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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写作的几个问题 - 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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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写作的几个问题作者:金俊银&&发布时间: 15:27:04
&&&&一年一度的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从1989年开始举办到今年已经22届了。我作为评委参加了其中18届论文的评审工作。今天,我从评委和参与组织工作者的角度谈谈法院学术论文写作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选题范围&&&&关于第二十二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选题范围,主要介绍以下两个问题:&&&&(一)今年议题的根据与理由&&&&1.今年议题的根据&&&&今年的选题是“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确定今年的议题范围,主要是基于这样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二是根据我们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上述考虑,并在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研究室、赔偿办、司改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人民法院出版社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的中心议题进行了研究,拟定以“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作为第22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的主题。今年1月在广州召开第二十一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时,曾利用半天时间,由参加会议的各个小组的同志,主要是全国各个高级法院负责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的同志,围绕今年的中心议题进行了讨论,二十八个子课题里面有些课题就是根据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来的,或是参考了他们的意见确定的,这就是今年议题的拟定情况。&&&&2.选择该议题的理由&&&&将“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作为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的议题,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从政治层面来看,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照此规定,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研究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问题,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需要。此外,近几年学术讨论会的主题都是围绕上述十七大报告的内容提出的。如,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的主题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的主题是“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了避免主题重复,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入手,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完善进行研究,意义重大。&&&&第二,从理论或学术层面来看,有关司法制度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审判权问题是诉讼法学一个重要的全新课题。确立科学的审判权理论体系,将会对我国诉讼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遗憾的是,在目前已经形成的诉讼法学研究体系中,很少能够看到对审判权理论的系统研究和阐释。即便是在诉讼法学研究比较发达的国外也不例外。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行,法学界讨论较多的是如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对人民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虽然也出版了一些论著,提出了一些反思、意见和建议等,但从总体来看,关于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行使审判权问题,还有待于更加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第三,从实践层面来看,主要考虑学科研究的均衡和协调。自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的中心议题大都集中在司法理论的研究上,没有涉及行政实体法律问题。随着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在行政审判、国家赔偿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讨。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加强应用法学理论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二)如何把握今年学术讨论会议题的范围&&&&关于今年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议题的范围,我们确定为“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这是总的议题。里面又有28个子课题。从总的议题和28个选题来看,今年的选题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问题,即如何行使审判权或审判权运行问题;二是行政法律和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问题。从大的方面来看,它们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但某些内容有交叉。下面逐一介绍。&&&&1.关于审判权运行的写作或选题范围:&&&&审判权运行的选题范围包括审判权的性质、功能及理论基础;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审判权与诉权、行政权、检察权之关系;审判权有效运行的程序机制(审判权是怎样运行的?