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噪音分贝大约有多少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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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贝的声音的噪音频率有多少?
基本是20-20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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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忍交通噪声,小区业主诉请开发商整改房屋降噪一审败诉  业主再诉开发商,当庭未宣判
  崔先生60多岁了,每次睡不着觉就在阳台前喊两嗓子
  阳光新城与中州大道毗邻
  夜色中的中州大道噪声很大
    □记者&&王玮皓&&文&&陈晓东&&图  核心提示  作为郑州市的环城快速通道,中州大道给机动车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车辆川流不息所产生的噪音,让路边的居民不堪其扰。为此,郑州市阳光新城小区64户业主联名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对噪音超标进行整改,将住宅区域内的噪声值降低至国家规定限值内,并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噪声来自扩建后的中州大道,与开发商无关。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业主们提起了上诉。&  昨日,这起因“噪声污染”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未作出宣判。目前,郑州市环城快速路两边的小区和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如何在发展交通的同时防治噪声扰民,应当引起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思考与重视。  [回放]  一审法院不支持业主降噪要求  阳光新城小区位于郑州市中州大道与鑫苑路交叉口西北角,小区临中州大道共有7栋高层建筑,楼房与中州大道相距约百米。2009年1月,不少业主入住后发现,因中州大道车辆川流不息,所产生的巨大噪声让人夜夜难眠,不少居民只得终日门窗紧闭。随后,业主们多次找到开发商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将房屋改装成隔音门窗,并对阳台进行封闭,但屡次被拒。无奈,业主向郑州市环保局进行投诉。&  根据郑州市环境保护检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10年9月,郑州市环保局在该小区两户居民家中设点进行了连续24小时监测。监测结果为:11号楼4层点位,昼间71.8分贝,夜间65.2分贝,日均69.7分贝;22号楼4层点位,昼间73.5分贝,夜间67.1分贝,日均71.2分贝;噪声类型为“交通”。被监测的业主家噪声超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对民用住宅内可允许噪声“白天最大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的规定。  业主们认为,小区开发商在建设时没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楼房因离交通干道太近给住户带来的噪声污染危害,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存在违约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将室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并索赔自入住后每户每月200元的损害赔偿金。  一审判决中,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噪声来源于扩建后的中州大道,交通噪声并非开发商所制造,开发商不是交通噪声污染的加害者或制造者,受到交通噪声污染的房屋与开发商的开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遂以证据不足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业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  庭审围绕3个争议焦点展开  昨日,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庭审当中,审判长将案情综合归纳后认为有3大争议焦点,双方就此展开举证质证。    开窗条件下的监测结果是否可作为超标依据?  开发商:对业主造成影响的噪音来源于中州大道的交通,环保部门是在业主家开窗的情况下进行监测,如果将窗户关闭进行监测,噪声仍旧超标,也许可以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  此外,业主提出的整改要求是,为临街的房屋加装玻璃、封闭阳台。即使开发商进行整改,不从源头控制、减低交通噪声,开窗后的噪音依然会高于国家标准,那么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则不足以作为认定噪声超标标准。  业主方: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对民用住宅内可允许噪声值的测定是在开窗的条件下,窗户在商品房的使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是用来通风的,而本案的业主们为了降低噪声已经丧失了开窗通风的权利。《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降噪责任主体应该是谁?&  开发商:噪音来源于改扩建后的中州大道,噪音源是交通,所以责任主体不是开发商,而是中州大道的建设方、管理方。根据《2011年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是环保、建委、公安、城管部门,整治交通减噪不是开发商的义务。  业主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开发商开工前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被环保部门处罚20万元。&同时,《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做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所以,开发商在工程建设中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降噪,使商品房噪声达标。  据记者了解,本案一审前,业主方曾申请追加中州大道管理方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被告,但一审法院并未允许。    商品房噪音不达标,开发商是否违约?  开发商: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室内噪声标准未作约定,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  业主方: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而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  而阳光新城住宅楼的现状在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和户型设计上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发商未考虑来自中州大道交通噪声的影响,交付房屋噪声超标,属于违约行为。&  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  [现状]  噪声投诉居环境投诉首位  目前环城快速路两边的小区越来越多,噪声污染已经让这些小区周边的居民苦不堪言。不开窗,空气不好;开窗,噪声和灰尘令人精神崩溃。有网友戏称,中州大道已成为“噪声扰民一条街”。根据郑州市环保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相对于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人们对噪声的忍受度最低,噪声投诉的比例目前排在了环境投诉的第一位。  为了测试立交桥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2010年,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展开实地调查,在中州大道和金水路立交桥附近的小区旁进行了持续监测,结果显示,下午的噪声平均值为70.35分贝,超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对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昼间最高限值为70分贝的标准。在郑州市农业路和花园路交叉口的某大型商场广场上,下午测得该区域噪声值为59.45分贝,逼近商住区规定60分贝标准的上限。&&  [展望]  环城快速路沿线能否修建隔音墙?  防治交通噪声,除了合理规划和绿化植物隔音外,不少市民都寄希望于隔音墙,这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但靠近居民区的快速路、立交桥何时能装上“消音器”?有部门回应,只有在建或待建立交桥才有这个待遇。&  目前&,《2011年郑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提出“在靠近住宅小区的立交桥体上建设隔音屏障,新建立交桥应建设交通噪声防护设施”。记者走访发现,除了去年开通的解放路高架桥在过居民的路段设置了隔音墙,其余正在使用的高架桥均没有隔音墙,普通的环城道路上更是无从谈起。  据了解,外地多个城市已经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广州:凡是靠近民宅的立交、快速路等都将加装隔音墙,必要时还会给住户安装隔音窗。目前已在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几条高速公路等20个噪声敏感路段,安装了大约2万米的隔音屏障,使道路两侧的敏感点位噪声降低2到11个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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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噪音:超80分贝就算
《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接受审议,赋予公园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权
