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微信红包赌博案件判刑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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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微信群玩微信红包 怎么就玩成了赌博罪?来源:温州网作者:
核心提示:
  温州网6月28日讯(通讯员 鹿轩)发送微信红包,原本是亲戚、朋友之间使用微信进行娱乐的一种方式。但是组建微信群,通过发送微信红包进行赌博,抽取头薪这样的“玩法”是触犯法律的,不可尝试。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赌博案,犯罪团伙通过组建微信群,利用抢红包比大小形式进行赌博,四名被告人一审均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日,27岁的温州男子陈某创建了名为“五五班小学同学”的微信群,利用抢红包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
  期间,陈某伙同妻子朱某一起管理这个微信群,并雇佣了28岁的温州男子苏某、27岁的温州女子苏某及张某(另案处理),帮忙代发红包并抽取头薪。
  他们具体是怎么发红包的呢?
  法庭上,陈某等人供述,庄家在微信群里发人民币300或500元红包,由5个人随机抢,抢到红包金额最小的人继续发300或500元红包,依此重复。
  红包金额到限后,由陈某、朱某、苏某、洪某等代包人员代发红包,并从中抽头10至30元不等。
  为了吸引参赌人员,陈某、朱某两夫妻还用部分头薪设置微信群奖金池。
  截至案发,这个群共代发红包金额3155685元,抽取头薪111085元。其中,陈某代发红包432460元、抽取头薪14440元;朱某代发红包2107900元、抽取头薪73110元;苏某代发红包302280元、抽取头薪12170元、个人获利3768元;洪某代发红包313045元、抽取头薪11365元、个人获利3894元。
  案发后,陈某、朱某于日在居住场所被公安人员抓获。苏某、洪某于同年8月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微信群是利用微信创建的、用以邀请朋友在同一个界面进行交流互动的集合,其辐射范围仅限于群内成员各自的朋友,他人需要通过群里人员的主动邀请才能进入。陈某通过微信群聚集的参赌人员系朋友及朋友各自邀请的朋友,并没有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而他人也无法通过网络搜索该群组并径自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的场所开放性和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的特征,因此,陈某利用微信群聚集朋友及朋友的朋友以抢红包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的行为应认定赌博罪为宜。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朱某、苏某、洪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鉴于苏某、洪某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均应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朱某归案后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洪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同时,扣押在案的陈某、朱某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3423元、苏某违法所得3768元、洪某违法所得3894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9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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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玮|责任编辑: 黄作敏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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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滚动新闻微信红包接力是否涉嫌赌博犯罪-目的和数额是关键
一、社会背景简述
今年过年期间,微信抢红包的热度依然不减,大家还开发出了各种新玩法。其中,红包接力不仅刺激、好玩,还能调动所有群成员积极参与,在微信群中大受欢迎。
红包接力顾名思义,一个拼手气红包发出后,由抢到手气最佳的人发下一个红包,以此类推,不断接力。红包接力的主持人有时还会规定每次发红包的数额和个数,甚至要求数额翻倍。
红包接力通常可以玩很多回合,大大提高了群成员的活跃度和亲密度。
不过,近期许多微信公众号发文分析了抢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有的文章还把矛头直接指向了红包接力游戏,认为这种玩法存在法律风险,可能涉嫌赌博。
很多网友看后不以为意,也有网友表示后怕:“以后在群里看见红包都不敢抢了。”那么,红包接力作为网友喜闻乐见的活动,究竟是否构成赌博呢?