是否能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哪些因素在制约其有效运行?这些问题是审判权研究不能回避的。研究审判权的运行过程,目的在于分析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如何行使审判权;社会各种力量如何参与到审判权运行过程中进行博弈;以及审判权怎样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均衡。研究审判权的运行,也要从审级制度和审判权运行的角度进行分析。审级制度不仅涉及审判级别的区分,同样是在行使审判权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审判权是如何在不同的审判主体之间运行、分工与分享的,理清这个问题,对正确认识审判权及司法改革都大有裨益。还要从审判权运行的外部影响因素出发,分析外部环境对审判权运行的影响。其中包括权力机关、政党、地方行政机关及社会舆论等);审判组织与审判权运行(审判权的运行最终要靠人来运作,在审判权的运行当中,各审判组织及法官是如何在现有制度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制度对审判人员如何行使审判权有重要的影响,合理、高效的制度可以使审判权顺畅公正的行使,而结构混乱的制度安排,则对审判权行使产生明显的副作用,审判权难以正确行使,从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而有违社会公平正义。要研究独任审判员与审判权运行。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独任制适用范围异化、独任制的利与弊;&合议庭与审判权运行、合议庭评议的范围和内容、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功能、合议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创新合议制度构想。审判委员会与审判权运行,审委会的地位、组织构成、运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怎样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纵向关系,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如何防止个别审判组织成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互相通融,相互利用);如何处理好诉讼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如何发挥判决在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惩恶扬善中的积极作用;调解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与案结事了以及审理期限应当作为考核标准,而调解率不应当为唯一标准。审判权公正行使研究(审判公正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审判公正涉及诉讼证据制度问题,既涉及事实认定问题,也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要实现审判公正必须防止司法腐败;防止司法裁量权滥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在研究时应对刑事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的和解与程序分流、裁判理由制度、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审判公正与无罪推定、事实发现、证据裁判等原则的关系问题、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何为非法,排除的范围,排除的方法和证明责任)、传闻证据等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法庭调查质证的程序与方式的完善等问题进行选题。在民事司法制度方面,应当从审判公正角度研究民事审判与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与互补,充分发挥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人民调解、和解等纠纷解决的潜能;从当前的案件受理制度、管辖制度、集团诉讼制度、第三人诉讼制度、保全制度、诉讼费用制度、代理制度等方面,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对审判程序的建构、功能、理性化的路径进行选题;在规范民事审判权行使方面,需要研究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突袭裁判禁止原则、直接言词四项原则和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四项基本制度,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民事审判权的非规范性行使的方式,比如不规范的质证与认证制度等问题,进行选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问题;举证期限的设定与保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冲突与契合;法院在诉讼上行使阐明权及其运用范围;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主张与法院审理框架及审理范围之界定;法院对庭审活动的控制与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保障;当事人程序动议权的设置与应用;当事人之间交叉询问与法庭询问的功能与利用;庭审阶段法院实行证据调查的基本功能与应用;法院对证据进行评价与事实认定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心证公开问题研究等。在行政司法制度方面,要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从学理和审判实践角度,研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行政审判组织、当事人制度、简易程序、和解制度、有限调解制度和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构建我国劳动审判制度的可行性。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劳动司法制度,劳动争议通过仲裁和民事司法的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与普通的民事争议存在很大的差异,通过民事司法渠道解决劳动争议难以适应当前劳动争议的现状。探索建立全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在此基础上对构建劳动司法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探讨构建我国商事与民事司法制度(包括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可行性。