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利大于弊辩论词诽谤入刑,对网络利大于弊辩论词发展是利还是弊

网络诽谤入刑,对网络发展是利还是弊_百度知道
网络诽谤入刑,对网络发展是利还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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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这事,无论在哪都是不道德要罚的吧?网络的入刑有啥奇怪的,很正常啊完全不可能有坏处啊哦 唯一坏处,警察叔叔又要有的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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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看你如何认知,利,让人能控制自己的言论,而不是为所欲为,比如恶心发布无实消息,能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弊端呢,上边也讲到一点,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当然会让人不能为所欲为,要考虑哪些言论不适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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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络诽谤入刑案”终审 造谣者被判刑一年收藏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首例网络诽谤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诽谤者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网络成为发布谣言(流言)的主要阵地,疯传的速度及影响是无法估量的,从现在信息传播特点来说,网络媒体的便利性、低门槛,自律缺失、用户网络道德的缺失,法制监管的缺位,以及散布谣言所得到的惩罚和所付出的成本之间不成比例,都综合导致了谣言的产生和散布。谣言(流言)的发布者拥有了网络宣泄的这个地方,有人更是漠视自己的道德、法律底线,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诉求伪装成社会公共话题,通过编造近年来大众所普遍关注的话题,将某些信息捆绑上热点话题、敏感话题等,引起社会关注,从而达到“泄私愤”、利益炒作等目的;还有就是网民群体的非理性、官方信息的不对称,有一股跟风的现象,使得网民不去审视信息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利用网络媒体零成本或低成本快速传播“带有猎奇性、耸人听闻、骇人听闻的消息。
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明确惩处规定。根据谣言的不同危害和性质,造谣传谣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在“虚拟世界”还是在现实世界,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只要你的行为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就不能置于“法”外。
必须严厉打击网络造谣,网络谣言
严格管理网络,严厉打击网络造谣,网络生事者,避免因网络引起社会不稳定
我们需要的就是这样为人民办实事的政府啊!!!
严厉打击网络造谣惑众
国信办负责人: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是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绝不容忍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损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诈骗
打击网络诽谤,网络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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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网络诽谤定罪:数字划分利于防止罪名滥用
  法制网记者赵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被业内人士评价为“迈出了网络法治化的坚实步伐”,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民众提出了问题,比如,“转发次数的规定会不会过于苛刻”、信息网络不是“公共场所”……就此,《法制日报》记者走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数字划分是否过于僵硬
  在“两高”出台此次司法解释后,比“500次”仅少一次的“499次”成了网络热词。
  9月10日晚,一幅截图出现在网络上。据该截图透露出的信息,一微博网站为了应对司法解释中关于“诽谤信息转发超500次将入刑”的规定,对该微博进行了权限设置,其中网友若对“转发设置”下的方框进行勾选的话,则“勾选后广播转发次数将限制在499次内”。该截图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社区等多个社交网站内被多次转载,也有人在转发过程中调侃似的强调“别超过499次”。
  此图立刻在网友间引起反响。虽后经调查证实,上述截图是网民经过后期处理制作而成,但也有民众提出,如果网络谣言或者是诽谤信息的转发次数只有499次,难道就不构成诽谤罪?以一个硬性数字进行划分,是否过于“僵硬”?
  对此,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公开表示,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从刑法规定来看,凡是故意犯罪都存在‘明知’问题,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强调‘明知’,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与‘过失’相区分,司法解释无非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研中心主任王志祥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也表示,诽谤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的意图或者目的。如果在不知情、不小心的情况下,因为某种过失转发有可能涉嫌“网络诽谤”的信息,因为不具备主观故意,所以不达到定罪量刑的程度,不能当诽谤罪处理。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向记者分析认为,构成诽谤并不一定构成诽谤罪,“一些民众对‘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心存疑虑,但显而易见,司法解释对刑法中诽谤罪‘情节严重’予以明确,相当于给网络诽谤‘入罪’安置了门槛,未达到门槛的诽谤即不构成犯罪,这有利于防止诽谤罪被滥用”。
  此外,有的民众还有这样的担心:如果被诽谤人雇佣他人转发、点击、浏览,故意陷举报者或者诽谤者于刑罚,该怎样处理?
