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二号nba季后赛电视转播表nba转播

现在国内有哪些台在直播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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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NBA电视转播权销售 NBA电视转播权销售 NBA 联盟的电视转播权销售起源于上世纪 5 0 年代,当时, NBA 联盟把 1 9 5 3 ~ 1 9 5 4 赛季的电视转播权卖给NBC。由于1 9 5 3 ~ 1 9 5 4 赛季的比赛只有1 3 场,所以, NBC 只需付出3 . 9 万美元的代价。但它却使人们第一次通过电视看到NBA 的比赛,并为人们推开了了解NBA 的窗口。在此之后, NBA 联盟的电视转播权销售一直处于缓慢的增长阶段。1 9 6 4 ~ 1 9 6 5 赛季时, NBA 的电视转播权销售首次突破百万元大关, 达到1 5 0 万美元。到1 9 7 5 ~ 1 9 7 6 赛季, NBA 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增长到1 0 5 0 万美元。步入 8 0 年代后,尤其是在 NBA 联盟第 4 任总裁大卫??斯特恩上任之后,NBA 联盟的电视转播权销售获得了质的飞跃。从NBA 电视转播权的国内销售情况来看, 到1 9 8 9 ~ 1 9 9 0赛季时, NBA 把电视转播权卖给了NBC 和T NT 两家电视台, 价格为 2 . 1 8 亿美元, 首次突破亿元大关。 2 0 0 3 年, NBA 与合作1 2 年的美国NBC 广播公司分手后, NBA 的总裁以4 6 亿美元的价格与 ESPN、 (来自: 写 论文网:nba,电视转播合同)ABC 广播公司和 TNT 电视台签约, 同时 NBA 还与AOL 共同开发了一个新的体育频道。 NBA 联盟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程序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授权 授权是NBA 营销电视转播权的前提,此处的授权包括两种: 第一,美国政府的授权。美国政府的授权是指美国国会以法律的形式承认NBA 联盟电 视转播捆绑销售不受反垄断法规的限制, 它体现了美国政府对职业体育的政府扶持; 第二, 劳资授权。NBA 联盟的电视转播权捆绑销售除了获取政府的支持外,还必须征 得各球队老板和球员的一致同意,否则,这一营销策略只能束之高阁。在9 8 劳资大战期间,劳资双方对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策略进行了协商, 并沿袭了传统做法,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写入9 8 劳资协议的第2 8 条款,具体包括许可和不起诉协议。许可协议的内容为:球员工会承认NBA 联盟、 财产公司、 市场扩展公司及球队拥有对 NBA 球员竞赛表演的使用、 宣传及许可权, 即以广播、 电视转播等为手段, 对NBA 球员的竞赛表演进行宣传或传播。不起诉协议的内容为:球员工会代表NBA 球员立誓不会起诉过去、 现在及将来的联盟、 财产公司、 市场扩展公司及球队,同时也不起诉代表球队老板的团体、 办公人员以广播、 电视转播为传播手段,对球员的竞赛表演进行传播,传播的形式包括有线电视、 付费电视、 卫星、盒式磁带、 录音带、 光盘或其他未知的发行物。 