出资路径,甚至也可以策略性替换主申请人,目标是弥补第一份申请中的缺陷,从而充分满足获批的条件。
这一解决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以上两种解决手段组合使用,同步推进,确保在前两种解决手段不能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保留I-526获批的希望。
决定使用哪一种解决手段首先要对I-526被拒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准确理解申请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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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侨报》编译赫芬顿邮报(Huffington Post)报道,尽管EB-5签证(投资移民项目)在中国投资者中颇为盛行,并且迄今为止已经吸引了数以十亿计的国外投资,但是美国国务院仍然紧急叫停来自中国大陆的数以千计EB-5签证申请。跟谣言不同的是,对未来的华裔移民或者这个项目来说,这一动作并不意味着终结。 考虑到签证数目的限制(EB-5项目每年有一个固定的数额,这一设定是为了确保来自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公民在申请EB-5签证时能有公平的机会),现在美国国会和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简称USCIS)希望对此进行控制,以便能够让不是来自中国的投资者能有同等机会拿到绿卡。但是,这一动作仍被视为是一种倒退。为了让新规定从日起正式生效,美国国务院和USCIS将限制申请EB-5签证的华裔投资移民的开始日期定在日,这意味着在该日期之后进行申请的投资者需要排期,直到有更多的签证名额。这一改变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包括EB-5社区和美国经济都会受到波及。目前没有后续法律来补偿这一倒退带来的压力,一些华裔投资者将会发现,排在他们前面的队伍会越来越长,美国也会错过大量已经做好准备的投资及很多工作机会。每年美国职业类移民签证的分配都是根据法规来决定,每一个财年都会进行更新。管理EB-5的《移民与国籍法案》(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简称INA)将每年来自世界各地的职业类移民签证总数定在14万,再加上之前一个财年里尚未分派出去的名额。在这14万个名额里,INA给EB-5移民的配额占比最高是7.1%,而在这7.1%里面,每个国家的最高限额又只有7%。自2008年以来,EB-5项目越来越受欢迎。最近,华裔占据了EB-5移民的80%。而所有迹象都表明,接下来一个财年里,这一数据还会上涨10%。2012年,EB-5项目带来的投资总额超过20亿美元,占据外国直接投资的1.2%。考虑到中国投资者在EB-5投资额中占据的比例,中国EB-5项目的倒退可能会让中国投资者对此产生疑虑,对美国经济和新的就业机会来说肯定不是一个好消息。虽然中国EB-5签证的倒退可能会让其他国家申请人也有均等的申请机会,但是如果华裔投资者开始将目光投向别处,来自其他国家的投资者不见得能够比肩目前华裔移民的需求。因此,国会和USCIS最好可以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一国外直接投资和创造工作机会的重要资源。要知道,EB-5签证在美国所有的合法移民项目中只占据不到2%的比例。2015年初,国会议员波利斯(Polis)和阿莫戴(Amodei)提出了一项议案,涉及很多签证改革。除了上述关于中国EB-5签证问题的事项,这一议案如果实现,将会解决很多EB-5项目面临的问题。上面提到过,目前的移民政策将世界各国签证数额比例限制在占总数的7%。这一议案则将这一数据提高到15%。这一议案中还提到了移除签证所附带的“衍生物”,也就是指投资移民人的配偶或者孩子不再占据EB-5签证名额。(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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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能否成功,除了资金要求还跟这些原因有关!如何应对?
很多人认为EB-5投资移民是否能够成功仅跟投资资金(资金来源解释)有关,但实际上还有大量因素与此相关。正如任何签证申请一样,EB-5申请人必须满足基本的入境要求。否则很有可能被拒签。有可能影响EB-5申请人的是哪几类因素?如何正确应对?