  对此,郑宁认为,这需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司法解释的应用不会是机械的理解或者直接照搬。
  “应该说,根治网络谣言,是需要多措并举的。除了司法解释之外,还要加强网络法治的整体性,强化法律约束,实行依法管理。”郑宁说,另一方面还要增强网民的理性自律,同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在涉及官方层面,相关政府部门及官员要对一些谣言作出及时回应,增强回应本身的公信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诽谤属于民不举官不究,受害者未提出诉讼,则不该入刑。
  “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这一点,只是厘清了‘罪’与‘非罪’的区别。”郑宁解释说,换句话说,司法解释明确的是“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问题,意图在网络世界中制定一个规则和秩序,这是应该肯定的。
  信息网络秩序混乱如何理解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看来,利用信息网络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起哄闹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293条第4项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也注定会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解释问题。
  依据刑法第293条第4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网民认为,信息网络不是“公共场所”;还有人认为,在信息网络上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不会造成信息网络秩序的混乱,即使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并造成了现实社会秩序的混乱,也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4项的规定……
  针对上述看法,曲新久认为,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是一种相对合理的扩张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可以接受的。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公共场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会变化的解释是可以接受的,互联网各类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曲新久介绍说,以往的司法实践也有这方面的先例。以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例,若是从字面上解释,“淫秽物品”只能是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影带、图片以及曾经广为流传而现在使用越来越少的光盘等,但司法实践中将信息网络上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淫秽电子信息以及声讯台淫秽语音信息,均作为“淫秽物品”对待。
  另外,曲新久分析认为,刑法第293条第4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在信息网络系统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确实不会造成信息网络系统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因为无论是从事实还是从法律的视角看,能够造成信息网络空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应当是刑法第285条、第286条所规定的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行为。
  “这也许才是问题真正所在。在信息网络上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符合‘起哄闹事’特征的,的确不会造成信息系统以及其中的特定‘公共场所’空间秩序混乱。但是,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现实世界‘社会秩序’的混乱。”曲新久认为,如果确实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则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
  曲新久认为,如此解释是在刑法第293条第4项规定范围内的类比推理,没有超出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范围,不是超越刑法第293条在整个刑法分则第六章甚至其他章节之中类推适用最为类似的法律条文,因而实际上并不存在类推刑法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对此,“两高”有关负责人就此次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这样表示,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其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出去,很容易引发社会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近期各地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多由不法分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所引发。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两高”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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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微博造谣“银川出大事了”被拘