不同性质的争议应当通过不同的司法程序来解决)。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司法原则。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审判独立也包括审级独立,这需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各个审级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照法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除适用法律问题外,不得就证据、事实等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同时要强调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审判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审判独立的要求有三点:即三个摆脱:摆脱行政干预;摆脱个人干预;摆脱地方干预。当然,我国的审判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所在。但党如何既要加强领导又要改善领导,防止有的党组织和个人不顾大局滥用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这是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极具现实性的课题)。子课题中的前十四个问题都与审判权的运行有关。&&&&关于审判权运行的选题范围可以作如下概括:①从主体来看,包括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与负责侦查、检察、执行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狱机关的关系问题,也包括审判机关与负责律师、公证、仲裁等业务的司法组织的关系。②从制度来看,涉及审判制度(其中包括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司法调解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各项制度等)、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管理制度、仲裁制度、民间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③从法律规定来看,涉及宪法、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仲裁法、调解法和公证法等。从三五改革纲要确定正在进行或者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改革措施中,大多数都与宪法和法律有关。第一类是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符合法治原则和司法客观规律,需要加大落实力度即可解决的问题,如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法院审判组织制度等。第二类是经实践证明已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通过修改宪法和有关法律才能解决的问题,如法院产生体制、监督方式、审级制度、法官管理等。第三类是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决的问题,如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法官保障和待遇等;④从论文的研究结论看,都需要对现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从改革和完善的角度出发,以公正、独立为价值目标,提出有见地的改革方案、意见、措施和立法建议。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三五改革纲要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只要是属于审判权运行范围的问题,也都可以作为今年的选题范围。三五改革纲要中已经规定的内容,有刑事实体法或民事实体法的内容的,也不应作为今年的选题范围,比如,量刑规范化问题有的涉及实体法的内容,有的涉及程序法的内容。&&&&2.行政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指行政实体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许可法和行政程序法,也包括国家赔偿法和亟待研究进行立法的行政实体法律,还包括有关行政的司法解释。只要是行政法和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问题,不论是否列为《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中的选题范围,都可以作为我们今年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选题内容。当前要重点研究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权属登记、信息公开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保障、工伤认定、诉权保护等涉及群众现实利益的突出问题。要研究解决行政不作为(法学界近几年都是围绕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和各项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展开的)、行政程序、行政管制、行政合同等问题。要在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科学发展上下功夫,深入研究敏感案件的审判、裁判方式和民行交叉等涉及审判制度的难点热点问题。&&&&民商事实体法和刑事实体法不属于今年的选题范围。但某些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行政法的内容(比如物权法中规定的行政法问题),也可以作为今年的写作范围。当然,作为行政法律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也可以作为今年的选题范围,但我们把它与民事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公证法等)和刑事诉讼法归入审判权的运行的范畴。国家赔偿法已经修改完成予以公布。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二、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写作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把握获奖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怎样写好一篇论文常常与如何评价一篇论文有关,因为知道了论文的评价标准,实际上也就大致知道了写好一篇论文的方向和要求。