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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银兴实业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银和铅类无机化工的企业,工厂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坐落于安徽省佛教圣地九华山下,紧靠318国道,直通上海、南京口岸,距青阳火车站仅12.5公里,交通十分便利.&br&自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国内生产铅、银类系列化工产品的最大厂家之一.产品主要有硝酸银、硝酸铅、硫酸铅、醋酸铅、氯化铅、铅锭、、二氧化锰等工业和试剂级产品,产品远销国内外,并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公司多次荣获市、县级政府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光彩之星称号,并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年度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br&银兴化工永恒的宗旨是:以质量为生命,以诚信为准则.真诚希望与广大客户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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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血铅介绍
铅(plumbum,Pb),原子量207.19,银灰色软金属.比重11.35(20℃),熔点327.4℃,沸点1620℃.化合价2和4.不溶于水、稀盐酸和硫酸.可溶于硝酸、醋酸和碱液.加热到400~500℃时,即产生大量蒸气.铅蒸气在空气中迅速氧化成氧化铅(Pb2O).常见的无机铅化合物有一氧化铅(PbO,密陀僧)、二氧化铅、三氧化二铅(Pb2O3,樟丹)、四氧化三铅(Pb3O4,铅丹)、氯化铅、硫化铅(PbS,黑铅丹,黑锡丹)、硫酸铅、硝酸铅、醋酸铅及碱式碳酸铅[2Pb[O2?Pb(OH)2]...
平均费用:7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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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血铅正常值
(1)红细胞原卟啉的荧光光度测定法①正常参考值不接触铅者血EP范围57~511/μg/L(0.10~0.91/μmol/L),中位数为227μg/L(n=46).全国范围的EP正常参考值调查结果为几何平均数(GM)=280μg/L(0.50μmol/L),P95参考值范围为
红细胞ZPP快速测定:
①仪器:ZPP-3800型血液锌原卟啉测定仪(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研制):24mm×24mm盖玻片(上海产).
②血样测定:取20~30μl末梢血样滴入盖玻片,盖满仪器测定区域,无气泡,搅拌后推入进样台,待读数稳定后读取(或打印)结果.
③质量控制:用与血样测定相同的操作,测定红细胞ZPP标准物质的ZPP含量,结果应在其标称值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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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专业常用术语解释
来源:水环境研究所
氨氮(Ammonia nitrogen简称NH3-N)& &
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离子氨(NH+4)形式存在的氮,两者的组成比决定于水的pH值和温度,当pH值偏高时,游离氨的比例较高,反之,则氨盐的比例较高。水中氨氮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受微生物作用的分解产物,焦化、合成氨等工业废水,以及农田排水等。此外,在无氧环境中,水中存在的亚硝酸盐亦可受微生物作用,还原为氨;在有氧环境中,水中氨亦可转变为亚硝酸盐、硝酸盐。三种含氮化合物在水中出现的意义见下表。
氨氮& & & & 亚硝酸盐& & & & 硝酸盐& & & & 意义
+& & & & -& & & & -& & & & 表示水新近被污染
+& & & & +& & & & -& & & & 表示新近污染,分解在进行
+& & & & +& & & & +& & & & 水以前被污染,已开始分解并仍有新污染
-& & & & +& & & & +& & & & 水中污染物已分解,趋向自净
+& & & & -& & & &&&& & & &
测定水中氨氮的方法有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杨酸-次氯酸盐分光光度法、电极法和容量法。
表面活性剂(Surface-active agent)& &
目前合成的表面活性剂已达几百种,按它们在水溶液中的电离作用可分为三大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应用最广,而且在污水处理中是最难破坏、难降解的。水体中表面活性剂浓度过高,会使鱼类难以生存,并引起水体富营养化。
臭(odor)
臭是检验原水和处理水的水质必测项目之一。水中的臭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天然物质的分解或与之有关的微生物活动。由于大多数臭太复杂,检出浓度又太低,故分离和鉴定产臭物质很难。
残渣分为总残渣、总可滤残渣和总不可滤残渣三种。它们是表征水中溶解性物质、不溶性物质含量的指标。
总残渣指水样在一定的温度下蒸发、烘干后剩余的物质,包括总不可滤残渣和总可滤残渣。
总可滤残渣指将过滤后的水样放在称至恒重的蒸发皿内蒸干,再在一定温度下烘至恒重所增加的重量。一般测定103~105℃烘干的总可滤残渣,但有时要求测定180±2℃烘干总可过滤残渣。
总不可过滤残渣(悬浮物,SS)指水样经过滤后留在过滤器上的物质,于103~105℃烘至恒重得到的物质量。它包括不溶于水的泥沙、各种污染物、微生物及难溶无机物等。
地面水(Surface water)
流过或静止在陆地表面的水。
电导率(conductivity)
水的电导率与其所含无机酸、碱、盐的量有一定关系。该指标常用于推测水中离子的总浓度或含盐量。不同类型的水有不同的电导率。
底质(bottom sediment)
底质是矿物、岩石、土壤的自然侵蚀产物,生物活动及降解有机质的产物,污水排出污和河(湖)床母质等随水流迁移而沉积在水体底部的堆积物质的统称。
废水(Wastewater)& &
生产过程中、使用后排放或产生的水,这种水对该过程无进一步直接利用的价值。
氟化物(Fluoride)
