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游泳时啪啪的漫画遭雷击事

三名男子江中游泳遭雷击 一人死亡一人失踪(图)-中新网
三名男子江中游泳遭雷击 一人死亡一人失踪(图)
芗城人程某的遗体,昨天中午11点多被打捞上岸
  前日16时 漳州市区
  九龙江蜈蚣山路江段
  前天下午5点多,漳州市区,响雷,闪电,疾风,骤雨,猝然而至。
  市区九龙江蜈蚣山路江段,在江中游泳的3名中年男子匆忙往回游。可就在距出发点30多米的江面,3人在水中遭雷击。芗城人陈某挣扎着爬到岸边,另两位朋友郑某和程某,却消失在了江面上。
  事情过去十多小时后,昨天中午11点多,程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截至记者昨晚7点发稿时,搜救人员对郑某的搜寻仍在进行。
  昨天下午,省防雷中心告知,根据29日监测的数据显示,下午4点到7点,漳州全境出现强雷电活动,仅这3小时监测到的“地闪”次数就高达3000多次。其中,龙海“电力”最足,1500多次,长泰、南靖两县也各有500多次,市区监测到地闪70多次。
  【事件回放】
  雷电交加
  3男游泳返程遭雷击
  前天下午4点多,在九龙江蜈蚣山路旁的一个游泳点,来自厦门的郑某,和在漳州的朋友陈某想一起下江游泳。随后,陈某的朋友程某也一起去。这三人都是游泳的好手,水性好。
  附近游泳协会的工作人员张先生称,这3人下水后,就往上游游去了,“过了一会儿,天突然暗下来,开始下小雨了,他们就往回游。”张先生说,3人是游到距离出发点30多米的位置时出事的。“当时那个陈某似乎被雷击中了,他挣扎着爬上了岸,等他回头再去看两个同伴时,江里就看不到人了,雨也越下越大了。”
  而陈某上岸后,沿江寻找,都没有发现两个朋友的踪影,随后报警。陈某称,自己当时在水中感觉被电到,瞬间下半身麻麻的,失去知觉。目前,陈某身体状况无恙。
  找到一遗体
  上半身有紫红印迹
  经过了一夜不间断搜寻,昨天上午11点多,在距离郑某、程某失踪点不远的江面,程某的遗体被找到,并被打捞上岸。其还在上学的儿子身着校服,沉默不语,神情哀伤。
  法医检查程某遗体时,看到程某上半身有大片清晰的紫红色印记,“应该是被雷击到了”。
  现场的派出所民警介绍,另一名来自厦门的失踪者郑某还未找到。
  “我在江边出生、长大,从来没有见过在水里游泳会被雷击。”在事发点某游泳协会的工作人员林先生称,以前听说过平原、山区人遭雷击,可是在江中游泳被雷击他还是第一次见到。
  解放军第175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石聪辉分析,在江水中被雷击中确有可能,当事人如果被重击可能会当场心脏骤停死亡,也有可能局部击中,导致短时身体无法正常活动,在水中溺亡。“这要看雷击时释放的能量大小,我们接触的病例有被雷击昏倒的,也有被雷击导致心跳当场停止死亡的。”被雷击中,人体一般都会有皮肤烧伤的体征,从程某的遗体特征来看,他当时应该是被雷击中了,但死亡原因是雷击所致还是溺亡,尚待法医的具体鉴定结果。
  □提醒
  遇到雷击怎么应急?
