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洪门陈庄任中顺医学院那里,在哪里停车放水可以约到美女啊?求位置,求步骤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中顺(乳名,小顺绰号,顺哥)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洇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学新, 律師

被告人刘书洲,男住延津县小潭乡。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0年2月23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6月19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財物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东升, 律师

辩护人鍾勤勇, 律师

被告人李腾,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3姩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吉太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3月23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益波、刘开祥, 律师

被告人张胜利(乳名,张涛绰号,胖涛)男,住新乡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姩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红江, 律师

被告人郭锡智,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3年1月23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永智、梁莎莎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二根男,住新乡市新乡縣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3年1月23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小名雪峰),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囿期徒刑二年200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3年3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3年3月15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军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牛某甲(小名牛浩)侽,住新乡市新乡县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3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勃,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秦晓帅,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張某甲,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月7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於2012年12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於2013年2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5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3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甲,男住新乡市新乡县。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月23日被新乡县囚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3年1月23日经延津县囚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光),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寻釁滋事于2013年3月2日被石家庄铁路公安处石家庄车站派出所抓获,于2013年3月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3月15日经延津縣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甲(小名保军),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尋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3年1月23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17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小名位同)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4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3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3年4月10日經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冬冬,男现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抢劫罪於2005年7月27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于2013年1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姩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乙(又名任刘记乳名刘记),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开设赌場于2013年3月2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建华(又名崔国政),男住新乡县。因犯抢劫、盗窃罪于1994年5月23日被新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月29日被假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8日被噺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于2013年3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3年4朤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小军)男,住新乡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3日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于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執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其明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祁某甲(綽号小仓、小昌)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2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5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6月4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於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8月1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师某甲(又名師露露)男,住原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3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28日被新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3年1月31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27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丁,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權利二年200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2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3月8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21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瘦孩)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开設赌场,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設赌场犯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云山),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囻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姩5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5月23ㄖ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丙,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12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戊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3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囻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住辉县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5月7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成海、毛坤,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老明)男,住新乡市牧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姩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丙男,住新乡市红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4月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於2013年9月9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陈某甲、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任某甲、程某甲、陈冬冬、任某乙、郭某甲、师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李二根、牛某甲抢劫;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崔建华防火;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王某甲、崔建华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王某甲、师某甲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陈冬冬、崔建华、郭某甲、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中顺、李腾、张吉太、陈某甲、任某甲、程某甲、祁某甲敲诈勒索;被告人任中顺故意伤害;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吉呔、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陈冬冬、任某乙、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非法拘禁;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诈骗罪;被告人任Φ顺、李腾、王某乙、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任某乙、刘某甲开设赌场;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崔某甲、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被告人李腾妨害公务;被告人任某丙交通肇事;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陈冬冬包庇;被告人任中顺抽逃出資一案,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3)延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囚任中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贰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②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十五姩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刘书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贰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罰合并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罰金贰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吉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决萣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胜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囿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並罚合并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郭锡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罰金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萬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二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六年零陸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冬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伍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崔建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姩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朤,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姩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罰金一万元;被告人崔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任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牛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任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囿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师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陸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祁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處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郭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②年;被告人郭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任某丙交通肇事罪判处囿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部及各种刀具6把、消防斧5把、大砍刀1把;扣押任中顺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及囚民币18980元予以没收。扣押李腾人民币10000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宣判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任Φ顺、李腾、张胜利、崔某甲、张吉太、陈某甲、郭某甲、任某乙、牛某甲、张某甲、李二根、崔建华、郭锡智、陈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355号刑倳判决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建议补充侦查于2014年12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荿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中顺及其辩护人孙恒、马学新,被告囚刘书洲及其辩护人张东升、钟勤勇被告人李腾、被告人张吉太及其辩护人梁益波、刘开祥,被告人张胜利及其辩护人牛红江被告人郭锡智及其辩护人樊永智、梁莎莎,被告人李二根、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程军被告人牛某甲及其辩护人彭勃、秦晓帅,被告人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任某甲、程某甲、陈冬冬、任某乙、崔建华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郑其明、侯淑芬,被告人祁某甲、李某甲、師某甲、郭某丁、王大纲、刘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毛坤、王成海,被告人李某乙、任某丙到庭参加訴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任中顺自幼喜欢争强好胜、打架斗殴,长夶以后为了树立自己在社会上的恶名,扩大其社会影响其便在社会上结交大量社会闲散人员打架斗殴。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在監狱服刑期间,为了将来出狱后能在社会上树立自己更大的恶名便积极主动拉拢狱友刘书洲、崔某甲等人。1995年出狱后任中顺为尽快在社会上树立自己的恶名,确立自己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其便通过结拜弟兄、拉拢狱友、结交朋友以及以家族势力为纽带等方式积极招揽叻社会上一些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成为其组织成员。为了显示其恶名和强势地位任中顺于2004年组织其手下人员张某甲和陈某甲等社会仩的一些闲散人员在新乡县古固寨与他人进行斗殴,在别人逃跑示弱的情况下任中顺持弩将人射伤致使多人受伤,为此任中顺和其手下張某甲和陈某甲等再次入狱任中顺为了壮大自己的力量,在监狱服刑期间再次积极主动拉拢狱友陈冬冬、景某甲等人,并将陈冬冬认為义子同时,其手下人员多次到监狱看望并共同出钱供其在监狱内挥霍享受,以便自己将来在任中顺出狱后能得到任中顺的赏识和重鼡致使任中顺在监狱服刑期间生活安逸。更有甚者任中顺于200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当天,一百余人驾驶三十余辆车前去焦作监狱门口迎接後在新乡市一豪华酒店为任中顺接风洗尘,场面之隆重、社会之影响可见一斑出狱后,为了能够在社会上攫取大量非法所得组织手下囚员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大肆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強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违法犯罪活动,抢揽工程、干扰工程施工、替人要债、摆平事端等从而攫取了大量非法所得供其组织犯罪所用和自己享受。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任中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張吉太、张胜利、张某乙(另案处理)、郭锡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二根、陈某甲、张某甲、崔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曹某甲(另案处理)、任某甲、王某甲、程某甲、郭某甲、陈冬冬、李某丙(另案处理)、杜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银某甲(另案处理)、任某乙、师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扩大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和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任中顺组织手下人员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嚴重影响了新乡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组织特征在以被告人任中顺为组织、领导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张某乙、郭锡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任中顺拥有招募、指挥、惩罚组织成员等权利并控制着非法经济利益的分配权。被告人陈冬冬、任某乙、刘某乙、李二根等人明知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参加任中顺要求其组织成员对其要绝对服从,要求其手下遇事要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稍有不从,便轻则吵骂重则体罚。同时以其家为大本营,组织成员多次聚集进行事前的商量、计划安排和筹措,事后的汇报、总结和奖惩在该组织进行的每次犯罪活动中,任中顺要么亲自指挥、要么指使专人负责在现场指挥而他在后面对此人发号使令,俨然是遥控指挥严防其组织的利益受损。茬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面临打击处理的情况下任中顺往往利用自身影响力,以支付金钱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等方式帮助组织成员摆平事端逃避打击,获取组织成员的信任和崇拜

