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自家承包期满 果树地里种的果树刨了林业局该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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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己的承包地里种植果树,要离邻居的承包地要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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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己的承包地里种植果树,要离邻居的承包地要多远
渝北区发表时间: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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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明确限制,不种到别人地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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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承包地
其它回答共 1 条
重庆-渝北区
跟邻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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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农村
承包地:村委会
承包地:承包
承包地:占用
承包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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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缩水”的土地承包权背后  ——谁拿走了我们的土地经营权    作者: 郑旭 贾翔宇\文 刘倩\图 发自河北乐亭 来源:法治在线 .cn 发布时间:         政府以城区规划为由,低价从农民手中“拿走”地以后,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其后对土地资源进行拍卖,通过楼盘开发带动地产的升值,而整个过程中受利的一方或许并不是农民      
  “农历小满一过,地要是再没有个合理的说法,今年再想种啥都不中了。”面对长满野草的瓜棚,已是花甲之年的郭顺祥除了痛心疾首,就是想和村里其他农户一样,给自己找一个打工的机会,“哪怕是先挣点买药的钱,也比没地啥也不干强。”      
      
600亩荒芜的土地         郭顺祥,河北省乐亭县乐亭镇高安庄村村民。在此之前,他在自己承包的土地里扣盖了两座温室大棚并栽植了收益颇丰的优质甜瓜品种。而以近两年甜瓜市场平均收购价格2.8元计算,他现有的6.3亩土地,年均收益可达4万余元。郭顺祥告诉记者,因为甜瓜的生长周期短,一年可种两季,全村150余户村民有绝大部分都将可种植作物选择了甜瓜,并形成了种植规模,拥有了固定客户和稳定的市场地位。正因如此,“高安庄人是靠卖瓜富足了自己”成为周边村落乐于传颂的说法。自从今年2月起,临近几个村的村民不约而同的发现,本应进棚栽种瓜苗的高安庄人,皆因“无地”可种,纷纷选择了外出打工。    高安庄村里的“农民工”    与郭顺祥相比,高建勇是较早出村打工的高安庄村村民之一。“我们这些老百姓(指村民)没啥能耐,没地之后,我们不还得活。虽然头两年种地挣了点钱,但孩子上学、家里人有个病有个灾啥的钱出去的(花出去)也就快了。”高建勇告诉记者,从今年春季开始,他就到其他县城同样种植甜瓜的村子给人打短工。“人家一听我是高安庄的,都乐意用,毕竟我们村种瓜种的好。虽说活不多,但也挺累的,一天能有30块钱。”高建勇说。      而同样有过外出打工经历的吴长波也向记者证实,“失去”土地之后,打工挣得工钱的确不多。“看着人家的瓜苗经我们的手长起来,再想想自己有棚却不能种,心理很不是滋味。”     “他们年轻人还中啊,我就不行了,我以前得过脑血栓,就指望着收点瓜挣钱,现在地种不上,又出不去(指外出打工),眼瞅着这地什么都长不了,来年吃什么都是个问题……”话落此处,郭顺祥几近哽咽。记者调查发现:仅今年2月至5月间,高安庄村570余名在册村民中,就有200余名青壮年走出村子,外出打工。他们当中除了一部分去邻近的村子,给那里的瓜农做“技术工人”之外,其余的还去外县做着不同的工作。“我们和电视新闻里说的那些农民工没什么区别,帮人带带孩子,做做饭,我家那个还给别人拉脚呢!”一位张姓村民说。
代签的承包合同     一群原本以种植甜瓜为主,年均有上万元收入的高安庄村村民,怎么会一夜之间失去了原有的土地,成为无地可种的农民工了呢?      