氟化物广泛存在于天然水中,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饮用水中含氟的适宜浓度为0.5~1.0mg/L(F-)。缺氟易患龋齿病。长期饮用含氟量高于1.5mg/L的水时,易患斑齿病;如水中含氟量高于4mg/L时,则可导致氟骨病。有色冶金、钢铁和铝加工、玻璃、磷肥、电镀、陶瓷、农药等行业排放的废水和含氟矿物废水是氟化物的人为污染源。测定水中氟化物的主要方法有:氟离子选择电极法、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酚类(Phenolic compounds)& &
酚类是指苯及其稠环的羟基衍生物。根据所含羟基数目可分为一元、二元和多元酚。不同的酚类化合物具有不同的沸点。酚类又由其能否与水蒸气一起挥发而分为挥发酚与不挥发酚,通常认为沸点在230℃以下的为挥发酚,而沸点在230℃以上的为不挥发酚。水质标准中的挥发酚即指在蒸馏时能与水蒸气一并挥发的这一类酚类化合物。水中酚类与氯化物作用会产生恶臭。酚的主要污染源是炼油、焦化、煤气发生站,木材防腐及某些化工等工业废水。&&
粪大肠菌群
是总大肠菌群的一部分,它可在44.5℃下生长并使乳糖发酵,产生酸和气体。粪大肠菌群仅限于温血动物的肠道中,而总大肠菌群在某些水质条件下能在水中自行繁殖,因此,其较总大肠菌群更真实地代表水体受粪便污染的程度。
汞(Mercury)(Hg)& &
又名水银,是常温下唯一的液体金属。自然界的汞主要以金属汞、无机汞和有机汞形式存在,价态有三种,元素汞、+1价和+2价的汞。汞及其化合物属于巨毒物质,特别是有机汞化合物,急性汞中毒可以使人致死,在人体中积累的慢性汞中毒,可以对人体造成不可恢复的疾病,直至死亡。而且水生生物对汞有很强的富集作用。日本有名的公害污染病水俣病就是因工厂排水中的甲基汞所致。天然水中含汞量极少,一般不超过0.1μg/L。我国饮水标准限值为0.001mg/L。
镉(Cadmium)(Cd)& &
镉的融点320.9℃,沸点765℃,是富延展性且柔软的金属,溶于稀硝酸。镉的毒性很强,可在人体的肝、肾等组织中蓄积,造成各种脏器组织的破坏,尤以对肾脏损害最为明显,还可以导致骨质疏松和软化,引起痛痛病。
绝大多数淡水的含镉量低于1μg/L,镉在自然界中多以硫镉矿存在,并常与锌、铅、铜、锰等矿共存。所以在这些金属精炼过程中都可以排出大量的镉。另外,电镀、染料、电池和化学工业等排放的废水也是镉的主要污染源。&&
铬(六价)(Chromium)(Cr6+)& &
具有光泽的银白色固体金属,耐腐蚀、耐热,是人体的必须的微量元素之一,铬化合物的常见价态有三价和六价。铬的毒性与其存在价态有关,金属铬无害,六价铬具有强毒性,为致癌物质,并易被人体吸收而在体内蓄积,通常认为六价铬的毒性比三价铬大100倍。三价铬和六价铬化合物可以相互转换。铬的工业污染源主要来自铬矿石加工、金属表面处理、皮革鞣制、印染、照相材料等行业的废水。铬是水质污染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
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 简称COD)
化学需氧量是指以重铬酸钾(K2Cr2O7)或高锰酸钾(KMnO4)为氧化剂,氧化水中的还原性物质所消耗氧化剂的量,结果折算成氧的量(以mg/L计)。 水中还原性物质包括有机物和亚硝酸盐、硫化物、亚铁盐等无机物。化学需氧量反应了水中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程度。基于水体被有机物污染是很普遍的现象,该指标也作为有机物相对含量的综合指标之一,在与水质有关的各种法令中均采用它作为控制项目。
我国颁布的环境地面水质标准(1988年)中,规定了以酸性重铬酸钾法测得的COD值称为化学需氧量,(简称CODCr),而将高锰酸钾法测得的COD值称为高锰酸盐指数,(简称CODMn)。
碱度(Alkalinity)
指水中能与强酸发生中和作用的物质的总量。这类物质包括强碱、弱碱、强碱弱酸盐等。天然水中的碱度主要是由重碳酸盐、碳酸盐和氢氧化物引起的,其中重碳酸盐是水中碱度的主要形式。引起碱度的污染源主要是造纸、印染、化工、电镀等行业排放的废水及洗涤剂、化肥和农药在使用过程中的流失。碱度和酸度是判断水质和废水处理控制的重要指标。碱度也常用于评价水体的缓冲能力及金属在其中的溶解性和毒性等。
金属化合物的测定
金属以不同形态存在时其毒性大小不同,所以可以分别测定可过滤态金属、不可过滤态金属和金属总量。可过滤态指能通过孔径0.45μm滤膜的部分;不可过滤态指不能通过孔径0.45μm滤膜的部分,金属总量是不经过滤的水样经消解后测得的金属含量,是可过滤金属与不可过滤金属的和。测定水中金属元素广泛采用的方法有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等。
矿化度是水化学成分测定的重要指标,用于评价水中总含盐量,是农田灌溉用水适用性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该指标一般只用于天然水。对无污染水样,测得的矿化度值与该水样在103~105℃时烘干的总可滤残渣量值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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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盐(Sulfate)(SO42-)
天然水中几乎都发现有硫酸盐,其浓度范围由十分之几mg/L直至数千mg/L。水中硫酸盐的来源是蒸发沉积物,存在于火成岩或沉积岩中的重金属硫化物和黄铁矿,在风化过程中,被氧化成硫酸盐。某些硫酸盐是在有机物质腐烂氧化期间生成的。另外降雨也是水中硫酸盐的来源之一,有时其浓度可超过10mg/L。
氯化物(Chloride)(Cl-)
氯化物主要指NaCl、MgCl2、CaCl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在水中以氯离子形式存在,氯离子是天然水中主要的化学组成之一。氯化物的主要污染源来自皮革等一些工业废水。
锰(Manganese)(元素符号:Mn)
自然界锰以化合态存在于各种盐类和矿物质中,常与铁的化合物共生。锰在天然水中的含量通常较低。锰不论对植物还是动物,都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微量元素。当锰的数量不足时,植物会出现叶子发黄或叶子生长不良等现象,家畜的繁殖能力降低,幼畜发育不良。
pH值(pH value)
是指水中氢离子浓度(活度)的负对数。即:pH=-logaH+ 。
pH表示水的最基本性质,它可以控制水体的弱酸、弱碱的离解程度,降低氯化物、氨、硫化氢等的毒性,防止底泥重金属的释放。它对水质的变化、生物繁殖的消长、腐蚀性、水处理效果等均有影响,是评价水质的一个重要参数。
铅(Lead)(Pb)& &
铅富有柔性,融点327.4℃,水溶性铅盐主要有硝酸铅、醋酸铅、氯化铅。铅在水中的毒性受pH值、硬度、有机质及其金属含量的影响。铅可在人体和动植物组织中蓄积,其主要毒性效应是导致贫血、神经机能失调和肾损伤等。铅的主要污染源是蓄电池、冶炼、五金、机械、涂料和电镀等工业的排水。
氰化物(Cyanide compounds)& &
