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民办游泳学校需要的手续怎样办,要那些部门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我们要在住宅小区开个场所,可是不知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卫生防疫啦、救生员啦,到哪里找呢?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交流会、文化演出和体育比赛等项活动,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报公安部门备案,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延时或通宵举行娱乐活动,应于开办五日前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
(一)场地建筑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场地面积和定员人数符合规定标准。
  (三)出入道口畅通,照明设施齐全。
  (四)其他应具备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
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治安登记。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每年核验一次。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连续半年未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并、分立、扩大经营范围或废业,应当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物资相关信息交流会、文化演出和体育比赛等项活动,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报公安部门备案,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延时或通宵举行娱乐活动,应于开办五日前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二)实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治安员或保安人员。
  (四)按核定容量售票,不得超员。
  (五)按规定标准设置、使用灯光和音响设施。
  (六)维护治安秩序,对出现的治安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播放或演出政治反动、下流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节目。
  (二)设置封闭式包厢或单间。
  (三)以色情引诱招揽生意。
  (四)转让、租借或伪造《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游泳池要正式开放,必须取得工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游泳池的经营方必须经过体育局、卫生局以及环保局的检查审批,并取得以上三个部门的有关批文才有可能申请营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到拟设公司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公司设立须提交的材料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记得在猛追湾游泳馆和跳伞塔那边的省运动学校(名字不肯定)可以考 深水测验标准为: (1) 连续游泳200米; (2) 头、手露出水面踩水30秒。
水天一色游泳馆
地址:近郊余姚市长安路190号
这边游泳不错的 游泳卡也不是很贵的
你说的全民健身中心那边的
直接去那个游泳中心办理就好了带着钱
太平街有一个游泳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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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民办学校管理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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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基本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必须纳入全县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定学校发展规模,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对批准筹办、试办的,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设置条件,逾期不达标,取消筹办、试办资格。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标准,逾期不达标将按不合格论处。坚决制止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无证违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决策权。董事长或理事长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董(理)事会成员,1/3以上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必须报县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董(理)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以老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和监督,每学年应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董事会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听取教职工对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建立和谐校园,不断提升办学品位。
三、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
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共同组织实施。职成教股负责审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组织年检工作,配合教育股对民办学校实施管理;教育股负责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工作;人事股负责对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计财股负责民办学校的发展规划、财务监督以及年报数据统计工作;办公室负责民办学校安全督导以及校车标识审报等工作。教研室、电教馆等依据相关职能负责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民办学校依据办学性质和层次,高中县局直管;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实行县、乡镇(中心校)共管,以县为主;小学、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以乡镇(中心校)管理为主。
四、切实加强德育工作,不断完善学生评价制度
民办学校要坚持以生为本,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要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激发学生热爱生活、热爱学习、奋发进取的精神,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挫折教育,磨练学生意志。重视学生良好学习、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污辱学生尊严的行为。要结合学校生源特点,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与家庭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留守儿童教育。
改革评价方法,改变单凭分数评价教师和学生的片面做法,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评价教师和学生。要将学生品德修养、身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努力使评价为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服务。严格控制学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禁止排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切实抓好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做到“五要五不准”: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教学用书须按规定统一征订。学校特色课程可放在活动类课程中开设。
认真落实“健康第一”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养成教育,培养良好习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完善设施设备,突出抓好音、体、美课程开设,认真落实健康教育和综合实践课程。抓好“两操两活动”,积极开展学校特色体育活动,确保大课间阳光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活动。积极实施国家体育健康测试标准,切实抓好学生近视防控工作。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教师,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聘用教职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对教师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资格认定以及评先、评优等,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老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选聘外籍教师要按有关规定报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
七、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办班行为
高中招生依据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民办初中招生依据县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初中招生计划申报审批制度,统一宣传、报名、录取时间。招生办法及招生广告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乡镇民办小学、初中要同时报所属中心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向外发布。严禁作虚假宣传,也不得向家长和学生作无原则的承诺。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审批的校名、校址、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进行办学,招收学生必须与审批学校性质一致,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禁止为它校代理招生,禁止提前招生,禁止寒假组织招生,严禁各种形式的贿招行为。