      
长满野草的瓜棚      
采访中,一位叫高建宁的村民告诉记者,村里人并不是没地可种,而是村委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为由,预收回村民手中现有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承包,村民本意反对,但又担心村委会和乐亭镇强行将地分了,这才迫使高安庄村的村民,宁可外出打工,也不冒风险去管理可能不再属于自家的那块土地。据高建宁回忆,早在1998年年底,乐亭镇根据县里文件的指示精神,对其所属的高安庄村1000余亩土地进行分包,凡是承包的农户都发了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高建宁告诉记者,他的土地经营证书上承包期限是从日-日,而村里绝大部分村民的土地承包期限也都在此区间内。因为那几年果树收成比较好,他于2004年春季购买并栽种了1000余棵果树于自家的承包田里。“直到日之前,我承包的地土地要到期了,考虑到果树成才到收益至少5年的时间,于是我便找到村委会,希望能继续承包现有土地,并将在原有年限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延长20年,直到日。但我们村新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王建利告诉我说,到期的土地需要收回,重新分。”高建宁说。    
值得一提的是,高安庄村当年得到村委会10年土地承包权的村民都面临承包期限在2008年底到期的实际问题,但向其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延包请求,均被村委会以同样理由拒绝。“当时我们村民就提出疑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上都写着,类似于我们这种情况,是可以延包的,况且法律规定土地承包应该是30年,村里才跟我们签订了10年,这本身就违法了。但村委会王主任说,当年我们和村委会已经签订了合同,而且是同意承包10年的。”高建宁回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载明: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高建宁告诉记者,那次与村委会主任见面之后,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均否认王主任提到的那份签于10年前的承包合同。    
既然如此,1998年年底,高安庄村村委会在未与承包方即高安庄村村民签订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是如何向其发放了法律规定30年而实际上只有1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呢?对此,记者找到了时任乐亭镇高安庄村村委会主任高建华。面对记者的提问,高建华承认:当时村委会确实没有与村民签定土地承包合同便发给了期限为1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当记者追问,既然村民没有签字,上级主管部门怎么会发给村民经营权证书呢?在进行短暂的思考后,高建华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原由:1998年,镇里有领导以执行县里28号文件精神为由,找到高建华,并指示说,为了今后的城区规划,高安庄村土地承包定为10年。     “当时我也提出过异议,土地承包的期限为30年啊,定为10年是不符合中央政策的,但那时镇领导说这是县里的文件精神,还说以县里的政策为主让我照着做就是了。我回来后,就找了几个村民代表,和村委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代村民签了为其10年的承包合同。”        
      
镇人民政府    
当记者问及高建华当时是哪位镇领导让他这么做时,他只告诉记者,这位时任的镇领导叫任春成(音),现在已经上调至乐亭县人大工作了。    “28号”文件的政策与对策    
10年的苦心经营换来一份非本人签字的承包合同和一个缩水的经营期限;想要继续承包却遭遇10年前的政策指示精神带来的连带反应;乐亭县于1998年生效的文件真的会将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权期限变为10年吗?
在知情人的帮助下,记者找到了那份萦绕和困扰高安庄村村民多年的“28号”文件。     
翻阅这份题为《中共乐亭县委、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乐发【1998】28号)原始文件(下文简称28号文件),记者注意到,在该文件的第三项第一款中载明:对人口、土地、变化大,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地方,可适当调整土地后,在签订新一轮承包合同,并把承包期延长30年。        
      
文件同时要求:土地承包延长工作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唐山市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而文件当中唯一涉及到“10年”字样的,是在文件第三项第3款: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但对因人口变化大造成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个别农户,可用“小调整”的方法解决,“小调整”的周期都必须定为10年以上。“如果按照28号文件精神,1998年进行土地调整之后,镇里和村里理应把我们的经营权定为30年。    
即便是10年,文件里不也说是在承包延长30后,才进行10年一个周期的调整吗?究竟是镇里曲解了28号文件的精神还是镇里搞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土法呢?”高建宁不解。高建宁告诉记者,2008年年末在得知承包经营权“到期”,延包无望的前提下,他们以乐亭县28号文件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经营问题的法律条文,多次找到所在镇领导班子成员,要求重新执行28号文件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内容,将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条件延长20年,即日,但一直未果。高建宁说:“我们从2009年刚过完春节一直找到现在,但无论是管片的领导还是主管领导都以上面有政策,我们的地是被划到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了,必须收回来重新分配,而且还按照原来的合同,再签订10年!”    