NBA 联盟电视转播权的开发 现行的NBA 电视转播权营销包括 3 种, 分别为: 第一种,国际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它是指NBA 联盟把电视转播权出售给其他国家,以获取许可、 转播、 复制品销售等收入的营销方式; 第二种,全国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它是指NBA 联盟电视转播权的捆绑销售,即把全国的转播权出售给相应电视台, 以获取许可、 转播、 复制品销售等收入的营销方式; 第三种, 区域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它是指球队把自己主场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出售给当地电视台, 以获取许可、 转播、 复制品销售等收入的营销方式。虽然NBA 联盟允许球队经营区域性的电视转播权, 但是这种经营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转播的范围不能超过以主场为圆心, 2 5 km 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从上述3 种营销策略的关系来看, 它们充分体现出了“讲究效率,兼顾公平”原则。首先,由于全国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所获取的收入平均分摊给各球队, 因此,它是NBA 球队生存的基础, 即通过吃“大锅饭”而达到温饱;其次,国际性的电视转播营销同全国性的电视转播营销一样,所获取的收入也平摊到各球队。因此,从这种角度来说,国际性的电视转播营销是全国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的延伸。前者主要针对于国外市场的开发,赚取更多的外汇,而后者则针对于美国国内市场的抢占,吸引更多的国内资金到NBA 来。最后,区域性电视转播权营销所获取的收入属球队自己所有,因此,它是全国性和国际性电视转播权营销的补充。其目的是激发球队开发电视转播权的积极性,尽可能减少“搭便车”现象的发生。 NBA 电视转播权的营销范围 “9 8 劳资协议”对电视转播权的营销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从转播比赛的范围来看, NBA 联盟可以把以下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出售: NBA 表演赛。此处的表演赛主要指全明星赛、 麦当劳冠军赛、 新秀表演赛等; 季前赛。NBA 在每个赛季开始前要举行季前赛,它相当于常规赛前的热身赛。其目的是帮助球员在各个方面做好准备, 以便适应漫长、 艰苦的常规赛; 常规赛。它是NBA 电视转播的主体部分; 季后赛。从NBA 联盟现行的赛制来看,季后赛每轮次的安排均是7 场4 胜的淘汰制。由于进入季后赛球队的实力不但强,且实力均衡, 因此, 它通常会吸引全球的关注目光。尤其是每当东西部总决赛来临, 各个国家均会派转播团奔赴美国进行转播, NBA 联盟也会不失时机地大做广告和宣传,并从中赚取尽量多的转播收入; 集锦。NBA 比赛的集锦丰富多样, 我们所常见的集锦有:每一轮比赛的五佳球, 每周比赛的十佳球,每周比的十大灌篮等等。转播 NBA 比赛的电视台有专人制作此类的集锦, 然后通过卫星传送到全球的各个角落,以最快的时间、 最强的感观刺激吸引着众多 NBA 球迷,同时, 也为NBA 联盟带来了丰厚的转播收入; 某场比赛的一部分。它多指我们在电视中所看到的经典回放。因为它具备珍藏价值, 所以也成为NBA 电视转播权营销的内容之一。其次,从转播的时限来看,它主要包括直播和延迟转播: 直播。它指对 NBA 比赛的同步转播, 且是NBA 比赛转播的主体部分。以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为例, 在2 0 0 4 ~ 2 0 0 5 赛季常规赛期间,它每星期要转播4 场NBA 的比赛, 其中至少有3 场是直播; 延迟转播。它是指于比赛结束后, 对NBA 比赛所进行的转播。