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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忻州两级法院法官队伍状况为切入
&&发布时间: 17:45:11
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以忻州两级法院法官队伍状况为切入
【内容提要】公正是重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价值,内涵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不偏不倚等。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指法官针对个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凭借内心确信作出价值判断的审理过程。当前,我国审判权的行使总体来说是公正的,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个案的公正引领社会的整体公正。但是,审判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司法腐败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有所下降。影响审判公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也有法官自身因素。笔者以我国当前法官队伍的现状为切入,通过调查忻州两级法院法官的数量、年龄结构、办案效率、个体素质、待遇、地位等实际情况,深入剖析了当前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内部和外部因素,构想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制度设计,以期推动司法活动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全文共7700字。
【关键词】& 公正&& 审判权&&& 法官&&& 职业化建设& &
&&&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特别是当前所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各类社会矛盾突出,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审判的公正与否关系到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关系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 一、公正行使审判权概述
&&& (一)公正的概念
公正是一个古老和永恒的道德观念,也是重要的法律价值。关于公正的内涵,从古希腊哲学大师柏拉图的和谐论到当代法学大师罗斯的自由与平等论, 从孔子的天下为公到康有为的大同论, 古往今来不少哲人贤士作了不同的阐述。我国学者陈桂明认为&公正是指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分配是合理的,则称之为公正;反之,则被称之为不公正。也就是说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因此,公正是一个复杂的命题,具有一定的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和不确定性。反过来,正如爱因斯坦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曲线的宇宙中, 这里没有任何直线、平面或垂直线,可是我们并不因此而放弃测量。&从现代司法意义上分析,公正的内涵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不偏不倚等,着重强调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核心是无私、中立,要求法官在对待当事人和适用法律时不偏不倚。&&&
(二)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内涵
&&& 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指法官针对个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凭借内心确信作出价值判断的审理过程。公正审判是一个有着明确的价值指向但具体涵义又不非常清晰的概念。一方面,公正审判有着恒定的内涵,即客观的、不偏袒的审判。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受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对公正审判的理解各有差异。所处角色的不同,如案内人与案外人、原告人与被告人,对审判是否公正会作出不同评价。
&& (三)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标准
&&&& 尽管公正具有复杂性和主观性,不同的社会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会有不同的认识,但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我们应形成符合法律精神和群众期待的普遍意义的审判公正观:第一,应当是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公正。审判权是宪法赋予法官适用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权力,其存在的价值是通过裁判案件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研究审判公正,应当将其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语境中。第二,应当是多数人认可的公正。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占统治地位的公正观也应是人民整体的公正观。第三,是符合群众期待的公正。当前我国案件数量激增,人民对法院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但不少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很低。法官唯有尽忠职守,&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充分考虑人民的利益,获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才能真正取信于民。第四,司法公正应当是灵活适度的公正。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纷繁复杂的个案,很多新问题上法律还是空白,这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灵活、适度的把握公正的标准,作出内心确信的公正判决。
&&& 二、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
&&& (一)法官数量庞大,年龄结构不合理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各级法院共有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5.9万人,现阶段据统计我国有法官20多万人。忻州市地处晋西北,是典型的欠发达地区,辖内有1个中级法院和14个基层法院,两级法院在编人员共1008名,其中法官486名,大约每6400人中就有1名法官。近五年来,全市法院年平均收案约12000件,年人均受理案件数不到30件。这个数字与美国州法院年人均受理3000余件相比有天壤之别,与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法院年人均受理200余件的数字相比也是遥不可及。
1979年以来法院的审判员主要来自于部队转业、学校分配和社会招考。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之前,进入法院的人员通过系统内部组织的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由于当时的考试难度较低,绝大多数非法学专业人员均取得了法官资格,占到了法官比例的大多数,这些人现已步入中老年。近年各地法院系统都在公开招考审判员,但由于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考入法院的年轻人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所占比例仍然较低。忻州两级法院486名法官中,45岁以上的有292人,50岁以上的有157人,55岁以上的有79人,40岁以下的有92人,30岁以下的只有11人。显而易见,老法官多,中青年法官少。很多老法官法律知识老化,靠经验办案,难以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