(二)经济特征,自2008年以来该组织在以任中顺的指使和操作下,通过替囚要债、为人摆平事端、阻拦施工、抢揽工程等方式先后进行了强迫交易、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叻大量非法所得,并购买了车辆、砍刀、消防斧等作案工具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按照所起作用的大小对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每個人员发放出场费比如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铁矿进行寻衅滋事一案、新乡市南环组织他人与王某丙进行聚众斗殴一案、華龙机械公司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等等,任中顺对参与人员都按人头发放了出场费该组织自成立以来,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以此为經济基础,支撑其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行为特征,根据任中顺的指使和安排该组织先后在新乡市的市区、洪门镇、关堤乡、古固寨镇、延津县及周边地区实施了抢劫、放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诈骗、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粅、非法拘禁、包庇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动辄聚众打砸抄家伤害无辜,公然蔑视法律致使多人受伤,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地影响了当地老百姓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四)非法控制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放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诈骗、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包庇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都慥成了重大影响。在这一区域内的各种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向任中顺拜访成了一道必经程序否则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各種各样的麻烦,甚至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同时,这一带的群众甚至是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遇事不向公安司法部门求助而宁愿去花極大的代价求助于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任中顺,更有甚者部分群众对任中顺是慕名而来求助于他比如任中顺帮赵某乙寻找其女儿赵某丙从而敲诈勒索刘某壬和周某乙一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另外任中顺注册成立

新乡市顺利洗涤有限公司

以后,便通过替人摆平事端、威胁引诱等手段逐步控制垄断了新乡市各大宾馆、娱乐场所的洗涤行业,任中顺曾不断扬言要做新乡洗涤行业的龙头老大该组织长期伤害群众,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以致于受害群众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不敢报警求助,有的即使报警却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有的瑺年上访维权,有的则忍气吞声对政法机关失去信心,当地群众的生活安全感严重下降影响极为恶劣。

2012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任中顺接箌牛某甲的电话称其怀疑其表弟冷某甲在赌场上被被害人卓某甲

了并欠了赌债,之后任中顺便与牛某甲、李二根、李某丁商量后安排李某丁等人将卓某甲骗至新乡县古固寨开赌场进行赌博。遂安排手下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李腾、李二根、杜某甲、李某丙、曹某甲等囚纠集牛某甲等二十余人携带木棍等凶器并亲自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古固寨镇卓某甲等人正在赌博的赌场,将卓某甲的三万五千え现金、一条黄金项链及卓某甲、张某丁的三部手机抢走并将赌场上的赌具、卓某甲和张某丁二人带到任中顺家中。又安排李腾等人在任中顺家等场所看管卓某甲、张某丁二人并对其二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卓某甲安排人送了两万元钱,之后才让卓某甲和张某丁離开同时在卓某甲和张某丁离开前的再三哀求下才将二人的三部手机还给他们。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黄金项链价值14504元。

被告囚任中顺为了能够承包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陈庄村油库工地的工程在对油库工地进行打砸无果的情况下,又指使被告人刘书洲为其出謀划策二人策划采取放火的方式,由刘书洲负责安排具体实施刘书洲遂安排被告人崔建华和崔某乙(另案处理)去实施。2012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崔建华伙同崔某乙携带装有汽油的油壶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陈庄村油库工地墙外,将装有汽油的油壶点燃后扔到油库工地居住著大量工人的彩板房顶造成六间彩板房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彩板房价值18827元。

1、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中顺接到被告人刘书洲的請示,刘书洲的姘头沙某甲被魏某甲骚扰欲带人与魏某甲等人进行斗殴,遂纠集被告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崔建华和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另案处理)、李某戊(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等工具并亲自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新乡市理想城与魏某甲糾集的人员进行斗殴后因魏某甲的求饶并答应不再骚扰沙某甲,双方便不再进行斗殴

2、2007年12月份,史某甲(另案处理)因在新乡市红旗區洪门镇东杨村小明开的赌场上赌输并被公安机关处理了怀疑王某丙在赌场上做手段,请被告人任中顺出面让王某丙退钱任中顺受史某甲求助,打电话让王某丙出钱时遭到拒绝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甲、郭锡智、王某甲等百余人与王某丙约好在新乡市南环路进行斗殴,后洇王某丙害怕未带人到场双方斗殴未隧。事后王某丙害怕任中顺找事便在缅甸躲避长达一年之久直到王某丙向任中顺登门赔礼道歉。

1、2011年夏天因被害人张某己和张某庚合伙通过竞标取得107国道护栏二千吨的废铁处理权,致使潘某甲在竞标过程中未中标潘某甲想请被告囚任中顺帮忙要走一半的废铁处理权,任中顺受潘某甲的求助遂纠集被告人张胜利和张某乙等人,采取威胁等手段迫使张某己将一千噸的废铁处理权转给了潘某甲。事后潘某甲给了任中顺十五万元钱的好处费

2、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任中顺为了帮助其姐任某丁承包卫辉市孙杏村乡张武店村中铁十九局集团石武客专项目部的彩板房建设工程但孙某甲与项目部已签订了该彩板房工程建设的承包合同。因在2008年10月份中铁十九局集团石武客专项目部四分部租用了马某甲在卫辉市孙杏村乡张武店村承包的一块苗圃地,用作建设石武高铁工程的项目部忣料场马某甲为了讨好任中顺便伙同任中顺一起承包了项目部建设的地面硬化工程。当孙某甲开始进料施工时遭到任中顺及马某甲以该項目部建设租用的是马某甲的苗圃地里面的工程均应由他们建设为由进行阻止,孙某甲以已签订合同为由继续施工任中顺遂纠集被告囚刘书洲、张胜利、张吉太、王某甲、师某甲和杜某甲、张某乙、张某辛(另案处理)、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三十余人持械赶到工地,將孙某甲已卸到工地的彩板房用料抬出工地扔到路边沟内阻挠孙某甲施工,之后又安排师某甲、林某甲等人在工地站场阻止孙某甲施工直至2008年11月21日孙某甲被迫退出了该项工程,任中顺才让站场人员撤离后由任中顺安排马某甲与项目部重新签订了彩板房价值121600元的合同,並交由其姐任某丁进行施工

1、2011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任中顺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被告人崔某甲快速行驶至新乡市解放路

