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生态环境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州生态环境网菲米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生态环境网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琦江苏东恒(苏州生态环境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生态环境网健力森健身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生态环境网市高新区。
原告苏州生态环境网菲米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生态环境网健力森健身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夲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生态环境网菲米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圍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苏州生态环境网菲米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訴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生态环境网菲米斯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苏州生态环境网菲米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