&&& (二)法官整体学历低,个体素质参差不齐
&&&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官学历较低,且不是法学科班出生。忻州两级法院的486名法官中,大专152人,本科334人,研究生仅有9人。而334名本科学历法官中,全日制毕业的仅156名,其他通过自考、函授取得本科学历。法院人员通过司考的人数更不容乐观,486名法官中通过全国司考A证、C证和法院内部司考特C证的共136名,2007年以来,两级法院新招录110名审判岗位人员中,通过司考A、C证的仅有29人。
&& &(三)法官经济政治待遇低,心理压力较大。
&&& 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法官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远超过同级政府公务员,但工资福利待遇与行政公务员持平,职级晋升较行政系统难度更大。以所处贫困地区的忻州两级法院为例,一个刚参加工作的科员审判员全部工资加法官津贴仅2500元左右,随着工龄的增长和职级的晋升,副科审判员约3000元,正科约4000元,最高的正处审判员临近退休时全部工资约6000元,与本地律师和企业管理人员收入相比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法官的职务晋升需要论资排辈慢慢熬,忻州很多基层法院的法官干到退休仍是科员级别,不少法官因经济政治待遇低而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纵使法官长期坚守一线,任劳任怨处理家长里短,社会对司法不公的批评声仍一浪盖过一浪,甚至发生枪击法官、向法官泼硫酸等恶性事件,法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 (四)法官所占比例较低,主体地位不突出。
一直以来,法院承担着安置部队转业干部的政治任务,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转业军人分配到法院,还有少数非法律专业人员调入法院,这些多数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未能通过司考取得法官从业资格,只能从事党务、行政等综合工作,导致法院内部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所占比例较大,甚至超过半数。以忻州两级法院为例,全院共有各类人员1008人,其中政法编制干警实有782人,法官占政法编制的62%,占总人数的48.21% 。486名在职法官中,在审判、执行一线办案的只有283名,其他仍然从事行政工作。
全市法院政法编制人员比例图& &&&&&&&全市法院法官工作岗位比例图&
三、影响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因素
&&& (一)法官地位未完全独立
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法官独立,即法官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作出裁判,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干扰、诱导或威胁。然而,我国法院行政化色彩浓重,内部机构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制度,凡是上级领导都可能会影响到审判工作。我国法院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当案件审判影响到本级财政,行政权的干预就随之而来,法院很难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加以裁断。法院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院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审判员本身也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这种人事上对地方的依赖导致&关系案、人情案&难以杜绝。&& &
(二)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 &在影响审判公正的诸多要素中,人的因素是首要的,我国法官从纵向上说整体素质在逐步提高,但横向与法治化较高的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方面法官思想素质不过硬。一起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诉讼,而是千方百计通过法官的亲朋好友、同窗同事甚至领导等关系帮其说情,部分法官在人情关系、部门影响、外界干预面前,存在畏难心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感情的天平不自觉地倾向有关系的一方;一些法官受物质思想、享乐主义的侵扰,经不住金钱诱惑,徇私舞弊,走向腐化堕落的深渊。
另一方面业务素质不够高。当前我国法官在文化程度、知识结构、经历背景上存在差距,个体素质参差不齐。表现为经验型的法官多,知识型的法官少;单一型法官多,复合型法官少;法官数量庞大,审判效率低下。&
&&& (三)监督机制没有规范化
我国对于审判权的社会监督体制尚未走向规范化,一方面各项渠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压力;另一方面不适度的介入又可能干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具体问题有:一是人大监督机能不完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人大和人大代表对法院的监督活动包括听取法院工作报告、质询、提出议案、视察、巡视、约见负责人等。人大进行的监督直接涉及审判活动及其内容,并关系到法院个案的审理,甚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或作出决议,严重影响到审判的独立和公正。二是新闻媒体的不适度报道。适度的新闻报道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但法官对于新闻媒体关注较多的案件易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过多过滥的渲染性报道会使法官形成偏见,传媒的介入使一些案件未经法庭审理即&以社会名义&审定案件,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三是群众舆论的不当干预。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普通民众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和意见通过现代网络渠道汇聚成网络民意,然而由于网络的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虚拟程度高,群众通过网络强烈评判、发泄牢骚甚至谩骂,海啸般的网络舆论已经相当程度地介入和影响了司法,使法官屈从舆论的压力难以保持中立,其结果必然损害审判公正。
&& &(四)法官待遇低导致心理失衡
&&& 法官被誉为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同时每个法官都是有物质欲望和精神需求的普通人,实现司法公正、拒绝腐败,就要保证法官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崇高的社会地位。我国法官的经济政治待遇现状影响着法官公正办案的积极性。一是经济待遇低。我国法官目前的工资待遇较低,与行政公务员的收入水平持平,与律师、国企职员、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差距较大,相比党政领导没有突出的社会地位,相反要常年累月办理错综复杂的案件,要承担错案风险、当事人上访风险、社会舆论压力等,这就导致一些法官心理失衡,对律师等高收入职业羡慕嫉妒,对自身现状不满埋怨,最终经不住物质诱惑,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了审判的不公。二是政治待遇低。目前法官仍然采取行政层级管理体制,优秀法官的前途是职务晋升和级别提高,法官的工资水平与行政级别和行政职务挂钩,各种物质资源、培训机会和发展机会都按照行政职务和级别来分配。但由于人多职位少,绝大多数法官的经济和政治待遇增长缓慢,在只有负担、压力和风险,没有待遇提高的情况下,法官很难长久保持公正无私的高尚品格。&&