二、普通红包接力难以认定为赌博
&&&&“红包接力涉嫌赌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说法过于严重,一般微信群里玩的红包接力游戏不足以被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聚众赌博针对的是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在赌博活动中,通常只有组织者和以赌博为业的人才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普通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具体到与微信抢红包有关的赌博活动中,一般只有群主或其他积极组织赌博的人才可能构成犯罪。不过,涉嫌赌博犯罪的群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而一般的微信群不具有这个特点,即使玩红包接力游戏,也不属于赌博,更不构成犯罪。
&&&&在一般的微信群里,红包接力的性质是发红包的人针对群内不特定对象的赠与行为,不属于犯罪。
三、判断抢红包是否构成犯罪,目的和数额是关键
&&&&虽然普通的红包接力难以认定为赌博,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微信抢红包活动都不构成犯罪。
&&&&构成赌博犯罪的微信抢红包活动通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微信群形同赌场,群成员以赌博为目的。一般的微信群都有自己的建群目的,群内成员或为亲友,或为同事,有特定的联系和沟通需要。而涉嫌赌博犯罪的微信群通常是以赌博为目的建群,或者日渐演变成以赌博为群内主要活动。以赌博为目的的微信群,外在表现一般包括:有专门组织赌博、管理赌博秩序的人员;发红包、抢红包有固定规则,有的群甚至要求入群交押金,以防止成员破坏规则;群成员流动性大,没有固定联系,有的则需要由熟人介绍入群;群主和其他管理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靠抽头营利。
&&&&2、红包数额较大。一般的微信群发红包主要图互动、娱乐,红包数额不大。而以赌博为目的的微信群,红包数额动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一旦达到了相应标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与传统形式相比,微信抢红包赌博更具隐蔽性,也给公安机关查处增添了难度。
当我们发现自己加入的微信群具有上述特点,有可能涉嫌赌博时,就应当及时退出并举报该群,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
&崔新江律师: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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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发红包”赌博4人被刑拘收藏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公安分局经过连日侦查,一举破获了一宗利用“微信抢红包”实施网络赌博的犯罪案件。  开微信群设赌从中牟利  据悉,8月份以来,蓬江区公安分局民警通过线索发现一个名为“wardyees”的人组建了一个名为“58/4波,30退,小的发(50)”的微信群,此人利用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召集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通过一系列的摸排和数据分析比对,办案人员基本摸清了这个以伍某强为首的网络赌博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9月10日,该局抽调精干警力对上述人员进行抓捕,一共抓获涉嫌开设网络赌场的伍某强、黎某麟、陈某耀、邹某业等4人,抓获参赌人员王某贤等5人,其他参赌人员还在陆续抓捕中。  网上赌博赌资达40万元  经审查,伍某强等4人于今年8月开始在网上陆续开设3个微信群,由伍某强、陈某耀“做媒”,通过加网友或物色网上参赌分子吸收加入,每名赌博人员需提交65元作为押金,由黎某麟、邹某叶两个“带包手”,每次向群内发放总价值50元的微信红包,随机分成4个,每次由赌博人员抢红包,所得红包数额最小的认定为输掉赌局,并向“代发手”通过微信红包支付65元作为赌注。  据悉,这65元中有5元作为组织者“抽水”提成;10元滚入奖池,用于红包出现“44.44元、45.67元、33.33元”等特别数额的奖励;50元作为下一赌局的红包。“抽水”提成由伍某强、黎某麟、邹某叶、陈某耀按照4:2:2:2的比例分成。据统计,8月份以来,这3个微信群涉案人员一共达到80余人,开设赌局累计达到2万余次,涉及赌资累计达人民币40余万元。  经审查,伍某强等4人、王某贤等5人对利用微信开设赌场和参与网络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对伍某强等4人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进行刑事拘留,对王某贤等5人参与赌博予以治安处罚,其他参赌人员正在进一步追捕中。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 信息时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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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微信红包赌博犯罪行为?
&  微信收发&红包&功能自日上线以来,用户数量持续上升,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股抢微信红包热潮。微信红包便利了人们的交流、生活,但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日,上海首例微信抢&红包&刑事案件宣判,该市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四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四被告人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获刑。
  基于借助新技术的原因,微信红包赌博在行为方式、涉案金额等方面都有独特之处,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探讨还十分有限,有必要对微信红包赌博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关系等进行深入分析。
  微信红包赌博与赌博罪行为特征之比较
  赌博罪,是指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财物得失的犯罪。归纳起来,赌博罪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赌博参与人以财物作为赌注比输赢的结果必须具有偶然性。例如,日本刑法理论将赌博分为博戏和赌事两类,博戏是指胜败部分取决于偶然因素、部分取决于当事人能力的情况;赌事则指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情况。日本判例也指出,无论是赌事还是博戏,由于其存在或者残存决定胜负的偶然因素,因此均具有可罚性。二是赌博标的物即赌注必须是财物,如货币、股票、房产、债券等。三是赌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为&以营利为目的&。
  而微信红包赌博的基本行为模式为:群内发一种固定金额的普通红包,必须由&代包手&发出,每个普通红包由群主等组织者抽头一定金额,扣除抽头后为实际金额,分成若干份供玩家&抢&。系统随机生成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根据抢到红包金额确定&输家&。组织者会提醒输家支付给&代包手&规定金额作为下一轮的活动本金。