再以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为例,在2 0 0 4 ~ 2 0 0 5 赛季常规赛期间, 它每星期要延迟转播 1 场 NBA 的比赛,且多数时间安排在星期天的中午。 最后,再从转播权的营销形式来看,它主要包括销售、 许可及开发: 销售。它是指 NBA 联盟把转播NBA 比赛的权利一次性卖给电视台, 以获取相应报酬的营销方式。对NBA 联盟或球队来说,这种营销方式最为简捷, 且不必承担风险。例如, NBA 联盟于 2 0 0 2年以4 6 亿美元的价格把转播NBA 5 个赛季比赛的权利卖给了ESPN 等3 家电视台, 这 3 家电视台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支付4 6 亿美元的责任,不管能否通过转播NBA 比赛赚回所支付的成本; 许可。许可是指NBA 联盟同意NBA 财产公司、 相关公司或其他公司对NBA 比赛进行电视转播的权利,并从中收取许可费用的营销方式; 开发。它是指NBA 联盟研发与电视转播有关的新的转播形式,并从中获取收入的营销方式。 NBA 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实践 目前, NBA 的比赛已经通过电视转播步入世界各角落的千家万户,据NBA 官方资料显示, 1 9 9 8 年NBA的电视转播合同金额高达5 0 亿美元左右。 以2 0 0 4 ~ 2 0 0 5 赛季为例, 来简要介绍 NBA 联盟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实践。 全国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实践 2 0 0 4 ~ 2 0 0 5 赛季期间, 有4 家电视台对全美转播NBA 的比赛,这 4 家电视台分 别是: TNT、 ESPN、 ABC及NBATV。对2 0 0 4 ~ 2 0 0 5 赛季3 0 支球队的电视转播表进行了统计, 结果表明: 3 0 支球队中,全国性转播场次最多的球队是湖人队、 热队及火箭队,均为3 3 场, 而鹰队和猛龙队的全国性转播场次少得可怜,分别只有1 场和 2 场。出现这种悬殊差距的原因在于热队有“ 大鲨鱼”奥尼尔的加盟而倍受关注, 火箭队拥有M- M 组合而受到期待, 而湖人队有科比的存在而受到关注, 尤其是青少年球迷的喜爱。再者,我们从这两年的圣诞大餐中也可以解读到电视选择转播场次的初衷, 2 0 0 3 ~ 2 0 0 4 赛季的圣诞大餐安排的是湖人对火箭, 因为人们想观看两大中锋的对决。2 0 0 4 ~ 2 0 0 5 赛季的圣诞大餐安排的则是湖人对热队,因为人们想知道OK 组合分开后到底哪方更强。 区域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实践 2 0 0 4 ~ 2 0 0 5 赛季期间, 有 2 2 支球队出售了当地电视台的转播权。对于出售了当地电视转播权的球队来说, 它们的转播场次也存在较大差别。当地电视台转播场次最多的是7 6 人队,总共有8 2 场,最少的是灰熊队,只有1 场。再从广播权的营销来看,共有6 支球队出售了广播2 0 0 4 ~ 2 0 0 5 赛季 NBA 比赛的权力, 这6 支球队分别为: 勇士队、 灰熊队、 湖人队、 活塞队、 森林狼队及凯尔特人队。购买了广播权的电台对这些球队的常规赛进行了全程广播, 其中,湖人队广播权营销最为显著,共有2 家广播台购买了广播权,且均是对常规赛进行全程广播。 国际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实践 有 2 1 2 个国家和地区的5 4 3 家电视台转播了 2 0 0 4 ~ 2 0 0 5 赛季的 NBA 比赛。在这2 1 2 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转播2 0 0 4 ~ 2 0 0 5 赛季NBA 比赛的电视台最多, 达到1 7 家, 这 1 7 家电视台分别是:中央电视台第2 和第 5 频道、 北京电视台、 上海电视台、 湖北电视台、 广东电视台、 辽宁电视台、 山东电视台、 四川电视台、 陕西电视台、 福 建电视台、 河北电视台、 天津电视台、 浙江电视台、 安徽电视台、 Star Sports 及AFRTS。 