2009年2月,村民高建宁等人,又将此问题反映给县农业主管部门。但“他们说词和镇里的雷同。”“我们找到县农委,工作人员说我们的土地的经营权不归他们这里管,他们这里只管承包经营权为30年的土地问题,并告诉我们说村里的问题回镇里解决。而我们回到镇里,镇里又说,我们的问题不是镇里能解决的,还让我们向县里反映。”曾一并参与反映问题的郭顺祥说。郭顺祥告诉记者,此后他和村民到县农委坚持面见主管领导,县农委副书记蔡志忠(音)接见了他们。但当郭顺祥等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由说事时,蔡书记认为,应该按照28号文件内容为主,而郭等人认为28号也明确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时,“蔡书记只是一笑了之”。
政府出面:“被告”成原告     
镇里、县里的逐级反映,让时间来到了2009年3月初。而这个时间,要比往年高安庄村民入棚栽植瓜苗的时间晚了半个月。为了尽快解决承包经营权延长期限问题,不影响甜瓜正常的生长周期,高安庄村民选出了几名代表,乘车驶向百公里以外的乐亭县上一级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反映问题。“我们先是将问题反映给了唐山市信访办,因为有的农户在承包地里种的是果树,我们又去了唐山市林业局。信访的同志说,他们会让县里尽快为我们解决问题,而林业局的同志说,土地承包地问题不是他们的管辖范围,但如果村里要因为分配土地强行砍树的话,他们可以介入调查。”一位去唐山上访的村民对记者说。    
“上访”回来之后,高建宁说他们曾被乐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国勇邀请去谈过一次话,而这次谈话的内容其中心议题是,问题县里会开会研究,给村民一个解决方案,同时希望不要在去唐山了,县里的问题留在县里解决。满心欢喜的高安庄村民,原以为这次县里是有诚意为村里解决问题了。但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就在村民等待延包消息的一个多月以后,日,在村委会的公示板上,贴出了一份《高安庄村关于分地的承包方案》。方案载明:由于土地承包合同至日到期,根据镇党委、镇政府的指示精神,制定了包括承包地界划分、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在内的11条内容。其中,第9条告知原承包地的承包人要在日12点以前,将地上附属物清除;第 10条:如果阻挠或交法律解决;值得一提的是,按照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但记者注意到,在该方案的第11条里还是出现“由于涉及到城乡规划,根据镇领导的意见承包合同为10年”等内容。此方案一“出炉”,立即招来高安庄村村民的强烈不满。“10年前就明知道国家规定的是30年土地承包期限的前提下,给我们定了10年,现在新的方案还是10年,乐亭县的‘土地法’怎么总是和国家的法律背道而驰呢?”义愤填膺的村民们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受村民的委托,高建宁来到唐山市将问题向某法律事务所的李律师进行了说明,并决定将高安庄村村委会作为被告,请求延长承包期20年,希望得到李律师的帮助。“当时,我在看了高安庄村的材料后,觉得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内容,高建宁等村民诉讼主体明确,理由充分,于是决定代理此案。”    
李律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由于村委会已经做出了告知,并给村民拆除地上附属物7天的期限,我在5月6日上午,带着起草好的民事诉状和20余名村民一起,来到乐亭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在我看来这个案件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之内的,但没想到,到了立案庭,我表明身份并将材料递交给立案庭时,立案庭一位副庭长说这个案件县法院不予受理。”
李律师告诉记者,当立案庭表态不予受理此案时,她希望法院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出具一份书面说明,“但法院工作人员(指立案庭)说书面说明也不给。”    
李律师说:“就此案而言,我的当事人作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而且我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许是因为状告村委会的消息不胫而走,高建宁说,5月11日上午,一个由乐亭镇党委副书记罗德强等镇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莅临高安庄村,拟以抓阄方式,执行分地承包方案的规定内容。由于现场众村民反对,当天的“分地”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结果。
高建宁说:“那天地没分成,后来村委会把我们作为被告告到了县法院,理由是未能按照承包方案的规定内容,按时拆除地面附属物。”
但让村民们匪夷所思的是,这一次乐亭县人民法院以诉讼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受理了这起高安庄村村委会诉高建宁等村民一案。    
“我们就不明白,我们本该是原告为什么却成了被告呢?县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们的案子也不给我们一个不受理的说法,而村委会为什么一去告我们就能立上案了?”     