&&&&&学术论文的撰写,实质上都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对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①选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②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有新见解,新观点,新发现;在理论上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或建立了新的理论体系;&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了重要的新问题;&创造了新的研究方法。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③材料翔实;文献阅读广泛,全面反映了所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最新进展,归纳总结正确;④分析论证充分;逻辑严谨;⑤结构完整;层次清晰;注释准确;⑥语言流畅;文笔精炼,符合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字数在内。&&&&&&概括讲,评价标准主要有两点:一是论文的研究结论具有创新性,即论文具有一个或多个具有理论意义的新结论,论文构思新颖,或者以新方法说明老问题,论文以实证的方式综合了新的研究数据,论文指出了先前所持的某种理论观点的问题或局限;二是注重论文的应用性和推广性,即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和可应用性,所研究的结果或理论具有普遍性。&&&&(二)把握获奖论文的基本要求&&&&总的来说,报送给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办公室的学术论文是否能够获奖是其研究内容与国内相同专业或领域发展的程度或水平紧密联系的。只有接近、达到和超过国内相同专业或领域发展的程度或水平的论文才有可能获奖。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撰写的学术论文在全国法院获了奖,那么,也就意味着你的研究水平在某一个领域的某一个方面已经接近、达到或超过国内相关水平。目前论文的评价方式是匿名评审、同行评审(实行一稿三评,学术界一人,事务部门一人、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人)制度,你的论文只要有两人推荐就可以获二、三等奖,一人推荐的最高是优秀奖,一等奖需要全体评委投票过半数以上才能获得。&&&&(三)把握论文的选题能力的培养&&&&1、选题的作用与写作程序&&&&选题是撰写论文的第一步,也是学位论文撰写成败的关键。这期间要确定“写什么”的问题,选题的作用主要是:能确定自己研究的方向,能促进构思活动,能指明写作思路。如果选题不明确,就无从写起。&&&&写论文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步骤性,当然这个程序是一个经验性的程序,有的步骤可以省略或合并,有时前后的顺序可以颠倒。我国台湾地区的宋楚瑜在《如何写学术论文》(台北:三民书局,&1992.)中提出,撰写学术论文有十个步骤:1)选择题目;2)阅读相关文章;3)构思主题与大纲;4)搜集参考书与编制书目;5)搜集资料,做成笔记;6)整理笔记,修正大纲;7)撰写初稿;8)修正初稿并撰写前言及结论;9)补充正文中的注释;10)修缮完稿。可见,写论文是有步骤的,这个步骤也是有先后的逻辑关联的。撰写法学学术论文,更要强调这种步骤的科学合理性。&&&&2、原则和选题方法&&&&(1)选题的原则。&&&&选题时应当考虑若干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就演变成了选题的原则。有学者认为,选题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1.选那些同现实关系紧密一些的问题;&2.选那些自己比较熟悉和有较多体会的问题;&3.选那些社会上或学术界争论较多、亟待解决而自己又有一定认识的问题;&4.选那些自己积累资料较多,而且具有一定见解的问题;&5.选那些与本学科建设关系密切的问题(参见饶鑫贤:“博观约取&厚积薄发――漫谈毕业论文的写作”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宋楚瑜提出选题的原则包括:1.选题应依志趣;2.对于所选题目应有相当准备;3.题目宜切实,不宜空泛;4.题目宜新颖致用;5.避免争论性的题目;6.避免高度技术性的题目;7.避免直接概括的传记;8.避免做摘要式的论文;9.题目范围不宜太大。&&&&我认为在选题时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现实性原则。即注意选题的实用价值,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所谓论文的实用价值,就是指我们选的题目,对我国审判工作和法制建设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或推动作用;&即需要考虑你的选题所确定的内容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对司法决策(包括司法改革)的参考价值;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二,学术性原则。指所选的法学论文的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学术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选题时之所以强调学术性或理论性,这是由法院学术讨论会中的“学术”两字的性质所决定的。什么是学术?《辞海》对此的解释是:“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辞海》的解释是对“学术”的根本定位。学术性与现实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将学术论文放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第三,开拓性原则。它是指该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亦即创造性,该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选题要有前沿性。&&&&根据法院举办学术讨论会的实践,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分为两大类:理论性选题和应用性选题。理论性选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上的课题。如:&《司法亲和力的法理思辩》、《浅议司法的形式化》等论文。理论法学研究方面的选题设计,要密切跟踪国内外法学学术发展中的前沿和动态,力求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要把审判工作发展的需求与自己的研究选择紧密结合起来,体现出较高的应用(包括决策咨询)价值和学术含量。理论性法学的选题需要有抽象思维的能力,对法律文化感兴趣,同时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积累。&&&&应用性的选题包括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三大诉讼法学等。应用性法学选题比较务实,它通常是对一个法律的整体结构或其部分内容的分析论证。