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市人社发川组通 2011 49号第4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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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庆西民初字第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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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包维银
被告包维武
原告包维银与被告包维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维银诉称:2011年6月13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建造合同,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房屋人工费每间3200元,共计建造七间,总计人工费22400元。合同签订后我即组织人员施工。2011年7月4日房子基本建成。在建房过程中又另增加木架落七间,人工费2100元,围墙1.5米,人工费150元,共计人工费2250元。在施工过程中包维武不按合同支付人工费,后又胡说乱骂,并说三年后才付工钱,剩余的活也要求换技工,因此我们只得停工。在我们索要人工费时,包维武要叫包维宏、包维金等人说和,最终包维武给我们付款12500元,其余款项一律拒付,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追回欠我的人工费12150元。
被告包维武辩称:我和原告交往多年。2011年我建房时找到原告,双方商议了房屋建造结构及施工范围,商定房屋每间价格为3000元。因为都是老关系,所以没有写任何字据。施工开始我就观察原告对我的房屋建造略有不负责任,在主体结构基本砌起临立柱上梁时,原告要求每间再加400元工钱。我当时没有答应,后经人说和,每间增加了200元。我为了早日竣工,基本表示同意,随后写了一个很简单的协议。关于围墙1.5米长,当时原告讲的是人情活。对于原告提到木屋架构建每间另有300元工钱的问题,从开始包工时就说是木屋架,在随后的协议上也没有说需要另外增加费用。在施工过程中,被其他人发现原告给我有意造成墙的基础不平,造成立柱上梁后,前高后低,误差一层砖;后墙的炕烟门高低不一,屋顶上的烟囱七前八后;后墙窗户留洞大小不一;瓷砖的粉贴从两头开始,中间合茬造成空隙8公分左右;中间房门留洞偏右。所以,按照工程进展,屋顶处理下来应付10000元,我就只付给了5000元。在2011年农历6月初4日原告停工,放弃了我未完成的50%工程。当时我们挡都挡不住,随后我们多次找原告要求完工,但是原告一直推辞,无奈我才另找人将工程干完。关于工程款项问题,经包维宏、包维金调解,我共计向原告支付了12500元,占全工费的54%,另找人干活我支出了11000元。现原告反复无常,我要求原告将我支付的钱本息一次归清,再叫人质检验收合格后,我可以服从调解人的意见。事情已经过了两个月之久,原告要卷土重来,我不负任何责任及诉讼费。并且原告给我付出一定的赔偿。
经审理查明:包维银与包维武系同村村民,包维银从事农村建房活动。2011年6月初,包维武准备在家中建造七间安架房,于是包维武找到包维银,双方就建造房屋事宜协商后即开始施工,工程为包工不包料。因为双方系熟人关系,当时未签订书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人工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双方起草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一间房,人工费3200元。主要项目:地板砖、墙裙砖、三个炕墙并贴瓷砖,前后台子并打散水、三墙打散水。人工费支付方式:上梁和瓦墙下来总共支付人工费一万元整,剩余人工费,门窗安装整齐后一笔付清。备注:内外瓷贴齐,房台子高18公分。&协议签订后,在房屋上梁之后,包维武只向包维银支付了5000元工钱。在房屋主体基本完工时,包维武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由此发生矛盾。随后包维银带人离开了工地。后包维武另找人完成了后续工程。双方发生纠纷后,对于包维银的工程款项问题,经包维金和包维宏二人到包维武家中进行调解。包维武最后交给包维金和包维宏款项7500元,包维金和包维宏将该款项随后转交给了包维银收取。包维银收取款项后,认为所付工程款不够支付人工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包维武认为自己已经付清了工程款项。因为对包维银给包维武建造房屋过程中已完成的工程量所需人工费无法确定,经包维银申请,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甘肃华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包维武安架房人工费进行了评估。2012年4月6日甘肃华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甘华会评报字(2012)第351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杨坳村包堡队包维银2011年新建安架房,于当期建造时所需人工费共计22577元。其中:已完工程人工费为18125元,剩余工程人工费4452元。经庭审质证,包维武与包维银对评估报告结论无异议。庭审中,包维武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提出因为包维银停工后,致使建房工程材料发生损失。但包维武又明确表示对房屋质量不进行鉴定,也不对其所提到的损失进行反诉。关于工程款项的给付问题,包维银提出包维武总计给付工程款项12500元;包维武在答辩时及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对给付包维银12500元予以认可。包维金和包维宏也证实包维武两次总计给付包维银工程款为12500元,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包维武又提出自己已经向包维银支付工程款17500元,包维武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包维金和包维宏的证言、有双方书写的建房协议及甘肃华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甘华会评报字(2012)第351号评估报告附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包维银与包维武口头达成建房协议,即由包维武提供建房所需材料,由包维银负责给包维武修建房屋,包维武向包维银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用,因而在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达成协议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双方对工程人工费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后书写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随后因为包维武提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包维银便带工队离开。因为矛盾未得到解决,包维武另行找人干完了后续工程项目。在人工费的给付上,双方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由包维武按照包维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向包维银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用。本案中,包维银在给包维武建造房屋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后不能相互谅解和沟通,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协商处理,致使在建工程停工,因而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双方争议的人工费,已经甘肃华信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已给付人工费问题,包维武在提出答辩状时及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明确承认向包维银共计支付人工费12500元,证人包维金、包维宏的证言也证实包维武共计向包维银支付人工费12500元。现包维武又提出已经向包维银支付人工费17500元,包维武对自己的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包维武明确表示对包维银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进行质量鉴定,也不提起反诉,这是包维武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包维武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包维银支付所欠人工费2812.5元(不含已付的12500元人工费),剩余2812.5人工费由原告包维银自己负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3104元,由原告包维银与被告包维武各负担1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晓平
审& 判& 员&&& 金 &波
人民陪审员&&& 罗世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廉亚利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通仕&&|&&&&欢迎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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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3年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公告
2013年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公告
&&&&& 根据庆阳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意见》(庆办发[2011]88号)以及《关于乡镇超编人员分流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庆市人社发[2013]62号)等文件规定,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公开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10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员岗位
  招聘10名文职人员(书记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法院政法专项编制,从事审判事务性辅助工作。
  二、招聘范围
  全市乡(镇、街办)政府机关及所属已转正定级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招聘条件