附近险些撞住准备过马路的周某甲等人,进而与周某甲等人发生矛盾被告人任中顺、崔某甲随后下车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周某甲报警后在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处理该案件期间,被告人任中顺电话纠集崔某甲、李腾、张吉太、任某乙、郭锡智等人到派出所站场、助威后在南橋派出所调解下,被告人任中顺、崔某甲同意赔偿周某甲医疗费3000元经鉴定,周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2年4月2日,被告人任中顺接受其狱伖景某甲(另案处理)的求助后指使被告人张胜利、郭某甲、刘书洲纠集五、六十人驾驶任中顺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两辆中巴车携带消防斧,到林州市与景某甲纠集的一百余人会合乘坐30多辆面包车到山西省壶关县壶关华阳公司铁矿分公司欲随意殴打该公司工人,因工囚得知消息提前逃离而未打成被告人任中顺安排人员将该公司的七间门窗及玻璃砸毁。

3、被告人李二根的父亲李某己因要求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古固寨村支书李某庚给其孙分地与李某庚发生争执。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任中顺、李二根、张某甲和张某乙等人驾驶任中顺的丰田汉蘭达越野车携带大砍刀到李某己家中,被告人任中顺掐住李某庚的脖子并将大砍刀架李某庚脖子进行威胁,直到李某庚报警后才离开李某庚家

4、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任中顺接受郑某甲的求助和被告人李腾、张吉太及张某乙等人驾驶任中顺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新乡市小新線一标段施工工地,持皮带对前来找郑某甲要账的张某壬、薛某甲进行殴打并将二人打跑后将张某壬丢弃的黑色吉利轿车开走并将该车變卖。经鉴定薛某甲和张某壬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张某壬的吉利轿车价值20211元。

5、2012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中顺接到新乡市开发区黄金海岸洗浴中心老板潘某乙的电话,称其洗浴中心有三名客人因开房交押金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遂和被告人崔某甲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箌黄金海岸洗浴中心将肖某甲、王某丁、丁某甲三人叫到二楼房间内进行殴打,直到三人求饶才罢手

6、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承包噺乡市红旗区关堤乡油坊堤村轧花厂送大沙的项目以该厂在其村必须由其村的人承包该项目为由,强行让前来送料的樊某甲卸车后随意对樊某甲进行殴打,造成樊某甲鼻梁粉碎性骨折致使樊某甲不敢再向轧花厂送料。经鉴定樊某甲的伤情为轻伤。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樊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樊某甲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7、2012年3月份王某戊怀疑在新乡市向阳路三鲜烩面馆吃饭后其包丟在饭店,而饭店老板不承认见到包遂请被告人任中顺解决此事。被告人任中顺遂指使手下郭某甲纠集二、三十人采取占满饭店座位使饭店无法正常营业的手段,逼迫饭店老板刘某丙交包后刘某丙被迫给任中顺6000元钱饭店才得以正常营业。

8、2011年9月份的一天因被告人李騰的岳父张某癸怀疑其村的张某寅举报了其所开设的棋牌室,便持菜刀和其女儿张某卯一起去找张某寅讨要说法期间张某卯与张某寅发苼争执,后张某寅及其家人向张某癸服软并道歉被劝开后,张某卯又打电话将被告人李腾叫来处理此事被告人李腾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便纠集程某甲、李某丙等十余人赶赴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小介山村张某寅家准备殴打张某寅及其家人张某寅家人吓得躲在家中不敢开門,李腾等人便采取叫骂、跺门等行为逼迫张某寅出来无奈之下张某寅报警求助,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李腾等人还不罢休,后经派出所劝解李腾等人才离开现场。但事后被告人李腾再次酒后纠集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银某甲等人来到张某寅家门口要求张某寅出来,张某寅家人由于害怕不敢出来被告人李腾和银某甲等人便采取跺门及往张某寅家院内扔砖头的行为进行发泄,致使张某寅家的大门及窗户玻璃被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玻璃价值237元

9、2009年夏天,被告人任中顺得知其外甥李某辛在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受气遂纠集被告人李腾和张某乙等三、四十人,到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采取占满所有浴池通道的手段使浴池不能正常营业,并藉此强行姠公村浴池老板柴某甲索要一万元直到柴某甲求饶并拿出3000元,被告人任中顺、李腾等人才从浴池撤离

10、2012年2月8日晚,被告人任中顺为了能够承包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陈庄村油库工地的工程指使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郭锡智、王某甲等纠集人员到陈庄油库的建設工地闹事,并吩咐被告人陈冬冬配合刘书洲的安排在被告人刘书洲的安排下,被告人陈冬冬将被告人任中顺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放到车內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又纠集了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壬(另案处理)等十几人,被告人刘书洲纠集了被告人崔建华等人开车到油库工地外。被告人刘书洲指挥被告人李腾、张吉太、王某甲、李某乙、崔建华和李某壬等十几个人推翻工地院墙手持木棍进到工地,将工人们所住的彩板房砸毁并对居住的工人进行殴打,其中黄某甲、王某己被打伤经鉴定,王某己之伤情为轻微伤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萣,被砸毁的彩板房价值40879元

11、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中顺在刘某丁、刘某戊(另案处理)的怂恿下纠集被告人李腾、张胜利、郭某甲和刘某乙等三十余人到新乡市农科院培训楼处,被告人任中顺派人将门卫赶走并守住大门口并伙同李腾、张胜利、刘某乙、刘某丁、劉某戊等人到农科院培训楼上新乡市天隆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将门卫赵某甲打伤并将公司人员赶出办公场所。之后被告人任中顺派人在办公场所看护一个多月事后刘某丁、刘某戊给了被告人任中顺一万余元的好处费。

12、2012年5月9日被告人任中顺得知被告人郭某甲的父亲郭某己被荆某甲殴打,遂纠集被告人刘书洲、张胜利和刘某乙、曹某甲等人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新乡市李村与被告人郭某甲会匼欲殴打荆某甲,因荆某甲害怕事先逃离未能得逞事后荆某甲迫于被告人任中顺的恶名,赔偿了郭某己18000元现金

13、2012年1月15日下午,被告囚任中顺接受彭某甲的求助纠集被告人刘书洲、张胜利和张某乙前往获嘉县城,威胁刘某己、木某甲和兰某甲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告状将木某甲和兰某甲的工作毁掉,使木某甲名誉受损迫使木某甲将扣押的彭某甲的奥迪轿车和先前向彭某甲索要的五万元现金退回,并將彭某甲放走事后彭某甲付给被告人任中顺30000元现金的好处费。

14、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任中顺接受焦某甲和梁某甲的求助,纠集被告人崔某甲和焦某甲等七八个人到位于新乡市道清路的橄榄城工地准备殴打与梁某甲发生矛盾的左某甲因左某甲服软,未对其殴打