  本报银川9月12日电 记者申东 “银川出大事了!!!消息封锁的真快!!太恐怖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居民朱某某,拿着朋友的手机在微博发布谣言。9月11日,西夏区警方通报,朱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9月10日中午,西夏公安分局接到银川市公安局转交的线索,一网民在新浪微博上散布谣言。接到警情后,该局刑警大队对此案的线索进行了认真梳理,确定散布谣言的违法嫌疑人系外地户口,此人住在西夏区舜天嘉园小区。10日19时,民警进入该小区,当民警敲开房门时,房东李某某称新浪微博的谣言不是他散布的,而是他的朋友朱某某散布的。民警仔细询问了朱某某的情况,于21时许在西夏区同心路市场附近将朱某某抓获。
  经查,8月17日13时40分,朱某某在舜天嘉园小区李某某家中,利用李某某家的无线路由器连接本人手机,登录新浪微博发帖散布谣言,并且附有恶意链接,点击后会进入恶意网站,致使浏览器不能正常操作。朱某某发布虚假恐怖谣言,严重影响了银川市社会秩序和网上环境的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编辑: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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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的利与弊(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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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得的一个明媚的秋日,阳光懒洋洋地洒落下来,给大地印满斑驳的树影小雅(化名)是北京的一名女大学生,这天是她与网友约好见面的日子,地点是北京西郊的一处著名风景区。从虚拟的互联网到现实的生活,时空的转换也许是很多网上情感必然走到的一个十字路口。
几乎没有任何预兆,小雅失踪在城市的茫茫人海。母亲焦灼地寻找,随着没有人接听的手机铃声而迷失了方向。
第二天,人们最不敢想象的猜测得到了证实,小雅的尸体被警方发现。
迄今为止,此案正在紧张侦破中。形形色色的网络案件黑皮书中,就这样又增加了一个受害者的名字。
……迷人的互联网。狼群出没的互联网。在天使和魔鬼之间,有时不过是转过头来的另外一副面孔。
来自公安部门的调查资料表明,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运用,中国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的趋势,比1998年增加了几十倍。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在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形式卷土重来,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顾建国承认,目前的网络犯罪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
一个又一个血的案例表明,相当一批犯罪团伙或犯罪分子如同狼群一样出没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手段和招数选择被害目标,进而伺机实施传统犯罪。
日下午,北京。
此时此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正在召开,网络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等与网络有关的焦点问题,成了与会人士讨论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层次如此之高的会议上,网络被与犯罪紧密地联在一起,足以说明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网络犯罪已经严重到相当程度。
这是互联网上流行的一句话——“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狼。”
正是由于天然的隐蔽性,互联网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实施传统犯罪的新工具。
哈尔滨市警方证实,仅在2002年上半年,这座东北大都市便发生20多起涉及到网络的恶性案件,不仅涉及到诈取钱财,更涉及到多起强奸案和人命案。
致命的劫杀
打开警方厚厚的卷宗,互联网频频露出狰狞的面孔。
北京姑娘王红受过良好的教育,23岁便跻身白领阶层。除了平时身边接触的文雅才华之士,她想知道别人怎样生活。
工作之余,王红经常上网聊天。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敲击键盘的声音成为她叩问网友心门的信号。
2001年国庆节前,聊天室里一个极酷的名字吸引了王红———“法律反抗牢”。连续几天的OICQ网上聊天后,王红逐渐对这个从打架斗殴走上犯罪道路的“另类”产生了怜悯和同情。
网上相遇的第10天,两个仅仅通过屏幕文字交流的人约定相见。
后悔几乎从见面的一瞬间就产生了。王红发现,“法律反抗牢”竟然是一个脸有刀疤、手有纹身的人。然而,很难说清的是,王红在害怕的同时又控制不住地想和他接近。犹豫之际,“法律反抗牢”突然将她搂在怀里热吻起来……几天以后,两人再次见面吃饭。这一次,趁着王红去洗手间的时候,“法律反抗牢”把一片安眠药悄悄放进她的饮料杯。不料,由于一个朋友的意外闯入,回到座位后的王红并没有接着喝饮料,而是起身离开了饭馆。
但是,厄运没有放过王红。两人沿着护城河沿走到了永定门桥下,“法律反抗牢”一看天色已晚,顿时凶相毕露,抽出准备好的铁锤,狠狠地砸向王红的头部,抢走了王红的手机……来自各地警方的消息显示,这种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勒索钱财,是传统犯罪在网络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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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摘要]网络反腐是一种新形式的反腐方式,是公民用网络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也推动了网络反腐规范化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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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的利与弊
