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能昌菱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4043
地址:防城港市上思县在妙镇联合村派罗屯
我局于2019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氮氧化物。你公司锅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结果显示:自2019年3月11日-5月8日15时共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排放限值183小时其中,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80.25mg/m3最小值为100.01mg/m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
以上事实,有《营业執照》《上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示意图》《上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環境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昌菱蔗渣1×25MW热电联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监测报告》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罰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思县人民政府或者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夲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上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