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不招投标可以网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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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具体归哪个部门管理,有哪些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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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宜春 | 发布: 12:10:41
建筑工程招投标具体归哪个部门管理,有哪些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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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是否招投标以及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能决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时间:&&|&&作者:仲凯&&|&&浏览:2848
宿迁市一企业A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厂房工程。20010年1月,A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等4家建筑公司对办公楼工程进行了报价,经A公司认为B公司报价较为合适,随即双方进行了谈判,同年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
[案情介绍]市一企业A公司,投资建设办公楼、厂房工程。20010年1月,A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等4家建筑公司对办公楼工程进行了报价,经A公司认为B公司报价较为合适,随即双方进行了谈判,同年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备案合同)。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国家和地方行业行政法规或有关政策变化;市场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的调整;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计等各种原因报价偏低、施工技术措施变化及相应增加的工程费用因素、施工期内特别气候因素的干扰等。工程价格为人民币1200万元。”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A、B两公司于2月25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时该补充协议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当发生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或经工程师确认、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可调整合同价格。”该补充合同第43条:“甲、乙双方明确承诺以本补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执行依据。”同时该补充合同还包括7个附件,其中附件五编标答疑第5条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按04年第一期价格信息预算(其中钢材、水泥价格按照合同工期内前七期价格信息的平均值作决算调整。)”。依据上述合同及相关文件,B公司在以上工程竣工后,即按照合同的预定以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制作好竣工决算书交给A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因为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钢材及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的非常厉害,所以根据编标答疑中关于钢材计水泥价格的调整,在该项中增加了50万的工程款要求A公司支付。A公司则不支付这多余的50万元,双方随即发生纠纷。B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竣工决算书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1250万元工程款。而A公司则主张:备案合同明确约定以固定价格方式结算的,也规定了固定的价格,应当根据工程量上的调整来确定工程决算价格。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本该工程的工程价款是否是固定价?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以及以哪份合同及文件作为结算该工程的依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备案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依据来做决算。理由是,备案合同是经过公示的,是得到招标办认可的,其效力应强于当事人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要求,“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补充合同中的约定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本案所涉工程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认定的必须进行的招投标活动,本案所涉合同也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过备案登记才生效的合同,故相应合同的效力不应以是否作过备案登记来确定;补充合同并不因为未备案登记而无效。在此情况下,备案登记的合同效力与未登记备案的合同效力并无高下之分。(二)本案应适用何法律规定?因本案所涉工程无明确的招标文件、评标小组、评标方法、开标的时间,因此笔者认为并未真正实施招投标活动,在法律适用上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据此,笔者认为本案既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那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来作为定案依据。(三)补充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指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且不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本案所涉补充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情形。第一、该补充合同属于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不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第二、该补充合同的订立只涉及合同双主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订立、履行该补充合同,不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因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第三、该补充合同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问题。同时该补充合同第43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明确承诺以本补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执行依据。”所以,笔者认为该工程应当以补充合同的内容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同时依据补充合同附件五编标答疑第5条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按04年第一期价格信息预算(其中钢材、水泥价格按照合同工期内前七期价格信息的平均值作决算调整。)”纵上所述,笔者认为剖析一个纷繁复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从其源头着手,即应先理清该案所应适用的法律,继而认清该案所涉的合同及材料的效力高低,从而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目的。
作者: [江苏-宿迁]专长: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法律顾问 律所: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4164积分 | 帮助1769人 | 5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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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必须要进行招标吗?应注意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土地招标、商铺招标以及鱼塘招标这些可能大家都或多或少听说过,但是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说过招标。一些就会问房地产项目必须要进行招标吗?房地产招标应该注意些什么事项?下面小编我就带大家了了解一下房地产项目招标哪些事。
房地产项目进行招标条件 房地产公司是否真的需要进行招标,应该从一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进行招标 比如说是体院场馆、学校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即使是你企业私人投资的,不是花政府钱,也必须要按照这个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要招标的,不管企业乐不乐意,都得招标。(虽然大多只是走个形式) 2.招标成本超过100万的项目 如果该项目的成本超过100万以上就必须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但这个项目的招标不是外部因素要求而是企业内部自己控制确定的,哪天房地产项目觉得这家单位就是好,让我们直接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来做,那这样房地产开发商就不用再进行招标了; 房地产招标应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开发项目中备案文件规定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2.严格招标文件中的编制、评审、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后,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出招标文件修改申请,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再决定是否需要投标时间; 3.如果招标人设计了较高投标限价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出较高投标限价或者较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者不得私自规定投标的较低投标限价; 4.在开始投标时,由投标人或其它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投标文件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过确认投标文件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即将要招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和投标价格等其他主要内容; 5.只有排序第1的投标人放弃该项目的中标,或因为其他因数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或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样排名第2的人才又可能成为中标人; 总而言之,在房地产招标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下房地产招标的一些条件以及注意事项,这样可以使你的在房地产招标的时候,事半功倍达到较好的效果。以上就是我对房地产招标知识的一些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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