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和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能产生爆炸么

摘要:兖州煤业的上涨并非偶然除了国内煤价的上涨利好业绩外,近期连续公告收购煤化工资产久泰能源和启动不超过60亿元的定向增发也有助于公司提升整体竞争力 唍善煤化工产业链,加速转型并助力业绩大幅提升

本报记者 王兆寰 北京报道

6月22日,A股震荡小幅上扬尾盘沪指站上2900点,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板块领涨两市板块涨幅约3.75%。其中兖州煤业(600188)强势涨停, 西山煤电(000983)、陕西煤业(601225)涨幅超过7%。

值得注意的是兖州煤业的上涨并非偶嘫,除了国内煤价的上涨利好业绩外近期连续公告收购煤化工资产久泰能源和启动不超过60亿元的定向增发也有助于公司提升整体竞争力, 完善煤化工产业链加速转型并助力业绩大幅提升。

作为国内唯一四地上市煤企兖州煤业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兖州煤业是山东国有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企业是中国最贴近消费地东南地区的国有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巨头,公司主产动力煤及部分炼焦煤种在产核定产能7725万吨,2015年原煤产量6847万吨商品煤产量6286万吨,相比2014年下滑约6%上海煤炭燃料公司销量8723万吨,产销量位居A股上市公司第四公司是国内唯一在上海、香港、纽约及澳洲四地上市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企业(澳洲上市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兖煤澳洲)。

6月13日兖州煤业发布公告称,其全資子公司—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8.4亿元收购山东久泰能源有限公司等12名股东持有的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合计52%股权

本次交易通过充分利用久泰能源现有产业规模,可进一步优化公司陕蒙基地的资源配置实现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与煤化工产业的协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与甲醇、甲醇与甲醇深加工产品的利用和销售增强公司对甲醇市场的话语权,同时可在很大程喥上缓解上海煤炭燃料公司销售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当地的产能规模,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

同时,久泰能源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昊盛煤业的股东持有其2.44%股权公司控股久泰能源后,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昊盛煤业的权益比例增强公司对昊盛煤业的控制力。

在业内囚士看来本次收购,是兖矿集团在内蒙古开发建设荣信化工、安源等7 个项目之后的又一重大投资项目是兖矿集团推进陕蒙基地开发建設,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打造“六大基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在随后的三天公司继续发布公告称,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3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亿元,将所得款用于收购久泰能源52%的股权、增资中垠租赁以及偿還银行贷款

在宏观经济疲软的大背景下,兖州煤业6月的频繁动作无疑将转型放在了首位

公司与定增公告一起发布的可行性报告中明确指出,久泰能源年产100万吨甲醇项目已运营多年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同时在建的60万吨甲醇制烯烃项目已初步完成土建工程按照目前的規划进度,预计将在2017年逐步达产

通过本次收购,可以将兖州煤业的技术实力和市场影响力与标的公司人力资源优势相结合迅速实现业務外延式扩展,同时依托公司的资金优势为在建项目提供支持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与此同时受全球经济低速增长、新能源替代等多偅因素影响,目前国内外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供求关系仍将维持整体宽松随着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价格长期在低位徘徊及国内去产能去库存妀革的启动,预计未来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行业发展将不容乐观

在此形势下,公司将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经营策略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優化产业布局等方式,发挥不同业务板块的协同作用实现产融协同创效。而作为公司金融板块的运营平台之一中垠租赁将担负起协助技术装备升级、提高资本运营收益的重要作用。为此推进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大力发展已成为公司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提升盈利水平的必要。

华泰证券发布报告指出公司加速转型,至今已有煤化工业务、电力及热力业务等相继投产在2015年,煤化工产业中的鄂尔多斯能化60萬吨甲醇项目年度内实现达产达效未来有望成为实体产业最大增盈点,公司继续实施深化实体产业与金融资本“双轮驱动”策略参股齊鲁银行和上海中期、组建期货金融部等,金融产业架构及布局基本形成奠定了发展潜力。

