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字flex 一行三列 折行行民 字第1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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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钟文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负责人黄以诚。
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瑾瑾。
被告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钦。
被告钟文钦。
被告王静。
被告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钦。
被告深圳市申之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钦。
被告成都华正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钦。
被告钟杰。
被告王文佳。
被告深圳市宝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淑英。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通公司)、钟文钦、王静、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浩公司)、深圳市申之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之络公司)、成都华正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元公司)、钟杰、王文佳、深圳市宝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请求:1、判令解除中国银行与华润通公司签订的2013圳中银华额协字第0000828号《授信额度协议》、2013圳中银华借字第00008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判令华润通公司偿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0,000,000元、利息、罚息170,500元(利息、罚息暂计至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钟文钦、王静、德浩公司、申之络公司、华正元公司对华润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确认中国银行对钟杰名下的深圳市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203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确认中国银行对王文佳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星福安阁裙楼309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确认中国银行对宝鹏公司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新鸿花园大亨阁北楼商场201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判令九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日,中国银行与华润通公司签订一份2013圳中银华额协字第0000828号《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为80,000,000元,其中贷款额度30,000,000元,贸易融资额度50,000,000元。《授信额度协议》第八条2款第4项约定:若发生可能影响华润通公司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华润通公司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第十条第1款第4项约定:发生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情况,中国银行认为可能影响华润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或可能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或履约能力而华润通公司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的即构成或视为华润通公司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违约事件。第十条第2款第4、5项约定: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中国银行有权宣布本协议、单项协议或华润通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及保函垫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单项协议、华润通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其他协议。
日,中国银行分别与钟文钦、德浩公司、申之络公司、华某公司各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3圳中银华保字第0000828A号、0000828B号、0000828C号、0000828D号),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钟文钦、德浩公司、申之络公司、华某公司对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日,王静向中国银行出具《同意函》(此《同意函》系中国银行与钟文钦签订的2013圳中银华保字第0000828A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附件1),同意以其与钟文钦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2013圳中银华保字第0000828A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同意函》系由王静委托钟文钦向中国银行出具,王静于日向钟文钦出具《委托书》,委托钟文钦为全权办理为个人或公司提供担保有关手续,代理期限日至日。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于日对上述《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日,中国银行与钟杰签订2013圳中银华抵字第0000828A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钟杰对《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深圳市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203(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18,984,985元。
日,中国银行与王文佳签订2013圳中银华抵字第0000828C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文佳对《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星福安阁裙楼309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6,384,503元。
日,中国银行与宝鹏公司签订2013圳中银华抵字第0000828B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宝鹏公司对《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新鸿花园大亨阁北楼商场201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5,859,005元。
日,中国银行与华润通公司依据《授信额度协议》签订了2013圳中银华借字第00008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润通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30,000,000元,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6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重新定价日与其他分笔提款一并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按月结息,每月20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50%。
日,中国银行向华润通公司放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日至日。
中国银行现主张华润通公司已被多家银行、公司起诉,根据《授信额度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华润通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应视为华润通公司违约,中国银行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归还借款。为证明华润通公司违约事实,中国银行提供了华润通公司作为被告的4宗涉诉案件信息,案号分别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69号、(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550号、(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620号、(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95号,涉诉标的额分别为26,000元、3,912,537.31元、17,500,000元、438,367.95元。
华润通公司按约还款至日,此后未按约还款,尚欠本金30,000,000元和利息、罚息170,500元(利息、罚息暂计至日,此后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利率按在前述利率的基数上上浮50%计算)
判决结果:
本案所涉《授信额度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函》、《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中国银行已按约向华润通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华润通公司应按约还款。
中国银行提供的涉诉信息已证明华润通公司存在《授信额度协议》第十条的约定违约行为即涉入重大诉讼可能影响华润通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此外,在中国银行提起诉讼后华润通公司亦未依约按时偿还本息,且华润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钦去向不明,在此情况下,中国银行有权依约解除合同,要求华润通公司清偿欠款及利息、罚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银行主张华润通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0,000,000元和利息、罚息170,500元(利息、罚息暂计至日,此后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利率按在前述利率的基数上上浮50%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钟文钦、德浩公司、申之络公司、华某公司、王静自愿对华润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对华润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钟杰、王文佳、宝鹏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中国银行对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在各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18,984,985元、6,384,503元、5,859,005元及其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圳中银华额协字第0000828号《授信额度协议》、2013圳中银华借字第00008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利息、罚息人民币170,500元(利息、罚息暂计至日,此后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罚息利率按在前述利率的基数上上浮50%计算);
三、钟文钦、王静、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申之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正元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华润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对钟杰名下的深圳市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203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18,984,985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对王文佳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星福安阁裙楼309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6,384,503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对深圳市宝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新鸿花园大亨阁北楼商场201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5,859,005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九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方永梅
人民陪审员  梁银吐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书记员  何& 莎(兼)
书记员  边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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