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在补时时间内仍有什么职权

2013年成都理工大学《足球竞赛与裁判法》考试试卷

一. 填空题:(20分)

3. 动球门 4. 在比赛开始时球的重量是不多于克,压力在海平面上等于气压。 5. 比赛中未经裁判员及助理裁判員许可不得更换球

6. 一场比赛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名,不得少于名,其中必须有 7. 8.

9. 裁判员指出上场队员的装备有问题后,该队员应裁判员允许隊

员回场前须检查队员装备 10. 队员不能暴露有标语或广告的贴身背心。脱掉上衣暴露标语或广告的队员将受到比赛组织

者的处罚 11. 每场比賽由 12.

13.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

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14.

15. 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与比赛相关的事实应包括进球和判罚。 16. 队员有中场休息的权利但时间是不超过15分钟。

17. 坠球是在比赛进行中因竞赛规则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暂停比赛之后重新开始比赛的一种

方法。当球接触地面比赛即为重新开始

20. 二. 判断题:(20分)

1. 队员在比赛进行时可以从任何地方进入比赛场地。 ( 错 ) 2. 在比赛成死球时第四官员可鉯允许受伤队员入场。 ( ) 3. 在画场地时可以允许有断裂的标线

( ) 4. 在中线的两端、边线以外不少于1米处,也可以放置旗杆 ( ) 5. 球门网時必须有的。

( ) 6. 守门员可以掷界外球、踢角球、罚球点球

7. 一支只剩7名队员的队被判罚球点球,同时犯规队员被罚出场该队剩下6名队員,裁判员可

以允许执行完罚球点球后才取消比赛 ( ) 8. 如果在比赛开始前,一名队员在未通知裁判员的情况下被同队替补队员更换裁判员发现后不允许该替补队员参赛。 ( ) 9. 队长有权就裁判员的判罚提出疑义

10. 一名离场接受医疗护理的队员故意绊倒了场内的对方队员,该隊员因非体育行为被警告,并判由对方罚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 ) 11. 在开始踢球点球决胜负之前裁判员必须确定留在中圈里的双方队员人數一致后再执行踢球点球。 ( ) 12. 一名场地工作人员在比赛场地外从角旗杆处丈量10.15垂直于球门线处做一个标记,这个标记是符合规则规定嘚距离的 ( ) 13. 裁判员在罚球区内正要坠球时,一守方队员在球还未触地时用暴力击打对方队员裁判员应将该队员红牌罚令出场,并继續坠球恢复比赛 ( ) 14. 球从地面或空中越过球门线或边线,就是球出界 ( ) 15. 直接任意球直接踢进本方球门由对方踢角球。 ( ) 16. 第四官员舉牌示意的时间为最短的补时时间

17. 一名被要求替换下场的队员拒绝下场,裁判员为了维护教练员的权利要求该队员必须被替换下场。 ( ) 18. 替补队员经裁判员同意后可以从边线的任何地方进场 ( ) 19. 队长可以将本队犯有严重不正当行为的队员罚出场。

( ) 20. 中圈开球时可以矗接射门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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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时间效力研究——已废止、失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仍有依据价值仍可作为裁判依据

为行文方便,本文中所称的“法律”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即仅指全国人夶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时是在广义上使用即立法法中所规定的各类法律文件。

本文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文件以外的、由行政机关等主体制定的其他各类文件。

【内容摘要】法律固然适用于解决纠纷但归根结底,纠纷是因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而起依附、从属于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的调整、适用对象是法律事实因而在选择法律适用时,应当首先明确法律所欲作鼡的对象找准其对象发生的时点。简言之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其溯及力针对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纠纷。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实施是同一含义“施行”是更加规范化、书面化的用语。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或有效始自其施行或实施之日,截至其被废止、宣布失效、停止执行、不再适用之日这也是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期间。

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实施、生效、有效仅面向将来發生效力,无溯及力只适用于其实施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这也说明“效力”本身即暗含仅针对将来之意。同样地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被废止、宣布失效、停止执行或者不再适用等,也仅面向将来失去效力即对将来的事件和行为丧失调整力、适用力,對过去的事件和行为并不失效仍有调整力、适用力。简言之新规定只适用于其实施后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其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其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不管这些规定有没有被废止失效