四、保障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客观要求---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严格法官职业准入
&&& 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任命法官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拨,大大加强了法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程度,但是法院内仍存在大量非法律专业人员占着政法编制,但没有法官资格。笔者认为,完善法官选任制度,严把法官职业入口关,应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社会公开招考。这是选拔初任法官的主要途径。当前我国各省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官,对通过司考人员采取一定方式优先录取,但没有将通过司考必备条件,导致最后考入法院的人员并非全部法律精英,相反还有些通过司考的由于总成绩偏低而被拒之门外。笔者看来,选任法官不应与当前竞争激烈的公务员考试混为一谈,可以采取单独的水平性考试,将综合考试规定合格线,以通过司考为必备要件,在当前司考通过率还不是很高、备选人员不过量的情况下,能保证选任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二是多种途径选用。除社会公开招考外,要借鉴国外经验和模式从律师队伍中吸纳法官,对于这部分人不必限制过低的年龄,不必通过公务员考试,只要具备一定年限的律师从业经历或达到一定律师级别,综合知识考试合格即可选用。另外可以吸纳高等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法学教授、研究员等加入法官队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做出有关审判实践的高价值研究成果。三是上下级交流。要逐步实行上级法院缺员时从下级法院逐级公开遴选的办法,让下级法院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有机会补充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可以选派法官到下级法院锻炼,形成上下级法院人员的合理流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 &&(二)加强法官职业培训
我国《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近年来,各地法院虽加大了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但只是针对少数法官举办各种短期&快餐式&的培训,没有达到提高法官整体专业水平和审判能力的目的。建立法官长期教育培训机制,一要重视各级法院法官培训中心的机构设置,确立逐级培训机制,如中院法官在上级法院培训后,可以在本院对基层法官进行培训指导,实现培训的经常化和普遍化。二要做好师资储备。各级法院把业务能力强并善长授课的法官集合起来,承担本级法院培训的授课任务,既接受上级法院的培训,又负责把自己学到的专业知识技巧等传授给广大法官。三要设立专门的培训经费。法院应将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使每一位法官工作一段时间,就能接受一定时间的脱产培训,为提高法官素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四要量化培训考核结果。有计划的对初任法官进行上岗培训,对晋升职务的法官进行晋级培训,形成&逢晋必训,逢晋必考&的管理模式。
(三)规范法官职业考核
&&& 长期以来对于法院干警沿用的仍是普通公务员的考核体制,对法官的激励作用很不明显。笔者认为,法官的绩效考核制度应根据审判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法官工作持有的合理期待而制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一是明确法官的岗位职责。应依照分层管理的原则,将法官与法院其他序列人员如书记员、司法警察、政务人员等分离开来,明确每个业务庭的工作目标以及每个法官的岗位任务。二是确定对法官考核内容。可以分为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纪律作风、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学习教育六大部分。其中工作技能和工作实绩是法官考核的个性指标。三是设定考核指标。结合法院工作和审判规律科学设定各项具体指标,使其具有客观性、宏观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考核结果运用。按年终考核成绩的高低将考核结果分为几个等级,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岗位安排、职务任免挂钩。
&&& (四)完善法官职业监督
&&& &客观地看,司法腐败不是哪一个特定社会才具有的现象,因为,只要存在没有受到合理制约的权力,腐败就有可能发生。&而审判权一旦缺乏监督,就会变成法官的恣意。所以必须建立起健全而有效的法官监督机制,有效地规范并保障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一是规范法院内部监督。改变上下级法院间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取消统计上诉率、二审改判率的做法,加强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对于一审不适当的判决要坚决改判,对于需要再审的依程序法规定交由相关法院再审,对于生效案件涉诉上访引起较大影响的进行专案质量评查,对于需要追究错案责任的生效案件,提请高级法院作出决定。改变法院内部行政审批式的制约,运用审判流程管理对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程序化控制&,实现了对案件审判阶段化、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施质量评查制度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进行评查验收,实现对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事后监督。二是完善人大监督。对于人大代表提案中反映或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涉及到的错案,可以建议或督促法院以及检察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再审或者提起再审。对于一些程序问题人大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但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发表意见,更不能亲自纠正个案裁判,或与审判机关联合办案。对于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官,人大可责成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人大有权对违法犯罪的法官予以罢免。三是规范媒体舆论监督。要敢于面对媒体,完善接受传媒监督的内部规范,配合媒体有效开展司法报道,面对社会舆论坚持独立裁判,而不是盲目地跟着舆论走。另一方面要完善新闻立法,妥善解决新闻侵权纠纷,对个别故意误导社会舆论、干扰司法公正、歪曲法院和法官形象的报道,要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追究传媒单位的法律责任。
&& &(五)建立法官职业保障
