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 主承销商人? 请用通俗语言解释下,百度百科的看不懂

什么叫备抵账户,能通俗的解释一下吗?看不懂解释,有点难。。_百度知道
什么叫备抵账户,能通俗的解释一下吗?看不懂解释,有点难。。
提问者采纳
反映期末已实现利润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备抵科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是长期股权投资。除此之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在建工程科目的备抵科目。“本年利润”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余额减去“利润分配”账户的借方余额.坏帐准备: 1,主要备抵科目还包括有。例如会计中备抵科目顾名思义是话就是用来准备抵消的科目,其差额表示企业尚末分配的利润数。有了备抵科目,是无形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反映期末已分配的利润数,以求得该权益账户的实际余额的账户,是所对应科目的减项,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 :权益备抵账户是用来抵减某一权益账户(被调整账户)的余额,就是所对应科目金额所反应内容要相应调减;6。“本年利润”账户与“利润分配”账户的关系及其抵减方式,通常是资产类才有备抵科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是短期投资科目的备抵科目 ,“利润分配”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科目)的备抵科目。资产备抵账户,在企业会计中、库存商品.累计折旧,“利润分配”账户就是“本年利润”这个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备抵账户; 5; 2; 权益备抵账户; 7:存货跌价准备是存货(包括原材料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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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语言人_百度百科
《语言人》是1999年三联书店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海然热。
语言人内容介绍
编辑推荐:本书理论思考让位于具体事实。在一个逐步明确的主题下,讨论分三个阶段展开。第一部分(上篇)首先介绍当前对语言行为的研究的几个主要方向。第二部分(中篇)谈谈语言学对了解人类有哪些重要贡献。第三部分(下编)阐明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有关人和社会的语言学理论。通贯全书的是一个含有互动意义的概念:对话。它是整个撰写过程的依归,并引导讨论的展开。本书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揭示语言学在“什么是人”这个课题上能
语言人作品目录
汉译本序言  法文版作者前言  上编 论语言学的进展,或认识人类的依据  第一章 单一的人种,众多的语言  第二章 混合语实验室  第三章 语言的普遍成分与类型差异  第四章 文字和口语  中编 语言学知识的利用,或宇宙、话语和社会  第五章 符号的领地  第六章 语言·真实·逻辑  第七章 词序与万物的秩序  第八章 语言大师  下编 理论构想,或对话的人  第九章 关于三个角度的理论  第十章
.豆瓣读书[引用日期 05:39:36]
企业信用信息谁能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膻味”的意思,我看过百度百科了。没看懂,谢谢,_百度知道
谁能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膻味”的意思,我看过百度百科了。没看懂,谢谢,
p>膻味就是普通羊身上的臭味,一般会加上大蒜去掉臭羊味,才不会吃完吐出来。在食用羊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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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鱼的腥味是一种道理,那是因为这种味道是来源于组织液的,所以会感到有膻味。人类和羊的差异相对较大,动物的组织液中的分布着不同的腺体控制,所以察觉不到。譬如人类和猪的差异很小,差异越大所察觉的异味也就越大,从而引起体味的差异每种动物都带有自己的体味。我在别的地方看到的,希望可以帮助你
膻味是什么味道,和哪种味道相似呢?
通俗来讲,就是动物身上特有的难闻体味(类似于人的体臭)。因为长期带有这种味道,即使成为美味,依然无法掩盖膻味。
羊肉特有的味道。
什么味道?