氰化物包括简单氰化物、络合氰化物和有机氰化物。简单氰化物易溶于水、毒性大;络合氰化物在水体中受pH值、水温和光照等影响可离解为毒性强的简单氰化物。氰化物进入人体后,会引起人体组织缺氧窒息。地面水一般不含氰化物,其主要污染源是电镀、焦化、造气、选矿、洗印、石油化工、有机玻璃制造、农药等工业废水。&&
溶解氧 (Dissolved oxygen简称DO)& &
指溶解在水中的分子态氧(O2),简称DO)水中溶解氧的含量与大气压、水温及含盐量等因素有关。大气压力下降、水温升高、含盐量增加,都会导致溶解氧含量减低。
一般清洁的河流,DO可接近其温度的饱和值,当有大量藻类繁殖时,溶解氧可能过饱和;当水体受到有机物质、无机还原物质污染时,会使溶解氧含量降低,甚至趋于零,此时厌氧细菌繁殖活跃,水质恶化。水中溶解氧低于3~4mg/L时,许多鱼类呼吸困难,窒息死亡。溶解氧是表示水污染状态的重要指标之一。
溶解性固体(Dissolved solids)
水样在规定条件下,经过滤并蒸发至干燥后留下的物质(也可能包括胶态物质)。
水污染(Water pollution)& &
水污染是指人为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自然状态的水在水质(物理、化学、生物)上发生恶化,使水的利用受到妨碍的现象。
水污染物(Water pollutants)& &
指任何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生物或能量。& &
水质标准(Water quality standards)& &
主管部门对水体的水质,根据其最佳用途规定的度量。
水污染防制措施(Water pollution control measures)& &
指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收集污水的下水道系统、土地处理等主管机关许可的防治水污染的方法。&&
生活环境(Living environment)& &
指与人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动植物及其生育环境。&&
水温(Temperature)
指水体温度,水的物理、化学性质与水温有密切关系。水中溶解性气体(如氧、二氧化碳等)的溶解度、水生生物和微生物活动、化学和生物化学反应速度及盐度、pH值等都受水温变化的影响。常用测量仪器有水温计、颠倒温度计和热敏电阻温度计。
砷(Arsenic)(As)& &
砷具有金属与非金属的性质,元素砷毒性极低,而砷的化合物均有剧毒。水环境中的砷多以三价和五价形态存在,其化合物可能是有机的,也可能是无机的,三价砷化合物比其他砷化物毒性更强。砷化物易在人体内积累,造成急性或慢性中毒。砷污染主要来源于采矿、冶金、化工、化学制药、农药生产、玻璃、制革等工业废水。& &
酸度(Acidity)
指水中能与强碱发生中和作用的物质的总量。这类物质包括无机酸、有机酸、强酸弱碱等。地面水中,由于溶入二氧化碳或被机械、选矿、电镀、农药、印染、化工等行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使水体pH值降低,破坏了水生生物和农作物的正常生活及生长条件,造成鱼类死亡,作物受害。所以,酸度是衡量水体水质的一项重要指标。
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简称BOD)& &
生化需氧量是指好氧微生物以水中有机物为营养源,在增长繁殖,呼吸过程中所消耗的氧量,同时也包括了如硫化物、亚铁等还原性无机物质氧化所耗用氧量,但这一部分仅占很小比例。通常以在25℃ 5日内所消耗的溶解氧量(mg/L)为标准,记为BOD5。即生化需氧过程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好氧微生物的存在,足够的溶解氧和具备适合微生物利用的营养物——有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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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Transparency)
是指水样的清澈程度,洁净的水是透明的。透明度与浊度相反,水中悬浮物和胶体颗粒物越多,其透明度就越低。测定透明度的方法有铅字法、塞氏盘法、十字法等。
铜(Copper)(元素符号:Cu)& &
铜具有延展性,易于加工,是热和电的良导体。铜是人体所必需的微量元素,人体缺铜会发生贫血、腹泻等病症,但过量摄入铜也会产生危害。铜对水生生物的危害较大,牡蛎在铜离子污染的水中,体内可蓄积高量的铜,在日本延冈湾及台湾二仁溪均发生过绿牡蛎案件。铜对水生生物的毒性与其形态有关,游离铜离子的毒性比络合态铜大的多。铜的主要污染源是电镀、冶炼、五金加工、矿山开采、石油化工和化学工业等部门排放的废水。
铁(Iron)(元素符号:Fe)
铁是天然水体中的微量元素之一,在水中的含量取决于该地区的地质状况,也取决于水体中的其他化学成分。二价和三价铁离子是铁在水环境中的基本形态。二价铁存在于缺少溶解氧的水体中或存在于具有厌氧底层的可分层的湖泊深水中,当水中溶解氧增加或遇到氧化物质,二价铁迅速被氧化成三价铁离子,而以一种氢氧化铁形式,或是与其它阴离子一起沉降至水底的沉积物中,三价铁的氧化物实际上是不溶的。如果底泥中有硫化氢,则分别形成硫化亚铁,于是便产生了黑色的无机物。
铁是植物和动物不可缺少的微量元素,在有些水体中,铁有可能是一种限制藻类和其他植物生长的制约因素,在脊椎动物和某些无脊椎动物血液中铁是一个极为主要的输氧因素。
铁对人体健康无毒理影响,只是影响水的使用。铁明显地影响饮水的味道,而且能够沾污洗涤衣物。
锌(Zinc)(Zn)& &
锌是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的金属,融点419.5℃,可溶于酸、浓碱。其常与其他金属的硫化物,特别是铅、铜、镉和铁的硫化物缔合在一起。锌是人体必不可少的元素,但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影响较大,锌对鱼类的安全浓度约为0.1mg/L。此外,锌对水体的自净过程有一定抑制作用。其主要污染源是电镀、冶金、颜料及化工等部门的排水。
硒(Selenium)(Se)& &
在水体中,元素硒以亚硒酸盐或硒酸盐的形式存在,水体的天然含硒浓度与土壤的含硒量成正比。硒是人体必需的元素,但若摄入过多的硒也会产生中毒现象。金属硒的毒性低,二价态硒的毒性非常高,一般经肠道吸收,蓄积于肝、肾中。其污染源主要是采矿、金属冶炼及硒制品厂等排出的废水。
悬浮性固体(Suspended solids简称SS)& &
水样在规定条件下,经过滤或离心可除去的固体。
硝酸盐氮(NO3--N)
水中硝酸盐是在有氧环境下,各种形态的含氮化合物中最稳定的氮化合物,也是含氮有机化合物经无机化作用最终阶段的分解产物。亚硝酸盐可经氧化生成硝酸盐,硝酸盐在无氧环境中,也可受微生物的作用还原为亚硝酸盐。清洁地面水中硝酸盐氮含量较低,受污染水体和一些深层地下水中硝酸盐氮含量较高。在正常情况下,只有硝酸盐被还原成亚硝酸盐时,硝酸盐才会有毒性作用。制革、酸洗废水,某些生化处理设施的出水及农田排水中常含大量硝酸盐。水中硝酸盐的测定方法有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等。
颜色(color)