  1.人体在遭到雷击后一般会出现昏迷、假死等症状、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首先马上进行人工呼吸,其次要对伤者进行心脏按压并立即通知医院进行抢救。
  2.如果伤者遭受雷击引起衣服着火,应迅速叫此人平躺,用衣服或厚毯子等为伤者灭火。
  3、人被雷击后,身上不会带电。雷电电流击中人后已经通过人体泄放到大地,所以接触受伤者进行抢救是没有危险的。受伤者被雷电的电火花烧伤只是表面现象,最危险的是对心脏和呼吸系统的伤害。通常被雷击的受伤者,常常会发生心脏停搏、呼吸停止,这实际上是一种雷电“假死”现象。
  4.雷击事故发生后,要组织人员对临近的设备管线的防雷设施进行仔细检查,避免雷击频繁发生。
  【天气分析】
  强对流影响
  漳州前天地闪3000多次
  前天下午4点多开始,受到强对流影响,漳州全境有较大的不稳定降水。尤其是中北部地区,部分地区雨量达到了暴雨级别。雨水一直持续到昨天早上,才开始减弱。不过直到昨天下午5时,漳州市气象台发布的暴雨蓝色预警还未解除。伴随而来的还有较强的雷电活动。漳州市气象台在16时50分、18时45分,连发两次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另外,还有省防雷中心的消息:前天傍晚,漳州的暴雨的确夹带了非常明显的“地闪”活动。最频繁的集中在当天下午4点到傍晚7点之间,这3小时,全市监测到的“地闪”次数高达3000多次。
  而这抢眼词“地闪”,具体是何意?
  省防雷中心工作人员朱先生解释,地闪是云体对大地放电的一种现象,主要集中在夏季,一般都伴随着暴雨等天气突变的情形,是云中电荷发生变化而引起的。
  市区属高雷区
  漳州雷暴呈西北向东南递减
  根据漳州市防雷中心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工作人员对漳州市(1961年~2010年)的雷暴资料统计分析,漳州市年雷暴活动(一种强对流天气系统,在春、夏尤为常见)在8月达到最高峰。
  由于7、8两月进入盛夏期,雷暴主要产生于局地热雷雨。9月开始,漳州的雷暴日数迅速减少,夏季雷暴最多,占全年雷暴出现日数的54.1%,春季次之,占29%,秋季占14.7%,冬季最少,只占2.2%。
  雷暴集中区域分布具体如下:
  1.雷电最猛的集中在北部的华安、长泰、南靖,属于强雷区,年平均雷暴日都在60天以上。
  2.中部市区、龙海、平和、漳浦和云霄属于高雷区,年平均雷暴日在40~60天之间,内陆多于沿海,午后到上半夜是雷暴多发时段。
  河流海域边易遭雷击
  地闪破坏力最强
  昨天下午,漳州市防雷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夏季是强对流天气的高发期,此次天气过程是典型的雷暴天气,闪电按照空间位置可分为云闪和云地闪,云闪还分云内闪、云际闪等,主要是发生在天上,与地面距离较远,对航空造成影响,基本不会伤到人;而云地闪则不同,它是云与大地之间产生雷电释放的现象,对地面上的建筑物和人的危害最大。
  工作人员分析,如果是遭雷击死亡,通常可能有3种情况:
  1.一种是最严重的直接雷击,因为江面空阔,没有其他高点,因此江面作为同一水平面时,人在游泳时头会冒出来,这个点就容易与云体产生放电。
  2.另外一种可能性,江岸边有一些搭盖的小房屋,多是金属棚和金属栏杆材质,可能是雷云与金属物发生雷击,此时电流通常泄往岸边的土壤里,这时土壤边小范围内产生了电流,而此时游泳者又正向岸边游,因此导电。
  3.另外一种可能性,地面的金属物与云中产生静电感应,当雷云移动时,金属物上的感应电荷向地中释放,使金属物地网附近产生电流,如果人刚好在此范围内,也可能发生触电事故。(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青松 郑娟娟 通讯员 郑小琴 朱彪 黎斌)
【编辑:王永吉】
>社会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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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雷击导致游泳者死亡,海滨浴场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
【作者单位】 ,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8【页码】 107
【全文】【】 &&&&   案情
  日上午,王某及其同学共6人购票进入上海三甲港海滨浴场游泳。三甲港海滨浴场由三甲港娱乐公司开设,由东方酒楼承包经营,并由东方酒楼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王某所购浴场入场券上虽印有三甲港娱乐公司的字样,但票面所盖印章为东方酒楼。约10时许,因天空下雨并伴有雷鸣声,王某等人上岸进入帐篷避雨。几分钟后,雨势渐小,6人再次下水游泳。此时浴场工作人员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但其并未告知游泳者下水游泳的危险性及劝说王某等人上岸。王某等人下水不久,即遭雷击。其中王某伤势最重,其一同下水的同伴将其拖至岸边,与浴场的救护人员一同将其抬至医务室抢救,并由浴场联系车辆将其送至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王某因医治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王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东方酒楼与三甲港娱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费用39.49万元。在审理中,两被告抗辩雷击属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王某与浴场经营者之间系以提供海滨游泳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浴场经营者对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所涉浴场为露天海滨浴场,对自然环境依赖性较强。