民办学校要合理确定规模,均衡分班。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各类学校均不得超过省学籍管理文件规定人数。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止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复读班,禁止招收复读生插入应届班复读。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开展教学实验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八、严格规范民办学校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每周上课5天,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准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寄宿生每天早上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00,中午禁止安排自习辅导课;初中晚自习结束时间七、八年级不迟于8:40,九年级不得迟于9:00,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9小时的睡眠时间。对寄宿生、寒暑假留宿生,周六、周日、假期活动安排,要力求丰富多彩,可适当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但不准组织集体补课。要做好双休日、节假日值日值班工作,确保学生活动有序安全。
九、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和应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并纳入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突出抓好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以及防溺水、防传染病、防触电、防火防盗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坚持严格的门卫制度,完善出入人员管理。加强食堂和宿舍的卫生、消防管理。加强自备车或租用校车的监管,定期到公安部门审查备案。加强对驾驶员、跟车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确保校车使用的安全。校车要按有关要求外观统一喷漆、非自有校车统一粘贴标识。学校主要领导要执行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制度。每年组织学生体检一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十、严格规范收费、退费行为
民办学校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执行国家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越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收取一次性建校补偿费和教育储备金。民办学校要根据学校的规模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学生中途转学、退学等需要退费,学校须按成本以学期(学段)为单位核算并及时退还学生,不得拒退,凡理由正当,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学校须全额退还学杂费、住宿费;一月内提出的,退还三分之二;两个月内提出的,退还三分之一;两个月以上,住宿费、学杂费不予退还。代收代管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余额退还。退费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十一、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县学籍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准确录入并按时上传学籍信息。完善学生变动手续,建立学籍管理档案。禁止举行转学择优考试,不得接收未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非正常流动学生。凡是超过班额规定的班级不得再接收转学插班生。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特别严重须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时,要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要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后方可公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十二、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年检和评估制度
坚持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县教育局将年检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年检合格”单位,予以签发或换发办学许可证;对于“基本合格”和“暂缓通过’’的民办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并适时进行审核复检。对“不合格”者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民办学校,将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要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加强自律,依法管理、依法办学。
建立民办学校激励机制,依法推动有特色、高质量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满足群众义务教育选择需求。坚持每两年至三年进行一次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对获得“优秀’’等次的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期限的“免检”、免审。县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全县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视导,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学校及教师将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变更和终止工作
民办学校经登记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学校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民办学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法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报县教育局批准。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原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县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变更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县教育局批准。其它诸如名称、层次、类别、培训项目的变更和调整,须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县教育局审批机构审核批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因无生自行停办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被终止的,应向县教育局审批机关提出停办、终止申请报告,县教育局按相关法规和要求,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办理停办和终止手续。
十四、民办学校违规处理办法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处罚规定,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及其无证办学机构。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省示范普高定向计划、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1、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开班数额者;
2、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3、不服从审批机关依法管理和严重违规违法屡教不改者;
4、经审批机关年检“暂缓通过”和“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并超过整改时限仍达不到规定标准且坚持不改者;
5、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
6、对无证办学单位,经考察评估不具备办学条件,责令整改满一年以上仍达不到办学标准,且坚持不改者。
以上实施意见,希各部门各民办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如有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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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给民办学校戴上&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帽子&,可不行了。日前,合肥市教育局公布了修订后的《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在命名时禁止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下附《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
根据要求,新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名称不能随便取,必须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可以包括教育类型的内容。&在本市所辖县(市)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中可以冠&合肥&字样,但是所在县(市)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省略。&规定中提出,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冠&安徽&字样。
民办学校取名时,可以使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体现本地文化底蕴的文字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双语&&艺术&&双艺&&特色&等字样。民办学校名称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民办学校名称中不得冠&总&&集团&&联盟&等字样,用字时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在招生简章、广告和其他推介材料中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