应用对策性研究方面的论文的选题设计,要围绕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人民法院司法决策过程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力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预测性和实效性。法院学术论文的写作要注重制度构建,不同于注释法学,也不同于理论法学。法院学术论文的写作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具体的制度构建。就是需要透彻的理论把握,敏锐的时代触感,宽阔的学术视野,构筑有价值的学说。应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类问题反映着一定历史时期和阶段社会生活的重点和热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对其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很有意义的。如全国法院第18届北京延庆法院获一等奖的董晓军的论文&《基层法官心理压力现状分析和缓解对策研究》就是如此;&&&&&第四,必要性原则。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第五,可行性原则。选题要考虑可行性,即根据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选择容易展开的课题。选题既要考虑社会需要,又要兼顾主观条件,把二者统一起来。这就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对研究对象有浓厚的兴趣。列宁讲过,写作要充分考虑个人意志的绝对自由。我们不能强迫一个人作自己不感兴趣的题目。只有对某一专题有兴趣,才能激发对它进行研究探索的欲望;二是扬长避短,根据自己是擅长抽象理论还是擅长具体问题的解决而确定题目。就是说,在选题时既要考虑兴趣,还要考虑特长问题。要把兴趣和特长结合起来。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的题目,写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学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因此,选什么题,要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擅长什么来决定。只有选择自己最有专业特长的课题,才能充分的发挥自己的研究能力;三是要有充足的资料。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或理论性,还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因此,确定题目,就应当依据资料的选择比较而定;资料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收集,分析,运用。完成上述工作的前提是充分占有资料。即确定这一问题是否有人进行了研究,是否是新的&成果,是否是有价值的成果。资料的收集如对实践性的选题,要收集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和实践中的问题二方面的内容:对资料的分析,要分析实践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理论上别人有哪些研究成果?外国有哪些规定?现在的学者有哪些建议?法律有无漏洞?自己有哪些设想等。四是要考虑到时限和篇幅等工作量的问题。&&&&第六、适中性原则。对于法学论文的选题来说,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都是应当避免的倾向。题目偏大,不容易把握,&题目过小也不好。我们说小题大做,这里的“小题”,是针对宏大叙事式的大题来说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参加法院学术讨论会的论文的选题还是居中较好。题目太大,由于篇幅或时间有限,就会草率成篇、面面俱到、蜻蜓点水,研究得不会深刻;反之,题目过小,内容难以展开,说理不会透辟,因此,论文的质量也不会高。有鉴于此,必须注意所选择的题目大小应当适中。选题适中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做深做透,还宜于控制,使研究成果比较厚实,具有深度和广度。选题应尽量避免选题偏大,以致内容空虚,言之无物;&在每年下发给各高院的论文征集通知中,组织者都会根据研讨主题附一个选题范围,这个选题范围只是一个参考范围,属于每届主题所涉及的共性问题,供作者在选题过程中参考。许多高院都会根据我们提供的参考范围给作者以具体辅导,使作者在选题范围内选择相对具体的、涉及面小的题目来写。但是,也发现有部分的省(区)提交的论文选题完全按照征集通知中所列的选题范围。这样就会造成以下几个现象:一是论文题目同名的作品比较多,二是选题过大,不利于作者进行写作。这两种现象直接影响最后的评奖结果。只有选题适中,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题目适中,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问题都要考虑周全,才能写出高质量的论文。&&&&总之,选题时既要考虑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积累,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长处,是否具有充分的资料、扎实的理论基础,也要考虑是否具有创新性的选题(但并不是你确定了创新性的选题,就能写出创新性的论文),还要考虑自已是否了解本学科学术研究的前沿水平和新的领域,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防止选题过宽、过泛。&&&&(2)选题的方法&&&&要写出一篇独创性的文章,&我们的选题必须有独创性,&把文章的内容作为创新的对象。对于同一个内容的论文,&如果我们选题的角度不一样,&那么论文的质量也就不一样。我们要做到选题的创新,&可以考虑以下方法:&&&&&第一、夹缝边缘法。选题不要选择太热门的话题,尽量在理论的边缘夹缝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如一部终局判决问题,是一个与全部终局判决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判决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部终局判决并不缺乏判例,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甚至是与立法原意相背离。武汉海事法院的张瑜撰写的在19届学术讨论会上获一等奖的论文《论一部终局判决》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做出部分判决,也即一部终局判决。但由于立法缺陷,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对一部终局判决的概念、性质、适用的前提要件等问题并未加以明确,加之法学界的理论研究不足,造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部终局判决的运用极少,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该条款的存在并无意义应予以废除。