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劳动保险协会的宣贯培训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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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宣贯会在西安召开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
来源: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次数:次
&&&&& 本网讯:11月8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宣贯会在西安召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郑建钢、建管办主任茹广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建筑行业统筹办主任薛嘉瑞解读了《实施细则》,铜川市住建局总工程师郭小放,行业统筹办主任桂金亭参加了会议。
&&&&& 会议对《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劳保费用实行统一定额计取标准,返还标准统一调整为85%,完善了劳保统筹费用返还拨付制度,并对做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施细则》的新变化,指导配合统筹机构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收、划拨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保证新政策全面实施。
&&&& 此次宣贯会,全面解读了行业统筹管理规定,明确了收缴、拨付等六大方面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促进行业发展至关重要,必将引导我省建筑业不断发展壮大。(宋博)
主办单位: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运营管理: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6号 邮编:72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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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宣贯
更新时间: 07: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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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由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宣贯会召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郑建钢、建管办主任茹广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对《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并对做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施细则》的新变化,指导配合统筹机构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收、划拨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保证新政策全面实施。
&&&&记者从会上获悉,《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市将劳保统筹纳入建筑业发展总体工作,统一安排、开展、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劳保费用足额收缴;加强对劳保费用的监督稽查。同时,《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返还对象,将现行的三个返还标准统一调整,完善了劳保统筹费用返还拨付制度,并缩短了上报审核时限,简化了返还拨付流程。
& & 郑建钢在会上要求,要深入践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视职工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行业劳保统筹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劳保统筹系统的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市(区)、县劳保费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突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控,确保全省劳保统筹费用安全运行。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机构和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宣贯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来源:陕西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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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doc 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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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88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6年度工作总结及2007年度工作计划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下称协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称总局)和中国科协的领导下,在总局有关司室、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的中心任务,全面完成了2006年的各项工作。现就2006年工作总结、2007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汇报如下:2006年的工作情况一、主要工作(一)学习贯彻方针政策、会议精神2006年是我国发展史上的关键之年。“十一五规划”、“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等规划发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并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为此,协会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中心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号召广大职工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服务工作,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职责,做好三个服务。1、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在总局机关党委和秘书处党总支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秘书处组织全体职工结合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际,深入理解《决定》精神,组织职工及时学习、贯彻总局《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积极发挥协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2、学习贯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今年5月,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这是我国科协工作的一件大事,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响应。我会秘书长出席了会议并及时向全体职工传达七大会议精神,要求秘书处工作与中国科协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在科协领导下做好工作。(二)完成为政府服务的工作1、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委会)秘书处工作。一是完善了教指委的体制建设。教指委作出了《关于成立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四个分委员会的决定》,下设学科建设、教学评估、教材建设和学术交流等四个分委员会,并且开展了相应的工作。二是申请设立“安全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目录工作进展顺利。三是教材开发工作稳步推进。计划年编辑出版15种安全工程专业本科教材。四是积极推进教学评估工作。提出了《全国高等学校安全工程专业(本科)评估方案(草案)》。五是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学术交流分委员会与全国高校安全工程学术年会委员会联合举办了第十八届全国高校安全工程学术年会。六是三个课题基本完成。列入总局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安全工程学科专业发展战略研究》、《安全工程学科专业规范》、《基于现代文明的生命平台支撑体系构建的研究》等三个课题基本完成。七是完成了安全工程、地质、矿山和石油专业调查报告。2、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工作,共有193人通过评审,取得相应等级技术职称。按总局的要求起草、下发了200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文件,解答申报者的问题并受理申报材料。目前此项工作进展正常。3、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编制工作。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编制已经成为总局指导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总局继续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编制,协会承担了该计划的编制工作。发放文件、收集材料,聘请专家审查;经总局批准确定896项列入2006年度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其中,“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13项,国家其它计划项目24项。4、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及优秀科技推广项目评审工作。2006年总局开展第三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及优秀科技推广项目评审工作,共收参评项目材料379项。评出155项获奖项目,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46项,三等奖99项,推广项目143项。2007年1月将召开颁奖大会,对这些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协会承担并完成了参评材料收集、分类、专家形式审查、评审会议文件、评审结果汇总、答疑等工作,并得到总局和主管司局领导的肯定。5、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2006年6月,总局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7个分技术委员会。其中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协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起草了《分委会章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于11月28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制定了有关文件,部署了下一年度及今后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的重点工作。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煤炭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总局的领导下,完成了3个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试点工作。7、高瓦斯矿井先抽后采示范工程项目工作。在总局和山西煤监局的支持下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号)
      来源:社保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5〕1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切实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该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在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以下简称《参保证明》,附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适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覆盖人员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以上人员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参保的,不属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人员。  (三)参保登记  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上述材料中提供的合同、证件等原件查验后退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参保单位名称为建设项目名称,下设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名称作为参保成员单位。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缴费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缴纳。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五)退费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原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申请退费的申请;  2.缴费发票原件;  3.《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4.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取消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效保期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有效保期制。有效保期起始时间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时间和工期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查。  1.需要延期开工或者开工后因故停工的,总承包单位需持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停工通知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有效保期中止书面申请,经核实后办理有效保期中止手续,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重新开工时需办理有效保期启动手续,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  2.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需延期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日内持施工许可证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七)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程量  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程量按相关规定招标的,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八)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申请工伤认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劳动用工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平安卡刷卡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单位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将建设施工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情况向同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监部门通报,安监部门按规定将发生事故责任单位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十)工伤保险待遇  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工资以发生工伤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对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工伤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共同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各级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与城乡建设、安监、工会等部门合作,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让广大建筑业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会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创新工伤经办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把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并做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调查与处理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开展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处谎报、m报事故行为。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维权意识,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提高职工维权意识。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作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情况的专项督查,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规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以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意见自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城乡建委委员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总工会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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