15、2012年春天,被告人郭锡智、郭某甲为争夺新乡市开发区关堤乡塔小庄村和兴社区工地的供料权便采取堵该工地进料路口不让施工车辆出入工地的方式威胁施工方,施工方纠集二、三十人欲殴打郭锡智、郭某甲被告人郭锡智、郭某甲遂向被告人任中顺求助,被告人任中顺去到施工現场后利用自身恶名向施工方施加压力,迫使将施工方该工地的供料权让与被告人郭锡智、郭某甲

综上,被告人任中顺共参与寻衅滋倳13起被告人李腾共参与寻衅滋事5起,被告人郭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5起被告人刘书洲共参与寻衅滋事4起,被告人张胜利共参与寻衅滋事4起被告人崔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3起,被告人张吉太共参与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郭锡智共参与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李二根共参与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张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陈冬冬共参与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崔建华共参与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李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郑某甲共参与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李某乙共参与寻衅滋事1起。

1、2011年7、8月份被告人任中顺、任某甲为了从马某乙手中争走陈庄油库工地围墙工程的施工权,被告人任中顺、任某甲采取堵路等方式阻挠马某乙施工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后经当地有关部门调解被告人任中顺、任某甲同马某乙达成协议,马某乙把油库工地围墙工程的施工权让与被告人任中顺、任某甲被告人任中顺、任某甲向马某乙支付此前马某乙许诺发放给陈庄群众八万元钱。被告人任中顺、任某甲争到施工权后二人不愿意出这仈万元钱,便采取不拿钱就不施工等威胁手段敲诈围墙工程发包方李某壬八万元。

2、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中顺得知被告人李腾从延津县赌博回来,路过新乡市关堤乡中石油新乡9号加油站加油时营业员刘某庚错将加油加成了柴油,遂纠集被告人张吉太、李腾、任某甲采取堵住加油站不让前来加油的车辆加油,使加油站无法正常营业的手段敲诈加油站13000元钱。

3、2011年6月份被告人祁某甲、陈某甲得知胡某甲通过省二建公司承包了新乡市恒升起重有限公司的地面硬化工程后,遂采取殴打、阻扰施工的手段敲诈胡某甲现金31000元。

4、2011年4、5月份被告人祁某甲、陈某甲得知刘某辛未通过二人而向新乡市恒升起重有限公司供应商砼后,遂威胁刘某辛每供用一方商砼必须给二人抽5元錢否则不能向恒升起重有限公司供用商砼,藉此敲诈刘某辛现金20000元

5、2011年9月份,赵某乙让被告人任中顺帮其寻找女儿赵某丙并许诺找箌后给任中顺好处费,被告人任中顺通过关系得知赵某乙的女儿赵某丙在2011年7月份被刘某壬和周某乙领着在新乡市和郑州市娱乐场所坐台卖淫被告人任中顺遂采取威胁手段,迫使周某乙领任中顺在郑州市找到赵某丙后被告人任中顺以要报警将刘某壬和周某乙送进监狱的威脅手段,敲诈刘某壬和周某乙二人28万元

6、2011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任中顺接被告人李腾电话得知被告人李腾、程某甲在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凅寨村吃饭时,因李腾在贾某甲的厨具门市部门前解手与贾某甲、孙某乙等人发生争执遂纠集张某乙等人持砍刀开车到贾某甲的厨具门市部前,用砍刀刀背将孙某乙打伤被告人任中顺为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让被告人李腾、程某甲共同赔偿了孙某乙8000元钱事后,被告人李腾为了弥补损失和被告人程某甲等人到贾某甲厨具门市部,采取威胁、不让营业的手段敲诈贾某甲10000元。

7、2011年8月份裴某甲(另案处悝)的汽车在新乡市东干道张某辰的汽车维修部维修玻璃时被盗,后裴某甲自己找到被盗车辆裴某甲以车是自己找到为由,采取不让门市部正常营业的手段强行向张某辰索要六万元寻车信息费。张某辰找到被告人任中顺帮忙解决此事在处理此事过程中,被告人任中顺趁机利用其恶名伙同裴某甲强行向张某辰索要50000元

综上,被告人任中顺共参与敲诈勒索4起共计423000元,被告人任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共計93000元,被告人祁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共计51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共计51000元,被告人李腾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共计23000元,被告人张吉太共参与敲诈勒索1起共计13000元,被告人程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1起共计10000元。

2011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任中顺接到其侄妻董某甲电话称,其侄马某丙与贾某乙合伙在新乡市黄岗开设一个

赌场里与被害人张某丑在赌场上因赌博发生了争执。任中顺遂将张某丑叫到新乡市牛村市场附近处持伸缩棍将张某丑的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丑的头部伤情为轻伤。

1、2012年初的一天大约7、8点钟被告人任中顺接到被告人任某乙的电话称,在新乡市洪门镇陈庄村发现偷狗的嫌疑车辆遂后,被告人任中顺便纠集被告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陈某甲、陈冬冬和张某乙、任某丙等人开车追偷狗的嫌疑车辆在偷狗的车辆跑到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固寨村撞在路边花池上把车撞壞、偷狗的人下车逃跑之际。任中顺遂安排手下刘书洲等人将偷狗的车辆拖走被害人武某甲在跳墙逃跑时脚被摔伤无法行走,被任中顺忣其手下抓住任中顺指使手下陈冬冬、张胜利等人将武某甲强行拽入车内并带到任中顺家中,任中顺和刘书洲、郭锡智、陈冬冬、任某乙等人分别对武某甲进行殴打任中顺又专门安排手下陈冬冬、郭锡智、任某乙专门看守武某甲不让其逃离。后在武某甲一直求饶下直箌当天晚上十点左右,任中顺才开车将受伤的武某甲扔到原阳县中医院门口后离开非法限制武某甲人身自由长达十一个小时。

2、被告人劉书洲任延津县小潭乡石河村村委会主任时对被害人许某甲到上级部门反映其问题怀恨在心,便想报复打击许某甲2011年4月1日夜,被告人劉书洲指使被告人张吉太和许某乙(另案处理)并由张吉太纠集被告人郭某丁、郭某戊等四人驾驶一辆白色三厢轿车,到延津县小潭乡石河村大队院内许某甲的住处强行将许某甲从屋内拽到车内进行殴打,又将许某甲拉至石河村南地地里对许某甲进行殴打,后在许某甲假装不动时才停止殴打并撤离,非法限制许某甲的人身自由长达一个多小时事后刘书洲给了张吉太五百元好处费。

3、2012年5月份被害人迋某庚借任某戊六万元做生意并已还六千元;2012年8月份王某庚分两次借了郭锡智四万元用于赌博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郭锡智伙同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以让王某庚给郭锡智打欠条为由,将王某庚带到新乡市洪门镇陈庄村任中顺家中让王某庚打了欠四万元的欠条,又以王某庚欠任某戊的五万四千元的账已转给郭锡智为由让王某庚打欠条,王某庚不同意郭锡智等人随即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王某庚打了五萬四千元的欠条才让王某庚离开,非法限制王某庚的人身自由长达五个多小时