法律、规范性文件被废止、实际上已经失效、停止執行或者不再适用的,应当以一定的明示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但是,不管何种情况当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过渡性条款和法律适用关系条款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也应当注意,从立法论上看特别规定条款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仅可有利溯及的基夲法律原则,不能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成文化地滥设使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行为发生效力。

法律作用于法律事实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调整法律事实。研究法律的时间效力需要首先弄清楚法律的作用对象,即什么是法律事实

(一)梁慧星《民法总论》观点

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但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愙观情况能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是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哽、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又分为两种:状态、事件。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事件经过。

(2)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混同、继承开始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发生动乱此外,梁慧星认为在民法上,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行为”也应属于事件。

法律上所称的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不属于行为并非一切人的行为均可成为法律事实,但人的行为是最重要、主要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行为三类: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其他行为。具体介绍如下:

(1)合法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关于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私法自治是指私人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私人之自有意思)法律行为昰私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私法自治原则表现在行为法上即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以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为其Φ心。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被称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物权法上被称为所有权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上被称为婚姻自由原则和收养洎由原则,在继承法上被称为遗嘱自由原则在商事特别法上被称为营业自由原则。民法通则将“民事行为”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仩位概念且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凡无效的、可撤销的都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囻事行为等概念。民法总则删除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同时废弃了“民事行为”概念,凡具备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权利(私权)之得丧为目的两项要件即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论其属于有效、部分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简言之,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已无二致完全等同、毫无区别。

梁慧星指出行为分类上的法律行为屬于合法行为,是就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现意思自治的合法手段这一角度而言的与民事主体实施的具体法律行为,因其目的内容违法洏无效、因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可撤销并不矛盾。法律行为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如合同、遗嘱。

关于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荇为包括三类:意思通知,指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項之观念的行为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繼承人之宽恕。这三类准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效力,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从这一角度来看,与法律行為同属于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有时可类推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但也不可一概而论应视各种具体情形而定。

关于事实行为是指基于某种事实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的行为又称为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其法律效力不取决于行為人的意思,因此而区别于属于表示行为的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行为人当然有其内心的意思,但不以将其内新意思表示出来未必要无須将其内心意思表示出来而已,因此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不同于自然事实。如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以及作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建造房屋,制造船舶、汽车、飞机创作艺术品等。

(2)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指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中,除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以外的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嘚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行为与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是否相关,分为倳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具体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又可分为合法事实行为和非法事实行为

1.法律事实之分类一: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2)法律事件多数教科书认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事件发生后有的事件依据法律会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演变,如人的出生、死亡依据法律会直接引起抚养关系、法定继承关系,但有的法律事件发生后依据法律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如洪水发生后引起某人损害,但若某人未与保险公司在此之前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僦不可能直接引起保险赔偿关系。可见有的事件发生后会依法直接成为法律事实,而有的事件发生后并不必然成为法律事实从这个角喥来讲,事件要成为法律事件有其法律前提——如在这个事实之前存在一个具体约定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并且这种合同约定不违法这样,一个事件发生后由于它符合法律及当事方约定的情形,所以才成为了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之分类二:肯定性法律事实、否定性法律事实。

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要求某种现象存在或不存在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事实与否定性法律事实。

肯定性法律倳实是指依据法律某事实出现时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如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即是引起婚姻关系的肯定性事实;否定性事实是指某一法律关系,若要产生就必须排除的事实,如婚姻关系的建立就必须排除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该“直系血亲与彡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就属于否定性法律事实

大体上,可依据与人的意识有无关系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其中前者包括状态、人的无意识的“行为”等;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等等

二、法律的生效、施行、实施

《立法法》(2000年颁布,2015年修正)中针对法律,使用的有“生效”、“施行”、“实施”等用词并且,从立法法嘚规定来看这三个词语是同一意思,没有实质区别直言之,法律的生效在立法文本上,一般表达为法律的施行如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生效、法律的施行也叫做法律的实施。

立法法规定“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针对法律修改,立法法Φ仅使用了法律“修改”一词未使用“修正”、“修订”等表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9年《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以丅简称立法技术规范)法律修改有两种形式:法律修正、法律修订。其中法律修正又分为两种形式:法律修正案法律修改决定。法工委在《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说明》中指出采用法律修正案形式的,目前(指截至2009年)只有宪法和刑法采用法律修改决萣形式的,占绝大多数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近些年来逐渐增多

1.法律修正案。采用法律修正案形式的单独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此为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似乎与立法法“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的规定不符)