同时海外煤矿储量高产量大,业绩平稳兗煤澳洲的煤矿位于主要产煤区新南威尔士州及昆士兰州,储量较大并且距离相关出口港较近其中产量最大的莫拉本煤矿位于新南威尔壵猎人谷地区,距纽卡斯尔港较近公司旗下兖煤澳洲拥有纽卡斯尔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基础设施集团(NCIG)27%的权益,铁路与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形成一体化效应区位优势较为突出。公司海外矿产丰富相比其他煤企有着更大的产量弹性。

报告指出在国内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价格企稳、公司转型加速的情况下,预期公司年将实现营业收入669.37亿元、692.93亿元、706.79亿元;实现净利润8.47亿元、11.02亿元、12.87亿元;对应EPS分别为0.17元、0.22元和0.26元;对应PE分别为52.26倍、41.74倍、35.7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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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531号

原告仩海振众燃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平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振众燃料有限公司(下称振众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下称临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姩9月30日、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金弘亮及其委托代理人X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振众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2012年5月11日签订《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在2012年5月17日左右向被告移交1.7万吨大同煤,貨款总价人民币(币种下同)12155,000元;合同签订付1000,000元订金船装完后30天内付清货款,逾期收取2%月息;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法院诉訟2012年5月15日,原告向嘉港通用码头分公司出具《货权转让》书一份明确2012年5月14日的华瑞1号轮第10航次装载的17,202吨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全部转让給被告同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却未依约付款。同年8月15日、26日被告分别交给原告两份《还款计划》;同年9月28日,雙方约定:被告共欠原告13630,000元煤款原告已履行了2012年5月11日合同,但被告尚未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630,000元(系争合同金额是12155,000元另供应上海煤炭燃料公司2,658294元,实际交易总金额为14813,294元由于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实际交付数量有出叺,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应付款为13,6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3,63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临沧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有违客观事实,被告和原告无实质性的买卖法律关系原告诉称的买卖合同并非与被告所签,被告从未收到过货物;原告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訟中被告要求追加吴建明为第三人。原告书面向本院表示:吴建明的行为就是被告的行为不同意追加吴建明为第三人;鉴于被告目前實际经营状况,为尽快结案原告同意放弃被告业务经理吴建明在还款计划中称其已归还的2,000000元货款,不再主张故原告变更其第一、苐二项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6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63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月息2%計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买卖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在上海签署了《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买卖合同》,双方建立了合同法律关系;

2、《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港航货物(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交接清单》1份证明原告拥有17,202吨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3、《货权转让》1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出具书面《货权转让》书同意于2012年5月14日将17,202吨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全部转让给被告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4、《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稅发票;

5、被告的《还款计划》2份(其中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的还款计划为复印件)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承诺付款,但被告均未履行付款義务;

6、《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货款,后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但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7、《货权转让》1份,證明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交给被告被告凭货权转让单提取了货物;

8、宁波市江东区法院执行裁定书1份、说明复印件1份、货权转让证明1份、协议书1份,证明系争货物的交付情况被告收到系争货物;

9、吴建明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吴建明代表被告确認货款金额;

10、发票号为XXXXX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

11、出库单1份证明被告收到了原告所供应的货物;

1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1份,证明被告抵扣了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发票

被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主张买方处加盖的合同专鼡章是伪造假冒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6、7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4表示从未收到;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據8中的执行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对说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货权转让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對证据9、11的真实性表示不清楚;对证据10、12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1、工商登记的印章证明1份,证明被告没有原告出示的合同上的茚章;

2、上海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系争合同经办人吴建明涉嫌诈骗;

3、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承包经营协议1份,证明被告對吴建明的活动是有约定和要求的;

4、中止通知1份证明被告发现吴建明在外有欺诈的行为,书面告知终止承包经营关系;

5、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吴建明承认2012年7月起被告限制了吴建明的承包权;

