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揽辽阳市教育局的工程需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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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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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办理指南
官方公共微信关于2015年铁岭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16:05 来源: 造价通
作者:佚名
摘要:铁建价发[2015]1号各施工单位: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
铁建价发[2015]1号
各施工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调整外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方式的通知》(辽建价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4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施工企业自今年开始,分为两种核定办法。一是外埠入铁的施工企业在铁有分支机构的,提交与其资质相符的总公司资料,与本埠企业同时间申报。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本省、本年度内有效,不得在我省的不同地区重复办理。入铁施工企业在辽无分支机构的,在拟建工程项目招标前申报,所办理的规费计取标准只对申报工程项目有效。
二、上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1式2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4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2014年度向区、市属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4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各项缴费收据复印件需附汇总(以上费用网上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
以上1-4项材料复印件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及规费计取标准证书报送到铁岭市建设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回。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4.外埠企业入辽入铁施工许可证。
三、申报时间:
2014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
1.本埠企业及外埠企业在铁有分支机构的日-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2.外埠企业在辽无分支机构在拟建工程招投标之前申报。
咨询电话:024-
四、网上申报:
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企业请登录点击&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
铁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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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铁岭,规费,核定
新型/节能/环保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一.基本信息
业务名称(子项):
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登记(未办中标业务登记)
子项编号:
二.注意事项
一、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登记: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承包的专业工程需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公司分包的工程业务无需办理。&&&&二、企业提交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专业应与所提交的合同承包内容所要求的专业相符;对招标工程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明显不相符合的,企业可一并提交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打印件(需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对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在办理业务登记前已变更的,请在办理业务登记时一并按照“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指南”出具相关变更资料。&&&&三、根据东建市〔2010〕2号文规定,凡未通过承接业务登记的工程,企业办理业绩登记确认时将不予确认。&&&&四、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可同时一并办理业务登记手续,相同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五、按照《关于完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业务加分措施的补充通知》(东建市〔2011〕63号)、《简化建筑业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在莞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东建市〔号)的规定,企业中标承接的、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中标业务登记后,仍需按照本指南在签订合同后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从日起,企业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通过后,将退回注册证、安考证、注册章原件。&&&&属非房建或市政类的水利、交通类等其它工程(指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在办理好招标工程中标业务登记后,无需向我局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及其它建设手续。&&&&六、提交的社保证明原件指企业注册地或东莞社保部门近三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复印件。社保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对缴费记录为零的,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即: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七、对于施工、监理企业在手册撤销或手册暂停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施工、监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受理。&&&&八、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3〕87号),“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企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一时间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管理人员。从日起,发现在建工程存在重复担任项目管理人员情况的施工、监理企业,将以每一人重复担任一项工程,对企业作不良行为扣分5分的处理,并由市安监站对相关在建工程作责令停工整改处理。已竣工验收的工程,请及时办理项目管理人员解锁事项,项目管理人员解锁后方可在新工程中担任项目管理人员。”&&&&九、我局于日起施工业务登记与施工合同备案、保函备案合并一个事项办理,监理业务登记与监理合同备案合并一个事项办理。从日起,不再单独办理施工业务登记及监理业务登记手续(包括补充资料申报)。&&&&十、从日起,办理保函备案时,保函收取复印件,窗口原件核对后退回保函原件。基础工程无须办理保函备案。&&&&十一、根据《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制项目中办理发包登记手续的通知》(东建市【2015】34号,对于发改部门没有出具招标方式核准意见的备案制项目,应首先在我局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制项目发包登记(指南87.01),否则不予受理施工、监理承接业务登记手续。&&&&十二、为推动产业项目落地建设,确保工程监管到位,从日起,松山湖园区(含生态园园区)、虎门港港区范围(不含沙田镇区)的①产业、研发项目(不含经营性项目);②市重大项目(含配套生活设施项目)、绿色通道项目,工程项目监管事权全部下放,上述工程的业务登记、合同备案、保函备案手续由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办理,我局不再受理。&&&&十三、4、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市场有关监管措施的通知》(东建市〔2016〕39号)的要求,从日起:不再办理建筑企业信用手册申领及复查事项,原已办理信用手册的企业统一改为信用信息档案;新进莞的建筑企业可按照我局办事指南提交企业基本资料办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手续,领取IC卡,并可根据自身需要登记项目负责人及办理指模采集手续;从日起:对建筑企业取消单独办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事项,企业未在莞登记信用档案信息的,企业在我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后,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一并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及工程信息,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建筑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手续时,应一并提交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作为承接业务资格确认的必备资料;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或变更时一并提出变更。&&&&