法官职业是高智力复杂劳动,收入来源单一,如果法官的经济保障处于社会一般水平,就可能会影响其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和降低对各种诱惑的抵抗力。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法官在其任职期间薪俸固定,不得减少。为保持法官的廉洁,西方国家法官的待遇较公务员要优厚得多。为稳定法官队伍和保障审判公正,笔者认为一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可以由中央财政设立法院经费和法官工资专户,将法官的工资直接发放到位,避免法院经费受制于地方政府;法官的工资标准整体应有明显地提高,可以以法官等级为基础设定不同层次的标准,但平均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公务员和当地律师的平均收入。二是保持职位稳定性。很多国家采取法官长期任职或终身任职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官法》仅规定人大对法官有任免权,对法官被免职的事由、程序亦无详细规定。笔者认为,法官的退休年龄应当高于公务员,确定在70岁,中间无须重新履行任命手续。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免职、停职,调职,保障其受免职、停职处分时的申诉控告权利。要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履职而没有后顾之忧。三是提高法院及法官的社会地位及权威。司法的公正性能够为社会公众所认同,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法官的权威和地位,要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的级别,即与同级政府级别相等,切实落实&一府两院&体制中法院与政府的平行与并列关系。要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提高任命法官的机关级别,将下级法院的法官改由上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来任命:即最高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受其监督: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受其监督,以提高法院及法官的社会地位与权威,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追求的永恒目标,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提上重要日程,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本文获2013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二等奖)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责任编辑:忻州中院
法院在线: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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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卢晓斌
  [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2002年,专业学位教育贯彻落实全国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改革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工作。2002年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招考、录取等环节进行改革,使之逐渐规范化、制度化,以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证生源质量,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1)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分数线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划定。培养单位根据考生全国入学考试成绩和录取限额,择优录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9所大学,以及部分办学质量较高、声誉较好的培养单位,在部分专业学位类别,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行确定录取分数和人数。并将逐步实行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录取限额和录取政策。(2)各招生院校成立在职攻读专业学位招收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招生办法、录取政策进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保证生源质量。(3)招生院校每年的报考录取比例、平均录取分数线、最低录取分数线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专业学位教育评估的指标之一。(4)对于报考录取比例、平均录取分数线、最低录取分数线排名靠后的院校进行质量跟踪,如连续几年处于靠后位置,国家将对其采取限期整顿、减少招生录取限额直至停止招生等措施。
  二、开展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试点工作。批准了北京大学等30所高等院校为EMBA教育培养院校。EMBA英文全称为ExecutiveMasterofBusinessAdministration,直译为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是一种主要面向企业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硕士层次的管理教育。EMBA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具有较强开拓创新能力和领导能力,掌握系统的现代管理知识和国际经济、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国际经营战略头脑和总揽全局的决策能力,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企业家和高级职业经理人。招生对象为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有8年或8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应有4年或4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较大规模企业的现职高层管理人员。
  三、完成工商管理硕士(MBA)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对54所MBA试点高校进行了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印发了《关于公布通过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教学合格评估单位名单的通知》,53所院校通过了教学合格评估。
  四、启动军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军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批准国防大学等14所院校为首批军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院校;制订并印发了《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成立了全国军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14所院校于2002年10月开始正式招生,培养目标是军队中(高)级指挥岗位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五、启动会计硕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证工作。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开展了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证工作,并成立了专家论证小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证工作正在进行。
  六、调整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启动公共卫生硕士(MPH)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完成了考试大纲的编写、培养方案的制定,并开始招生。调整了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了肿瘤学等5个专业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和要求。
  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工程硕士培养单位140个、工程领域36个、在校生规模3万人,2002年有5万余人报名参加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