  很多人认为EB-5是否能够成功仅跟投资资金(资金来源解释)有关,但实际上还有大量因素与此相关。  想象一下,你终于做好了投资美国梦的准备:具有足够的资金,从个人账户转到的转账记录清晰。可以说是EB-5投资者中的典范,I-526也已经准备递交接受审理。现在只有一个问题:20岁的时候曾因携有可卡因而留下犯罪记录。依据现行的美国移民法,你将永远无法获得一张移民签证,也就是说,你的EB-5美国投资移民美梦变成了一场价值百万美金的噩梦。  正如任何签证申请一样,EB-5申请人必须满足基本的入境要求。否则很有可能被拒签,一旦拒签,之前所做的所有准备都将付之东流。  为何被拒签?入境都有哪些要求?如何正确应对?  导致签证被拒的因素很多,但也可能存在一些避免不可受理情况、为不可受理情况进行辩驳或得到豁免的可行措施。而且,有时不可入境的豁免对于移民类签证并不适用,但对于非移民类申请者可能可行。十类情况下外国人不可入境有可能影响EB-5申请人的是这几类  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条款212(a)列出了十类外国人不可入境的情况,即由于过去的犯罪记录或目前的危险性无法入境美国的个人。广义上来讲,这些类别包括关于公共健康威胁、安全威胁和过去的犯罪记录。  具体类别包括:健康;犯罪;安全威胁,如恐怖主义,极端党派成员或与纳粹党有关;需要接受政府救济(如贫穷);劳动许可和资质,如所申请的签证类别以资质为前提;非法入境者或移民法违反者;证明文件问题;不符合公民规定;曾被递解出境外国人;其他原因,包括重婚、儿童绑架者、非法选民和为了逃税而放弃公民权利的前美国公民。  在这十个类别中,较有可能影响EB-5申请人的是健康问题、犯罪记录、违反移民规定和递解出境。这些不受理因素可能是暂时的、有一定时限的或是永久性的。  比如,由于健康问题引起的不可受理性,关乎某种威胁公共健康的疾病就是典型的可以通过证明不再具有这种疾病而解除不可入境性的情况。同样,关于“曾被递解出境的外国人”的条款包括那些曾在美国滞留的人员,很可能受到3、5、10或20年的限制,此后他们的不可入境情况就移除了。最严重的不可受理性出现在那些永远无法消除的因素上,包括所有安全和犯罪相关记录,以及对美国移民官员的虚假陈述。  大多数不可入境条件对于非移民类签证可以得到豁免,但对于移民类签证申请人,豁免的情况极其有限。要记住,EB-5是一种移民类签证。EB-5最常见的三类不可入境情况具体解读  与健康状况相关的不可入境  所有移民都必须递交一个由与美国政府签订过协议的医生出具的完整的医疗检查报告。对于海外的签证处理,身体检查是由指定的医生小组完成的,对于美国境内的身份转换,则由指定民间医生完成。  根据疾病控制中心的要求(CDC),指定医师必须评估签证申请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所有申请人必须记录他们已经接受过某些病毒的疫苗接种,包括腮腺炎、麻疹和小儿麻痹症等。如果无法提供疫苗接种证明,签证申请将遭到拒绝。  危害公共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麻风病、淋病和梅毒等也会作为A类健康问题导致申请人不得进入美国境内。同样,如果发现签证申请人目前患有可能对他人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身体或精神障碍,也属于A类健康问题。对于近期因酒驾触犯了法律或因滥用药物或酒精影响判断力而卷入案件的申请人,如在酒吧中打架斗殴或损坏他人财物,就需要尤其注意这种情况。  因犯罪而导致的不可入境  某些犯罪记录可能导致申请人永久不可入境。包括违反管制药物规定,道德败坏的犯罪行为、多次犯罪累计关押时间达到或超过五年、卖淫、非法移民走私和洗钱。  对于法律专家来说,“道德败坏”(CIMT)的定义都是有些模糊的。基本上,法学上指出的带有某种程度的低劣性、卑鄙性和恶意性的犯罪——一种有目的、有预谋的伤害或诈骗行为。强奸是一种CIMT犯罪,轻微盗窃和邮件造假也是。原则上判断一种犯罪行为是否属于CIMT可以通过决定该行为中的关键因素是否包含对行为性质的知晓——即是否有意图。当某项犯罪必须通过特定意图才能执行,那很可能被认定为一种CIMT。  重要的是,CIMT和违反管制药物规定的不可入境情况不仅仅是基于定罪,还取决于正式的认罪。这种认罪必须是经过宣誓的,基于法令和个人陈述来确定CIMT的成立,在对犯罪事实了解的情况下做出,包括构成犯罪的全部事实要素,认罪还必须是详细的、清楚的、无保留的。  基于以上认罪条件的不可入境情况曾经相当少见,但过去几年中我们发现类似情况有明显增加,包括2014年国务部有关英国警方训诫的政策变化,该变化承认从2008年6月以后给出的训诫包含正式认罪。  违反移民法律法规  在最后一个类别中,将美国移民和国籍法中的条款INA§212(a)(6)和条款§212(a)(9)结合加以讨论。条款INA§212(a)(6)是关于非法入境和移民法律违反者的,条款§212(a)(9)是关于滞留和曾被递解出境的外国人的。  虚假陈述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你曾经在入境或申请美国签证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那么根据条款INA§212(a)(6)(C)(i)您将无法入境,且是永久性的。虚假陈述必须是有意且具有决定性的,也就是说你知道自己当时在虚假陈述事实,而虚假信息直接影响了你的准许入境。