以我国中央电视台为例。中央电视台转播NBA 的比赛开始于 1 9 8 9 年, 当时NBA 的总裁大卫??斯特恩亲自来华推销NBA,并与中央电视台达成了如下协议:从1 9 9 0 年开始, NBA 把1 场比赛压缩成1 h 的录像带, 再配上音乐, 免费寄给中央电视台。此后, NBA 联盟一直免费为中央电视台提供节目内容及信号, 甚至出资请中央电视台的转播小组到美国进行全明星赛和总决赛的现场直播。作为回报, NBA 和中央电视台对节目播放期间的广告收益进行了三七分成。这个比例随着NBA 在中国市场的不断升温而调整,由最初的三七分成上升到四六分成最后达到了五五分成。到了 2 0 0 2 ~ 2 0 0 3 赛季, 转播NBA 比赛的中国电视台已经达到 1 4 家, 其中也包括中央电视台。NBA 除了从转播中得到转播权费外,还得到转播期间的广告分成。CCTV5 转播 2 0 0 4 ~ 2 0 0 5赛季NBA 比赛的场次达到每周 4 场, NBA 和中央电视台对节目播放期间的广告收益作五五分成,另外,中央电视台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转播权费。篇二:关于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内容提要】采用文献资料、实证考察等方法,对体育竞赛与电视转播权的关系进行了法律、经济、社会的多维考察,旨在研究体育法制的发展情况,提出有关法律与政策的思考和建议。研究表明: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赛事主办者与参赛组织者是一种信托关系;运动员和其他协助人的创造性劳动应得到保护;可以考虑以单行法的形式确定其无形财产权形态;电视转播权经营应进行多极产业化运作,打破垄断局面。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性障碍。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 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1] 赵淑萍,王银桩.美国电视纵横.华文出版社,1999:18. [2] 温源.奥运大商机——2008奥运会全接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 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体育学刊,. [5] 吴汉东.财产权客体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法商研究,~5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篇三:NBA广告合同 篇一:nba中的好合同 yoon s. byun/the boston globe/getty images nba中的好合同 在新的劳资协议下,球员合同开始成为一支球队好坏最关键的因素之一 by bill simmons on march 1, 2013 当我得知萨克拉门托国王最近被估价5.25亿美元的时候,我实在忍不住为那30位球队老板起立鼓掌。 干得漂亮亲!干得太漂亮了! 2011年的停摆危机还历历在目,老板们一哭二闹三上吊,哭诉着他们的经济体系完全崩溃了,哭诉着他们所有人都亏损,哭诉着他们无法继续支撑球队,哭诉着他们需要控制球员的薪水等等等等。我们竟然信了,全都信了。 