颜色是反映水体外观的指标。水的颜色可分为真色和表色两种。真色是指去除悬浮物后水的颜色;没有去除悬浮物的水所具有的颜色称为表色。水的颜色一般指真色。清洁或浊度很低的水,其真色和表色相近;着色很深的工业废水二者差别较大。有颜色的水可减弱水体的透光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
纯水无色透明,天然水中因存在腐殖质、泥土、浮游生物和无机矿物质,呈现一定颜色;工业废水含有染料、生物色素、有色悬浮物等,是环境水体着色的主要来源。
氧化还原电位(Oxidation reduction potential)
氧化还原电位是水中多种氧化物质与还原物质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的综合结果。这一指标虽然不能作为某种氧化物质与还原物质浓度的指标,但能帮助我们了解水体的电化学特征,分析水体的性质,是一项综合性指标。水体的氧化还原电位必须在现场测定。
硬度(hardness)
硬度起初表示水中肥皂起泡程度的大小,现在,人们在化学上把水中Ca、Mg离子含量,换算为与其相对应的CaCO3量来计算硬度值,用mg/L表示。硬度有总硬度、钙硬度、镁硬度、碳酸盐硬度(暂时硬度)、非碳酸盐硬度(永久硬度)等表示方式。
亚硝酸盐氮(NO2--N)
亚硝酸盐氮(NO2--N)是氮循环的中间产物,不稳定,在含氧的天然水体中,可被迅速氧化成硝酸盐;在缺氧条件下也可被还原为氨。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可将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使之失去输送氧的能力,还可与仲胺类反应生成具有致癌性的亚硝胺类物质。亚硝酸盐很不稳定,一般天然水中含量不会超过0.1mg/L。测定水体中的亚硝酸盐氮常用N-(1-奈基)-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和离子色谱法等。
油脂(Oil and grease)& &
不溶于水且比重比水轻,是阻碍水中动植物呼吸及发生异臭的物质。&&
浊度(Turbidity)
是表现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属于感官性状的指标。测定浊度的方法有分光光度法、目视比浊法、浊度计法等。
重金属(Heavy metals)& &
指原子量超过钙(40)以上金属的总称。水体中的重金属元素有些是人体健康必须的常量元素和微量元素,有些是有害于人体健康的,如汞、镉、铬、铅、铜、锌、镍、钡、钒、砷等。受污染的地面水和工业废水中有害金属化合物的含量往往明显增加。有害金属侵入人体后,将会使某些酶失去活性而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其毒性大小与金属种类、理化性质、浓度及存在的价态和形态有关。例如,汞、镉、铬(六价)、铅、及其化合物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金属;汞、铅、砷等金属的有机化合物比相应的无机化合物毒性要强得多;可溶性金属要比颗粒态金属毒性大;六价铬比三价铬毒性大等等。
总有机碳(Total Organic Carbon,简称TOC)
以碳的含量表示水体中有机物质总量的综合指标。由于TOC的测定采用燃烧法,因此能将有机物全部氧化,它比BOD5或COD更能反映有机物的总量。
总需氧量(Total Oxygen Demand,简称TOD)
是指水中有机物质在燃烧中氧化时所需要的氧量,结果以O2的mg/L表示。TOD只能反映几乎全部有机物质经燃烧后变成CO2、H2O、NO、SO2…所需要的氧量。它比BOD、COD更接近于理论需氧量值。
总磷(Total Phosphorus)
总磷为控制水体富营养化主要指标。以水中可被强氧化物质氧化转变成磷酸盐的各种形态磷的总量计。磷是植物生长的营养元素,也是生命必不可少的。如果水中的磷超过临界浓度后,就会刺激水生植物的生长,以至发生“藻花”,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
磷是由若干不同途径进入水体的,如排放含磷化合物的废水,农田的地表径流,以及畜牧场等。近年来,由于含磷洗涤剂和其他日用含磷物质的使用,也增加了磷的排放量。
总固体(Total solids)
溶解性和悬浮性固体的总量。
总大肠菌群(Coliform group)&&
指那些能在35℃ 48h之内发酵乳糖产酸产气的、需氧及兼性厌氧的、格兰氏阴性的无芽胞杆菌,单位为个/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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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铅中毒预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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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文  号:劳安三字第号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铅中毒预防规则   内政部六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台内劳字第五八三五五二号令发布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台(86)劳安三字第一四六九一号令修正发布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劳安三字第○九一○○六八三六二号函第二次修正发布(修正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铅作业引起之危害,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之规定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於从事铅作业之有关事业。    前项铅作业,指下列之作业:    一。  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从事焙烧,烧结,熔融或处理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之作业。    二。  含铅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铜或锌之冶炼,精炼过程中,当转炉连续熔融作业时,从事熔融及处理烟灰或电解浆泥之作业。    三。  铅蓄电池或铅蓄电池零件之制造,修理或解体过程中,从事铅,铅混存物等之熔融,铸造,研磨,轧碎,制粉,混合,筛选,捏合,充填,乾燥,加工,组配,熔接,熔断,切断,搬运或将粉状之铅,铅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业。    四。  前款以外之铅合金之制造,铅制品或铅合金制品之制造,修理,解体过程中,从事铅或铅合金之熔融,被覆,铸造,熔铅喷布,熔接,熔断,切断,加工之作业。    