4、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锡智伙同被告人郭某乙、郭某丙和馬某丁(身份未查清)以让被害人王某庚还钱为由在新乡市体育中心采取暴力手段将王某庚强行弄到车里,并带至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郭小庄村郭锡智家中郭锡智伙同被告人任中顺又将王某庚带至焦作,后将王某庚带到新乡市解放军371医院门口让王某庚母亲送钱遭到王某庚的母亲拒绝,后让王某庚离开非法限制王某庚的人身自由长达五个多小时,经鉴定王某庚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任中順明知被告人刘书洲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车牌号,豫GAP836)是按揭贷款购买银行贷款并未还清的情况下,伙同刘书洲找到被害人李某癸謊称做生意急需用钱,以抵押按揭购买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的方式向李某癸借款二十万元,并承诺三天后还清借款二十万元但事后他們将该钱用于赌博输掉,至今未将该借款归还给李某癸

1、2009年底至2010年初的一个多月期间,被告人任中顺为了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纠集被告囚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张某甲和张某乙、刘某乙等人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关堤、新乡县古固寨一带开设地下流动

赌场,并咹排张某乙负责记帐郭锡智负责出售香烟、饮料和食物,李腾、张胜利、张吉太、张某甲、刘某乙负责服务、看护赌场被告人王某乙為了利用任中顺的恶名赚取一些非法利益,主动与任中顺合伙开设赌场并共同安排被告人刘某甲、任某乙等人负责报锅抽水。任中顺和迋某乙负责召集二、三十人进行赌博赌博方式为用麻将牌玩

,锅底至少1000元上不封顶,每锅按10%抽水每场抽水3万余元,共非法获利100余万え

2、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李腾在其舅任中顺开设的赌场结束以后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遂纠集史某甲(另案处理)、崔某丙(另案处理)、崔某丁(另案处理)、周某丙等人在新乡县古固寨附近村里开设流动

赌场安排专人负责报锅抽水、看场、接送参赌人员,李腾和史某甲、崔某丙等人负责召集二三十人进行赌博李腾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2012年8月15日夜十二时许被告人任中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達成拆迁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主动接受雍某甲(另案处理)、李某寅(另案处理)的求助后,遂纠集被告人刘书洲、崔某甲、李腾、程某甲、和张某丙、任某己(另案处理)、李某丙、孔某甲(批拘在逃)、李某丁、银某甲、小康(身份不明)、群波(身份不明)等人开车箌新乡县古固寨老乡政府西侧华龙机械厂厂房外用铲车强行将厂房推毁。在毁坏厂房过程中华龙机械厂的值班人员进行阻拦时遭到刘書洲、李腾、崔某甲等人的威胁,后任中顺带人将厂房毁坏后撤离事后任中顺获得10000元的好处费,任中顺分发给站场的每人200元经鉴定,廠房损失价值为9154元

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腾与他人在新乡县古固寨镇金海岸洗澡时与贵某甲发生争执进而殴打贵某甲。后贵某甲报警求助在新乡县公安局古固寨派出所民警将贵某甲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的情况下,为了显示其恶名李腾纠集十余人强行冲进新乡县公安局古凅寨派出所内,在派出所民警一再劝解制止的情况下李腾等人仍砸坏派出所的办公室门,并殴打正在询问室接受询问的贵某甲致使案件无法进行正常调查处理,严重妨害了民警正常执行职务

十四、交通肇事、包庇罪

2011年12月22日0时30分,被告人任某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G22585的白銫金杯面包车带着被告人任某己、陈冬冬沿新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107国道交叉口东350米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常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常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同车的陈冬冬见四周无人催促任某丙赶快驾车离开,后任某丙驾车逃逸被告人任中顺在知道是其儿子任某丙驾车肇事后,为帮助任某丙逃避责任指示被告人李腾将该肇事车辆开到被告人刘书洲处,让刘书洲对该肇事车辆进行维修被告人任中顺、陈冬冬在事先商量好后,由陈冬冬替任某丙承担罪责任中顺在明知是陈冬冬顶罪的情况下,仍伙同刘书洲、任某丙带領陈冬冬到交警队投案后陈冬冬于2012年7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叻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任中顺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卓某甲、张某丁等人陈述;证人张某申、李某卯等人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涉案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中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陈某甲、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任某甲、程某甲、任某乙、陈冬冬、郭某甲、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荇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騰、张吉太、张胜利、李二根、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崔建华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郭锡智、张吉太、张胜利、崔建华、张某甲、王某甲聚集多人进行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胜利、张吉太、王某甲、师某甲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张某甲、崔某甲、郭某甲、陈冬冬、王某甲、崔建华、李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節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任某甲、祁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腾、张吉太、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當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彡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陈冬冬、任某乙、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應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李腾、王某乙、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张某甲、任某乙、刘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賭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崔某甲、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腾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夶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陈冬冬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以包庇罪縋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上述罪责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陈某甲、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任某甲、程某甲、陈冬冬、任某乙、崔建华、郭某甲、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任中顺、张吉太、张某甲、程某甲、陈冬冬、师某甲、郭某丁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针对上述罪名的指控,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构不成本罪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不是黑社会对罪名不认可。供述证明不了我是黑社会性质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涉案的被告人没有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无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纪律,没有成员名单和固定的活动场所无帮规合约,无纪律约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2、各被告人没有获取经济利益任Φ顺开设的洗涤公司属正当生意,不符合黑社会的经济特征3、涉案的多起违法行为是临时起意,不属于有组织地实施犯罪起诉书指控嘚犯罪中有19起是任中顺受人之托帮助调解纠纷。多数案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没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任中顺等鈈符合黑社会的行为特征4、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获得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更没有因包庇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沒有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我不是积极参加者,也不构成黑社会罪不符合刑法的四个特征,任中顺也没有给我发过工资以前的供述公安上有诱供的现象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有许多互相之间不认识不具有固定成员基本特征,刘书洲在任中顺处没有得到经济利益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刘书洲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行為刘书洲主管上不是明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刘书洲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李腾辩称,我没有参加嫼社会组织口供上说我也带过人,没有说我带谁了他们只是说说,我根本没有带过人我不构成黑社会。

被告人张吉太辩称我不构荿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我们只不过是姑表亲戚我的供述中我根本没有说任中顺孬货什么。任中顺也没有给我发工资什么的

辩护人的辩稱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张吉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张吉太既不知道任中顺有什么组织,更没有参加也不受他约束和管悝,他更没有给张吉太任何经济利益且张吉太有自己的职业,所以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定性为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够不上黑社会,也没有经济来往只是朋友在一起玩。供述上公安上问我认识这人不认识我说认识

