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退学的人后悔吗后还可以转学吗

大学生选错专业退学 为转校信网友被骗2200元
重庆晨报记者 王鑫 报道英国曾有一首民谣:“少了一个铁钉,掉了一个马掌,掉了一个马掌,摔了一匹战马,摔了一匹战马,输了一场战役,输了一场战役,丢了一个国家。”对石柱22岁的青年小崔来说,选错学校就是那个铁钉。小崔昨天说,他现在的境遇,早在三年前就已经“注定”。如果当初选学校选专业时不那么草率,那么他可能正在享受大三的这个超长寒假。而他丢掉的,是两年多的时光、大学生活和2200元的“转校费”。日前,因为在QQ群里轻信“工作人员”有渠道帮忙转校,他被骗了2200元。悲催1 选错学校报错专业小崔之前的学校南华大学位于湖南省衡阳市,是一所一本院校。为啥小崔放着好好的大学不读,一直想转校呢?小崔说,这一切源于()填志愿时犯下的一个错误。2012年,在石柱中学复读了一年的小崔第二次参加高考。这次的分数他仍不满意:522分,刚好压着当年的理科“一本”线。小崔说:“这个分数,想走好点的‘一本’学校和专业根本不可能。我打算走‘二本’,‘一本’那些志愿就随便填了。”于是,小崔把“校名听上去很霸气”的南华大学作为“保底”,确定了医学、化工类专业和机械类专业。在进行专业志愿排序时,小崔也不知道,他当初为啥要按照专业代码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将代码为001的机械类专业放在了第一志愿,把更有意愿的医学和化工类专业排在了后面。更让小崔没有想到的是,他最终被南华大学机械类专业录取。虽说录取结果不是很合意,他最终还是拿着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悲催2 兴趣变小挂科增多大一上学期,小崔要学一些基础课程。那时,他不停地告诉自己,先学着看看,万一有兴趣了呢?果然,课程中有一门叫《画法几何》,小崔就很感兴趣。到了下学期,小崔发现他喜欢和擅长的几何越来越少,而代数知识越来越多,学起来日渐吃力,考试挂科已成了家常便饭。他说:“我觉得这个专业不适合我,我想转到医学院去。”可转专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辅导员杨佳介绍,小崔学习成绩差,还在学校附近开了个淘宝店,也没有向学校申请就外出住宿,违反了校规校纪。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允许这样的学生转专业的。如此一来,小崔只有继续硬着头皮学。大二上学期的期末考试,他几乎挂了所有的科目,也萌生了退学的打算。在杨佳的反复做工作下,小崔同意了辅导员的建议:先休学一段时间,冷静一下,好好思考思考。悲催3 旷课被罚提出退学去年年初,小崔回到重庆休学,在家看看书、找朋友玩,或是帮家人看店。5月份,小崔又回到衡阳打工。他说:“我想创业,但是家人不支持,我只有自己挣点启动资金。”去年9月,不想打工的小崔返校上课。辅导员杨佳也曾认为小崔想清楚了,因为那时小崔上课很认真。可过了两三个月,小崔又以学不下去为理由旷课。无奈,学院只有对小崔进行处罚。一听要处罚,小崔不干了,坚决提出退学。无论辅导员、父母怎么劝,小崔都不听。杨佳说,她非常希望小崔能坚持下来,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但路要小崔自己走,她尊重小崔的决定。尽管,小崔的这个决定在杨佳看来,“非常草率”。杨佳证实,小崔如今已走完退学流程,不再是南华大学的学生了。她说:“我们都觉得他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希望他回去能努力考取自己心仪的专业和学校。”悲催4 想转学轻信网友被骗不过,回到家的小崔并没有把回高中读书、继续参加高考作为自己的首选。他说:“那样的话,我的青春就被耽搁得太久了。”小崔想走一条捷径—不重新参加考试,直接转学到重庆医科大学学医。今年1月23日,小崔加入一个名为“重庆医科大学”的QQ群,“我就想问问重医的老师和同学,像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去重医读书。”很快就有网友回复称,小崔可以找群管理员“洞主”问问。“洞主”自称姓刘,是重医招生处的老师。对于小崔转学的问题,“刘老师”表示可以帮忙解决。第二天,“刘老师”告诉小崔,要想事情办成,还得要招生处的另一位老师签字才行。于是,小崔通过QQ添加了网名为“信迷”的“黄老师”。“黄老师”开门见山地说自己是个“不拿钱不办事”的人,要小崔给2200元感谢费,收到钱他才办事。“黄老师”还向小崔承诺,如果事情办不成,会把钱退还给他。听到保证,小崔当即给“黄老师”的银行卡上转了钱。随后,两位“老师”说要去外地出差,回来以后再给小崔办事。不料,小崔再也没收到两人的回复,还被解除了QQ好友关系。小崔这才意识到,他被骗了。而且对两位“老师”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他都不知道。1月底,小崔报案。石柱西沱水陆派出所民警程舰锋接到报案后,通过比对判断,“刘老师”和“黄老师”实际上是一个人。经调查,嫌疑人并非是重医的工作人员,而是在网上伪造出两个身份,取得小崔的信任后进行诈骗。目前,小崔加入的QQ群已被解散,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打算> 创业?回高中复习?1月23日,小崔还在重庆医科大学的百度贴吧里发帖,“希望贵校领导可以让我进入贵校就读”。给他留言的网友绝大部分都在劝小崔再参加高考。说起以后的打算,被骗之后的小崔仍然觉得迷茫。一方面,他还抱着可以转学的心态;另一方面,又打算去创业。如果实在不行,再回高中复习。至于能不能回到高中继续读书,小崔表示,等到春节过后回学校问问。对于小崔上当受骗的事情,小崔的母亲马阿姨也知道。她说:“儿子要退学,我们也没办法。还是希望他以后能有个一技之长,不管学啥,总要拿个大学毕业证。”延伸> 转学非易事事实上,小崔想要转到其他学校,难度非常大。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转学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即便学生达到了转学条件,还要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才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而且,学生必须在同批次的学校之间或高的向低的批次转。也就是说,小崔若想转学,首先身份必须仍是大学的学生,而当小崔在网上找人帮忙转学之前,他已经向学校申请了退学并得到了批准。按照规定,小崔的档案、户口已“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再到重医读书,就已经不再是转学的问题了。专家>小崔要问问自己,梦想到底是什么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纬虹认为,小崔的案例很具有代表性,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经历,很可能与他的价值观念有关。王纬虹表示,从小崔的经历中,年轻人特别是学生应该知道,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过于随便,否则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让你追悔莫及。他说,人的一生不可能一帆风顺,多多少少总会碰到一些挫折,做一些迫不得已的事情,要正视现实,不能轻言放弃,“不能任性地选择放弃,这样只会越来越抵触,造成恶性循环。”王纬虹建议小崔,首先要振作起来,把这几年的经历当成教训或阅历,重新开始。他说:“小崔要问问自己,梦想到底是什么,如果学医是他真正的梦想,那么为了这个梦想付出再多也值得,更何况小崔还很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如果继续纠结,想走捷径,那才是真正的浪费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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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大学学生不服退学处理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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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不服退学处理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要点提示】不服大学退学处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行初字第11号(2010)年5月19日)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行终字第37号(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钟杨杰被告(上诉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杨杰系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工程系2006级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学生。日和日因原告累计旷课32节和38节,被告分别给予原告记过处分二次,同年6月16日因原告累计旷课48节,被告给予原告留校察看处分。原告以水土不服为由,要求回原籍就读,向被告申请转学,日被告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中签署同意转学并加盖公章。日被告作出闽西职院学字第〔2008〕68号《关于给予钟杨杰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抄送学生本人及家长存档。