三.申请材料信息
&&(36.15.01)承接业务登记及施工合同备案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政策依据(必要性)
网上填报后打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
1、收原件。
2、基坑、基础工程单独办理承接业务登记的,工程名称必须分别注明为“基坑工程”、“基础工程”。如未注明的均按照整体工程承接业务登记的要求收件。
3、整体工程、基坑工程须同步办理保函备案,基础工程无须办理保函备案。
1、《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需打印在同一页面上,需加盖公司公章。
2、需填写“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栏应注明“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项目专职安全员”。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填写具体详细信息(若项目技术负责人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任的,同样须单独填写项目负责人信息及上传照片)。其他管理人员(即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施工员)只须根据工程规模配置,并填写配置人数,无须填写具体信息。
3、,“签名”一栏办理业务登记时无须填写,待工程办理开工条件审查时再在现场见证签名。
4、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已办理基础工程业务登记后,再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登记手续时,《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中填写的“合同价款”应为扣除基础工程合同价款后的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三十一、三十四条;2、《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办法》(东府[2008]号)第九条、第一百零四条;3、《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91号);4、《关于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通知》(东建市〔2010〕39号);5、《简化建筑业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在莞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东建市〔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3〕87号)。
企业凭帐号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填写《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
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基坑工程单独办理的,提交一份合同原件。
2、基础工程单独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提交一份合同原件。
3、工程主体办理承接业务登记的:对于在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经市住建局备案),提交施工合同原件四份;其他工程的施工合同需由公证机关公证,并提交由公证处密封的施工合同密封件(内含施工合同原件四份)。提交的四份合同在通过办结后退回三份。
1、合同应当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省建设厅制),协议书与专用条款应填写完整;签字盖章齐全,加盖双方骑缝章。
2、施工期限应未过;
3、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信用手册状态是否可用;
4、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5、应含人工费总额专门条款。合同第三部分应增加一款:“45.3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外,承包人还需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管理;承包人必须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3]31号文)的要求增加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条款;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建市【2015】90号)文件要求增加有关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条款。
6、合同是否已按规定由公证处公证并密封。
7、合同内容、打印信息、网上填报信息、提交资料之间应相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应当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
项目负责人资料: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考证B证或安考证公开信息证明
本市企业由小型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
1、证书是否本人、本单位;
2、注册人员注册专业是否符合本程专业要求;
3、项目负责人应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5.1一致,必须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或信用管理档案)中。
4、安考证公开信息证明应在广东省考核信息系统打印,需加盖企业公章。
项目负责人如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应提前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小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料:注册建造师证,注册章,安考证B证或安考证公开信息证明。贰级建造师可提交《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共证明》代替注册证、注册章。
由注册建造师承接工程的
1、建造师注册证书是否本人、本单位;
2、注册人员注册专业是否符合本程专业要求。
3、项目负责人应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5.1一致,必须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或信用管理档案)中。
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应在省注册中心“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打印,有二维码,有注册中心电子章。
5、安考证公开信息证明应在广东省考核信息系统打印,需加盖企业公章。
项目负责人如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应提前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建造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料:建造师注册证,或提交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社保证明。贰级建造师可提交《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共证明》代替注册证
项目技术负责人非项目负责人兼任的需提交。
注册证、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提交复印件和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社保证明提交原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共证明提交原件。
1、证书及社保证明所注明的工作单位与申报业务登记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2、证书是否有效;
3、社保证明由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需含有近期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证明”应在省注册中心“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打印,有二维码,有注册中心电子章。
项目专职安全员资料:安考证C证或安考证公开信息证明,社保证明
如本市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员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社保证明提交原件;
安考证提交复印件和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安考证公开信息证明提交原件。
1、证书及社保证明所注明的工作单位与申报业务登记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2、证书是否有效;
3、社保证明应由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应含有近期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4、外市企业是否由机构管理人员担任。
5、安考证公开信息证明应在广东省考核信息系统打印,需加盖企业公章。
市外企业不得使用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机构专职安全员作为项目专职安全员。
《中标通知书》
复印件和原件(窗口核对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中标通知书上信息与网上查询中标信息是否相符;2、是否与合同相关内容(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等)相符。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如备案证已明确招标方式的,需同时提供招标方式相关文件。
按备案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
复印件和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1、备案证所述工程信息与填报的工程信息是否相符;
2、备案证是否有效;