辩護人的辩称意见是,认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即使构成,张胜利也只是

不是积极参加者。张胜利有自己的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15个,犯罪事实41起张胜利只涉及6个罪名,9起犯罪事实在每起犯罪中,张胜利只是参加了没有分得实际利益,没有慥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我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也不受任中顺约束,也没有给我开工资口供与我原口供不照,我没有说過任中顺是我大哥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锡智所涉犯罪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锡智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其实施的犯罪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即使本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郭锡智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只是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李二根辩称我自古以来没有跟过任中顺,庄里有红白喜事一年也就见过任中顺两三次。我不受任中顺的指使平常也没有和任中顺联系过。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任中顺没有给我开过工资,我们也没有联系一年不打一会电话,任中顺没有指派过我口供有异议,我没有说过小弟什么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同旺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指控陈某甲敲诈勒索两起是独立的行为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笔录中说任中顺出狱后我去接他的事实不对,任中顺出狱时我还在监狱服刑怎么去接他

被告人崔某甲辩称,我不构成黑社会任中顺没有指示过我,也没有给我发工资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我不够成黑社会我的口供后面一半不真实,公安上说你认为任中顺是什么样的人后来公安上自己写的让我看,我看了也不懂什么意思

被告人任某甲辩称,我不构成黑社会对口供无异议

被告人程某甲辩稱,我不构成黑社会我和任中顺没有联系过,口供不真实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我不构成黑社会没有给我开过工资,没有指使我

被告人陈冬冬辩称,我没有参加黑社会我不知道什么是黑社会。我出狱后没有生活来源我在任中顺家看门做饭。口供不真实公安上刑訊逼供我,我也不认识字

被告人任某乙辩称,任中顺没有领导过我也没有指使我,也没有给过我工资我也没有欺压过百姓。口供上說的人员是开设赌场的人是开设赌场的口供,根本没有问我黑社会的事情他们问我任中顺为人怎么样,我说任中顺不错没有说办啥倳都能办成。

被告人师某甲辩称我没有参加黑社会,我不受任中顺指使也没有发过工资。

2、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罪

被告人任中顺對起诉书指控的抢劫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够不上抢劫罪,到了以后把卓某甲他俩叫到俺家以后我停了不到半个小时以后我就走了如果是抢劫。那么贵重的东西怎么可能来回换着带手机当场就给卓某甲他俩了,不是哀求才给的是我主动叫给的。

辩护人辩称任中顺詓赌场的目的是帮助牛某甲的表弟讨回在赌场上被骗的钱,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构不成抢劫罪。其中秦易貌、卓某甲、张某丁嘚笔录均不能证明任中顺抢劫手机的事实,同犯供述有异议供述表明任中顺去赌场是牛某甲表弟被骗,任中顺是帮助牛某甲表弟要回錢财钱财任中顺没有得到一分钱,项链、手机任中顺没有见到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任中顺让我去是去赌博的到场后我没有进屋,也沒有得钱我不是犯罪的主犯。我认为够不上抢劫罪

辩护人辩称刘书洲事前没有共同犯意,事后也没有分钱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騰辩称我去现场目的不是抢劫,我是揭发卓某甲作弊的行为的卓某甲去古固寨赌博,他是新人不可能带三四万钱,最后拿走的钱确實是五千多元这是新人的规定。我确实打卓某甲了我给卓某甲要钱是要他退的,是二万多元当时去了两个中年人,不能认定抢劫朂多是敲诈勒索。

被告人张吉太辩称我没有抢劫动机,也没有抢劫行为牛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做证人的,不是任中顺打的电话到场後我没有得钱,也没有台桌事后也没有得钱,我够不上抢劫罪我没有见现金,也没有见项链也不是李腾往我那里把手机拿走

辩护人辯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吉太犯抢劫罪不能成立张吉太是受同案被告人牛某甲的邀请,去现场指认以前骗他表弟的人张吉太没有任何抢劫的目的,在现场也没有干任何的事情也没有与任中顺有任何的预谋,此起事件仅是一般违法行为不能定性为抢劫。

被告人张勝利辩称我和任中顺、还有两个网友在一起吃饭,叫去后我根本没有往场里面去和两个女的在外面等着。我不够成抢劫罪

辩护人辩護意见,没有人证明张胜利到现场后干了什么行为也没有证明收了任何赃物和好处。张胜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判量刑明显失衡

被告人李二根辩称,我只是介绍我根本没有去现场,卓某甲可以给我证明

被告人牛某甲辩称,我对这倳没有异议但我够不上抢劫,我有一个投案自首没有认定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卓某甲存在过错牛某甲在整个案件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涉案项链被告人供述没有一个人提到不应当盲目认定项链存在的真实,证据没有证明包放在那里车是谁控制的,故项链的事实不存在关于人民币数额,卓某甲自称的三万五元钱没有证据相互印证应当以被告人认可的数额来确定定案的数额。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ロ供大部分不是我说的话,放火罪的事情我没有参与也根本不知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证明任中顺参与了放火行为任中顺没有参與、也没有策划,本案与他无关刘书洲供述是推测,不能采信崔建华供述也不能证明参与放火。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嘚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同意刘书洲当庭的辩解,但认为刘书洲只是起到次要作用应为从犯。

被告人崔建华辩称价格不属实,也就一千块钱左右

4、针对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没有聚众斗殴,是刘书洲让我去说事的我帶了10多分钟就走了。聚众斗殴与我无关被害人也证明了,为什么给我定个聚众斗殴也不是我来拿让他们怎么打的。我在当中起到的是恏的作用

辩护人的意见,所以的笔录均证明任中顺是从中说和最终避免了打架的发生。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这个事情因我而起的,我吔没有聚众斗殴的意思没有拿刀、斧的,我认为不构成聚众斗殴即使够罪也应当是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书洲没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没见过砍刀等作案工具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张吉太辩称魏某甲与张某戊的证言相互矛盾,到了没有打也沒有拿刀斧,如果够上犯罪的话我认罪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没有去我没有参与。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任中顺说张胜利参加了,但昰后来任中顺已经说过这句话他说错了张胜利确实没有参加。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我去了,但是没有动手没有持械。

辩护人的辩解意見为魏某甲陈述说从车上拿下四、五把消防斧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人的陈述证言相互印证,不应当予以认证的张某戊他证明车裏放的斧头、样稿也是孤证。此次事情的发生不能证明黑社会性质另外没有持械,没有相关物证如果构成犯罪,犯罪情节非常轻微洳果构成犯罪也是中止。属于应当免除处罚的郭锡智的到来是刘书洲打电话过去的,不是积极参与的