  八、兽医专业学位工作。2002年新增8个硕士单位,至此,全国共有培养兽医博士单位2个、硕士单位17个。在学兽医博士研究生86名、兽医硕士研究生560名。成立了兽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分析与跟踪调研小组,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暨培养工作会议,形成了《全国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方案》。
  九、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全国有39所高等农业院校、2个科研单位共41个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构;共有4170名学生在职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组织编写了《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系列教材》,公共课《推广理论与实践》《农业传播与沟通》的教材编写已基本完成。成立了农业推广硕士研究生质量分析与跟踪调研小组,并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推广硕士培养与管理工作研讨会。组织申报了“十五”重点课题“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研究”。
撰稿 雍翠菊 黄宝印 欧百刚 陆 敏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经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省级初选、同行专家通讯评议、专家会复审并对外公布征询异议后,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2002年97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和《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教育部对优秀论文作者给予了奖励。
撰稿 任增林
审稿 周其凤 王亚杰 李 军
  [新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合作办学项目]
  200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共批准了61个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名单如下:
  1.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社会工作(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第一期项目);
  2.北京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培养临床心理学(心理咨询与治疗)硕士(第一期项目);
  3.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培养法律硕士(第一期项目);
  4.清华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金融与财务)硕士(第三期项目);
  5.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城市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第四、五期项目);
  6.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陶森大学合作培养应用信息技术理学硕士(第一期项目);
  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威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培养计算机科学硕士(集成电路设计方向)(第一期项目);
  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第三、四、五期项目);
  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培养商学(国际会计、金融)硕士(第四期项目);
  10.北京理工大学与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理学硕士(第一期项目);
  11.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史蒂文斯理工学院合作培养微电子学与光子学、电信管理、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硕士(第一期项目);
  12.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合作培养软件工程、通信与计算机硕士(第一期项目);
  13.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犹他州立大学合作培养信息技术、国际经济专业理学士(第一期项目);
  14.北京科技大学与比利时鲁汶工程技术学院合作培养多媒体与虚拟现实硕士(第二期项目);
  15.北京科技大学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分校合作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第一期项目);
  1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国家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合作开设企业管理研究生课程(、2004年招生项目);
  17.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合作培养会计学硕士(第三、四、五期项目);
  1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与美国印第安纳威斯林大学合作实施英语等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四期项目);
  19.北京联合大学与英国佩斯利大学合作实施国际商务学士学位教育(四期项目);
  20.南开大学与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合作培养医院管理硕士(第一期项目);
  21.南开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现代物流硕士(年招生项目);
  22.天津师范大学与韩国大佛大学合作培养情报学硕士、教育行政学硕士(第一期项目);
  23.天津商学院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窦大学合作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学士学位教育(年招生项目);
  24.大连海事大学与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合作实施电子商务等专业学士学位教育(、2005年招生项目);
  25.哈尔滨医科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培养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硕士(、2005年招生项目);
  26.复旦大学与美国华盛顿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EMBA)(第一期项目);
  27.复旦大学与挪威管理学院合作培养变化管理(含:信息通信管理)硕士(第五、六期项目);
  28.复旦大学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合作培养语言(英语)教学硕士(第一期项目);
  29.复旦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培养社会工作硕士、社会行政管理硕士(、2005年招生项目);
  30.同济大学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阿灵顿分校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EMBA)(第一期项目);
  31.上海交通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培养技术管理硕士(MTM)(第一期项目);