比方说,你没有披露违反管制药物相关规定的情况。类似地,曾经虚假地声明自己是美国公民将会导致永久无法申请合法永久居住。  那些在准许停留期结束后依然滞留美国的人,或者曾因有限时间内(3至10年)禁止再次进入美国而遭递解出境的人,不可入境情况取决于违反规定的性质。滞留时间在六个月至一年将导致从离境之日起三年内的禁止再次入境。  滞留达到一年或更久将导致长达10年的禁止入境。如果你是因美国移民法庭令而遭到的递解出境,那么你可能受到5年、10年或20年的禁止再次入境。面对以上不可入境的情况移民签证申请人如何应对?  健康情况相关的不可入境  由健康状况引起的不可入境情况是可以解决的。对于那些接种了疫苗,但缺少相关证明,疫苗接种程序不合乎医疗规定,或由于宗教或信仰等原因拒绝接种疫苗的人,疫苗相关的不可入境限制可以豁免。  A类医疗相关的不可入境条件也可以豁免,但通常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是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情况。鉴于解除的审理时间超过六个月,对于那些有A类不可入境条件的申请人,可能会觉得等待12个月更容易,以希望重新检查能得到完全可入境的结果,从而将A类不可入境情况降级为B类,不可入境条件也会得到移除。  因犯罪记录而导致的不可入境条件  解决因犯罪记录而导致的不可入境,移民签证申请人仅有两种有限选择:为不可入境情况进行辩驳,或寻求豁免条件。  ·不构成严重伤害  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会导致不可入境,一般能够避免不可入境判定的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几项:交通违规、醉酒驾驶、过失导致/无意识的犯罪、政治犯罪和青少年犯罪。  在某些情况下,判决重审可以解除犯罪记录导致的不可入境情况,比如受到美国总统的完全和无条件赦免。在上诉时被推翻的定罪或原法庭撤回的判决并不构成移民层面上的定罪。  ·有犯罪记录的豁免  INA条款212(h)描述了基于犯罪行为的不可入境条件的酌情豁免情况,但仅限于触犯CIMT类案件——不包括谋杀、私刑、试图蓄意谋杀或私行,或在一起案件中持有30克及以下重量的大麻。以上是全部情况。任何与毒品相关的犯罪,如持有可卡因,不能得到移民签证的不可入境情况豁免。  为了申请豁免,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在申请签证的至少十五年以前发生的,且获许入境不会与美国的国家福利、安全和安保造成冲突,且申请人已经接受过犯罪改造。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为美国公民或具有永久居留权,且若申请人不能居住在美国,他们的生活会遭受极大痛苦。对于“极大痛苦”的定义非常严格,要求比“夫妻分居、经济问题等一般禁行后果”要高。  ·违反移民法  因曾经违法移民法规而导致的不可入境情况一般较难克服。当然,对于有限时间内的不可入境令,只要满足了禁令要求的时间,不可入境条件便可解除。但其他情况下,或在禁令期限之前,想要解除不可入境条件,选择非常有限。  INA条款212(i)描述了基于美国配偶或父母生活极其困难的有限豁免条件,但其中不包括子女。豁免条件仅对条款(6)(C)(i)虚假陈述有效,对于谎称为美国公民的情况无效。  正如条款(6)(C)(i)描述的虚假陈述,3到10年滞留导致的禁令只有在能够证明美国配偶或父母生活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到豁免。  由于递解出境而导致的入境禁令无法得到豁免,除非在离开美国之前,申请人获得准许再次申请入境的批准才可能获得免除。这完全是量情决定的情况。如果无法得到移民豁免,可尝试寻求非移民签证  虽然不可入境条件使得申请人无法获取移民签证,但非移民签证可能是一种可行的途径。不可入境情况适用于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但豁免情况对于非移民类申请人而言更加宽泛,比如任何管制药物相关的犯罪行为对于非移民签证的申请均是可能得到豁免的,其法律标准也低一些。  了解E和L类签证  比如,EB-5签证的潜在申请人可以将E-2条约投资者签证作为一种可行的EB-5替代。E-2签证是一种非移民投资者签证,基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双边贸易条约。并非所有国家与美国均签订了E-2合约,因此此种途径并非对于全部申请人都适用。目前参与E-2条约的国家列表请参看美国国务院外交部手册条款9 FAM 402.9-10。正如EB-5一样,E-2是关于美国商业投资的。E-2签证的标准有效期是五年,可以获得无限期延期。  非美国公司的所有人和关键雇员也有资格申请非移民商务签证,只要该非美国公司存在大量国际贸易业务,且其中大部分均是同美国进行的。像上面提到的E-2签证一样,E-1签证仅限于来自与美国签订了合格贸易协定的国家的申请人。  或者,另一种途径是L-1公司内部调动签证。在过去三年中,在非美国公司受聘至少一年的申请人有资格申请L-1签证,以获得允许其暂时调动到美国子公司的L-1签证。该签证有效期为3年,最高可延期7年。  每个人都会犯错,所以,无论投资款有多少,以前所犯的错误可能会导致不可入境,从而暂时或永久性地妨碍取得EB-5投资移民签证。然而,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总是有后备方案可供选择的。  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作者:斯蒂文.D.海勒,原文出处:eb5投资者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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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移民EB-5中介陷阱