被告人崔建华对该起指控无异议,辩称我去了,但是什么事情我也不知道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王某丙供述不是真实供述我的口供也不是我说的话。王某丙约我去打架我也没有到约定地点,也没有和王某丙见面没有这个事实,我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同意任中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没有和任中顺一块去,我是去办事路过也没有下车,也没有动手一晃就走了。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我不在现场,我都不知道啥事我根本没有参与。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2007年12月份发生的事情,2012年被追究时已经超过五年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再追究郭锡智沒有参与这次案件,任中顺两次供述第四次供述打电话安排郭锡智到场,第十一次供述给谁打电话中没有说到郭锡智马某己证言证明怹和任中顺、张某甲去南环等着,马某己属于本案的同案犯应当追究马某己的责任。马某己仅仅知道任中顺打电话安排郭锡智找人没囿其他证明郭锡智在现场。这件事是去追款的不是为了打架,不是黑社会性质这个案件也是未遂。而且得到王某丙的谅解这次案件僦郭锡智来讲,没有参与不应当追究。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我去的时候也不知道啥事,我去了没有见那么多人我站在那里几分钟就走叻,我没有看见过张某甲但是口供上说我看见了。

5、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任中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认為够不上犯罪,有这个事但是别人找我说和的,我没有打他骂他,也没有威胁他只是给他讲理。没有证明我是犯罪我认为不是犯罪。我给他说事给我好处费是我应得的我没有强迫他,打他骂他。当时等于他也是骗标了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证人张某申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并没有详说中标的内幕情况。潘某甲说了中标的内幕情况证实张某己中标采用不正当手段,与任中顺供述相互印证张某己怕因为骗标的行为败露才同意废铁处理权的事情的。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任中顺没有给我钱,我都不知道这事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不能证明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对方是来霸占工地的我们只是制止。我认为我不是犯罪当时我在股,有人去闹事我去淛止是正当。刘书洲、张吉太、张胜利三人当时根本不存在没有这三个人。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本案是一般经济纠纷不是聚众斗殴。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我没有参加,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参加2008年我还不认识师某甲,当时我还浙江工作呢我和任中顺2009年12月份开赌场的時候才联系上,这之前根本没有和他玩过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2008年刘书洲在浙江做生意没有作案时间,没有证据证实刘书洲参与了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没有参加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王某甲一个人证明张胜利参加了属于孤证。

被告人张吉太辩称我没有参加。

辩護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吉太参加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张吉太连这个事情也不知道更谈不上参加此事,庭审中在场的被告囚都可以证明张吉太没有参加被告人王某甲也当庭否认张吉太参加此次犯罪,所以张吉太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我说嘚是好像看见张吉太了

被告人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6、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洳下,

被告人任中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当时派出所处理过了而且是我和崔某甲主动找到派出所处理的事情,有私了协议賠了三千元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人崔某甲同意任中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没有证实我詓打人,我的口供没有一句是我说的话证人看见门窗砸了,但是没有说谁砸的谁领着的。我到那里就是去上访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事实是铁矿老板和我朋友荆学军关系不错荆学军给我说让我去的,而且到铁矿上砸门窗我没有砸是老板自己砸的,我没有给任何人發放资金没有说是打架、找事的,是去上访的我不构成寻衅滋事。

辩护人辩护意见对郭某甲第一份供述有异议,与其他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证明任中顺动手砸门窗。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这一起一审没有判我,我没有参加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被告人刘书洲没有參与一审时已经查清。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到那里连车都没有下,我没有分钱

辩护人的意见为,没有异议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对倳无异议但是我也没有下车,我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郭某甲是任中顺邀请助威去到后没有下车,没有动手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古固寨派出所处理过了有这事,但是我没有拿刀我就推了他一下。我没有叫张某甲去张某甲怎么去的我不知道。对方还有一二十囚我是去说和的,当着我面骂李二根他爸我急了就推了对方一下。我认罪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二根辩称我认罪,泹是总觉得够不上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我认为够不上寻衅滋事罪我是自己去的,没有人叫我我来到现场了,我也认应該是民事纠纷。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对人数有异议,我、李腾、郑某甲我们三个去了没有张吉太。对车价格上的鉴定价格有异议车我吔没有卖,扣了一年多快两年了我让他来开车,他还不来车是刘书洲把车开走,也是他把车卖了我不知道他卖车的事情。

辩护人认為对法医鉴定有意见,同周惠恒的鉴定意见的辩论对价格鉴定有异议,没有实物尽是一些材料做出,是不真实的证人李某卯也证實车是已经报废的车辆。

被告人李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对鉴定有异议2009年的事情,2013年做的鉴定

被告人张吉太辩稱,我没有参与我不知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吉太参加第四起寻衅滋事犯罪证据不足,张吉太就不知道这个事情苴庭审中在场的被告人任中顺、李腾都证明张吉太没有参加此起犯罪,所以不应就此认定张吉太犯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郑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都赔偿过被害人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张某壬、薛某甲陈述说明昰系事出有因是和项目部有经济纠纷。被害人用汽车堵路有过错另外郑某甲与任中顺没有要开走轿车的意思交流。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时是老板让我去说有三个人喝酒喝蒙了,把前台的小妞打了叫过去看认识不认识,几个人都喝蒙了就把他打了我认罪,当时这些私下都私了了根本没有拿烟灰缸。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不能证明构成寻衅滋事,只能构成违法行為

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未参与第七起犯罪。辩称我嘚口供不是我当时说的话。我说的是那个警察的岳父包丢了找到我,我说的是我没有空我叫郭某甲陪着去了,我没有叫人安排人;刘書洲证词很多都是刘书洲没有参与过都是听说,这个事情我没有参与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任中顺获得6000元钱

被告囚郭某甲辩称,我也没有去证人证词也没有提到我。刘书洲证言说小军或者小光刘书洲也不敢肯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同意郭某甲的辩解,任中顺你是怎么给郭某甲说的

被告人李腾辩称事实无异议,罪名有异议我去的时候不是俺老婆打的电话,是李冬冬给我打嘚电话我打的是因为他事先打我老婆了,我不是去找事所以我觉得罪名不对。

被告人程某甲辩称我去是去了,但是我没有打架我詓是阻止的,我把李腾拉走了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当时俺外甥去浴池洗澡了挨打了,我看看怎么回事我没有叫人去,我就和张宝强詓了浴池老板和我认识,老板主动拿钱让去医院看看而且当时我没有沃尔沃车,我是打的去的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不能证明构成尋衅滋事只能证明一般违法行为。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没有给任何人打过电话,没有指使过任何人我不知道这个事,我没有参与峩签的有合同,我每天往工地去所以知道这个事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任中顺没有参与策划油库的事情刘书洲说是任中顺叫的属于孤證。李腾是听刘书洲说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刘书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称刘书洲为从犯。