3、备案证未明确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向我局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制项目发包登记”手续。
4、实际发包方式应与招标方式核准文件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制项目发包登记表》反映的发包方式一致。
立项文件。如立项文件明确需核准招标方式的,必须提供项目招标方式核准意见文件。
按审批制、核准制立项的非招标工程
复印件和原件(窗口核对、扫描上传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1、立项文件所述工程信息与填报的工程信息是否相符;
2、立项文件是否有效;
3、实际发包方式是否与招标方式核准意见相符。
《工程预算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基坑及基础工程单独办理的除外)
1、出具预算书的单位须已在莞备案;
2、预算书须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确认。
《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及其公证文件
施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需提交本项资料:近一年内被列入《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况通报》网上对外公示的。
1、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总价10%大于或等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按500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金额;
2、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当与《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也可为固定期限保函,其固定期限等于或大于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日期加30天,如保函到期前三个月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由企业向银行提出延期。
3、保证担保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建筑总平面图、对应地下室建筑平面图
1、应为在莞建立信用档案的工程设计企业加盖公章及出图章的图纸;
2、图纸中,道路及场地的标高应标注清晰,并注明±0.00与绝对标高的关系。
3、填报信息应图纸一致。
规划总平面图
所有房建项目(基坑工程除外)
1、填报信息与图纸是否一致;
2、地下室及其地面建筑是否签在同一合同上;
3、同一合同上的建筑范围是否在同一规划总平面图上。
劳务分包合同,或本项目不实施劳务分包的说明。
劳务分包合同提交正副本各二本原件,事项办结时退回三本。
情况说明提交原件。
1、属房建施工总承包工程(基坑工程、基础工程除外)的应提交实施劳务分包,并提交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应当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合同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盖章齐全,加盖双方骑缝章。
劳务分包企业需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已建立信用档案,承接的劳务分包内容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2、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工程的,是否实施劳务分包制度,由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实力确定。对确定不实施劳务分包的,可提交由施工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明确注明企业保证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十五、五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东建市〔号文。
劳务分包合同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提交劳务分包合同的
应当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
应当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格式
建筑劳务市场作业价格信息表
提交劳务分包合同的
纸质版原件及电子光盘各一份
需经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签章确认。
&&(36.15.02)保函备案
提交形式(办事窗口收件标准)
政策依据(必要性)
《保函备案表》
原件,信用系统中提交后打印
需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填报信息与所提供保函信息相符。
《保函备案表》由施工单位登陆信用管理系统,进入“保函备案表”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关联担保企业上报的担保业务信息,关联的工程名称须相符。
《承包商履约保函》及其公证文件
保函是否公证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有公证的须提交公证文件,没有公证的只须提交保函
提交复印件1份及原件(窗口核对原件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公章。财政资金投资工程,提交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必须由出具资金证明的相关财政部门加署“原件已存于*****”意见,并加盖原件收讫部门公章。
1、起出具的保函,担保企业(含金融机构)需建立网上信用档案; 2、出具的保函信息是否已填报在“企业网上档案-承接业务”;保函内容是否无误。 3、可双方协商是否采用《承包商履约保函(示范文本)》,但必须有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名。4、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0%,属非财政投资的工程,其“保函有效期”可采用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须等于或大于施工合同的计划竣工时间加30天;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其“保函有效期”按东府[号文规定约定为“应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且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提交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若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保函,保存保函原件的财政部门认可的履约保函,我局也予以备案。)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号)第23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0〕54号)第一条、第三条;《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号)第十五条;《关于调整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复函》(东府办复〔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八条
《承包商履约保函(示范文本)》在本指南中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下载。
《业主支付保函》及其公证文件
非财政资金投资工程;保函是否公证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有公证的须提交公证文件,没有公证的只须提交保函。
提交复印件1份及原件(窗口核对原件后退回原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公章。
1、起出具的保函,担保企业(含金融机构)需建立网上信用档案; 2、出具的保函信息是否已填报在“企业网上档案-承接业务”;保函内容是否无误。 3、可双方协商是否采用《业主支付保函(示范文本)》,但必须有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4、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0%;属非财政投资的工程,其“保函有效期”可采用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须等于或大于施工合同的计划竣工时间加30天。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号)第23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0〕54号)第一条、第三条;《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号)第十五条;《关于调整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复函》(东府办复〔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八条
《业主支付保函(示范文本)》在本指南中的“表格及其填写说明”中下载。
财政资金投资工程(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部分)
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原件核对,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应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并注明项目名称、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号)第23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0〕54号)第一条、第三条;《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号)第十五条;《关于调整东莞市财政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复函》(东府办复〔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八条
四.表格及其填写说明
表格填写说明
施工合同公证办理指南
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
