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预防措施若干规定》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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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发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发文号]:泸市府办发[2004]57号
[颁发时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明确安全责任,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
  部门要把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具体化,务求实效。
  (二)在前两年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抓巩固深化,抓整治投入,切实做到“整治要深化,预案要细化,监管要强化”,从源头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8月下旬起至9月底,企业、行业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企业要严格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程,对企业压力容器、管道等各生产工艺和流程要逐一进行自查自纠并形成记录,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二)行业集中抽查和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1月底,市级有关部门会同县、区对各地自查情况、整改计划制订、责任、进展及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整改。
  (三)总结完善措施阶段。12月1日至15日,各县区、各部门总结专项治理工作,针对突出或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制订措施,完善动态监管。12月25日前,各县、区应及时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安办,由市安办汇总报省安办。
  三、整治重点
  根据我市实际,要进一步深化水陆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森林防火、旅游、民航、铁路和管道运输等10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水陆交通安全。在全市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取缔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以客运司机为主的驾驶员管理,提高客运司机为主的驾驶技术素质、临危处置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照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的部署,与安监、交通等部门一起,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严管、严治、严教、严查的“四严”措施;在全市开展城市公交车、出租车专项整顿,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消除城市交通隐患;完善市场准入控制措施,全面开展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切实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车辆不能进入生产、运输市场;继续深入开展以整治“挂靠”、加班牌、包车牌管理、客运驾驶员资质、客运线路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四个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力度,落实危险路段的监控措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一是用于国省道和国家级风景区主通道的危险路段整治和标志标牌建设投资,年内基本实现公路危险路段标志标牌化;二是补助客运、旅游客运、从事跨省跨区且运距在200公里、核载35人以上的大型客车和化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强化车辆动态监控。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船员专项整顿活动,建立有效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和事故防范措施,加大码头改造力度并规范码头管理,开展标准化码头建设。加大安全投入,主要用于水上交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隐患整治,以及客渡船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升级换代。
  (二)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按照安全评估的等级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控。严格煤矿“一通三防”检查,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对应关未关、明停暗开、死灰复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严厉查处并坚决予以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决落实“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12字方针,完善矿井瓦斯监控系统。
  对评估为D级的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停产整顿;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A、B级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和评估达到A、B级的煤矿和非煤矿山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大煤矿和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度,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对“四证”不齐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坚决不予发证。
  认真开展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把矿山安全整治和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有机结合起采,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在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为C级的企业要限期整改,评估为D级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未达到B级以上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对评估为A、B级的企业要继续改善安全条件,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进度要求搞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和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定点制度,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使用经批准定点生产的包装和容器;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分级建档,挂牌监控,建立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抓好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告知备案工作;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持续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车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四)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业整改。推广雷管现场存储保险箱,坚决制止超计划生产和超限量存药行为,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夯实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条件,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发证。
  (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继续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单位或业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且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以及久拖不治的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确保消防安全。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责任单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规范和加强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建筑施工安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要强调以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主线,从现场管理入手,开展防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治理,按《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的要求,对有可能发生坠落的“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作业、施工现场使用的龙门架(井字架)、搭设脚手架等进行统一规范。
  防坍塌安全专项治理要按《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要求,施工前必须针对施工基坑(槽)、边坡、基础护壁桩、施工脚手架、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等易发生坍塌事故的部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要严把采购、维修、日常检查、拆装、检测、运行等环节,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报废制度,坚决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管理。
  脚手架专项治理必须严格执行脚手架搭设规范,编制搭(拆)方案,在施工中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并按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产品质量控制,严禁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七)森林防火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加强森林防火办公室建设,进一步完善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坚持对火灾多发区实施综合整治措施;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抓好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
  (八)旅游安全。完善对旅游车船公司、旅行社及驾导人员的管理风度,把景区道路、观光车辆安全设施、游览设备及对旅游车辆司机的管理作为旅游专项整治的重点,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对景区危险路段隐患和事故多发地点进行整治,严禁景区内使用无牌无证车辆和报废车辆;对景区内游览设施设备特别是索道、游山道路的安全标识、防护设施、观光车和旅行社团队运行安全等进行专项治理,严格对旅游线路设计、安全旅游运输车辆的选择、团队运行计划、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控制,严禁旅行社擅自更改团队运行计划、增加购物点和浏览点;加强对宾馆饭店的安全隐患整治,重点放在电梯、锅炉、配电房、消防器材完好等方面,整治中不放过任何一个死角,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九)民航、铁路、管道运输安全。民用航空专项整治要以贯彻《民用航空法》为主线,做好“四加强、二严格”。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重点抓空管、安检和保安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机场使用许可审定、机场飞行区适用性检查等制度,抓好对机场应急救援计划的报审、执行和演练情况的检查,推动机场做好鸟害防治综合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空防安全的各项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空防安全体系、规章建设、人员素质、安检制度、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证件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确保空防安全。
  按《铁路法》的规定,对铁路沿线办矿建厂、摆摊设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现象等进行全面清理,对隧道、桥梁的人行便道安全隐患进行全线治理,对站内非法叫卖、围车叫卖进行有效整顿;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平交道安全管理,加大平改立力度,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对各类压力管道必须进行全线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采取整治措施。各压力管道运输企业必须制订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对违规占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完善避免建设项目占压管线和建筑施工破坏管线的管理办法。
  四、强化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要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主体”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和各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周密部署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制定详细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顿措施和经费,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10个市级牵头部门整治细化方案,制订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力。市、县区二级都要分别下达一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任务,查处取缔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严重、整治不力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曝光。
  (二)加强宣传,全面培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
  (三)加强监督,保证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责任落实的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同时要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保证深化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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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一、施工现场基坑存在的安全问题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基坑的安全管理工作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如何加强基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减少基坑坍塌事故的发生,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但从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看,距规范的要求相差甚远,不规范的地方还很多,不安全的因素随处可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客观上施工现场的基坑施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它存在环境差,地质资料复杂,危险性大等因素。同时有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素质差,安全
意识淡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写没有指导性和针对性,方案不全面,不能有效的指导施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对基坑进行超挖或乱挖;现场对基坑的沉降和位移及周围的环境情况没有及时的去做观测或者对观测工作马虎应付,胡乱填写观测数据,从而给基坑施工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切实加大预防基坑坍塌等事故的措施力度
建设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大力开展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认真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方案措施。要督促施工单位对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对达到论证规模的基坑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而且施工以前,施工单位需对进场的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期间应定期、定人做好对基坑及周围环境变形的观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要公示并严密监控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施工危险源,现场专职安全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管。
三、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编制专项安全监理方案,认真审查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基坑施工期间,应现场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坚持对存在重大施工危险源的地方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不符合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和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过下发监理的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暂停施工令等方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停工。如遇施工单位拒不整改,野蛮施工的情况,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对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依照审查程序和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依法对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于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一定要审查其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五、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立足于实际,有针对性的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下,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机构,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强化应急培训教育。对预案进行演练,以检验预案成效,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建设各方的应急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科学、有效地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六、有针对性的做好当前有关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逐步推行程序化安全监督制度,明确每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严格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指导企业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因施工高峰期盲目赶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管理。同时需加强对施工单位一线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在招投标环节加强对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的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gh_319ce5b76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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