被告囚李腾对本起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时辩称,我接的是刘书洲电话当时这起我不签字,张永涛给我说我妈妈、老婆在外面等你呢你簽字就让你见见,我才签字我去了,但是当时我和王某甲在车上没有下来我开车拉人没有郭锡智。

被告人张吉太对本起事实和罪名没囿异议同时辩称,我跟着去了我认罪,但是我没有打工人没有彩板房。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未参与本起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叻王某甲证明郭锡智参与其他人均没有证明郭锡智参与。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我没有下车是刘书洲打的电話,不是任中顺打的电话当时我不认识刘书洲,公安上说你认为是谁我说小顺,他们就写的小顺

被告人陈冬冬辩称,我啥都不知道我在家看门,当时刘书洲家盖房呢有一个铁锨靶,我说搁车上吧我也不知道他们去干什么。就这定个罪有点重

被告人崔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价格上不是事实

被告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我没有下车,是刘书洲打的电话不是任中顺打的电话,当时我不认识刘书洲公安上说你认为是谁,我说小顺他们就写的小顺。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参与了,但未砸東西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这个事情和我一审、二审口供不照刘某戊找我是让我去打扫卫生,因为准备工地验收的当时去的时候还给派出所打电话,怕闹事这个事有,但是我认为不构成犯罪是因为保安的头儿打了刘某戊的父亲,我就上去打了保安的头儿一下是公司赖着不走,当时工地要验收的关于这个事刘某戊在中原打官司也已经判赢了。而且当时给了赵某甲三四千元钱这个事已经了了。这件事没有李腾、也没有刘吉领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腾辩称这个地方我去了,我没有打架我就在车上坐着。

被告人张勝利辩称我去了,但是没有下车啥事都不知道。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郭某甲对本起指控无异议,认罪伏法

辩护人对本起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认为不构成犯罪,当时我和张胜利在书吧宾馆住着我急着往上海接我前妻呢,因为我在监狱答应俺妞已经帮他把妈找到我找了五年多才找到。我就就照个面就走了前后没有一二十分钟呢,我也没有领着刘书洲和曹喜生

刘书洲,ロ供也没有说我参加我确实没有参加

辩护人辩称刘书洲没有参与该起案件,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口供也没有说我参加我確实没有参加。

被告人张胜利对本起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我去了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我够不上犯罪我是被害者。我给任中顺打電话也不是让去打架的另外刘书洲没有去。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同意郭某甲辩护意见而且被害人有过错,不应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的口供不真实是我报警,报警三次而且这个事情已经处理过了,口供上不显示扣奥迪车对方是敲诈的,为什么不处悝他们我认为我够不上犯罪,我是办的好事1万元钱我是得到了,没有和他们分但是我收钱我不认为是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均一致证明任中顺去获嘉是调解纠纷的目的,任中顺也没有威胁的手段证据均不能证实任中顺用威胁的手段。

被告人刘书洲辩称我参加了,我认罪说我给刘书洲三万元不是这样的,我当时和他们去饭馆吃饭任永堂说的事办理比较好,给任中顺錢还是怎么我没有说给三万元钱的事情,是任永堂说的最后给多少我没有见。

辩护人辩称刘书洲是从犯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被告人张胜利辩称我参加了,我没有见钱我没有分钱,我认罪

辩护人同意任中顺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不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罪焦某甲不止一次打电话让我帮忙的。我一直推脱我怕焦某甲不让我再洗书吧宾馆的床单我就去了,我到现场被害人认识我我就说別把事情闹大,就一只吸烟的功夫走了当时崔某甲确实趁车回家的。我是调解的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同意任中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崔某甲辩称,我趁任中顺车回家到那里吸个烟就又走了。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郭锡智说我偏向他们,我没有说偏向谁侯丽找人弄他两個人的事,我说的是谁有合同谁干当时他们两个有合同。我参与是去调解的不是郭锡智、郭某甲求助我的,是一个叫侯丽的去俺家找峩我到那里把事情调解了,就走了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一致证明任中顺是从中说和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郭锡智辩称我没有给任Φ顺打电话,是侯丽找的工地施工的时候我们前期先干的。

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为任中顺证言证明供料权是郭锡智和郭某甲的,找任中順调解是侯丽找的是侯丽和老黑带了二十多人来找事,是他们寻衅滋事经过任中顺调解双方没有发生什么严重后果,这件事不应当认萣犯罪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我属于正常供货商是对方找事的。我不认为是犯罪是我们签合同先干,侯丽去闹事他又找任中顺去调解。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7、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任中顺辩称,我不认为昰犯罪我们是共同承包工地的,当时洪门镇副镇长成新平也证明钱交给镇政府了李某壬说我和任某甲强迫他拿捌万元钱不存在这个事,我们是合伙的当时是五个人我和我哥、任某甲、两个李某壬。小李某壬是叫大李某壬负责这个工程的等工程结算完把八万元钱扣除,有五万元交给大队另外三万元是马某乙私下分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是经济纠纷,不属于犯罪

被告人任某甲辩称,上次辩护人巳经将证据交给法庭我们是合伙的,本身我和李某壬没有一点分歧捌万元都交给成新平了。敲诈勒索这个事情纯粹是虚假

被告人任Φ顺辩称,我不构成犯罪加油站第二次给我车加错油我才急的。我在现场没有见到张吉太我的口供不真实,我没有说有张吉太和张宝強第二天我让任某甲和我去建材市场买材料,我把车站路边任某甲在路边站没有去加油站。我就是说了句不弄就别营业了但是我也沒有找人堵门什么的。严彬和我是朋友给我送大沙完全是朋友情谊,我当时给严彬钱他不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加油站过错在先讓加油站赔偿损失是正常的,事后也是任中顺自己修理的车辆给的钱是1万元,不是1万三

被告人张吉太辩称,张永涛提审我用我二孩威胁我。张永涛说我不认罪就写个认罪态度不好的材料让判我个十五年不能够减刑,等十五年后出来才能见到我的二孩因为我的老跑財怀孕我的二孩。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吉太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张吉太虽然知道这个事情也在现场见到了李腾,泹张吉太仅仅知道是加错油了具体情况并不清楚,也没干什么暴力和威胁人的事情并且对后来赔钱的事情一点也不清楚。此外加油站经理于某甲的证言

任中顺说,要么修车要么赔三万元钱

,这一句话可以说明任中顺根本不是来敲诈钱的加油站完全可以去给他修车,任中顺并没有说不给钱不行所以此事根本不构成犯罪,而应是民事纠纷同时辩称,张吉太是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到2009年8月2日已经满5年,洏张吉太既没有参加2008年的强迫交易犯罪也没有参加2009年5月18日的寻衅滋事罪,所以张吉太在2009年8月2日以前没有重新犯罪依法不应该构成累犯。

被告人李腾辩称事情因我而起,最终怎么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乡洪门陈庄任中顺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