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哪些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 第四条& 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
多于10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 第六条& 研究生助管、助教、助研等勤工助学活动另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 第九条& 除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在校团委的领导下管理学生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 第十一条& 学生处具体工作如下:
&&&&&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
&&&&& (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 (三)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 (四)组织学生劳动培训;
&&&&& (五)监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 (六)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 第十二条& 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具体工作如下:
&&&&& (一)校外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 (二)负责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 (三)负责校内其它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展活动的规范、监督与审批;
&&&&& (四)做好校外用人单位的中介服务等与校外勤工助学相关的具体事务;
&&&&& (五)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人民大学勤工助学基金。
&&&&&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
&&&&& 第十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 第十八条& 由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施行学生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第四章& 岗位设置
&&&&&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 第二十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在编人员的30%。
&&&&& 第二十二条& 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向学生处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 第二十三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劳动报酬
&&&&& 第二十五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 第二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为6元。按月计酬,每月200元。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学生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但是最高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元,每月不得超过250元。
&&&&& 第二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处具体审批。
&&&&& 第二十九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单位需填写《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登记表》,留学生处备案。
&&&&&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 第三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
&&&&& (一)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 (二)由学生处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自行面试聘用学生,也可由学院、学生处推荐;
&&&&& (三)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 (四)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 (五)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 第三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
&&&&& (一)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学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 (二)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后勤集团、保卫处等校内有关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须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再报相关部门备案;
&&&&& (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 (四)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 (五)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并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有无特长等;
&&&&& (六)校内学生在从事相关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校团委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权利:
&&&&&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义务:
&&&&&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九章& 奖惩措施
&&&&&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法律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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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ín gōng zhù xué]
勤工助学(或勤工俭学)本是指一边工作,一边过着节俭生活的求学历程。现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品德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通过兼职或假期工作的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有些地方也称称之为工读或工读生,半工半读或半工读。
勤工助学定义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2007年07月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规定: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政策要求及权益保护
1. 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1]
勤工助学历史
最早勤工活动的源头是在1915年,由、、等人在巴黎成立“留法学生俭学会”,帮助更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学习西学,掀起一股勤工俭学留学法国的风潮。 参加勤工俭学运动的留学生,包括、、等著名人士。早期的勤工俭学和爱国救国活动联系一起,爱国人士为求改变中国弱势和引进西方科学文化。
随勤工活动对象逐渐从留学学生回归到大多数的国内学生中去,勤工俭学日渐成熟。社会、学校倡导“生活节俭,课余勤工”的勤工俭学思想,并通过国家助学金帮助学生安心学习。其针对的,是那些经济困难但想通过勤工来继续求学的贫困学生。勤工活动使得众多学校成立了勤工组织,从而对大量学生继续求学有着巨大作用。
由于目前生活条件的迅速提高和国力的迅猛发展,逐渐形成“勤工者未必俭学者”的转变。继承了勤工俭学的内涵,勤工俭学的发展而跳出了原先陈旧的体制和形式结合实际、实践的一种改进。随着其需求增加,大多高校都设置了专门管理勤工助学的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针对补贴贫困生。 学生不仅希望改善生活,实际上都希望得到锻炼,带来实践的提高,思想的磨砺,增强对社会认识。对于勤工助学的勤工俭学活动及报酬,财政部、教育部有亦对之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以求保障学生和保证学生的安全。勤工助学随发展除将成为社会实践形式之一,也将原有“俭学”内涵完全更新成“助学”,帮助学生在校的学习,知识的学习,能力的学习,实践的学习等,及增加学生的创业活动。
勤工助学其他含义
勤工助学(或勤工俭学)本是指一边工作,一边过着节俭生活的求学历程。现中国大陆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品德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通过兼职或假期工作的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此求学历程,在台湾称之为工读或工读生,香港则称为半工半读或半工读。
此词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等文件、指示及办法而被确定。
.中国美术高考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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