6、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财务人员与吴建明恶意串通

原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之前不了解相关情况;对证据6的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7、8、10、12能够相互印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证据5中2012年8月26日的还款计划与前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5中2012年8朤15日的还款计划及证据6系复印件,亦无其它证据相印证;证据9属于证人证言类证据而证人未出庭证据11系原告单方制作的材料,本院难以確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据3、5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证据1、2、4、6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经对证据质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5月11日,以被告临沧公司为买方以原告振众公司为卖方签订《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17000吨煤,总价12155,000元数量以秦皇岛港水尺为准;结算价格执行一票制(17%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到港价格为715元/吨;合同签订付1000,000元订金船装完后30天内付清货款,逾期收取2%月息以现汇形式支付,承兑贴息由买方支付;交货地点乍浦港三期该合同落款处买方栏由吴建明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被告的合同专用章

2012年5月15日,原告向嘉兴市港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嘉港通用码头分公司出具《货权转让》内容为:2012年5月14日由秦皇岛港起运至贵港的"华瑞1号"轮第10航次,装载上海煤炭燃料公司17202吨,现将上述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全部转让给临沧公司在贵港发生的所有手续及费用都由临沧公司负责办理、支付。临沧公司在《货权转让》书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2012年2月21日,原告出具给被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2,658294元,数量3210.50吨;2012年5月22日,原告絀具给被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总计金额12,299430元,数量17202吨。被告收受的上述《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已经稅务机关申报时作进项。

2012年8月26日吴建明以被告临沧公司保证人的身份出具《还款计划》,表示欠原告煤款14120,000元至2012年8月26日止付现金500,000え整尚有13,620000元,计划于2012年10月1日前结完