带着村民的疑问,记者来到乐亭镇镇委办公驻地,找到了该镇党委副书记罗德强。    
他向记者表示,对于高安庄村村民坚持的应该是30年承包经营期限而不是10年的说法,他个人认为,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他现在不太好说什么,但可以肯定的是现在还是按照10年为期限签订承包合同,是县里的指示精神,这个精神也是为了服务城区建设规划的需要。    
而当记者询问他是否知晓该村村委会与村民间的民事诉讼一案时,罗副书记直言不讳:“为了早点把地分下去,我们向县里协调,县里又出面让法院受理这个案子……”     直补资金画出328亩土地属性问号    
在采访中,有村民对记者坦言,农民是靠土地生存,而他们执意要延长土地期限,就是因为村里现有的土地已经很少了。
村民们表示,2004年为了支持县里城乡发展的建设,他们接纳了将村里的1000余亩中328亩“征用”给县里的条件。“但目前的情况是,余下的600多亩地,全村人均也就1亩多了,如果还是按照10年为一个期限的话签订承包合同的话,农民的积极性哪还有了?”     
在采访中有一位村民向记者透露了一个鲜为人知的说法,即从2004年开始,他们村里在城区健康路以东有部分土地被县里“征用”且补偿也已到位,但不知为何,直到2009年,他们还会收到中央财政专款下拨的粮食直补与农资直补款。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告诉记者,2004年以前,他所承包的土地亩数为8.5亩,2004年被征用后实际仅剩1.3亩,但在2004年至2009年,他还是会收到原来8.5亩计算的补贴款,五年间累计4000余元。
根据国家规定,粮食直补以及农资直补是为了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和发展粮食生产、弥补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而实行的补贴,原则上是补贴种粮区域的农户。
既然是2004年就已经被征用的土地,理应不再发放补贴,但乐亭县乐亭镇高安庄村的村民为什么直到2009年还会有粮食直补呢?难道乐亭县有套取国家粮直补款之嫌?难道2004年被征用地328亩土地没有进行土地变更就进行了开发建设?这328亩土地运作了什么?是公益设施还是其他?
带着诸多疑问,记者向前文罗德强副书记进行了求证。
他首先肯定了粮食直补与农资直补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被征用的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公益设施和政府办公楼,但至于记者提及的关于被征用的土地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他表示不清楚,记者只能从县有关部门得到答案。
带着未答复的问题,记者又来到乐亭县人民政府,并向该县宣传主管部门说明了来意,希望采访该县分管农业及土地副县长。该县宣传部一位雷姓副部长在认真听取记者的情况反映后,表示关于用地问题,乐亭镇是可以解释清楚的。于是在雷副部长的帮助下,记者对罗德强副书记就此前没有答复的问题,在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办公室进行了二次采访。
罗副书记说,粮食直补款这一环节一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城区健康路以东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可能没有办理土地手续。
《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这种未批先建,不批仍建的做法,此前也有舆论指出,个别政府以城区规划为由,低价从农民手中“拿走”地以后,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其后对土地资源进行拍卖,通过楼盘开发带动地产的升值,进而带动地方财政GDP增长,而整个过程中受利的一方并不是农民。    
高安庄村村民能否如愿得到20年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被征用的328亩土地是政府办公楼所用还是楼盘开发所图?有关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究竟有无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办结用地手续?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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