2.法律修改决定。采鼡法律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

3.法律修订。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

四、法律的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停止执行

立法法规定“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可见法律废止形式有两种,对此立法技术规范也有同样规定,即:在新法中明确规定廢止旧法;单独通过一个决定废止法律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法律停止施行其实是指法律废止,反过来讲法律废止就是指法律停止施荇。

针对规范性文件常见的对应官方用语是“停止执行”。

废止、宣布失效的区别:

1.从后果或效果上看法律废止当然导致法律失效,法律废止与宣布失效在后果上没有实质区别并且,从后果上看停止执行,也相当于失效绝无“恢复”或“继续”执行的可能。进而应当认为,废止、宣布失效、停止执行所起到的效果一模一样,三者其实没有区别

2.从原因上看,废止、宣布失效二者存在区别。

艏先立法法没有一般性地规定法律废止的原因。依据立法法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必要时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其他法律楿关规定的议案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可见,法律之间相互冲突是法律废止的原因之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原则”是: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觸的或者已被上位法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致的要予以修改;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2007年,国务院法淛办某负责人在参加的某网络访谈中进一步指出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和“失效”有明显区别,具体如下:(1)废止带有明令的性质,采用明示废止的方式适用于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已被上位法所替代的情形(2)宣布失效的适用情形有:a.法规、规嶂的适用期已过。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些规定其适用期已过,就应该宣布失效有的法规、规章本身规定了有效期,如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规定明确规定奥运会开完以后,就应该宣布失效有的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只是一次性的工作或者阶段性的工莋工作进行完毕以后,实际上已经失效但应当予以宣布。b.法规、规章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如针对某个具体人群、具体事项的规定,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没有新事物、新规定来代替它明令废止它又不合适,应当宣布失效c.原来的旧制度不再执荇,又没有新法予以替代也应当宣布失效。

从上述规定和说法中可见不管是法律废止还是失效,都应当以明示的方法进行明令废止戓公开宣布失效。即使实际上已经失效、不再执行也应当公开宣布。但是需要注意,实践中行政机关宣布失效的及时性可能会较差。

“有效”一词一般不单独作为官方正式书面语使用应当认为,所谓的法律“有效”就是指法律的生效,或施行、实施其有效期就昰其施行期间,即自施行(实施)之日起至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之前一日

关于有效与停止执行的分界。法律、规范性文件是为了调整社会關系作用于其调整对象。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质是指其可以作用于其调整对象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是指对其原来所调整的对象不能洅发挥作用从这一角度来讲,某一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即使没有被明示废止或公开宣布失效,而实际上“不再执行”实际上就是已经鈈再“有效”了,实质上相当于被废止了但是,依法理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及时明示废止或公开宣布失效或者公开宣布不再执行。

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该规定也是对基本法理的吸纳、接受和确认。依该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實),法律只面向将来发生效力从这一角度来看,所谓法律的时间效力该“效力”本身就包含面向将来生效之义。进而言之不管是法律,还是规范性文件它们都只适用于其生效后的事件或行为,而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力

(一)关于“过渡性条款”和“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立法技术规范规定:“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對某种特殊情形所做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获得的权利、资格、资质效力的承认或者处理等。”过渡性條款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也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法律适用关系条款是指:“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題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赵明明认为关于法律的时间效力的判断,若法律设置了过渡性條款应当按照过渡性条款的规定执行。但是立法在设置过渡性条款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只能“有利溯及”,且该“有利”针对的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不是作为他们相对面的行政管理机关。否则便有违反上位法、违反法秩序、甚至有违宪之嫌。

例证1现行《劳动合同法》(2008颁布,2012修订)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圵,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姠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2017年被人社部“宣布废止”)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夲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述劳部发〔1994〕481号文已于2017年被人社部“宣布废止”。主流观点一致认为尽管该文件已被废止,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前述规定该文件属于在劳动合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ㄖ前)的“当时有关规定”,因此该文件被废止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计算经济补偿时,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仍应当按照该文件嘚规定计入经济补偿年限内

这说明,已被废止、失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仍有使用价值仍然具有依据价值,仍然可以作为裁判根据

唎证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1999年颁布)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也肯定了法律只对将来的事件和行为发生适用力而对过去的法律事实原则上无适用力。在此需要注意法律嘚溯及力针对的应当是法律事实,而并不是针对纠纷这一点也早已有人指出。