因此经营者应该在气象及海文等环境条件方面有特殊的谨慎注意义务,由此义务产生告知、保护、劝阻义务,并应将该种义务贯穿于浴场提供服务的全过程,以使游泳者在浴场内免遭损害,否则即为违反合同义务,造成游泳者损害的,浴场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浴场经营者在雷击事件发生前未关注气象预报,并且在下雷阵雨之后也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告知、劝说游泳者上岸的措施,以致王某在游泳过程中遭雷击溺水死亡,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害,浴场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东方酒楼作为浴场的实际经营者,浴场的入场券由其加盖印章,公众责任保险也由其购买,故对浴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被告三甲港娱乐公司虽不实际经营浴场,但被告东方酒楼出售的入场券上印有三甲港娱乐公司的字样,足以使顾客相信三甲港娱乐公司与海滨浴场有关联,且三甲港娱乐公司也确为海滨浴场的所有人,故在被告东方酒楼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其不足部分由被告三甲港娱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雷击会致人伤亡这一常识应有预见能力,而王某自身对应当预见的危害未采取任何自我保护措施,对事件发生亦具有过失,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法院依法确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东方酒楼赔偿原告人民币293,479.60元;二、如被告东方酒楼不能足额承担赔偿责任,其不足部分由被告三甲港娱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属严格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原告之子王某因雷击溺水死亡,其损害后果明确,对浴场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主要在于违约行为及因果关系两方面。
  首先,浴场经营者有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浴场经营者之间系以提供海滨游泳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浴场经营者对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浴场经营者在雷击事件发生前未关注气象预报,并且在下雷阵雨之后也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告知、劝说泳客上岸的措施,以致王某在游泳过程中遭雷击溺水死亡,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害,浴场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可见,一审法院是以浴场经营者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来确认浴场经营者的违约行为的。在合同法上,债务人除负主要给付义务外,根据不同的情形,通常还负有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附随义务中有一项重要的义务,即保护义务,其实质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1}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方理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主要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而附随义务一般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因此,无论合同的性质如何,保护义务通常存在于合同关系之中。本案浴场经营者对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履行告知、保护、劝阻义务,其不作为属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确已构成违约行为。
  其次,浴场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若损害后果与违约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则被告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被告必须对以他的不法行为为相当原因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相当原因是客观可能性的概念,指客观地造成或者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危险条件。1878年,德国法院采纳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法院认为,任何人应对其违约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只要这种行为在实施上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管违约人是否预见或是否应当预见,都应当负责。