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老板们知道在这个数字时代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是一块大蛋糕;他们知道电视信号正在普及,这样他们在espn2016年合同到期后可以与另三家频道一起分一杯羹;他们有着职业体育中最有影响力的一干球星,还有众多赞助商跟在屁股后面;而且他们知道只要改善他们的支出,球队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升值。 就像那些说着自己考砸的学霸一样,球队老板们也开始自贬。他们通过一些财政手段让人们相信他们亏了好多钱,并且假装那些有钱人不想接手他们的球队。事实上呢,再没有什么投资手段比买一支nba球队更好了,他们从不会贬值;而且如果你是个亿万富翁的话你不需要投很多钱进去——大概1.5亿就能成为大股东;你每年可以在球场边看41次球,挺着啤酒肚走来走去都无所谓;你可以坐着私人飞机与其他球队老板会面,看看那些高富帅混得怎么样;而且你随时可以出手,当然你不会这么做,因为拥有一支球队是至尊高富帅的象征,嘛如果你有一支对的球队的话。 这就是停摆意义的所在,联盟希望所有30支球队都能有价值,他们希望能够让诸如孟菲斯或者明尼苏达能像尼克斯或者快船一样容易出手。如果不修改奢侈税,如果不下降工资帽,如果不缩短合同长度,如果没有更好的收益共享,nba便无法生存(至少他们是这么说的)。但就算快船的价值“被缩水”了一半,就算尼克斯“被估算”到11亿,nba还是会找其他反面教材,因为,他们只想让我们相信nba有麻烦了。 停摆时间越长,我们越相信他们。那段时间内,球员工会由比利-亨特领衔,而此君把六月份便商定好的协议来来回回又商谈了六个月。说他没把球员利益放在第一位还算是轻的,你知道么,他完全是希望他的家人能或得更多的利益。擦擦擦擦擦,给老板50%的收益,更短的合同以及一下子加重的奢侈税?他几乎榨干了球员所有的利益。 当一切完结之后,nba重设了薪金结构,而这一切只花了他们16场常规赛的代价。你猜谁马上就注意到了?那些很聪明的人。一些老板甚至在停摆之前便买进了76人,勇士以及活塞,为什么?因为他们预测到了结果。停摆之后灰熊以及黄蜂也马上出手了,现在有两家在争夺国王,而一旦出手后,可能会有人用过高的价格购入森林狼。现在买nba就像买房一样——管你什么结构,管你什么地段,买了就会升值。 然而这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由于加重了奢侈税的判罚尺度,联盟已经改变了一支球队的组成方式。就在这个赛季,已经有两支强队迫于薪金压力拆散了球队的阵容。雷霆交易哈登是因为他们无法承受哈登的下一份合同,灰熊交易盖伊是因为他们无法承受盖伊的这一份合同。先不论你对这两笔交易的看法——个人来说我讨厌哈登的交易,不过觉得盖伊的交易还ok——至少这两笔交易是前无古人的。 1992年交易截止日前奥克兰因为财政原因将何塞-坎塞柯交易到了德克萨斯(译注:mlb),当时皮特-加蒙斯称之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刻,甚至称它为新棒球时代的开启——一支争冠者为了长期利益而抛弃了现有资产。他是正确的,几年后,类似的交易充斥整个联盟。这似乎就是nba的未来。更少的薪金空间意味着犯错的机会更少了——而这正是nba的问题——基于这个原因,球员们会更关注自己的合同大小,因为在简历上,他所赚的美元数与他的数据单没什么区别。 押宝押错人是件很糟糕的事情,魔术球迷深有;完全不押宝也是件很糟糕的事情,错过钱德勒的小牛球迷深有体会。现在,一切问题都在于你花多少钱,签下谁,合同多长。曾经那个只需要选好秀签对人就行的天真浪漫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这得感谢比利-亨特在停摆时期卧的一手好底,正所谓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嘛嘛,我曾经每年都会在三月写一篇好合同坏合同的文章,今年?球员合同太重要了, 要写的实在太多。这篇文章我试着写了些优质合同,而这些合同能被分位五类。 