五。  电线,电缆制造过程中,从事铅之熔融,被覆,剥除或被覆电线,电缆予以加硫处理,加工之作业。    六。  铅快削钢之制造过程中,从事注铅之作业。    七。  铅化合物,铅混合物制造过程中,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熔融,铸造,研磨,混合,冷却,搅拌,筛选,煆烧,烘烧,乾燥,搬运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业。     八。  从事铅之衬垫及表面上光作业。    九。  橡胶,合成树脂之制品,含铅涂料及铅化合物之绘料,釉药,农药,玻璃,黏著剂等制造过程中,铅,铅混存物等之熔融,铸注,研磨,轧碎,混合,筛选,被覆,剥除或加工之作业。    十。  於通风不充分之场所从事铅合金软焊之作业。    十一。  使用含铅化合物之釉药从事施釉或该施釉物之烘烧作业。    十二。  使用含铅化合物之绘料从事绘画或该绘画物之烘烧作业。    十三。  使用熔融之铅从事金属之淬火,退火或该淬火,退火金属之砂浴作业。    十四。  含铅设备,衬垫物或已涂布含铅涂料物品之轧碎,压延,熔接,熔断,切断,加热,热铆接或剥除含铅涂料等作业。    十五。  含铅,铅尘设备内部之作业。    十六。  转印纸之制造过程中,从事粉状铅,铅混存物之散布,上粉之作业    十七。  机器印刷作业中,铅字之检字,排版或解版之作业。     十八。  前述各款从事清扫之作业。  第三条   本规则用辞定义如下:    一。  铅合金:指铅与铅以外金属之合金中,铅占该合金重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  铅化合物:指氧化铅类,氢氧化铅,氯化铅,碳酸铅,矽酸铅,硫酸铅,铬酸铅,钛酸铅,硼酸铅,砷酸铅,硝酸铅,醋酸铅及硬脂酸铅。    三。  铅混合物:指烧结矿,烟灰,电解浆泥及矿渣以外之铅,铅合金或铅化合物与其他物质之混合物。    四。  铅混存物:指铅合金,铅化合物,铅混合物。    五。  烧结矿:指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生成之烧结物。    六。  矿渣:指铅之治炼,精炼过程中生成之残渣。    七。  烟灰:指铅,铜或锌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生成之灰状物。    八。  电解浆泥:指铅,铜或锌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电解生成之浆泥状物。    九。  烧结矿混存物:指烧结矿,矿渣,烟灰及电解浆泥。    十。  含铅涂料:指含有铅化合物之涂料。    十一。  铅尘:指加工,研磨,加热等产生之固体粒状物及其氧化物如熏烟等。    十二。  密闭设备:指密闭铅尘之发生源,使铅尘不致散布之设备。     十三。  局部排气装置:指藉动力强制吸引并排出已发散铅尘之设备。     十四。  整体换气装置:指藉动力稀释已发散之铅尘之设备。     十五。  时间短暂之作业:指雇主使劳工每日作业时间在一小时以内之作业。     十六。  临时性作业:指正常作业以外之作业,其作业期间不超过三个月且一年内不再重覆者。     十七。  通风不充分之场所:指室内对外开口面积未达底面积之二十分之一以上或全面积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第四条   删除。     第二章     设施   第五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从事焙烧,烧结,熔融及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之熔融,铸造,烘烧等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二。  非以湿式作业方式从事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之轧碎,研磨,混合或筛选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三。  非以湿式作业方式将粉状之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倒入漏斗,容器,轧碎机或自其取出时,应於各该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及承受溢流之设备。     四。  临时储存烧结矿混存物时,应设置储存场所或容器。     五。  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之熔融,铸造作业场所,应设置储存浮渣之容器。   第六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以鼓风炉或电解浆泥熔融炉从事冶炼,熔融或烟灰之煆烧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二。  非以湿式作业方法从事烟灰,电解浆泥之研磨,混合或筛选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三。  非以湿式作业方法将烟灰,电解浆泥倒入漏斗,容器,轧碎机等或自其中取出之作业,应於各该室内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及承受溢流之设备。     四。  临时储存烟灰,电解浆泥时,应设置储存场所或容器。     五。  以电解浆泥熔融炉从事熔融之作业场所,应有储存浮渣之容器。   第七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熔融,铸造,加工,组配,熔接,熔断或极板切断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二。  非以湿式作业方法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研磨,制粉,混合,筛选,捏合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三。  非以湿式作业方法将粉状之铅,铅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业,应於各该室内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及承受溢流之设备。     四。  从事铅,铅混存物之解体,轧碎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之室内作业场所隔离。但铅,铅混存物之熔融,铸造作业场所或轧碎作业采密闭形式者,不在此限。     五。  铸造过程中,如有熔融之铅或铅合金从自动铸造机中飞散之虞,应设置防止其飞散之设备。     六。  从事充填黏状之铅,铅混存物之工作台或吊运已充填有上述物质之极板时,为避免黏状之铅掉落地面,应设置承受容器承受之。     七。  以人工搬运装有粉状之铅,铅混存物之容器,为避免搬运之劳工被上述物质所污染,应於该容器上装设把手或车轮或置备有专门运送该容器之车辆。     