被告将退学材料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原告在办理转学时,因学籍被注销而致不能再办理转学,尔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撤销被诉《批复》,经协调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钟杨杰诉称:2008年7月,被告开具了转学通知书同意原告转学生源地(厦门)就学,同年9月10日开出转学证明。原告于2008年9月找到转入学校,盖了转入学校的印章。被告却在同年10月将原告作退学处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退学材料上报至福建省教育厅,没有告知原告在获知退学时应有的权利。原告在各种手续都完备、省教育厅拟批准原告的转学申请时,却发现原告已经没有学籍,不能再办理转学手续,被告剥夺了一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闽西职院学字第〔2008〕68号《关于给予钟杨杰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恢复原告的学籍。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辩称:被告系事业法人编制,不是行政机关,原、被告因教育教学管理发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被告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退学处理属被告的内部学籍管理行为,该处理既非纪律处分行为,也不会对原告的教育权利造成影响,因此该退学处理不具有可诉性。原告在学习期间无视有关规定,持续旷课,严重违反考勤纪律,原告曾二次被记过处分,一次留校察看。第三学年注册时,原告既不到校办理学期注册或者暂缓注册手续,也不申请休学。被告本可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但考虑到学生退学后尚可参加高考继续深造,所以被告仅是对原告作出退学处理。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为此,被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端正校风校纪。【审判】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髙等教育法》第41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因此,高等学校在行使这一国家行政职能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应当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教育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对钟杨杰所作的退学决定,使钟杨杰丧失学籍资格,直接影响、限制和否定了钟杨杰的受教育权和大学生身份权。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身份权的处理,系特殊的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故依法具有可诉性。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决定,涉及原告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原则出发,在拟作出该项处理前,应告知被处理者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确保意见的正当表达。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在作出处理前已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方面的证据材料,视为没有证据材料,应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而且,被诉《批复》未告知救济权利和途经,亦属不当,应予指正。被诉《批复》认定原告累计旷课58节的事实,但其援引的《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41条,并无相对应的实体法律责任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要求恢复学籍的诉讼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并案审理,待本案判决生效后,关于原告恢复学籍的问题如有纠纷,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被告作出被诉《批复》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目的规定,于日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于日作出闽西职院学字第〔2008〕68号《关于给予钟杨杰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的退学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负担。宣判后,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诉称:退学处理系上诉人实施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该退学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故一审判决将退学处理认定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作退学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判决将退学处理认定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对象,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听取被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告知其申诉权利与救济途径,并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退学处理,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法无据,依法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援引的《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无相对应的实体法律责任条款,并据此判决认定退学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作出的闽西职院学字第〔2008〕68号《关于给予钟杨杰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钟杨杰辩称:上诉人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上诉人作出的退学处理系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作出的退学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且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在已经作出同意被上诉人转学的情况下,短期内又对被上诉人作出退学处理,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同时也违反了最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依据我国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学业考试制度,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由国家批准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因此,高等学校在行使这一国家行政职能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应当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对钟杨杰所作的退学决定,使钟杨杰丧失学籍资格,直接影响、限制和否定了钟杨杰的受教育权和大学生身份权。受教育者在学校处于一种被管理者的地位,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身份权的处理,系特殊的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且该退学处理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列举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故依法具有可诉性。2.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退学处理,涉及被上诉人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原则出发,在拟作出该项处理前,应告知被处理者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确保意见的正当表达。但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在作出处理前已告知被上诉人陈述、申辩方面的证据材料,视为没有证据材料,属程序违法。而且,被诉《批复》未告知救济权利和途经,亦属不当,应予指正。