第一类:仍在新秀合同的乐透秀 凯利-欧文到2014年的总薪金为1140万,而骑士可以执行球队选项接下来两年付给他1720万,这是怎样的低薪高能毋须多言。摆烂,选对人,付新秀合同。这类球员就不提了,毕竟没啥好说的。 第二类:仍在原队中的首轮非乐透 类似于肯尼斯-“半兽半人”-法理德(4年860万);艾弗里-“如果我没入选一防我就毁灭世界”-布拉德利(3年770万);吉米-“快点用卢尔邓交易加索尔吧”-巴特勒(4年760万);拉里-“有我一切都好”-桑德斯(3年930万);埃里克-“爵士不交易我哭去吧”-布雷德索(3年800万);费森图斯-“比德林斯加博古特比我贵十倍却没我好用”-艾泽里的合同真是太好了,分析这类合同也没啥技术含量。 第三类:到期合同 不好意思,加瑞特-杰克(559万),大卫西(1000万),jj-雷迪克(600万),jr-史密斯(280万),科里-布鲁尔(320万),马特-巴恩斯(123万),麦克-邓利维(380万),保罗-米尔萨普(860万),jj-希克森(400万)以及其他各位即将到期的合同——你们四个月后合同就到期了,而你们下一份合同很有可能会溢价。嘛,你不算,尼克-佩科维奇(480万)。 第四类:下赛季开始生效的新秀合同后的大合同 举几个例子,伊巴卡(4年4900万),泰-劳森(4年4800万),霍利迪以及库里(4年4400万)。这些合同在十月份看上去还有些冒险,不过过去的半个赛季他们证明了这些合同完全是物超所值的。当然,给新秀一份大合同也是会把自己套牢的,随手甩个链接,友情提示,奇才球迷就别点了。 第五类:那些物超所值的合同们 这是我最喜欢的一类,以下出现的球队名字都值得表扬。他们要么(a)低价从自由市场签下球员,(b)交易得到了仍处于新秀合同的年轻人,(c)用低价续约了队中球员,(d)说服老将接受降薪,(e)说服勒布朗-詹姆斯为自己打球(f)二轮淘到宝。(这也是在现今如此苛刻的奢侈税条约下最能帮助到球队的一项了) 在悉数这些球员之前,我们现在看看那些球员获得了参与奖。 卡洛斯-德尔菲诺(火箭):2年600万 他一直是一名不错的侧翼(2013年三分命中率39%),不过去年却没人要他。然后,书呆子猫王登场了,他一边用低价拿下德尔菲诺一边yy道,虽然可能有点疯狂,不过多囤点货总有用的,以后讲不定可以把他打包换一个明星或者乐透什么的。其实每年八月自由市场上总会有些德尔菲诺在,所以那些七月份就花大价钱锁定同样类型球员的经理们脑子里都有坑么。 (译注:dork elvis,是西蒙斯和大量美国球迷对火箭经理莫雷的习惯称呼。dork指莫雷名校毕业,善于玩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而猫王则是瘦弱版的莫雷。) 马辛-戈塔特(太阳):2年1500万 罗宾-洛佩兹(黄蜂):3年1540万乍一看戈塔特的合同好便宜啊。。。不过,看着他每场30分钟漫不经心地拿下11分8板,看着他场上总是带着一副像是在说“嗨哥们要是比赛中能喝啤酒该多好啊”的傻笑,再看看计分板上球队被屠了20分。。。嗯,好像没怎么被低估。与此同时,洛佩兹的天终于亮了,他终于可以不用活在他哥哥的阴影下了。虽然戈塔特在另一支球队可能会更好1,但现在可能500万的洛佩兹比750万的戈塔特更实用 1根据每100回合失分来看,戈塔特在场时太阳的防守更糟,这符合球迷的感觉(他这赛季总是吊儿郎当的)。同时,黄蜂在洛佩兹在场时防守哟啊更好,这也符合球迷的映像。当然,这项数据并不一定失分有用,毕竟数据也是会骗人的。比如说,考特尼-李是一名很好的防守球员(相信我,我每场凯尔特人球都看),但是当他在场时凯尔特人每100回合多丢2.4分。这是他的错,还是运气不好,因为他在场时总是和巴博萨,特里,萨林格以及(你没看错)隆多在一起?我选后者。 凯尔-辛格勒(活塞):3年313万我喜欢这孩子,不过我却说不准他的未来。要么会被乔-杜马斯给一份超级大合同然后瞬间堕落(看看杰雷布科),要么他未来某一天会去马刺然后命中许多关键球,所有人都惊呼,“妈的他们又做到了!”现在是命运之轮转动的时刻。 凯尔-洛瑞(猛龙):2年1200万 纸面上来看这个价格很划算,不过请记住两点(a)灰熊以及火箭都放弃过他(b)猛龙曾想交易他而不是卡尔德隆。换句话说:他不招人喜欢。