你真的没吃过羊肉?那种味道形容不出来啊,有些人喜欢就觉得好闻有些人不喜欢会很讨厌那种味道的。
我吃过,我觉得没什么味道,
好像唯一感觉就是比较难咀嚼,
那可能是在加工过程中去除了膻味或者是羊肉不太纯。就是你刚吃完涮羊肉后,问一问身上就会有那种味道~这个可以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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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教业内人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内容是什么。不需要百度百科的复制黏贴。_百度知道
请教业内人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内容是什么。不需要百度百科的复制黏贴。
在的私募基金一般就两个板块,一个就是融资,另一个就是放贷和投资,融资团队要求不太高
请问融资渠道和对象一般是谁,投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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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承销团_百度百科
承销团是指: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例如国债或者大宗股票发行,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单独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一个承销团,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承销人,这样每一家承销机构单独承担的风险就减少了。国务院1993年4月发布的《》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竟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
承销团组成
承销团至少由两个以上的组成,至于究竟需要几家承销商组成承销团,要取决于证券发行规模、发行地区。
在承销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销商是。主承销商是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的实力雄厚的大证券公司,一般由竞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其任务主要是负责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协议等文件,决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等。承销团的成员确定后,主承销商应负责与其他承销商签订,明确承销团各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成员推销证券的数量和获得的报酬;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期限等。
承销团特点
组成承销团有很多优点,主要是能够满足数额较大,或者数额特大的的需要,可以分散承销风险,提高证券发行速度等。
承销团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承销团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和其他国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承销团成员,是指中国境内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准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第六条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以下简称)实施,并征求(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意见。
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第九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本办法再次审批。
承销团第二章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偿付能力或者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具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程度较高;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承销团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工作;申请人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截止日期等相关信息应当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机构概况;
(三)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前两年国债承销和交易情况。
申请人申请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对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人民银行对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财政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就申请人的重大经营活动、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等事项,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主持召开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会议,会同人民银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财政部主持召开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会议,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按照《》进行。
第二十条 自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45日内,财政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书面决定;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书面决定。
授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作出不授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当向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颁发资格证书;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当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不授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销团第四章
退出与增补
第二十三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
第二十四条 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是否批准其退出国债承销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五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国债承销主协议的约定退出国债承销团: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二)承销团成员未履行在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销义务,或者出现惜售、超计划销售、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不积极开展国债促销宣传等行为的;
(三)承销团成员每年累计4次,未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进行国债投标及承销,或者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的,财政部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主协议。
退出国债承销团的机构,应当缴还资格证书。
退出国债承销团的机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
第二十七条 当国债承销团成员少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数量时,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决定,并将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承销团第五章
国债承销团成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与财政部商定国债承销主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国债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国债发行活动,向财政部直接承销国债;
(四)按照国债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国债手续费收入;
(五)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国债发行信息;
(六)参加国债改革试点工作;
(七)优先参加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
第三十条 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
(二)参加凭证式国债筹资分析会;
(三)优先取得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
(二)参加记账式国债发行和竞争性定价过程。
第三十二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二)参加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分析会;
(三)在本机构当期国债中标额的规定比例以内进行追加认购。
承销团第六章
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连续参加国债发行活动,按时足额向财政部缴纳国债发行款;
(二)做好国债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国债信誉;
(三)定期报送国债发行和销售情况;
(四)做好国债兑付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国债还本和付息资金;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二)在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承销比例以上承销各期凭证式国债。各机构具体承销比例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根据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自愿申报情况,以及机构类别、储蓄存款余额及其增长、营业网点数量等情况研究确定。最低承销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不变,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报经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进行国债发行促销宣传,公示国债销售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在销售网点设置销售国债的明显标识并配备宣传材料及现场咨询人员。
(四)建立法人统一管理的债权托管系统和统一互联的国债销售网络,实现全行或分行内的国债通买通兑和销售额度自动调剂。
(五)建立国债销售业绩内部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承销团乙类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二)开通与记账式国债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三)连续参加记账式国债招投标活动,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维护国债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国债代投标,自营国债债权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
(五)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参加每期国债的投标和承销;
(六)积极参与国债交易,维持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二)按季度报送国债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国债发行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承销团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对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以及国债承销团成员开展国债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撤销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且情节较轻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当根据国债承销团主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承销团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可以申请成为承销团特别成员,特别成员不能进行国债分销。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以承销方式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其他国债时,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审批管理办法比照本办法中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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