  晏耀斌
  一再要修改的投资移民政策(EB-5),仍然挡不住中国人移民美国的脚步。由于信息不对称,移民中介机构在大肆“吸金”之后,开始遭遇大批诉讼。
  北京时间日应该是李先生按计划成功移民美国的日子,为了这个计划,他将支出50万美元投资款加5.5万美元管理费用以及5万元人民币的服务费。然而,付清费用的李先生并没有如愿以偿地移民成功,而是引发纠纷,进入法律程序,通过诉讼追偿损失。
  京师律师事务所移民法律事务部主任封跃平通过研究发现,在具体办理移民过程当中,亨瑞公司不断利用其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对办理移民的核心信息多次隐瞒、欺骗,不及时解除合同,直接导致李先生孩子的年龄已经不再符合美国移民政策中随同家庭移民的规定,也使得李先生的家庭无法取得绿卡。
  类似案件频繁发生,投资人无法获得投资款返还和赔偿。2017年,EB-5被称为改革大年,不仅因为EB-5法案将于9月30日再次到期,更因为美国政府以及EB-5相关利益团体在改革步调上的空前一致。
  那些已经申请,或者正在申请EB-5的中国人,不仅面临政策的风险,还将继续面临移民中的中介诱惑。
  移民美国梦
  2010年8月,李先生在北京一酒店的大堂看到一个场面盛大、布置精美的活动,通过了解,李先生得知这是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瑞公司”)正在开展移民项目推广会。
  作为家有高中生,即将面对高考压力的家庭,移民美国,让孩子在美国有个轻松的学习环境,是李先生心中朦朦胧胧的一个向往,身边越来越多的亲朋好友也是如此计划和实施的。
  而这一天,通过业务员推介,李先生心里豁然明晰。在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通常会拿到两个美国签证,分别是I-526签证和I-829签证。I-526签证和I-829签证都是美国绿卡,拿到这两个签证后,当事人所享受的权益和义务与美国正式公民基本一致。两者时效性不同,I-526是两年有效期,I-829是永久有效。在位于国贸商圈的亨瑞公司,业务员向李先生展示了大量的成功案例。
  根据李先生的情况,亨瑞公司给他的计划和承诺是,李先生递表后I-526(外籍企业家移民申请)未获批,或入境两年后I-829(美国永久绿卡、无条件绿卡)被拒,公司将协助客户通知项目投资方退还50万美元。若项目投资方在半年内未顺利退款,由该公司负责在三个月内退还李先生50万美元。
  “他们给我一本宣传册,说你签约完毕资金到位后,8~12个月就能给办成。我还是有点儿不放心,对方给我出了一个担保函。”六年之后,李先生提起签约的那一天,依然能记得自己满怀期待和信任的样子。
  日,李先生与亨瑞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亨瑞公司全权负责办理其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按照协议约定,李先生支付了投资款及服务费等费用,但是亨瑞公司为其提供的投资移民项目并未成功。
  中介被判赔
  EB-5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第五类,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
  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两 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即I-526)。两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解除”,而成为永久居民(即I-829)。此方案的投资额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元。
  在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EB-5是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李先生就是办理的EB-5。
  三年后的日,由于之前项目投资失败,亨瑞公司为李先生将项目改为“凤凰商贸城”并出具承诺书在一年内获得有条件绿卡,如不能获得绿卡,亨瑞公司将退还全额投资款和服务费。
  此后,亨瑞公司仍然未能按照承诺使李先生获得绿卡,且拒绝退还相关费用,李先生遂将亨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700余万元。