我本以为交易卡尔德隆之后他的数据会猛增,然而他却打出了最差的一个月。很奇怪,或许他不算底薪高能? 文斯-卡特(小牛):2年630万2 他让所有人大吃一惊,在小牛转型为了一名功能型球员。我曾希望步行者或者公牛能在交易截止日前把他弄来,这样可以让东部更有趣些。你敢相信卡特会在nba呆的比麦迪长么?没想到吧,不是么? 2 总有一天我会写一篇卡特超越伯德的文章,不过现在还不到时候。 兰斯-斯蒂文斯(步行者):2年190万 等等。。兰斯-斯蒂文斯????我知道,我也不敢相信。由于格兰杰的受伤,斯蒂文斯站了出来成为了步行者的防守大闸兼跳跳男兼万金油。当希尔,乔治,韦斯特,希伯特同时在场时他们有多好?对比一下你就知道,下面是五组组合每100分钟得失分以及每分钟得失分的对比: 希尔-乔治-斯蒂文斯-韦斯特-希伯特:877分钟,+240,得1.10,失0.96 威少-赛弗罗莎-杜兰特-伊巴卡-帕金斯:852.4分钟,+147,得1.10,失1.01 查尔莫斯-韦德-詹姆斯-波什-哈斯勒姆:445分钟,+120,得1.14,失1.01 帕克-格林-莱纳德-斯普利特-邓肯:222.8分钟,+104,得1.08,失0.85 保罗-格林-巴特勒-格里芬-乔丹:512.9分钟,得1.13,失1.06 (所以没错,兰斯-斯蒂文斯!!!!!) 卢克-巴莫特(雄鹿):3年1380万 喜欢看这孩子打球,喜欢听着对方解说员咬牙切齿地喊出他的名字。这一切得归功于雄鹿经历约翰-哈蒙德3:他签了三个烂合同(古登/萨尔蒙斯/马盖蒂)不过他现在已经摆脱其中两个了,他在最适合的时间摆脱了博古特的烂合同(抱歉勇士),他四年内选了三个好球员(10顺位詹宁斯,15顺位桑德斯,14顺位汉森)并且聪明的在2011年将10号选秀权(弗神)向下交易到了19顺位(哈里斯)顺便处理掉了萨尔蒙斯的合同。看看现在的阵容,他们除了埃利斯4(这个夏天或许就能处理掉)以及古登(特赦对象之一)之外没有一个球员拿着过高的薪水。看看今夏哈蒙德四两拨千斤,打压了詹宁斯下一份合同的价值——这正是黄蜂需要对戈登做的(他们没这么做),稍后再细说。 3你或许还记得我几年前应征雄鹿的总经理,当时看到有些球迷拥护我时想到老天啊这些球迷真可怜。不过现在他们有一个好经理了。 4即使交易得到雷迪克之后,密尔沃基每场还是狠草艾里斯,很多人不解,我是这么认为的:他们想要提高埃利斯的数据/价值这样他夏天有可能会跳出合同。什么蒙塔你要离开我们了?擦太可惜了!我们送你去机场吧。。。没事没事我们一定要确保你登上飞机,我们坚持。 莱恩-安德森(黄蜂):4年3400万 我一直不清楚为什么魔术会认为联盟中最好的射手之一会不符合他们的重建体系,而且价格那么实惠。嗯,往好的一面看。。没有好的一面。托比亚斯-哈里斯(魔术):4年925万 我还记得11月份的时候我看雄鹿和凯尔特人的比赛,20岁的哈里斯大出风头,然后我就在想,这货特么是谁?那个萨克拉门托/密尔沃基/夏洛特的交易不是三输么?结果这是他这个赛季最好的一场比赛——斯凯尔斯12月份把他打入冷宫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不过他在雷迪克的交易中来到了魔术,24小时候魔术给了他原来霍华德的球衣号码,潜力可见一斑。 以赛亚-托马斯(国王):2年165万 没让他入选是因为他的数据一直漂浮不定。我可以把他定义为烂球队刷出的好数据,嘛,其实国王的所有球员我都是这么认为的。 贾里德-杜德利(太阳):3年1275万 每个夏天以及每个2月,一些聪明球队(火箭,小牛,马刺以及雷霆)总会问价杜德利,被问了九九八十一回之后,太阳开始自我感觉良好了,“我们一定有块宝,那么多球队想要他!”所以某种意义上,杜德利被高估了——虽然杜德利在乐透球队打球就像李安去当低成本电影的副导演一样。杜德利个性鲜明,他能成为一支强队中的第七人,为他们提供精湛的射术/活力/化学反应/撞胸/挥毛巾/拥抱——这是他的命运,这将一直是他的命运,而在未来这一定会发生的。不过你永远不能低估一些强队抢人的心,每当他们想要某名球员时,他们总会把他的价格炒上去。 现在开始倒数,2012-13赛季最好的16大合同 16 乔金-诺阿(公牛):4年5050万 还记得他那场史诗话的20+20+10的比赛么!