张瑜认为,实践中对一部终局判决的运用现状,实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立法缺陷以及民事诉讼领域对此类判决的理论研究欠缺所致,并不能因此对此类判决的存在意义予以全面否定。为了阐明这一观点,其论文从一部终局判决的概念、性质和适用前提要件入手,结合民事诉讼价值和民事诉讼目的,在分析一部终局判决的功能及其存在的意义的同时,通过对一部终局判决进行程序设计,对《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存废提出了建议。研究法院判决的论文,在2007年以前发表的所有的文章中,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写中间判决的论文有几篇。其原因是,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没有引起重视。&&&&第二、空白填补法。每个学科都有自己的薄弱环节,都有未被开垦的“处女地”,而这些领域对于作者来说,往往是最容易出成果的地方。例如,全国法院第二届学术讨论会获一等奖的论文《剥夺军衔初探》一文填补了当时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空白。我国1955年实行过军衔制度,不久就被废除了。1988年恢复军衔制,但对剥夺军衔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法定程序、法律后果等问题,在1990年时还没有人进行探讨、归纳、总结,《剥夺军衔初探》一文为全军军事法院适用剥夺军衔这个新刑种提供了理论支持。对于“填补空白”的研究活动,应当加以特别的注意。“填补空白”并不完全在于前人是否做过这项研究,而在于前人是否作过类似研究,并且对于前人的研究方法,你是否有革新或发明。&&&&第三、热点冷议法。&“热点冷议”就是对当前大家都在讨论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提出与众不同的看法,并加以充分的论证。用这种方式选定的题目必定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调解热”的冷思考――对“调解率与和谐正相关”命题的分析》。天津高院李杰19届一等奖候选。&&&&第四、&定论否谈法。是指对一些已经达成共识,&已经形成定论的理论提出否定的看法。即对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包括目前提出来的一般的流行观点,通过写论文纠正其不正确的部分,明确了其中的模糊部分,这自然就有学术价值。此方法与“热点冷议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此方法研究的理论已经形成定论,&我们研究的目的就是否定定论,创造新的理论。樊崇义:《客观真实观见》,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在证明标准上提倡法律真实观。证明标准问题在刑事程序和证据制度的构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刑事诉讼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作回溯性证明的艰苦过程,如果采用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不仅使证明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会导致不择手段地追求“客观真实”,以致损害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如果以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则有助于确立程序正义在诉讼法中的主导地位。这一理论的提出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所引发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论争,深化了学界对证明标准问题的认识,有力地推动了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成为指导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和应用的基本理论。 &第五、洋为中用法。就是通过学习国外的法律制度,经过中国国情的考验,变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2001年学术讨论会的获一等奖的论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沉默权制度的理性思考”等就是如此。再如《小额诉讼程序研究》等。&&&&第六、“古”为今用法。是指通过研究并非现行的我国以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分析这些制度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把以前实行的法律制度引入到今天的法律制度中。如《执法犯法者应罪加一等》、《论亲亲相为隐与证据秘密保护制度》。这里的“古”字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古代也包括近现代。&&&&第七、中庸之道法(或舍左右取中间法)。是指在两个意见相反的理论中,站在中间的角度,&创造出和别人不同的理论。&陈光中:“应当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载《陈光中法学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7-104页(原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第八、推陈出新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出现新的事物,&一些固定的理论对新事物难以适用,&这时候就应该把对新事物的思考加入以前理论的思考范围,&提出新的理论。如《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第九、移花接木法。是指将其他部门法领域中的特定制度移植到本部门法领域中来,&既是对被移植部门法的边缘的扩充,也是对本部门法学研究方法的完善。比如,无锡中院陈靖宇――《论现代法律解释的基本理念――以刑法的裁判解释为主》(16届获二等奖)。法律解释最早出现在民法学领域,将其引入到刑法学领域就有新意。  第十、补充超越法。即补充或超越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在学术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写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补充或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得出自己的结论。某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根据审判实践的发展,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前说的补充,是对前人研究结论的发展性探讨,使它更为丰富、完整。富有创新性的研究固然重要,但在多数情况下,一个新的思想提出之后,经过不断的补充、丰富,才能成为完整的理论观点。所以,补充前说应成为我们选题时考虑的方面之一。