  呼吁“无声广场舞”的大学生何乾梁在天河公园为大妈们送上调频耳机  汤铭明 摄 (资料照片)  文/羊城晚报记者&黄丽娜  公园分区管理,在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区、健身、娱乐等多个功能区或将成“定局”。昨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修改建议稿保留了征求意见时提出的公园分功能区管理的规定,并对公园噪音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义和管理方法——  噪声值超过80分贝、电子显示屏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音量或停止使用扬声设备和乐器。  每日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A  超过80分贝算噪音  在公园内按照功能进行分区管理,是在征求意见时提出的公园管理新措施,希望解决不同人群对公园的不同需求——有人想在公园看书、休息,有人想在公园跳舞、唱歌、健身。修改建议稿提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功能区域,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设置告示牌、劝谕等方式引导游人在相应的功能区域开展活动。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市民就对“到底多大声算噪音”有过争议。记者注意到,在这次的修改建议稿中,对公园里的“广场舞”、“大声公”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1、限音量: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声屏障,并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经监测噪声值超过80分贝、电子显示屏发出红色预警信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小音量或停止使用扬声设备和乐器。  2、限时段:每日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3、限区域: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内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4、限设备:在公园内开展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使用其他扬声设备和乐器的,不得产生干扰他人的过大音量。  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修改建议稿提出,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公园噪声控制规约,合理限定活动范围、活动规模、噪声排放值等。  B  吃喝项目限期整改  除了“一静”、“一噪”的矛盾,公园为广大市民诟病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经营性场所多——高档酒家、高档会所等经营性场所占园经营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公园的公益性。  与征求意见稿一样,修改建议稿再次明确,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服务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5年内予以拆除或者整改。  为了不给“吃喝”项目留有管理死角,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公园内小卖部、餐厅、茶座、咖啡厅等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其规模应当与游人容量相适应。且这些商业服务设施要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C  办活动要符合规定  公园能用来搞活动吗?在这个问题上,相关部门认为公园本身具有文娱健身、科普教育的功能,不可能对所有活动说不。但也不意味着什么活动都能在公园搞,更不能变相长期占用公园场地。  修改建议稿提出,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或者拍摄影视剧、商业摄影等商业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公园设施和景观,不得影响正常游园秩序。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显著位置公示举办活动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同时明确,禁止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设施开展与公园功能无关的教学、培训等营利性活动。  D  宠物入园未一刀切  机动车、宠物狗到底能不能进入公园?修改建议稿明确,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轮椅车和儿童推车;公园管理机构、驻园单位的办公车辆;公园场内专用蓄电池观光车辆;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等车辆可以进入公园,除上述车辆之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公园。  这些车辆在入园时,也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至于宠物入园,市法制办认为应当根据公园的功能定位、设施建设、游人数量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不宜在条例中“一刀切”。因此修改建议稿提出,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其他公园是否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则授权公园管理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  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  E  赋予管理部门处罚权  在条例征求意见时,很多人都提出,条例规定这么细致,违规了谁来管?能否赋予公园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权?市法制办和相关部门也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的意见。  赋予公园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权,肯定有利于及时制止破坏公园景观和秩序的违法行为,否则,只靠劝阻或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管理力度太弱。但另一方面,公园管理机构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按规定不能被授予行政处罚权。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修改建议稿提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赋予公园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中规定的、对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此外,针对公园免费开放后,噪音扰民、随意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等违法行为可能增加的情况,规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可以暂时扣留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工具,在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归还”,赋予了执法部门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还有四项规定  ●各区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以及一个儿童公园。  ●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并由公园管理机构组织调整达到。  ●公园内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  ●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内禁止设置游乐设施,纪念性公园的非主要纪念区域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置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  这些行为要罚  ●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内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的,或者使用其他扬声设备和乐器产生干扰他人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每日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7时,在公园内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的公园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携带其他宠物进入宠物禁入的公园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破坏公园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破坏公园休憩环境,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游憩;露宿或者在非开放时间进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放生动物等以及乱刻乱画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破坏公园游览秩序,携带危险品入园,在禁烟区或者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损坏公园设施设备,捕捉或者伤害动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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