这么说吧:他2013年的工资(1105万)比内内低,比博古特低,比奥卡福低,远远比霍华德低,与乔丹麦基差不多,只比帕金斯高那么300万。他几乎锁定了2013年比尔-兰比尔奖,而只要韦德不会再弄残一个凯尔特人球员,他的公牛是我凯最不想遇见的对手。 15 丹尼-格林(马刺):3年1130万 灰熊交易盖伊这个交易吧很奇怪,虽说用1美元换了50美分,但是貌似没什么比这个更和谐的交易了,完全没有吐槽点啊。我是这么想的,灰熊肯定要交易盖伊,多伦多也誓要拿下盖伊,两厢情愿。用盖伊换来普林斯(身价为盖伊的40%)以及戴维斯这么一名年轻篮板手,灰熊开始以加索尔,兰多夫以及康利为核心,身边配备一群能防能射价格低的球员。我喜欢这个策略,原因在此:联盟最不缺的就是会防守会三分的球员了,文章上面已经提了好多类似的球员,他们永不缺货。 而如果你有一个加强版的角色球员——长臂防守+底角三分+快下——则再好不过了。在理查德-杰弗森沉沦之后,马刺意识到除了帕克邓肯以及吉诺比利外,他们不需要再给其他任何人上千万的合同,于是他们试图在选秀(莱纳德)以及自由市场5(格林)上淘宝,两发两中。或许灰熊认为市场上有足够的格林,认为盖伊所能提供的(40%命中率,30%三分命中率)与过了巅峰期的普林斯所提供的相差无几,甚至两三个三分命中率三成六以上的角色球员都能做到盖伊做的事情。这是不是意味着那些聪明球队加上灰熊(五支精打细算的球队)认为不该给非全明星的侧翼球员太大的合同?我想是这样的。篇二:nba why do we play? we play for jumpers, passers and shooters. we play for driveway one-on-ones. playground heroes. the clutch nets.we play for ballers. shot callers. game changers . life changers. we play for the east side, west side, north side and south side. for breaking through. breaking barriers, and paradigms. we play for chasing the dream. on and off the court. 我们为什么打球? 是为了暴扣 妙传 还有投篮 是为了野球场的斗牛 成为平民英雄 担当市井中的关键先生 是为了成为球员 或者教练 改变比赛的人 改变命运的人 我们为东部而战 西部 南方 还有北半球 (译者注:通过画面可以看出这里指的是比东西部更大的两个概念,一个是美国南方的城市,一个是指的半球) 是为了打出一部华丽戏剧 一部悬疑剧 甚至是喜剧 是为了王者归来 力挽狂澜 并且回馈大众 是为了刺破沉默 冲破壁垒 打破定势 我们为了追逐梦想 场内场外的喜怒哀乐 我们为了这些而打球 不顾一切篇三:向nba学营销 向nba学营销 曾朝晖 经过近60年的发展,nba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体育运动组织之一,不仅在篮球技术上领导全球,同时也创造了惊人的商业效益,上赛季的总收入就接近30亿美元。nba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离不开其先进的商业理念和深厚的营销功底。解剖nba,我们看到了一部运作成熟的现代化商业机器,流水作业般制造出轰动市场的产品。 商业开发策略 从1946年创立开始, nba从一无所有变成现在世界上最赚钱的职业联赛之一,成为各种体育联赛效仿的成功典范。在60年历史中,nba用前30年做联赛水平的培养和商业运作的内部基础;后30多年将其推向市场,推向世界。 nba开始的时候,就像是一个自娱自乐的业余联赛,没有什么影响。直到1953-54赛季,电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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