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四头肌断裂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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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四头肌全部断裂缝合手术一个月
健康咨询描述:
刀伤,在膝盖上,股四头肌被全部砍断,三小时后到医院做缝合手术,十四天后拆线,出院回家休养,现35天膝盖周围水肿,可柱双拐慢走,小腿抬不起来,在床用力硼紧大腿肌肉无线条,无疼痛。在床上大腿可左右活动,往上抬不起小腿。
曾经的治疗情况和效果:
刀伤,在膝盖上,股四头肌被全部砍断,三小时后到医院做缝合手术,十四天后拆线,无感染,出院回家休养,现35天膝盖周围水肿,可柱双拐慢走,小腿抬不起来,在床用力硼紧大腿肌肉无线条,无疼痛。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1,股四头肌断裂术后35天,如何做康复训练?详细说明首先要什么/怎么做?2,在床上用力硼紧大腿,股四头肌无感觉,肌肉无线条,正常吗?3,在床上大腿左右能动,往上抬不起来,用不上力,支配不了。这种情况正常吗?3,想知道股四头肌愈合情况,做什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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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回复区
擅长: 擅长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动脉硬化闭塞症、脑梗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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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大腿肌肉前面有股四头肌,后面有股二头肌,内侧有缝匠肌、内收大肌等。要使大腿强壮首要是发展股四头肌,因为股四头肌是人体最大、最有力的肌肉之一。&&&&&&指导意见:&&&&&&这说明你的肌肉恢复的还不是很好的,还有就是你的这个部位有一定的粘连的,目前是么有什么好的办法的,你进行康复功能锻炼就行了啊。
擅长: 内科常见疾病,呼吸科,肺结核等
帮助网友:11729称赞:554
&&&&&&病情分析:&&&&&&根据你的病情,你是外伤后进行手术后,一般的刀伤恢复的应该是可以,但是需要早期的进行功能锻炼,不可能是会以现在就是能够恢复,是个长期的过程,你没有了肌肉的线条是因为你费用性萎缩,再就是肌肉没有力量。股四头肌的功能是使小腿伸、大腿伸和屈,伸膝(关节)屈髋(关节),并维持人体直立姿势。&&&&&&指导意见:&&&&&&建议你需要定期的进行检查,和医生进行沟通,什么时候进行功能锻炼,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先是进行被动的进行锻炼,达到功能位置,然后再逐渐的转为主动的锻炼,同时重视踝关节和膝关节的锻炼,配合中药洗创伤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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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APP,免费快速问医生2016年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及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 15:16:42 文章来源:
《2016年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及发放标准》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待遇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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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停工留薪期及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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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的可能性分析
——重庆五中院判决刘清书等诉荣昌人社局行政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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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工伤职工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再次受伤的,应从其到工作单位的行为是否是“上班”进行分析,进而认定是否属工伤,而不能一概认定在此期间不可能发生工伤事故。&&&&案情&&&&原告刘清书、陈娟系陈宗才的妻子、女儿。陈宗才于2008年起在第三人重庆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工作。日,陈宗才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日,被告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荣昌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宗才右肩部受伤属于因工负伤。同年2月4日,陈宗才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宗才需全休12个月。陈宗才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宝华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宝华公司于春节后即日开班。2月18日,陈宗才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宗才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经荣昌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宗才承担次要责任。日,荣昌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陈宗才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刘清书、陈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荣昌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裁判&&&&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陈宗才日到宝华公司参加开班会的性质认定。按照重庆益民医院的出院医嘱全休12个月,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陈宗才事发当天在其停工留薪期内。但是,实践中,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区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可能会上班。本案中,陈宗才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得知春节后单位开班的日期,于开班当天到单位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陈宗才到宝华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被告辩称陈宗才系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具有一定的武断性,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荣昌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第三人宝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内从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之日起计算,但对停工留薪期限长短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实践中,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对照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间的长短。&&&&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到用人单位的行为认定&&&&按照常理,“停工留薪”顾名思义,就是停止工作,但并不能一概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会有上班事实的发生。实践中,工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区别,不排除其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提前上班的可能性。因此,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到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否理解为“上班”,应综合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从主观方面来讲,应分析工伤职工是否有上班的意愿。本案中,陈宗才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从会上得知春节后公司开班的日期,并于当天正常上班时间去公司,应推定其有上班的主观意愿。从客观方面来讲,应分析工伤职工当天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本案中,陈宗才当天在公司全程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应认定陈宗才从事了工作内容。综合主、客观两方面,陈宗才在停工留薪期内到单位参加开班会应认定为上班。&&&&综上,认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上班的可能性,也将意味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存在再次发生工伤的可能性。&&&&本案案号:(2014)荣法行初字第00019号,(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92号&&&&案例编写人: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卞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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