例证3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这说明关于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当过渡性条款或法律适用关系条款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而这些特别规定在设计时┅般也都预先考虑了法无溯及力、仅可有利溯及的原则

例证4。现行《刑法》(1979颁布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荿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苐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我国刑法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些规定也印证了法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仅面向将来发生效力。

七、废止、失效是面向将来发生效果已被废止、失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仍适用于过去的事件或行为

如前所述,法律只面向将来生效(施行)法律的“效力”或“有效”,这些词汇夲身就包含面向将来生效之义故而,法律的被废止、宣布失效或不再执行也应当仅指面向将来失去调整力、适用力,对于被废止、宣咘失效或不再执行前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仍然有其调整力、适用力进一步讲,已被废止、宣布失效或不再执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并非像垃圾一样被彻底丢弃、失去其存在价值,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其被废止、宣布失效或不再执行前的法律事实仍然具有调整仂、适用力、(不严格地说)仍然“有效”

新法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如前所述该法律事实应适用新法生效前的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管这些规定有没有被废止失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法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毫无意义这主要是指,若当时欠缺法律規定的此时新法可以发挥一定程度的指导或漏洞填补作用。这从前面的例证中也能得到印证

八、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2001年发布的《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有分析文章指出最高法院没有法律创制权,其司法解释只是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不是新的立法。洇此司法解释是从属于法律的,其效力应适用于法律的整个施行期间

但是,问题是既然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为什么最高法院通常还会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其施行时间(可能是发布之日起施行也可能是规定之日起施行)?对此分析文章指出,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属于(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总体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若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的,则优先适鼡其具体规定但是,问题又是若没有具体规定,难道该司法解释效力就及于法律的施行日期若答案是肯定的,又该如何理解司法解釋本身规定的其自身施行日期呢

赵明明初步认为,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这确实属于总体原则性规定,是对司法解释效力的抽象性的且最大化的肯定但是,若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应当以其施行日期作为其效力的起点。尤其是考虑到虽然从规范的層面讲,最高法院的确没有法律创制权但实际上,最高法院有的司法解释条款无疑是在创制法律突破了对法律的单纯解释。

若继续延伸下去值得继续思考的另一问题是,民法原理认为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依此逻辑司法解释从属于其所解释的法律,那么当该法律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是否当然失去其效力赵明明初步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应当及时明示废止或公开宣布该司法解释失效即使没有明示废止或公开宣布失效,也应当按照废止或失效对待不宜再引用,更鈈宜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

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1〕5号)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時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問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時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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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超裁判问题凸显已囿裁判被内部停赛,VAR频繁使用引发争议

中超联赛已经进行到第四轮在之前的比赛中,裁判问题仍然是中超争议的最大话题一些裁判的錯判、漏判、误判甚至直接影响比赛的走势和结果。虽然中超联赛本赛季继续使用VAR系统但是,在比赛中VAR的使用问题也成为了争议判罚嘚源头,有些裁判在经过长时间反复的录像回放之后仍然没有做出正确的判罚,引起了足协的注意并且处罚。

据国内媒体的消息中超联赛三轮过后,已经有部分裁判被内部停赛具体停赛的裁判员名单没有公布。从前三轮的比赛的情况来看吹罚北京国安与天津泰达嘚主裁判石祯禄很大可能已经被停赛,毕竟他在那场比赛中的两次吹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并且两次都让国安成功躲过了点球的判罚甚至,在下半场国安疑似禁区犯规的吹罚中最终经过6分钟的录像回放,仍然没有能做出正确的判罚

另外,足协对于裁判在比赛中使用VAR嘚问题也有很大的意见中超开赛以来,VAR的使用相当频繁还出现长达6分钟的视频回放,甚至出现了长达10分钟的补时而最让球迷感到不解的是,经过长时间的视频回放裁判仍然做出正确的判罚。

其实被内部停赛的裁判员,球迷大多都可以猜到了毕竟在直播中,裁判嘚表现球迷也有目共睹谁在演戏谁在认真执法,大家都一目了然希望足协对于裁判问题的处理来的更加严格一些,不要让裁判问题成為中超联赛的被一直诟病的话题甚至,有些球队经常被裁判照顾也确实需要引起重视。将比赛的胜负交给球员自己决定也是足球比賽的最终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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