  [摘要]网络反腐是一种新形式的反腐方式,是公民用网络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也推动了网络反腐规范化发展。通过分析网络反腐的成功案例,探讨网络反腐的优势和局限性。 中国论文网 /7/view-4982648.htm  [关键词]网络反腐;优势;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   一、问题的提出   腐败在历史上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现象。腐败发生较多的地域,往往是新旧体制并存,制度不完善。在我国,腐败现象发展势头迅猛,严重破坏了法治的权威和有效实施,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日益紧张,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长远来看,腐败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他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此来表示反腐决心。由此可以看出,中央新一届领导人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视。   自从改革开放,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伴随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信息传播与交流越来越便捷,为普遍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便利条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以及网络社交工具的普遍应用,在巨大的反腐工程中,网络反腐立下汗马功劳,相对于传统的反腐格局,网络反腐在形式、手段方面别具一格一个个反腐案例的成功背后,网络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风风火火的运动式网络反腐,吸引了大众的眼光。对于这种新形式的反腐行为,进行探究、深入了解,希望能够发掘表象之下的本质,对其优点有效的加以利用,对缺点多加规避,让网络反腐的优势得到最大的发挥。推动我国反腐事业的发展,尽最大力度的挖出蛀虫,为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   二、网络反腐的优势   (一)全民性   目前,随着网络的普及化,我国网民的数量快速增长,这使得网络监督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传统贪污腐败是检察院及相关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而网络反腐的主体则是广大网民,是一场全民的运动式的反腐行为。他们是更大民意的代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相比专门反腐机构,他们监督腐败具有一些独特优势。如公开化、透明化,通过网络,及时的公布反腐的进程,使调查结果和对官员的处置处于公开状态,整个过程透明,不再遮遮掩掩。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震慑了腐败分子和他上面的“保护伞”,不敢轻举妄动,对司法侦查工作施加影响。让有关部门能够抵制相关联势力对反腐工作的压力。   (二)便捷性   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一旦得到关注,大量转发,势不可挡。只要有网络的技术支持,手指一动,信息就可以传播,短时间对事件聚焦、挖掘大量相关信息。这种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网民行使言论自由更加自由、方便、快捷。传统的官方反腐机构受理举报制度,有很多不便的问题,如举报人不知道到哪个机构去举报,路途遥远,程序繁冗复杂,耗费财力、精力。甚至会有官员之间相互包庇,通风报信,敷衍塞责,来回踢皮球,办案效率太低,举报人举报后,几个月甚至一年两年都没有信息反馈,或者只是含糊其辞的回答,使举报人失去信心和信任感,缺点俯拾即是。而有了网络反腐,因其本身特性和技术上的优势,各种困难问题得到解决。   (三)高效性   对贪污现象的高度火热关注,微博的大量转发,政因迫于舆论的压力,迅速将案件嫌疑人立案侦查、惩治。如,雷政富事件中,不雅视频于七月二十号下午曝光之后,通过微博迅速发酵,在网友的监督之下,重庆政府部门将雷政富免职并立案调查,整个过程仅用了63小时。   (四)多样性   广受欢迎的反腐网络阵地,起初是天涯、论坛、各地民间维权网站等,在近些年来,网络反腐的阵地也发生了变化。微博已经成为反腐强大阵地,在这方面体现出独特的优势。经统计显示,三十九件网络反腐案例中,有十一件是通过微博渠道传播的。有些举报材料虽然不是在微博首发,也是在微博上才引发大量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微博已经取代天涯网、论坛、民间维权网站,成为最重要的举报阵地。   三、网络反腐的局限性   (一)缺乏权威性   网络反腐是网民的呼声,通过网络监督、引起媒体注意,经过一系列的发酵,将事件扩大化,对政府形成足够的舆论压力,才能使其对腐败分子调查制裁。如果舆论效应不强大,不能引起足够多的网民注意,那么就会变得苍白无力,不能惩治腐败现象,不能够真正的预防、治理发现的反腐行为。另外,即使舆论足够强大,问题的最终解决,仍然依赖政府监督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诉诸法院,才能将其绳之以法。   (二)缺乏规范性   网络反腐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的制造、传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这个过程中,会导致无辜者中枪。于是,网民虽然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伤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如2012年的重庆的“雷政富事件”,无辜者的个人隐私被公众过度热炒。网民发帖和转帖揭露的腐败问题很多可能是道听途说,不一定准确,有可能误伤好人,有的甚至是造谣、诽谤。在对腐败者的人肉搜索、追踪报道过程中,往往会侵犯其周边人员(多为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另外,值得忧虑的是,有的腐败现象检查机关也已经注意到,正在技术侦查过程中,网民大张旗鼓的信息公开,会打草惊蛇,给侦查带来困难。