承包商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可按照示范文本格式出具相应项目的《承包商履约保函》。
业主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可按照示范文本格式出具相应项目的《业主支付保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由合同双方分别签字盖章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由合同双方分别签字盖章确认。
建筑劳务市场作业价格信息表
需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工程信息,并由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确认。
五.承诺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一、资料齐全。&&&&二、企业资质、人员配置符合工程规模要求。&&&&三、合同签订之日承包方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执业印章)、安考证有效和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企业IC卡)可用状态;已过期的已提交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延期受理证明资料及网上打印(需网上可查证)的审批通过公告文件。&&&&四、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已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一致。&&&&五、在承接业务登记表中填报项目管理人员按规定比例配置。&&&&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七、工程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八、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已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相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号)实施招投标。&&&&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一、资料不齐全。&&&&二、企业资质、人员配置不符合工程规模要求。&&&&三、合同签订之日承包方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执业印章)、安考证无效和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企业IC卡)非可用状态;已过期的没有提交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延期受理证明资料及网上打印(需网上可查证)的审批通过公告文件。&&&&四、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不一致。&&&&五、在承接业务登记表中填报项目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比例配置。&&&&六、保函不符合要求等。&&&&
七.办理流程说明
(一)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对资料不齐全,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二)承接业务登记资料齐全的,市住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核查以下行为:&&&&(1)合同签订之日承包方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执业印章)、安考证是否有效和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企业IC卡)是否可用状态;已过期的是否提交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延期受理证明资料及网上打印(需网上可查证)的审批通过公告文件;;&&&&(2)发包方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3)承包方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4)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5)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对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本次业务登记将不予通过办理;同时,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发现或发现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其本次业务登记将予以通过办理。&&&&(三)业务登记通过办理的,将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确认承接业务记录,并发出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及退回注册证、注册章、安考证和三份合同。不同意登记的,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告知理由。&&&&网上业务登记确认后,信用管理系统将对被正式受理承接业务登记的项目,自动依照加分原则和标准实施加分。企业已办理中标业务登记加分的,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系统不再重复加分。&&&&
八.颁发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证件:
3.7.1 发出加盖市住建局业务章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
颁发证件有效期: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九.市级办事窗口及地址
市级办事窗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
市级办事窗口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十.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_地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咨询_电话号码:
办事服务Q群:
网上咨询_网址:
http://www./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十一.进度与结果查询
查询网址:
http://www./
一.办理依据内容
一、承接业务网上登记:&&&&企业应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登陆“东莞建设网(www./)-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填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确定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一)施工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登记(基坑工程人员配置单列在第(二)点)&&&&1、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并需按下列要求配置(单独办理基础工程的,人员配置须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程规模进行配置):&&&&注意:桩基础工程可单独办理基础工程施工业务登记。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天然地基筏板基础等非桩类地基的基础工程不予单独办理基础工程业务登记,应直接办理施工总承包工程业务登记。&&&&桩基础工程施工范围按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基坑工程来划分。对存在基坑工程的,允许施工完基础承台及地下室底板;对于不存在基坑工程的,只允许完成桩基施工。&&&&(1)项目负责人:必须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工程规模必须符合《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号)的要求;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则必须符合《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2)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按建质[2008]91号文第十三、十四条要求配置。&&&&(3)现场管理人员:视工程规模大小,按与项目经理1:4或1:5的比例配置,且要求与施工内容相符合的专业。配置要求如下:&&&&每项工程应配备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各一名,施工员按照工程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配备1人,>30000平方米的配备不少于2人,无平方数仅有造价的,按1000元/平方折算成面积配置,即造价≤3000万元的配备1名,>3000万元的配备不少于2人。&&&&注:未竣工验收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其它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同一规划总平面图中的工程除外)。&&&&(4)项目技术负责人: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规定,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需一并配置“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岗位要求为“具备建造师资格(本市企业可为具备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岗位证书)担任,可由该工程施工企业符合条件的除专职安全员外的实名制管理人员兼任”。 &&&&2、《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公证文件;根据东建市〔2010〕48号规定,凡在我市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单项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时,需向我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附《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公证文件原件)。