  1、政治思想坚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服从分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类专业;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
  6、身体健康;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③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④在各级招录工作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⑤其他不符合报考规定的情形。
  四、招聘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在《陇东报》、庆阳电视台、庆阳党建网、市中级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须填写《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报名登记表》,经所在乡镇、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加注意见后,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彩色2寸同底照片3张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12日。
  2、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由市中级法院负责组织。工作人员按照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凡提供虚假招聘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3、报名人员与招聘人数比例至少按5:1进行,若不够时相应核减招聘人数。
  4、招聘职位要求、专业审查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闭卷考试,成绩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各占50%),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招聘人数比例为3:1。
  面试: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总成绩(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招聘人数比例为2:1。
  总成绩相同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证者优先进入考察环节。
  (四)考察和体检
  1、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考察政审,同时写出考察评语并排名。根据拟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考察被招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 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工作表现以及是否属禁止报考情形的人员等。根据考察情况,由考察组按照体检人数与招聘人数1:1的 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2、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施行)》(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执行,统一在市级医院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和 体检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对体检不合格人员只进行一次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按考察组排名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体检费用由 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五)公示
  经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在庆阳党建网、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拟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党组织关系转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三年期满后,经综合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执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制度;不合格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成立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对招聘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督。对违反聘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招聘工作咨询电话:
  市中级法院:
  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市委组织部监督科:
  市中级法院监察室:
  中共庆阳市委组织部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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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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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③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④在各级招录工作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
  ⑤其他不符合报考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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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布招聘公告。在《陇东报》、庆阳电视台、庆阳党建网、市中级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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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名时须填写《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报名登记表》,经所在乡镇、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加注意见后,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彩色2寸同底照片3张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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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闭卷考试,成绩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各占50%),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招聘人数比例为3:1。
  面试: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总成绩(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招聘人数比例为2:1。
  总成绩相同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证者优先进入考察环节。
  (四)考察和体检
  1、考察: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考察政审,同时写出考察评语并排名。根据拟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考察被招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 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工作表现以及是否属禁止报考情形的人员等。根据考察情况,由考察组按照体检人数与招聘人数1:1的 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2、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施行)》(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执行,统一在市级医院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身份证和 体检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对体检不合格人员只进行一次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按考察组排名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只递补一次。体检费用由 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五)公示
  经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在庆阳党建网、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拟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党组织关系转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三年期满后,经综合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制度;不合格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成立招聘文职人员(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对招聘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督。对违反聘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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