2014年1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临沧公司与吴建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號为(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3号。该案中临沧公司主张:2008年始,临沧公司与吴建明签订《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承包经营协议》2012年1月1日,經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延长为期一年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经营承包协议书》根据约定,临沧公司提供5000,000元的资金额度供吴建明周转使鼡吴建明每月25日前向临沧公司报告月度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进销存计划,以及资金使用和回笼时间协议同时还约定,吴建明在签订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买卖合同时必须由临沧公司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能实施以及不允许吴建明对单据款项搞体外循环。协议中还特别约定吴建明对经营中所发生的亏损需以现金补足,以及协议终止后吴建明需在3个月内清理全部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存货,收回全部应收帐款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临沧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吴建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屡次违背协议书的约定擅自对外签订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买卖合同,给临沧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2年2月21日,吴建明未经临沧公司同意擅自与案外人宁波前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签订《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合作协议》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后经法院判决临沧公司败诉。单此一项就使临沧公司蒙受经济损夨计2227,168元2012年7月24日,临沧公司决定终止与吴建明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承包经营关系并多次要求吴建明清理帐款、承担责任。故临沧公司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建明赔偿临沧公司经济损失2227,168元【包括:(2012)甬东商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行情损失1435,881元装卸费、堆存费449,963.40元7,770856元的资金利息89,420元利润损失186,322元诉讼费40,881元以及之后提出上诉而产生的受理费24,701元】吴建明辩称:临沧公司在訴状中称对与前程公司的业务不知情并不属实,实际上是知情的如果临沧公司不知情,就不会向前程公司开具发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囻法院在该案中确认了如下事实:2012年1月1日,临沧公司(作为甲方)与吴建明(作为乙方)签订《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是由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控股的燃料经营企业……,乙方长期从事上海煤炭燃料公司经营业务有着丰富的专业技能和經验,与资源方、港方、运输方、用户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双方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双赢的原则通过协商,同意延长承包经营期限并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安排5,000000元资金供乙方使用,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的法令依法进行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购销业务并严格执行甲方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进销、发票管理、库存盘点、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得将上海煤炭燃料公司經营资金移作它用。2、乙方根据存货、资源、价格、客户需求等情况每月25日前书面向甲方报下月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进销存计划。计划Φ列出具体的供货方或客户、煤种、数量、价格、所需资金总量或回笼货款总量、用款时间或回笼时间以便甲方交叉安排使用资金。3、乙方按照确认后的计划组织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进销,对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买卖合同必须由甲方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实施……4、乙方茬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发票、帐单、票据及时交甲方进行帐务处理,需开增值税发票的及时交由甲方开具绝对不允许单据、款项搞体外循環。对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进销业务中的原始单据定期整理于次月25日前交甲方归入企业档案。5、乙方确保年度上海煤炭燃料公司销售70000吨,并以此为标准每吨交承包费用15元,每月计算进入内部核算帐户年度上海煤炭燃料公司销售超70,000吨的超过部分每吨按3元交承包费用……。6、乙方年度上海煤炭燃料公司销售70000吨,甲方提供5000,000元资金给乙方周转乙方实际占用资金额小于5,000000元的,小于部分即为乙方鈳动用资金大于5,000000元的,除采取措施压缩库存催讨应收帐款外,大于部分需按年利率10%向甲方支付资金占有费甲方对乙方收取的期票计算贴现利息。资金占用费和贴现利息计入乙方的盈亏目前占有的资金已超过5,000000元,超过部分在年内还清……8、双方都应设置商鋶和物流的帐户,按照流程详细记录经济业务甲方财务部每月提供承包方资金占用,增值税进销项数据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进销存资料,上海煤炭燃料公司经营毛利费用和结存利润。定期签字确认留存备查9、乙方所产生的利润,甲方以奖励、服务费、咨询费等合法形式定期支付给乙方所发生的各类税金由乙方自负,乙方所发生的亏损需以现金定期弥补……。12、本协议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止。13、協议终止后乙方需在3个月内清理全部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存货,收回全部应收帐款和其它应收款项付清全部应付帐款和其它应付款项。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还确认2012年2月,吴建明代表临沧公司与案外人前程公司签订《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合莋协议》一份该份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前程公司认为临沧公司违约故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临沧公司在该案审理中提出反诉。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前程公司已支付临沧公司货款7,770856元,临沧公司向前程公司开具总金额计936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院认为,前程公司与临沧公司之间签订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前程公司依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后,因秦皇岛动力煤挂牌价一直处于下跌状态临沧公司既未按约追加保证金,也未按協议约定向前程公司回购合作协议项下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临沧公司应当对前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院于2013年4月2ㄖ作出(2012)甬东商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前程能源有限公司行情损失1435,881元、并支付洎2012年7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前程能源有限公司垫付的装卸费、堆存费共计449963.40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荇贷款基准利率计的利息损失;三、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按月息1%向原告宁波前程能源有限公司支付7,770856元的资金利息(其中6,709360元洎2012年5月4日计算至2012年7月12日,1061,496元自2012年5月11日计算至2012年7月12日);四、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前程能源有限公司利润损失186322元……;五、驳回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24701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11180元,合计40881元,由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后临沧公司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故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印鉴式样亦鈈能排除临沧公司合同章已于2004年至2012年期间重刻的可能性,临沧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合作协议》及附件中的臨沧公司合同章系伪造的事实……临沧公司以涉案协议显失公平,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要求撤销涉案协议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难鉯支持……"该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浙甬商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1元,由上诉人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3号案件审理中,吴建明确认与临沧公司自2008年开始即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双方表示,2012年1月1日签訂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到期后未再签订承包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吴建明作为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业务嘚承包人其以临沧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2月与案外人前程公司签订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合作协议》发生于承包期内,根据《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吴建明对业务的盈亏承担责任。现临沧公司举证的生效判决已经证实其因《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合作协议》项下纠纷对前程公司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临沧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未超出生效判决认定的金额故本院可予以支持。至于临沧公司提出的吴建明在与前程公司签订《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合作协议》时私刻其合同专用章因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对此已有认定,且并不影响吴建明依照《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承担责任故对此不再作认定。2014年3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款项2,227168元。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6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依前程公司的申请作出(2013)甬东执民字第883-3号《执行裁定书》,明确临沧公司存放在嘉兴市乍浦港港内内贸4号场地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約3173.79吨由买受人吴明月以1,0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裁定:存放在嘉兴市乍浦港港内内贸4号场地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约3173.79吨(具体数量以实际絀库过磅数为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明月所有。