  首先,根据微信红包赌博的基本规则可以看出,在这一抢红包的过程中,决定参与者每一轮能否抢得红包的因素包括参与者的反应能力、手机设备先进性、参与时的网速等,而进一步确定抢得红包数额则由系统随机性决定。由此可见,微信红包赌博决定资金归属的原因符合赌博罪中偶然性的行为特征。
  其次,就目前出现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来看,其标的物为微信账号剩余的零钱或者直接由微信绑定银行卡直接转账的资金,本质上就是货币。因此,微信红包赌博的标的物符合赌博罪标的物为财物的特征。
  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在查获的微信赌博案件中,其&以营利为目的&主要表现在组织者抽取头利的行为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从已查获的案件来看,建立微信群发红包即便需要组织者投入一定的精力,但犯罪嫌疑人所收取的所谓&头利&与其付出明显不成比例。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
  综上所述,微信红包赌博行为完全符合赌博罪的基本行为特征。
  微信红包赌博中&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罪名之界定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行为类型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赌场三种,但是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之间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微信红包赌博为聚众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时,存在着理论难点,有必要进行区分。
  要区分微信赌博犯罪中的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首先要对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两概念进行区分。关于&开设赌场&的含义,主要有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开设者即为主宰者,在其支配下进行赌博活动并提供场所;第二种意见认为,是指行为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是指以公开或秘密的形式为赌博人提供赌场,包括主观上主动提供、招引和被动提供;第四种意见认为,是指行为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赌具,并且自己坐庄或者参赌,从中营利的行为。
  笔者认为,开设赌场在外延上涵盖了聚众赌博,因为开设赌场行为往往直接表现为赌场经营者聚集多名赌客参赌。但是,归纳开设赌场行为的含义后可以看出,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赌场内部组织和经营等整个赌博活动具有明显的控制性、支配性;而聚众赌博则不具有这种控制性,通常只是表现为召集、组织、聚集等行为。这也是开设赌场区别于聚众赌博的关键特征。
  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一旦发现群成员不遵守事先制定的赌博行为规则,则由群主或者其助手立即给予违反规则者移除微信群的惩罚。可以看出,此类发起者对于微信红包赌博群这一虚拟场所的控制是极其严格的,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往往在这样的管理之下,赌博群能够长期稳定地存续下去,可见这类发起人对于赌博场所的控制是非常有效的。结合前文对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的区分,这些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既触犯了开设赌场罪,又触犯了聚众赌博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要重于聚众赌博罪,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宜对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课以刑罚。
  而对于仅仅起到邀约、召集参与微信红包赌博的行为人,则宜以聚众赌博罪进行认定。对于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聚众赌博罪,应当依据《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形予以认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的。
  认定微信红包赌博行为成立&开设赌场罪&,首先一个理论难点在于,参赌人员赌博行为发生于&微信群&这一特殊的平台上,这一平台既有别于现实空间的&场所&,也有别于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赌博网站&的含义,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似乎刑法关于赌博罪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难以适用于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情形。然而,微信红包赌博具备赌博罪的特征,其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也十分明显。笔者认为,此时有必要对刑法第303条规定中的&场所&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延伸至微信群这一虚拟场所。因为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人们已经逐步适应其所带来的一系列交流方式的变革,尤其现在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交流已为大众广泛接受,微信一对一交流、一对多的群交流、微信线上支付等已经让微信平台这一虚拟空间的概念变得深入人心。因此,即便对&场所&一词在刑法上扩张解释至微信群这一虚拟平台,也并不会超出常人可能理解的范畴。
  微信红包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无论认定微信红包赌博行为触犯了赌博罪中的哪一项罪名,都需要对赌资的数额作出衡量,在微信红包赌博中,赌资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微信红包赌博中,不存在《解释》所规定的现实中&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赌博赢取的款物&,也不存在网络赌博中的&点数&,所有输赢得失最直接表现为&微信钱包&中数额的变化。因此,在认定微信红包赌博犯罪数额包括用于红包发放的金额、参赌者赢取的金额、组织者抽取的头利,主要根据行为人在参赌期间微信钱包零钱数额的变化得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赌博期间反复用于发放红包的金额,不能重复计算赌资数额;对于行为人微信零钱包里已有、但尚未用于赌博红包发放且并非赌博收益的零钱金额,不宜计算为赌资数额。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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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沦为赌具,腾讯该被追责吗?