《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保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实施民办学校设立行政许可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学校名称的核准,监督民办学校名称的使用,保护民办学校的名称权。
第四条 民办学校选用名称应当遵守符合法规、适合国情、文字规范、方便识认的原则。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申请核准和使用名称。未经核准的民办学校名称,不受保护。
举办者为拟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选用名称,不得同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
第六条 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
(四)重大节日名称;
(五)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
(六)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汉字;
(七)&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八)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第七条 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可以包括教育类型的内容。
第八条 在本市所辖县(市)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中可以冠&合肥&字样,但是所在县(市)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省略。
在本市城区(开发区)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中冠所在区名称或者地名的,应当与&合肥&连用。
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冠&安徽&字样。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民办学校可以使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体现本地文化底蕴的文字作字号。
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字号,但是地名有特殊意义的除外。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双语&&艺术&&双艺&&特色&等字样。
民办学校名称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教育内容和所属学段,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或者&小学&。
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办学性质和规模,分别称为&学校&&中心&或者&部&等。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名称中不得冠&总&&集团&&联盟&等字样。
民办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名称用字应当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纯洁性,避免体现不良文化现象。
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方便识认和使用,不宜过长。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实施行政许可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学校名称初核,获得同意后,报同级民政部门核准。
在本市城区(开发区)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属于区教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名称中冠&合肥&字样且不冠所在区名称的,应当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初核、市教育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民政部门核准。
举办者申请民办学校名称初核时,应当提交《民办学校名称核准表》,最多提出两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出初核(复核)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两所以上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同一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相同的民办学校名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申请在先原则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五条 经核准的民办学校名称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满,举办者未提出民办学校设立申请的,已核准的民办学校名称自动失效。
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后,对本校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使用学校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 依法核准的民办学校名称,应当在民办学校章程中载明。
民办学校的印章、牌匾、信笺、银行账户所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
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广告和其他推介材料中使用的学校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
民办学校使用学校名称的简称时,应当简洁规范,避免引人误解。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在名称核准、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已核准使用的不适当的民办学校名称,教育主管部门有权督促纠正。
第二十条 在民办学校名称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名称检索系统,提供检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审批时,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征询民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文化教育类公办学校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公办学校命名的核准程序与公办学校设立的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日印发的《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合教〔号)同时废止。
编辑:强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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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民办学校的含义
&&& “”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确切的说法应该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据有关部门介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有5种形式:
A.普通高等教育;B.高等职业教育;C.高等教育;D.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E.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 其中,A、B类由学生所在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证书(专、本科)。截至目前,具有颁发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有76所,其中民办普通高校72所,民办成人高校4所;C类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教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生所在的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教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D类由所在学校的省级高教自考委员会和所报的主考院校颁发毕业证书;E类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其授权,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F类由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境内学生可以获得境外教育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与境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相互承认的合作形式,学生在境外教育机构学习期满,由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毕业或学业证书。
&&& 这其中,最常见的是A、和C,以为学生获得这两种证书的也是最多的,因此有人也把民办高校分为两种主要形式:
1.自学考试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全日制教学,然后让学生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在通过所规定的后,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主考院校颁发本科、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这类民办学校全国大约近1000所。
2.学历教育院校这类民办高校是国家承认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与以上两种不同的,这类民办院校的招生是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所招学生与普通和成人高校同层次学生一样被同等认可。毕业时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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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站:乘坐地铁至宣武门换4号线线至安河桥北,转乘公交512到仁达中学即可
北京西站:乘公交特6路至西北旺,换乘303、512都可至仁达中学即可
北京南站:乘公交特5路至黑山扈,换乘303至仁达中学即可
北京北站:乘地铁4号线至安河桥北,换乘512至仁达中学即可
010-27/28/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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