因此,对网络反腐必须加以法律规范,使之上升为法治化的网络反腐。当我们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监督、制裁腐败行为时,不要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力。   (三)缺乏可靠性   网络反腐中存在信息泡沫,真相总是扑朔迷离。一些“言之确凿”的证据,因为没有得到司法鉴定,真实性不能保证。在郭美美事件中“人肉”专家、新媒体从业者徐春柳,挖掘出中国红博爱公司在网上删除与中国红十字会关联信息的“铁证”。徐春柳说,“很多信息,网友不核实就转发,不知情的大V爷跟着瞎转发。”徐春柳还指出了网络中的伪反腐现象。“庐江官员6P门”艳照事件中,他很快“人肉”出男主角,并与他通电话。此人并非庐江县委书记,也不是官员身份。“跟公共利益完全无关。艳照门的事,道德上可以指责,但是粗暴传播,伤害的是个人隐私。”网络反腐制造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民众的激愤,一旦“东窗事发”,网民的唾沫也会将其淹死,给个人名誉造成万劫不复的影响。于是,某些人披着网络反腐的外衣,侮辱、诽谤他人,对一些事情捕风捉影、无中生有,甚至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毁坏他人名誉,进行打击报复,这在法治社会是绝对不允许的。这些现象导致网络信任危机,自掘坟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何况是利用网络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权。
  现如今,打开微博、登录论坛,各种举报信息、爆料内容络绎不绝,看似有真凭实据者,却也有耸人听闻之嫌。所以说,在互联网时代,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人人都可以随意地突破道德底线,也就意味着人人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当大家都在漫骂、攻击、诋毁时,网络也会逐渐失去公信力,网络反腐自然也会走到尽头,这也是为什么网络反腐需要立法化、制度化的原因所在。   (四)缺乏全面性   通过对三十九件反腐案例的分析,可以明显的看到,其诱因常是一次不小心的言论(周久耕案),一个微笑牵连名贵手表(杨达才案),一次不懂微博公开性的自爆丑闻(谢志强微博开房案)……网络反腐揭发的是那些没有藏好狐狸尾巴腐败官员,经不得网民的人肉搜索。这些网络反腐事件,具有极大的偶发性,意外性,拍到的都是“反应迟钝、呆头呆脑的苍蝇”。   政治腐败不仅指官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谋取经济利益,还有特定的族群、群体或者个人的政治、宗教利益。网络反腐目前多集中在经济腐败,高收入,高消费(公款旅游、名烟名酒名表等),在其他腐败领域几乎是空白。而那些腐败现象隐蔽性极强,更难预防,难发现。有些官员看起来清心寡欲,两袖清风,得到政府、群众的广泛认可,沽名钓誉,作为自己的评选筹码,为了政治利益,个人仕途快速升迁的隐蔽私欲,老奸巨猾,道貌岸然,却是社会主义事业最大的贪污蛀虫。这些类型的腐败现象,是网络反腐难以侦查得到的。   (五)功能辅助性   网络反腐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在反腐体制中的地位,仍然是次要的、辅助性的,我们不能将其作用无限放大,将反腐败工作太多的依赖于网民的揭发。从性质上来说,网络反腐是社会团体、组织、个人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网络反腐因其自身特性而迅速发展、成长,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终归只是我国反腐制度的辅助手段。   四、对网络反腐的思考   长远来看,没有一个固定的良好的制度,网络反腐是走不远的。腐败问题的根本解决要从根源着手,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网民自由发言的权利、规范了网络环境。日,新华网、中国广播网、中国网等各大网站集中推出了网络举报监督专区,一方面,吸纳了民意表达,有效整合了民众的智慧和偏见,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民主环境,对政府官员的执政行为产生无所不在的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网络作为一个新的平台,为执政官员和群众提供了崭新的对话方式,在这个全新的平台上,执政者能够清晰、理性的把握群众的心理和社会的舆论氛围,进而知道工作的开展,消除腐败现象。所以,开设正规、权威的网络举报间距平台,符合我国现代执政党的基本需求,为反腐工作开创了心的思路和方法,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取向,为反腐工作的进行更便捷、更畅通。   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从论坛时代,到微博时代,的确增加了公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却无时无刻不在地伤害公众的隐私权和无中生有的诽谤。反腐倡廉工作必须遵循依法、规范的原则,避免出现无关者误中枪、侵犯隐私等现象。举报、监督行为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只有真实、合理地应用网络渠道,倡导理性、正能量地参与网络举报监督,网络反腐才能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同时发挥最大的作用。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广大公众的监督下运行,才会得到制约,使贪污腐败无处藏身。反腐斗争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它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网络反腐要从偶发性演变成有效的反腐形式,发掘腐败分子要从意外状态变成常态,将网情民意集中,汇聚变强成为一种持久的强大力量。网络反腐、媒体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便捷、高效反腐手段,和制度性的反腐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让反腐工作更加的稳定、系统、持久,多种反腐手段相齐并下,无论那些社会主义的腐败蛀虫隐藏的多么巧妙,都要将其查处,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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