八。  室内作业场所之地面,应为易於使用真空除尘机或以水清除之构造。     九。  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熔融,铸造作业场所,应设置储存浮渣之容器。   第八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款或第六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从事铅或铅合金之熔融,被覆,铸造,熔铅喷布,熔接,熔断及以动力从事切断,加工或铅快削钢注铅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二。  暂时储存铅或铅合金之切屑时,应设置储存切屑之容器。     三。  从事铅或铅合金之熔融,铸造作业场所,应设置储存浮渣之容器。     四。  铸造过程中,如有熔融之铅或铅合金从自动铸造机中飞散之虞,应设置防止其飞散之设备。     五。  室内作业场所之地面,应为易於使用真空除尘机或以水清除之构造。   第九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从事铅之熔融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及储存浮渣之容器。     二。  室内作业场所之地面,应为易於使用真空除尘机或以水清除之构造。   第十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熔融,铸造,煆烧及烘烧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二。  从事铅或铅混存物冷却搅拌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三。  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熔融,铸造作业场所,应设置储存浮渣之容器。     四。  非以湿式作业方法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研磨,混合,筛选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五。  非以湿式作业方法将粉状之铅,铅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业,应於各该室内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及承受溢流之设备。     六。  以人工搬运装有粉状之铅,铅混存物之容器为避免搬运之劳工被上述物质所污染,应於该容器上装设把手或车轮或置备有专门运送该容器之车辆。     七。  室内作业场所之地面,应为易於使用真空除尘机或以水清除之构造。   第十一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八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熔融,熔接,熔断,熔铅喷布或真空作业等涂布及表面上光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二。  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熔融作业场所,应设置储存浮渣之容器。   第十二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九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从事铅,铅混存物熔融或铸注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及储存浮渣之容器。     二。  从事铅,铅混存物轧碎之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  非以湿式作业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研磨,混合,筛选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第十三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款之作业时,应於该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   第十四条   雇主使劳工於室内作业场所以散布或喷布方式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一款之施釉作业时,应於该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第十五条   雇主使劳工於室内作业场所以喷布或以银漆涂饰方式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二款之绘画作业时,应於该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第十六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款规定之淬火或退火作业时,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及储存浮渣之容器。   第十七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从事铅之衬垫或已涂布含铅涂料物品之压延,熔接,熔断,加热,热铆接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二。  非以湿式作业方式从事铅之衬垫或已涂布含铅涂料物品轧碎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第十八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款之剥除含铅涂料时,依下列规定:     一。  应采取湿式作业,但有显著困难者,不在此限。     二。  应将剥除之含铅涂料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款之作业时,应於该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之气罩,应采用包围型。但作业方法上设置此种型式之气罩困难时,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雇主使劳工於室内作业场所搬运粉状之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之输送机,依下列规定:     一。  供料场所及转运场所,应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二。  斗式输送机,应设置有效防止铅尘飞扬之设备。   第二十二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乾燥粉状之铅,铅混存物作业之场所,依下列规定:     一。  