不过,根据事物本身的发展过程来看,损害并不是违约行为造成的,而是介入了外来的力量和事件,在此情况下,违约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2}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浴场经营者在雷击事件发生前未关注气象预报,并且在下雷阵雨之后也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告知、劝说泳客上岸的措施,以致王某在游泳过程中遭雷击溺水死亡,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害,浴场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这充分体现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若浴场经营者积极履行了合同附随的安全注意义务,在雷阵雨期间采取及时告知游泳者上岸、劝阻游泳者下水等措施,王某的死亡通常可以避免。然而,浴场经营者未履行其安全注意义务,其不作为足以导致王某死亡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浴场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与原告之子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不可抗力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主张雷击属不可抗力的抗辩是否成立。审理中,两被告均辩称:浴场作为提供游泳场所的服务者一方,已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义务。雷击属不可抗力,被告应当免责。对此问题,一审法院未认定已经预报的雷阵雨构成不可抗力。
  在民法理论上,合同债务人通常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确定不可抗力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第一,主观说,主张以当事人的预见力和预防能力为标准,凡属当事人虽尽最大注意仍不能防止其发生的事态为不可抗力。第二,客观说,主张以事件的性质及外部特征为标准,凡属一般人无法抗御的重大外来力量为不可抗力。史尚宽认为,“主观说以一切应负责人之情形,归于注意义务之违反,则事变之责任亦为义务违反之结果,将使债务人之过失责任与事变责任,难以分明”。{3}因此,他主张客观说,即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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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河中游泳时遭雷击 1人逃生2人失踪(图)
东南网评论
▲事发现场
  昨天17时许,雷雨天气突袭漳州,3名在九龙江漳州市区蜈蚣山附近水域游泳的男子,被雷击中,其中一人爬上岸,而另外两人失踪。
  记者从警方获悉,截至昨日21时30分,失踪的两名男子仍无踪迹。
  现场:两艘渔船仍在搜救
  昨日21时许,九龙江漳州市区蜈蚣山附近的江面上,一艘渔船停靠在岸边,另一艘小艇,在漆黑的江面上摸索着。
  岸上站着七八名男子,虽然江面很黑,但他们还是一直向江中望,希望能看到什么。“这次是用钩网去钩,希望能找到……”岸上的一名男子说。
  而人群中,有些正在忙着打电话联系家属,有的在谈论事情的经过。
  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子说,失踪的两人一个姓郑,厦门人,一个叫阿亮(音),漳州芗城区人,“本来游泳完后,准备一起吃饭的,没想到……”
  讲述:3人游泳被雷击中
  岸边,一名身穿灰色T恤的男子介绍,昨日16时许,陈先生、郑先生和阿亮3人一起下水游泳,“眼看天空变暗,他们便往回游,突然开始打雷。陈先生感到腿部麻麻的,有点抽筋,应该是被雷击到,便赶紧上岸。等陈先生上岸后,回头看了一下,发现阿亮和郑先生仍在水中,但相隔不远。而这时雷声更密集了,等陈先生再回头时,发现两人都不见了。”
  目前,陈先生并无大碍,发现两人不见后,陈先生赶紧找了辆摩托车沿江岸寻找,但一直没有找到,之后报警求助。
  岸边,另外一名戴着眼镜的男子介绍,16时05分许,阿亮给他打电话,约他一起游泳,因为有事情,所以没来。据他介绍,阿亮今年约50岁,他的水性很好。(海峡导报记者 王龙祥/文 张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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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人程某的遗体,昨天中午11点多被打捞上岸
前日16时 漳州市区
九龙江蜈蚣山路江段
东南网8月3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青松 郑娟娟 通讯员 郑小琴 朱彪 黎斌)前天下午5点多,漳州市区,响雷,闪电,疾风,骤雨,猝然而至。
市区九龙江蜈蚣山路江段,在江中游泳的3名中年男子匆忙往回游。可就在距出发点30多米的江面,3人在水中遭雷击。芗城人陈某挣扎着爬到岸边,另两位朋友郑某和程某,却消失在了江面上。
事情过去十多小时后,昨天中午11点多,程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截至记者昨晚7点发稿时,搜救人员对郑某的搜寻仍在进行。
昨天下午,省防雷中心告知,根据29日监测的数据显示,下午4点到7点,漳州全境出现强雷电活动,仅这3小时监测到的“地闪”次数就高达3000多次。其中,龙海“电力”最足,1500多次,长泰、南靖两县也各有500多次,市区监测到地闪70多次。
【事件回放】
3男游泳返程遭雷击
前天下午4点多,在九龙江蜈蚣山路旁的一个游泳点,来自厦门的郑某,和在漳州的朋友陈某想一起下江游泳。随后,陈某的朋友程某也一起去。这三人都是游泳的好手,水性好。
附近游泳协会的工作人员张先生称,这3人下水后,就往上游游去了,“过了一会儿,天突然暗下来,开始下小雨了,他们就往回游。”张先生说,3人是游到距离出发点30多米的位置时出事的。“当时那个陈某似乎被雷击中了,他挣扎着爬上了岸,等他回头再去看两个同伴时,江里就看不到人了,雨也越下越大了。”
而陈某上岸后,沿江寻找,都没有发现两个朋友的踪影,随后报警。陈某称,自己当时在水中感觉被电到,瞬间下半身麻麻的,失去知觉。目前,陈某身体状况无恙。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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