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40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5)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7)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8)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取得的学分超过规定最低毕业学分10%者;(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41条规定:按第40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其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后即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本案被诉《批复》认定被上诉人累计旷课58节的事实,但被诉《批复》仅援引《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41条,并无援引前述规章、规定相对应的实体法律责任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评析】 本案原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时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继续审理。本案系福建省首例公立大学学生不服退学处理而引发的新类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确有探讨的必要。 一、大学学生不服退学处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大学学生不服退学处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教育界、法律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 &第一种观点认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是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其对受教育者作出的退学处理不属于行政主体履行职责过程中而产生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故该退学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不具有可诉性。第二种观点认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在作出本案被诉退学处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对受教育者作出的退学决定属于特殊的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故该退学处理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具有可诉性。理由是:(1)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依据我国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学业考试制度,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由国家批准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因此,高等学校在行使这一国家行政职能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应当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2)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对钟杨杰所作的退学处理,使钟杨杰丧失学籍资格,直接影响、限制和否定了钟杨杰的受教育权和大学生身份权。受教育者在学校处于一种被管理者的地位,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身份权的处理,系特殊的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该款采用列举式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的具体排除,换句话说,只要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都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联系本案而言,本案被诉退学处理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故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肯定和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指令原一审对本案继续审理是正确的。 二、关于受教育者在服从学校管理的同时,是否享有申诉、起诉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适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7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从上述规定来看,国家对大学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即便学生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如学生旷课,学校也不能一概以退学等方式简单处理,而应通过正当程序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合法、合理的处罚,给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权利必有救济”或“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即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依国家法律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或组织,都不能违反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同时司法机关应当保有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一旦个体的权利受到侵犯,司法的最终救济应当成为公共权力侵犯个体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理本案的意义还在于:(1)人民法院将不服大学退学处理纳入司法审查,可以使相对人在程序上的救济不仅仅停留在行政领域(并且是仅有的一次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不应剥夺相对人的司法救济权,应允许相对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以填补司法救济在大学退学处理等方面的空缺。(2)二审法院判决后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协调,被告商得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支持后,被告主动协助原告转学至其他大学就读,原告为此给二审法院送来锦旗,赞誉二审法官“公正司法廉洁为民,铁面无私当代包公”。二审法院这种判后协调的做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 &(一审合议庭成员:章建新 傅红星 林演芝,二审合议庭成员:林静 丁建岩 张煌忠,编写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建岩,责任编辑:黄斌,审稿人:蒋惠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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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影响3000多万大学生:可以转学,但逃课两周要退学!影响3000多万大学生:可以转学,但逃课两周要退学!02-20 12:02
有多少同学的专业是被调剂的?有谁想过,上了大学还能转学?那么,现在有一个天大的好消息来了。那就是教育部 进一步降低了大学生转专业的门槛,符合相关条件的甚至还可以转学。此外,有 创业 打算的同学也有福了! 不仅可以申请休学,还可以被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但是,对于经常逃课的同学来说,也有一个坏消息: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以被要求退学。也就是说, 连续 逃课 两周的,学校将有权利对其予以退学处理。别不信,这些都是有依据的!昨天(2月16日),教育部颁布的修订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以上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大学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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