应防止铅,铅混存物之铅尘溢出於室内。     二。  乾燥室之地面,墙壁或棚架之构造,应易於使用真空除尘机或以水清除者。   第二十三条   雇主使用粉状之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之过滤式集尘装置,依下列规定:     一。  滤布应设有护围。    二。  固定式排气口应设於室外,应避免回流至室内作业场所。     三。  应易於将附著於滤材上之铅尘移除。    四。  集尘装置应与劳工经常作业场所适当隔离。   第二十四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各款规定作业时,得免设置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但第一款至第三款劳工有遭铅污染之虞时,应提供防护具。     一。  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而劳工不必经常出入之室内作业场所。     二。  时间短暂之作业或临时性之作业。    三。  从事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之熔融,铸造或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使用转炉从事熔融之作业场所等其墙壁面积一半以上为开放,而邻近四公尺无障碍物者。     四。  於熔融作业场所设置利用温热上升气流之排气烟囱且以石灰覆盖熔融之铅或铅合金之表面者。   第二十五条   雇主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之气罩,依下列规定:     一。  应设置於每一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之铅尘发生源。     二。  应视作业方法及铅尘散布之状况,选择适於吸引该铅尘之型式及大小。     三。  外装型或接受型气罩之开口,应尽量接近於铅尘发生源。   第二十六条   雇主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之导管其内部之构造,应易於清扫及测定,并於适当位置开设清洁口及测定孔。   第二十七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铅作业而设置下列之设备时,应设置有效污染防制过滤式集尘设备或同等性能以上之集尘设备:     一。  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之铅作业,而具下列设备之一者:?     (一)   直接连接於焙烧炉,烧结炉,熔解炉或烘烧炉,将各该炉之铅尘排出之密闭设备。     (二)   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局部排气装置。     二。  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之铅作业,而具下列设备之一者:   ?   (一)   直接连接於焙烧炉,烧结炉,熔解炉或烘烧炉,将各该炉之铅尘排出之密闭设备。     (二)   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局部排气装置。     三。  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之铅作业,而具下列设备之一者:?     (一)   设置於第七条第一款之制造过程中,铅,铅混存物之熔融或铸造之局部排气装置。?     (二)   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局部排气装置。     四。  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之铅作业,於第九条第一款制造过程中,其铅或铅合金之熔融或铸造作业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者。     五。  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款规定之铅作业,而具下列设备之一者:?     (一)   直接连接於煆烧炉或烘烧炉,将各该炉之铅尘排出之密闭设备     (二)   依第十条规定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    六。  第二条第二项第八款规定之铅作业於第十一条第一款制造过程中,具铅衬垫物之表面上光作业场所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者。     七。  第二条第二项第九款规定之铅作业,而具下列设备之一者:   ?   (一)   直接连接於制造混有氧化铅之玻璃熔解炉,将该炉之铅尘排出之密闭设备。     (二)   第十二条第一款混有氧化铅之玻璃制造过程中,熔融铅,铅混存物之熔融场所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     (三)   依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者。     八。  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款规定之铅作业,依第十六条规定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者。     雇主使劳工从事铅或铅合金之熔融或铸造作业,而该熔炉或坩埚等之总容量未满五十公升者,得免设集尘装置。   第二十八条   雇主设置局部排气装置之排气机,应置於空气清净装置后之位置。但无累积铅尘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设置整体换气装置之排气机或设置导管之开口部,应接近铅尘发生源,务使污染空气有效换气。   第二十九条   雇主设置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之排气口,应设置於室外。但设有移动式集尘装置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   雇主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应於铅作业时间内有效运转,并降低空气中铅尘浓度至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准以下。  第三十一条   雇主设置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者,应由专业人员妥为设计,并维持其有效性能。   第三十二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款规定之作业,其设置整体换气装置之换气量,应为每一从事铅作业劳工平均每分钟一,六七立方公尺以上。   