以新的材料论证旧的课题,从而提出新的或部分新的观点、新的看法。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个题材,是前些年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已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老题材了。可去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震远敏锐地抓住了这一问题,收集了大量新的第一手材料,写出了《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一文,读后使人有耳目一新之感。辅助参加制度对应在立法上即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通知程序失范、第三人异议程序空白、参加效制度的缺失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合理运行。文章通过对作为该制度起源地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应制度进行了考察,提出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其对应于辅助参加制度的部分应进行修正,为司法实践找到了出路。&&&&(四)注意学术论文的内容&&&&首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论方向和科研方向,努力发展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应用法学理论。学术研究要坚持“严谨而不保守,活跃而不轻浮,锐意创新而不哗众取宠,追求真理而不追逐名利”的优良学风。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与政治的关系密不可分,讲法治与讲政治是统一的。要繁荣应用法学研究,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当把是否有利于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是否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作为调研工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追求目标和评判标准。&&&&其次,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与放眼世界相结合,正确处理好借鉴和批判的关系。全球化时代的理论研究必须有全球的视野,要适当借鉴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普遍适用的法治文明成果。同时也要克服脱离国情,割裂历史,简单照搬国外法律文化,轻视本土经验传统的错误倾向。据此,开展应用法学研究,既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国情而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也不能囿于当前模式,而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着眼于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切实把具体的问题放在法院整体工作和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中去设计,使我们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我们要以开放的眼光进行理论研究,既要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发扬我们的优良传统,又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外一切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使我们的理论研究成果更具科学性、先进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指导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第三,以创新的理论推进制度创新。上世纪90年代,我国把“创新”一词引入了科技界,形成了“知识创新”、“科技创新”等各种提法,进而发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创新”一词在我国存在着两种理解,一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理解创新,二是根据日常含义来理解创新。目前,人们经常谈及的创新,简单说来就是“创造和发现新东西”。这里使用的实际上是“创新”的日常概念。从这个广义的概念上看,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创新。在英文中,创新一词是Innovation,它这个词起源于拉丁语。它原意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更新。二是指创造新的东西。三是指改变。理论创新是应用法学研究的灵魂,是繁荣和发展法学研究的强大动力,也是衡量学术论文质量的根本标志。创新就是对前人的东西进行发展,或者加以置疑、推翻,提出自己新的见解。作为论文的创新包括立意新、角度新、观点新、材料新。同时,要客观对待历史传统,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忽视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革命建设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就会丧失根本,迷失方向;固守传统,不改革创新,理论研究也会因循守旧,毫无活力。要坚持在继承中发扬,在发扬中创新,在创新中实现应用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第四,要坚持前瞻性和探索性。任何一门科学的发展,都和它的研究方法是否正确有着密切关系。开展应用法学理论研究,要坚持理论研究的问题导向,处理好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关系。要从审判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提炼研究课题,不断提高应用法学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注意克服经验主义的片面性和主观性缺点,通过理论研究的抽象概括,不断提高应用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前瞻性和系统性。学术论文的研究结论,不强求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即鼓励学术研究的超前性,提倡立法完善性、司法对策性建议。