  封跃平认为,通过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李先生是全权委托亨瑞公司办理投资移民的。在此过程当中,亨瑞公司不仅仅是移民服务中介,亦是移民项目的代理人。“亨瑞公司不断利用其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对办理移民的核心信息多次隐瞒、欺骗。”
  “时至今日,该申请仍在继续审理中,并无证据表明已被拒绝,原告不能获得临时绿卡。涉案项目被调查并不代表项目做不了。”亨瑞公司代理人说。李先生称,被取消申请资格并不属实,亨瑞公司还能继续履行协议。代理人还表示,协议书明确约定,李先生自由选择投资项目并自愿承担潜在市场风险,且提示申请时间的长短及最终结果由移民国的相关审理机构和使领馆决定。李先生诉称的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两审,近日,北京三中院判决亨瑞公司返还李先生服务费5万元,投资款50万美元,并赔偿李先生投资移民损失55081美元。
  移民“踩踏”EB-5
  EB-5是美国移民局的投资移民项目,由议会在1990年创立,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就业职位的创造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一人申请,全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绿卡。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2016国际移民展望》报告显示,国际移民人数再次呈现出了明显的增长态势,目前已回归到金融危机前的高水平。中国仍是最大移民输出国,包揽九成投资移民,大部分移民依旧选择传统移民国家——美国。
  据美国官方发布的2016财年EB-5签证统计报告(日至日)显示,在此期间,中国人获得了7516张永居绿卡,占比75.6%。2014财年美国共发出10692张EB-5投资移民签证,中国占了其中的9128张,比率达85%。
  从2006年至2012年3月,美国共批准14708件投资移民案,其中一半是中国人申请的投资移民案。即使按照最低投资额50万美元计算,中国富人为移民美国所进行的投资也超过35亿美元。
  继前两次移民潮之后,2013年和2014年是中国富人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的又一个高峰期,据《福布斯》杂志报道,仅在2013年,美国批准的投资移民案,中国富人就占了80%。
  为此,现行的与美国投资移民EB-5有关的法案开始面临改革窗口。凯胜移民表示,EB-5法案是否会改变投资门槛和条件尚不得而知,但涨价已成共识。
  由于中国人申请美国EB-5项目的人数远远超过配额,排期现象极为严重。到2016年,全球总共有超过4万人在排队等待绿卡。按照每年1万个名额的限制以及政府的审批速度,拿到美国绿卡至少要等待5年。
  7月16日,胡润研究院与汇加移民在北京联合发布的《2017汇加移民·胡润中国投资移民白皮书》显示,46.5%的受访中国高净值人群正在考虑移民,9%已移民或在申请中。
  根据指数,美国已连续三年成为最适合中国高净值人群投资移民的国家,前两年一直在英国后面位列第三的加拿大今年首次超越英国,到第二位,英国退居第三,澳大利亚维持第四。
  中介弄虚作假
  在移民中,美方不接受个人申请,中介业务由此而来,并形成了良莠不齐的市场。据报道,2015年国内注册的大大小小移民中介接近2.3万家,但其中80%的移民中介有信息隐瞒、价格虚高、移民过程不透明等行业问题,这种问题也直接导致了移民市场乱象丛生、毫无规则可言。
  现实中,中介却是极力夸大并隐瞒信息。律师调查发现,一移民中介自称集团公司,其实际注册资金仅为200万元,涉嫌虚假宣传。而通常全国级集团公司的设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与李先生相比,龚某就不那么幸运了,中介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撇开了自己的责任。日龚某,委托上海和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理EB-5,两年过去了仍未获得临时绿卡,为此,起诉后者返还包括服务费、投资款和律师费等400万元。
  结果,根据协议条款,被告仅仅是承诺负责项目方将投资款返还,并没有代项目方退还投资款或对项目方退还投资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仅仅判决中介退还6万元的服务费。
  调查了解,在EB-5中获取收益的包括移民中介、翻译、项目管理费、中介佣金、合伙人公司运作费、开发商利润等等。由于移民市场需求急剧增加,包括中介在内,有一大批人专门移民“淘金”。
  有数据统计,EB-5区域中心法人注册比例,印度人31.2%,中东人28.7%,中国人23.5%,曾在中国打过工的美国人17.6%。
  一般来说,投资移民能够顺利拿到永久居民身份,耗时5年左右。期间,由于投资者对项目的不可控,参与运作的利益各方往往会上下其手。
  EB-5属于类证券产品,中介不仅获得移民服务费和项目佣金,有的中介甚至直接参与项目投资。结果是,中介手中沉淀了大量资金从而产生大量收益,在巨额诱惑下大量中介联手国外项目或者自行投资项目,导致移民资金被挪用,诈骗频繁发生。
