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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招标管理工作会议--打印文章
我校召开招标管理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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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河南大学招标管理工作会议在新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校长娄源功,招标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校长赵国祥,招标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校长邢勇,纪委书记雷霆及其他委员、招标办公室有关同志与会。会议由赵国祥主持。
会议首先就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的《河南大学招投标工作纪律》、《河南大学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公示制度》讨论稿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计处处长赵乃璞就《河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后招标统管工作有关要求做了说明,有关人员就业务归口的招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赵国祥宣读了《关于调整河南大学招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并就招标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切实提高对加强招标管理工作的认识;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规范招标行为;三是要在严格程序的基础上讲工作效率,强化工作责任感;四是各职能部门在招标统管工作方面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娄源功发表讲话,他说,招标工作非常重要,必须有组织保证、纪律保证、制度保证和机制保证,必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招、管、验分离,全程监控”的招标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单位要站在学校整体的角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招标模式转变的重要性;要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学校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到“多理解,少抱怨”、“多支持,少扯闲”、“多协调,少单干”;要严守纪律、严格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加强监管,对违规违纪行为绝不姑息;要转变作风,强化领导,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做到“程序不能少,讲规范。程序不能多,讲效率。程序不能乱,讲科学”;要以更加深刻的认识、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有为的姿态、更加扎实的作风,科学、规范、高效、和谐地开展招标工作,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11/12/2014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4)河东法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2014年7月11日被刑拘,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峰,陈艳华,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丽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志峰、陈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翟某某驾驶粤PGM66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河源市区经205国道往连平县忠信镇方向行驶。于19时许行至G205线2799KM+530M东源县灯塔镇路段时碰撞前方由魏某甲驾驶的搭载着伍某甲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魏某甲、伍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翟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过来处理。经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翟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甲负次要责任,伍某甲无责。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一方与两名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了魏某甲、伍某甲近亲属的谅解,魏某甲、伍某甲的近亲属提交了不追究被告人翟某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粤PGM660机动车行驶证及翟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人魏某乙、伍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伍某炳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关于“2014年7月10日205国道灯塔路段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事故车辆及涉嫌肇事车辆检验情况的分析说明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二份,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收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翟某某发生事故后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过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与被害人魏某甲、伍某甲的近亲属达成了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了魏某甲、伍某甲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的处理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被告人年龄小,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及社会危害性小,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金& 可
审& 判& 员&&& 赖&& 碧& 强
代理审判员&&& 黄&& 晶&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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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碧& 桃
作者: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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