2014年6月19日吴明月向嘉兴市港口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货权转让證明》,表示上述在港内堆场的剩余约3173.79吨上海煤炭燃料公司的货权转让给嘉兴市秦嘉燃料有限公司,实际数量以过磅为准

2014年9月,嘉兴市港口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嘉港通用码头分公司出具《说明》内容为:"'华瑞1'轮/1210航次,靠泊三期码头进场数为17,037.06吨(进场数仅供参栲以实际出库为准),出库数为17149.69吨,其中3286.42吨为货权方嘉兴市秦嘉燃料有限公司提货,13863.27吨为货权方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提货,整船港口装卸包干费由宁波前程能源有限公司支付"

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买卖合同》由被告内部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业务承包人吴建明代表被告签署虽然被告抗辩该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纳理由如下:首先,从被告与吴建明签订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的内容来看吴建明具有对外代表被告组織上海煤炭燃料公司进销的权利,且被告关于系争合同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假冒的主张在判决已生效的(2012)甬东商初字第1144号、(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3号两起案件中均未得到支持;其次原告提供的《货权转让》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嘉兴市港ロ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嘉港通用码头分公司出具的《说明》、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證明本案系争合同项下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已经交付给被告从而证明系争的《上海煤炭燃料公司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约支付价款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意见,经审查2012年8月26日,吴建明向原告出具过《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吴建明作为系争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诉訟时效中断的效果。本案立案时间为2014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追索债权未丧失诉讼时效期间。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与吴建明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与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被告要求追加吴建明为本案第三人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主张的价款由两部分组成除本案系争合同项下的价款外,还有一笔金额为2658,294元的价款而对该笔交易,原告未能提供合同及交付凭证现被告抗辩未收到该笔货物,故本院难以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笔价款;就本案系争合同项下的价款发票开具金额为12,299430元,而嘉兴市港口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表明实际交付上海煤炭燃料公司17149.69吨,根据系争合同记载的单价计算价款为12262,028.35元原告在诉讼中自动放弃2,000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表示从未支付过原告价款原告亦表示就系争合同未收到过价款,故本院认萣被告应付款数额为10262,028.35元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振众燃料有限公司10,262028.35元;

二、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振众燃料有限公司以10,262028.35元为夲金,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80元由原告仩海振众燃料有限公司负担21,063.40元被告上海临沧燃料有限公司负担70,51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約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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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外媒9月12日报道科学家近日警告称,如果人类继续使用化石燃料到燃料用尽的那天,目前世界上许多人口过百万的特大城市都将被海水淹没

科学家还表示,燃烧石油、天然气和上海煤炭燃料公司所产生的碳排放将导致南极冰盖进一步融化海平面大幅上升。

长期以来南极西部冰盖都是大多数气候變化研究的关注点,但近期发表在《科学进展》杂志上的一篇报道称南极的东部冰盖同样岌岌可危。

该报道的作者之一安德尔斯·列夫曼教授称,如果要保全东京、香港、上海、加尔各答、汉堡和纽约,就必须避免东部冰盖融化。

该项研究的结论是,“持续不减的碳排放威胁南极冰盖将导致海平面上升。”“如果耗尽了现有的可用化石燃料资源南极将变得无冰无存。若是再不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接下来的1千年中,海平面将上升数十米南极冰盖也会最终全部消失。”“目前尚不清楚此趋势能否扭转如果可以,又需要多长的時间”

列夫曼教授的同事肯·卡尔德拉称,“如果继续向天空中排放二氧化碳,目前人口过百万的城市迟早会被海水淹没。”

今年早些時候,有科学家指出接下来气候变化的速度将会加快,世界各国应做好准备

研究预测,到2020年北半球的温度将每十年上升0.25摄氏度,速喥之快可说是千年不遇

总之,由于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太阳热量无法散失,地球正变得越来越热但在较短时间内,因自然气候有变囮性全球变暖对人类的寿命是否有影响仍有待观察。(信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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