第三十三条   雇主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於铅作业时不得停止运转。但装置内部清扫作业,不在此限。雇主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之处所,不得阻碍其排气或换气功能。   第三十四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铅作业时,应於作业场所外设置合於下列规定之休息室:     一。  休息室之出入口,应设置冲洗用水管或充分湿润之垫席,以清除附著於劳工足部之铅尘,并於入口设置清刷衣服用毛刷。     二。  休息室之地面构造应易於使用真空除尘机或以水清洗者。雇主应使劳工於进入休息室前,将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铅尘适当清除。     前项规定,雇主应揭示於劳工显而易见之处所。     第一项与第二项之规定,於铅作业场所劳工无附著铅尘之虞者,不适用之。   第三十五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粉状之铅,铅混存物或烧结矿混存物之处理作业者,应设置淋浴设备。   第三十六条   雇主为防止铅,铅混存物或烧结矿混存物等之污染,应每日以真空除尘机或水冲洗作业场所,休息室,餐厅等一次以上。   第三十七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铅作业时,应於作业场所备置指甲刷,肥皂等洗手,漱口用之盥洗设备,供给作业劳工洗涤,以避免铅尘之污染。   第三十八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   一。  设置淋浴及更衣设备,以供劳工使用。  ?   二。  使劳工将污染之衣服置於密闭容器内。  第三十九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铅作业时,应设置专用洗衣设备,供劳工於必要时,洗涤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铅尘。   第四十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铅作业时,应指派现场作业主管执行下列规定事项:    一。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从事作业之劳工遭受铅污染。    二。  决定作业方法并指挥劳工作业。  三。  保存每月检点局部排气装置及其他预防劳工健康危害之装置一次以上之纪录。  四。  监督劳工确实使用防护具。  第四十一条   雇主使劳工将粉状之铅,铅混存物或烧结矿混存物等倒入漏斗时,如有铅尘溢漏情形,应令劳工立即停止作业。但如系临时性作业,且劳工确实已戴用有效呼吸防护具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二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自焙烧炉中取出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应於烘烧炉口设置承接容器,以储存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     二。  应设置长柄工具或采取机械取出方式。    前项设备之使用,应公告使作业劳工周知。   第四十三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  作业开始前,应确实隔离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间之连结部分,并将该设备给予充分换气。     二。  应将附著或堆积该设备内部之铅,铅混存物或烧结矿混存物等之铅尘充分湿润以防止其飞扬。   第四十四条   雇主应公告铅作业场所禁止饮食或吸菸,并揭示於明显易见之处所。   第四十五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作业时,应置备适当之呼吸防护具,并订定计画,使劳工确实遵守:    一。  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款之作业或清扫该作业场所。    二。  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款砂浴作业之搅砂或换砂。    三。  非以湿式作业方法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款之作业中,剥除含铅涂料。    四。  第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款之作业。    五。  第二十二条之乾燥作业。    六。  第二十三条集尘装置滤布之更换作业。    七。  从事铅,铅混存物之轧碎,熔接,熔断或熔铅喷布之作业。    八。  於船舶,储槽内部及其他通风不充分之作业场所从事铅作业。    前项第四款作业,并应置备适当防护衣著,使劳工确实使用。    第一项第七款及第八款作业情形,已有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之设备,且有效运转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之呼吸防护具,防护衣著,应设置专用保管设备与其他衣物隔离保管。  第四十六条   雇主使劳工戴用输气管面罩之连续作业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四十七条   雇主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使劳工佩戴输气管面罩时,其面罩之入气口,应置於新鲜空气之位置,并保持有效运转。   第四十八条   雇主储存,使用铅,铅混存物时,依下列规定:     一。  应使用不致漏泄之密闭容器,将粉状之铅,铅混存物适当储存。     二。  粉状之铅,铅混存物漏泄时,应即以真空除尘或以水清除之。     三。  块状之铅,铅混存物,应适当储存,避免铅尘污染。   第四十九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下列各款作业时,仅适用第一章及本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一。  作业场所熔融铅或铅合金之坩锅,炉等之容量,总计不满五十公升,且於摄氏四百五十度以下之温度从事铅或铅合金之熔融或铸造。     二。  临时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十款至第十三款规定之作业或从事该作业场所清扫之作业。     三。  於隔离室以遥控方式从事铅作业。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作者:未知 点击:8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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