&&&&根据东府【2005】57号文,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此类工程可提交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免保函备案手续。&&&&凡被列入《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况通报》网上对外公示的施工企业,从公示之日起一年内,施工企业对其在莞承接的工程应按本通知(东建市〔2010〕48号)第一条的要求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根据《关于在莞承接工程支付工人工资保障措施的补充通知》(东建市〔2012〕32号)的要求,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合同总价10%大于或等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按500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金额。&&&&(二)基坑工程施工业务登记配置人员及有关资料要求如下:&&&&1、项目负责人:基坑工程的建造师级别参照建设部规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围护工程类别的规定,基坑深度8米及以上的大型工程,配一级建造师;3-8米的中型工程及3米以下的小型工程,配二级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则必须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2、其他人员最低配置&&&&(1)投影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深度少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施工方案规定需专家论证的除外)&&&&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1人,其他现场管理人员2人;&&&&(2)投影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深度少于5米但基坑施工方案规定需专家论证的的基坑工程,投影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深度少于5米的基坑工程,投影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深度5-8米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2人,其他现场管理人员3人;&&&&(3)投影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深度5米及以上的基坑工程,深度8米及以上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3人,其他现场管理人员4人;&&&&3、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增加提交在莞建立信用档案的工程设计企业加盖公章及出图章的图纸,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对应地下室建筑平面图(注:上述图纸中,道路及场地的标高应标注清晰,并注明±0.00与绝对标高的关系,提交原件,图纸办结后退回)。&&&&4、基坑工程承接业务登记的其他规定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住建局在办理业务登记手续中,对下列内容进行登记审查:&&&&(一)合同签订之日承包方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执业印章)、安考证是否有效和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企业IC卡)是否可用状态;已过期的是否提交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延期受理证明资料及网上打印(需网上可查证)的审批通过公告文件;&&&&(二)发包方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三)承包方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四)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五)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对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本次业务登记将不予通过办理;同时,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五)监理企业在承接业务登记表中填报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比例配置。&&&&注:在审查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时,将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到位检查,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到位检查。&&&&三、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省建设厅制),根据我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3]31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从日起,未按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的,我局将不予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请在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内增加如下条款(若施工合同已公证,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增加合同条款,补充协议可不公证):&&&&
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比例为
工程项目完成一定进度时,合同双方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以下三条为房屋建筑工程增加的条款:&&&&
第一阶段:工程完成基础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二阶段:工程完成主体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以下三条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增加的条款:&&&&第一阶段: 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二阶段: 工程土建工程全部完成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四、根据我局文件《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建市【2015】90号)文件的要求,从日起,未按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的,我局将不予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施工合同备案手续。&&&&请在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内增加如下条款(若施工合同已公证,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增加合同条款,补充协议可不公证):&&&&
(一)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二)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为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且工资款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办事窗口
实施机构(负责科室):
建筑市场管理科
办事窗口交通方式:
19路、24路、25路、32路、33路车、C3路车、K3路车、K4路车、X9路车、X18路车、L2路车“技校”站,沿莞龙大道向石龙方向步行200米
法定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文件依据:
无明确时限&&&&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五.简政放权
下放权限:
向中心镇和园区下放的权限: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或规模达到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需向市住建局办理,在此范围外的所有工程的下放中心镇办理。为便于工程资料存档,同一工程的承接业务登记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原则上应在同一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在上述下放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园区下放以下权限:松山湖园区(含生态园园区)、虎门港港区范围(不含沙田镇区)的以下工程由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办理,我局不再受理:①产业、研发项目(不含经营性项目);②市重大项目(含配套生活设施项目)、绿色通道项目。
承接镇街(园区):
中心镇:虎门镇、长安镇、石龙镇、塘厦镇、厚街镇、常平镇、大朗镇、寮步镇、凤岗镇、樟木头镇、石碣镇、麻涌镇、桥头镇;
园区:松山湖(含生态园)、虎门港
六.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http://www./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jsj/zxzx/list.htm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函投诉邮政编码: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79号
七.监察机关
上一级监察机关:
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电话:
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说明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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