  欢迎关注“创事记”的微信订阅号:sinachuangshiji  文/李俊慧  “两天输6000”。  日前,  媒体报道称,网友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他发现群里不断有人在发红包,“一天至少要发三四十个微信红包”,与此同时,管理员推出一个押注的“游戏”:以第二个抢到红包的尾数作为随机开奖号码,群友只要猜中大小、单双或者数字,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押注归“庄家”。  在这个微信“赌场”中,该网友泡了两天,押了数十把,输掉了六千多元。  显然,原本是移动社交和娱乐相结合产物的“抢红包”,经由一些人不断创新玩法,已经让“抢红包”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犯罪。  问题是,“抢红包”为什么这么容易被利用成为“赌博”工具呢?  微信红包玩法有漏洞:极易沦为“网络赌博”  我们知道,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固定金额红包(即“普通红包”),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即“拼手气红包”)。  值得一提的是,以凭手气红包为载体,一种名为红包接龙或接力红包的玩法,让很多人深陷其中。而正是这种让人“上瘾”的红包玩法,实际上已经不知不觉成为一种变相赌博或网络赌博。  “拼手气红包”,本来是带有随机性的红包发放方式,恰恰是因为金额随机反而增加了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结果的随机性也极易让其成为“赌博”的道具。  如果说,一些普通群中的红包接力玩法,有些还能算“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的话,那么,以下几种“红包接力”玩法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赌博”。  玩法一: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所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从几倍到几十倍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二: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给所有抢到红包的参与者或全部群内成员逐一发放固定金额(最高两百元)的普通红包或微信转账较大固定金额(从不低于两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随后组织者或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重新发红包选择出手气最佳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三: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三种红包接力玩法中,拼手气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成了每局输赢评判的结果,也成了每局赌资分配的依据。  玩法四:以红包金额数字作为押注。也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种玩法。群组织者以特定红包金额数为押注猜大小标的,猜中可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则归群组织者所有。  在四种玩法中,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赌博罪。在“玩法二”中,如果有组织者自出资金,发起每轮拼手气红包且参与每轮手气最佳红包分配(固定抽头渔利),则该组织者可能涉嫌“开设赌场”。而“玩法四”已是赤裸裸的开设“网络赌场”。  那么,上述几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到底在何种情形下就会被认为犯罪呢?  微信接龙红包涉赌分析:是否“营利为目的”是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构成犯罪或非罪的关键所在。具体到上述三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中,组织者或参与者是否有参与上述游戏“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则是组织者参与者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核心所在。  简单说,就是要看微信接力红包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心态只是玩玩,打发或消磨时间;还是对输赢结果和每局输赢金额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方式博取较大数额的钱财回报。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简单说,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参与人数、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组织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都将涉嫌构成“赌博罪”。  而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  显然,对于红包接力群的发起者或组织者来说,如果红包接力群的玩法具有赌博色彩,那么,该红包接力群的组织者或发起者,很可能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那么,作为微信红包的开发者或技术提供者,微信官方或腾讯在其中,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追责微信官方前提:需“明知”且牟利或赌资结算较大  对于参与者和组织者来说,从行为和目的等维度,比较容易厘清罪与非罪。  但是,作为技术开发者或提供者,公众很容易陷入“菜刀无罪”论——也就是说,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但是,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犯罪,就要治罪卖菜刀的或生产菜刀的人。  对于微信接力红包“涉赌”其实也一样。不能因为有人利用微信接力红包玩法实施赌博犯罪或开设赌场,就一概认定微信官方或腾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等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显然,具体到微信群红包玩法涉嫌赌博时,微信涉赌红包群是否能够认定构成“赌博网站”,微信官方或腾讯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从中牟利或代为提供较大数额赌资结算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  根据《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意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只有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应当认定“明知”:(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各类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显然,只要微信官方或腾讯,在知晓相应微信红包群涉嫌赌博行为,及时保存证据上报或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予以解散相关微信红包群,就基本能“撇清责任”。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微信接力红包玩法离网络赌博可谓只有“一步之遥”。那么,微信官方对此不应该予以漠视。  毕竟,大多数微信用户微信接力红包玩法是否涉赌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但是巨大金额的刺激会让他们深陷其中、乐此不疲。如果微信官方简单以“不知情”或“不明知”来搪塞避责,对于此类用户有不负责任之嫌。  事实上,对于微信接力红包玩法,由于其只能通过微信群实施,对于可能该玩法可能涉赌的风险,微信官方可以主动予以“安全提示”,当群名称含有“红包接力”或群聊天内容中出现“接力”等关键词,弹出安全提示,提醒群内用户小心防范切勿参与网络赌博等。  发红包本是一种传统习俗,但是借助移动支付却有沦为“网络赌博”的嫌疑,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在微信官方实施风险提示前,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参与微信接力红包玩法,以免陷入微信群赌局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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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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