  无论是否参与后续投资,中介都会大力推荐项目。被称为美国史上EB-5投资最大骗局之一的佛蒙特州杰伊峰度假村(Jay Peak Resort)欺诈案,项目方以编纂虚假材料、隐去关键信息等造假方式,向超过700名EB-5外国投资人筹集了超过3.5亿美元的资金,经过多年博弈,投资者仅仅追回1.5亿元美元。
  打着名人和知名企业的幌子,投资者上当的案例众多。在世贸通官方网站可以看到,世贸通正在推荐一个“达拉斯1号”的移民项目,宣称投资公司豪尔集团与奥巴马、比尔·盖茨、克林顿以及中国领导人有友好往来。
  事实上,在美国,政府不会为这样的项目做任何担保,而出席相关活动、参与邀约、合影或送贺信不过是因为政府有义务支持有利于本市的投资,并不代表政府官员可以为投资者保障项目安全。
  目前正处于诉讼中的洛杉矶质子项目,再次暴露中介与投资项目之间相互勾连,从而将投资者资金悉数转移。资料显示,这个项目募集了投资移民2700万美元,结果被项目方和中介瓜分殆尽,美国证监会发起起诉,但项目方已无力偿还。
  质子中心项目,同样打着与美国前总统布什、美国加州前州长施瓦辛格、洛玛琳达大学项目的关系。封跃平律师研究发现,项目方及中介只是在利用这个概念获取投资人的信任,很多项目完全是资金监管“一日游”,今天刚打到所谓的监管账户,第二天就进入了项目方。
  项目失败移民拒签,投资者不仅承受经济损失,也将永久失去获得美国居民身份的资格了。
  监管权力分散
  许多中介机构在宣传推广时使用“稳拿绿卡”“保证成功”等用语,强化其服务的优势和创新之处,回避或隐瞒其服务的不足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中介机构往往并不会将绝对成功的承诺落实到合同上,如果移民失败,消费者维权也缺乏依据。
  相对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同类移民产品,美国EB-5投资移民相享有价格和申请门槛低等优势,但其投资移民方案明确规定并且要求申请人的投资必须是“风险投资”,并且大多数区域中心都是私人企业,即使有官方背景,政府也对资金的经济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封跃平律师介绍说,EB-5申请人的投资为“风险投资”,这就决定了投资有可能取得高额利润,同时也有面临全部损失的可能。“国内的移民中介存在夸大宣传、言过其实的状况,同时不尽责,没有把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全部公布。”
  上述李先生认为,因中介恶意隐瞒移民项目的信息,极不负责任,一再拖延时间,导致其子失去随同移民的条件。“首要的是严格审查中介主体资格。”封跃平律师表示。
  2000年7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生效。这是至今为止唯一一部关于移民中介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移民中介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但并没有关于中介欺骗消费者的相关处罚等措施,该《办法》只是一个比较大纲性的规定。
  2002年起,公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颁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且要求国内移民中介服务行业以此资格作为准入制度,借此对移民行业实施监管。
  所有获颁许可证的移民中介服务公司都须在公安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一旦中介机构出现任何问题,其在公安部门的押金也能够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专注移民案件的封跃平表示,针对没有细则的地区,《办法》规定,一切以合同为准,签订合同后,该合同要到地、市及公安机关备案。但事实上,即使中介不备案,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但不备案的合同,在以后的纠纷中,往往不利于投资者。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一位人士表示,目前具有移民中介监管职能的有公安、工商、教育、旅游等多家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各自管辖范围、职能权限、执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大相径庭。移民中介活动往往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能。职能边界不明、沟通机制不畅、信息不对称、监管步调不一致等问题,成为移民中介监管的掣肘,甚至由于权责不清造成监管真空。
责任编辑:周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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