  32.上海交通大学与南洋理工大学合作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第一期项目);
  33.上海海运学院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第六、七期项目);
  34.东华大学与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第一期项目);
  35.上海财经大学与中国银行、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合作培养金融方向工商管理硕士(EMBA)(第一期项目);
  36.上海财经大学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合作培养会计学硕士的批复(第一期项目);
  37.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培养“运输及物流管理”学士(第三、四、五期项目);
  38.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培养物流管理硕士(第一期项目);
  39.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合作培养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第一期项目);
  40.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培养经济学(国际商务)学士(四期项目);
  41.上海大学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合作实施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学士学位教育;
  42.南京大学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合作培养国际工商管理硕士(第三、四期项目);
  43.南京师范大学与美国马里兰大学合作培养刑事司法学硕士(第一期项目);
  44.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第一期项目);
  45.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护理学学士(、2005年招生项目);
  46.扬州大学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窦大学合作实施“国际商务”商学士学位教育(第一期项目);
  47.浙江工业大学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合作实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第一期项目);
  48.浙江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伊迪斯.科文大学合作培养教育管理硕士(第一期项目);
  49.杭州师范学院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合作培养教育领导硕士(年招生项目);
  50.南昌大学与英国阿伯泰.邓迪大学合作培养信息技术、软件工程科学硕士(年招生项目);
  51.江西财经大学与美国纽约理工学院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第三、四期项目);
  52.中山大学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第二、三期项目);
  53.中山大学与法国国家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暨里昂第三大学、里昂高等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国际贸易高级专业文凭课程(第四、五、六期项目);
  54.华南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实施国际会计商学士学位教育(第一期项目);
  5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与英国利兹大学合作培养英语教学硕士的批复(第一期项目);
  56.电子科技大学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MBA)(第一期项目);
  57.贵州工业大学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合作培养项目管理硕士的批复(第一期项目);
  58.云南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培养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年招生项目);
  59.云南财贸学院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窦大学合作培养国际会计商学士(四期项目);
  60.云南财贸学院与美国库克大学合作培养国际商务商学士(四期项目);
  61.西安交通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信息管理硕士(MIS)(第一期项目)。
撰稿 卢晓斌
  [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情况]
  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情况如下表:
8879921668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情况]
  200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北京大学授予吉尔吉斯总统阿斯卡尔.阿卡耶夫、英国牛津大学校长科林.卢卡斯、哈萨克斯坦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日本早稻田大学总长奥岛孝康名誉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授予厄瓜多尔总统古斯塔沃.诺沃亚.贝哈拉名誉博士学位;中国林业科学院授予芬兰总统塔里娅.哈洛宁名誉博士学位;浙江大学授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名誉博士学位;同济大学授予德国总理格哈德.施罗德名誉博士学位;天津大学授予英国化学家吉尔伯特.斯托克名誉博士学位;湖南大学授予美国化学家理查德.N.扎尔名誉博士学位;吉林大学授予乌克兰国家院士维克多.斯科彭科名誉博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德国法学教授马丁内克名誉博士学位;郑州大学授予日本医学专家濑在幸安名誉博士学位;华侨大学授予香港企业家许东亮、日本华侨陈(火昆)旺名誉博士学位;山东大学授予美国学者杜维明名誉博士学位;山西大学授予德国数学家贝尔特.尤根名誉博士学位。
撰稿 王立生 龚华芳
  [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
  日~13日,“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2002年年会”在湖南长沙召开。教育部副部长周济出席会议,并就研究生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研究生培养质量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创新等问题作了报告。会议通过了联席会秘书长韩启德院士作的“关于院长联席会2001年度工作的报告”。与会代表围绕“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撰稿 赵玉霞
  [中德两国签署互相承认学位证书协议]
  日,中国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和德国外交部国务部长弗尔马在德国柏林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根据协定,两国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等值,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两国在校大学生和已大学毕业人员进入对方国家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和深造,以取得更高学位。
撰稿 王立生 龚华芳
审稿 周其凤 王亚杰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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