同时,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一方面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积极探索、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提倡敢为人先,大胆触及前人所未及的研究领域,允许不同意见存在,欢迎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另一方面,我们在看待社会发展时要具有超前眼光,不仅要看到过去、现在,还要看到将来,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涉及司法体制改革深层次的问题。&&&&第五,论文研究结论的形成,要避免片面性和极端性。学术论文的撰写和研究结论的形成,应当本着对国家、民族、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学术论文的重点在于“立”,不在于“破”。研究结论的形成和新的学术见解的提出,新的政策立法完善、体制改革、或者对策性建议的提出,应当考虑是否符合社会正义,是否符合人权、民主、法治精神;研究结论的形成,应当避免片面性和极端性。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既要统筹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多年经验表明,办任何事情都不能走极端,论证一个观点,构建一个制度,都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要全面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多方面的价值,使其更具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两点论,还要注意重点论,防止将两点论庸俗化,没有原则的既此又彼,只有抓好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突出重点,才能真正解决好现实中的问题。&&&&(五)注意学术论文的表现形式&&&&1.标题与副标题的拟定&&&&选题确定后,论文标题的拟定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标题即通常所说的题目。按《尔雅释言》的解释,题是“额”,目是眼睛。题目在具体写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像人的额头和眼睛那样显著和引人注意。好的标题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先声夺人的作用。因为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缩影与代表,对文章的内容和表述具有限制和提示作用。好的标题能使读者透过它而窥其全貌,从而诱导读者的注意和兴趣,使得读者看了标题在一瞬间能发生阅读全文的兴趣。因此标题必须紧扣论文的内容,准确反映论文的特点。此外,还要作到:&&&①要贴切。标题必须与文章的内容相符合,宽窄合度,恰如其分。亦即标题和行文内容相称,含义清楚。论文的标题对其内容和表达具有限制和提示作用。因此,标题必须紧扣论文的内容,准确反映论文的特点,应防止论文标题与内容脱节、文不对题。标题应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如果题目是关于司法能力问题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司法能力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就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因此,题目与内容应大小相当。&&&&②要新颖。标题既要新鲜明朗,又要生动活泼。因为只有新颖的东西才能醒人眼目,给人以永志不忘的深刻印象。标题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不可能给评委留下好的第一印象。但新颖不是新奇,更不是标新立异,指新视角、新内容、新情况、新发现。如有一篇获奖论文最初的标题为《论反对解释》,后来修改为《反对解释:规则创制与适用》,这样一改,就好多了。&&&&③要简洁。标题要言简意赅,高度概括,切忌冗长烦琐。学术论文的标题像个标签,务必精炼,简明扼要。其拟定的原则是:意惟其多,字惟其少。如第21届学术讨论会获一等奖的论文《基准刑的理性分析》就非常简洁。但在报送的论文中有些论文的标题太长,不知所云。如:《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要走出案由确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赔偿范围案结事了司法效果理解上的误区》。&&&&④要具体。即题目要小。抓住一个重要的问题,能够深入其本质,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独到的见解,那论文就很有分量。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把一个小问题能解决了比隔靴抓痒地谈到十个大问题、但一个也没有能解决要好得多。&&&⑤副标题的运用&&&&学术论文的标题多表明所论问题的内容及范围,但所论问题有时在正题中不能完全予以表达清楚,往往需要加副标题。所谓“副标题”,是作者为了调整或表明论文的研究角度、研究对象,或者限制或缩小论文的研究范围,或者突出论文的研究重点,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但副标题的范围一般要比正题的范围窄,是对正题的限制解释或说明。但在特殊情况下副标题可以扩展研究的范围,例如“兼论”型的副标题。近几年的获奖论文中有副标题的占百分之七十。但一万字以内的论文是否都需要有副标题,需要进一步研究。&&&&2.论文的结构&&&&&&①概念和作用&&&&简单地说,文章的结构是指文章内容的组织方式和内部构造,也就是文章内容的组织排列形式。它是文章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我国古代曾经有人对写文章提出两个基本要求,叫做“有物有序”。“有物”,就是要求内容充实;“有序”,就是要有条理,要精心安排材料,做到详略适度,有条不紊。我们在写论文时,有了新鲜,具体、典型的材料,可以使文章“言之有物”。提炼出正确、鲜明、集中的主题,可以做到文章“言之有理”。但必须还要有好的组织结构,才能做到“言之有序”,也才能“顺理成章”。所以,结构在文章中,对表现主题、论证观点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文章结构的好坏,关系着整个研究成果的优劣成败。结构,又是一种写作技巧。就像同一个“面团”在不同的厨师手里会做出不同形状的糕点一样。我们要努力创造一个最佳的表现结构,使文章的内容和形式达到高度的和谐与统一。&&&&②结构的基本内容&&&&结构的基本内容有:层次和段落;过渡和照应;开头和结尾等。写文章需要从头到尾要紧紧围绕主题把内容一层一层地娓娓道来。要考虑先写什么,后写什么,如何开头,如何结尾,怎样过渡和照应,怎样标题,使全文成为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写文章结构没有固定格式,但有规可循。学术论文本论部分的层次安排常见的有以下几种:a.并列式,并列式的各层之间是并列关系。b.递进式,是指各层意思之间,是步步深入地安排下去,表现为进层的关系。C.分总式。即各个层次之间为“分总”的关系。提出问题后,分别予以分析,&然后总括起来加以综合。无论哪种方式,本论中的内容应当不少于三部分,以保持整体的结构美感。&&&&③对论文结构的要求:a.完整&:即论文的中心线索连贯、首尾圆合、过渡照应严密;b.&&严谨&:即论文结构的精当细密,无懈可击。思想周密,无“挂一漏万”的情形;&c.匀称&:即文章通体主次详略得当,层次和段落大小相当,匀称合体;d.统一&:即内容和形式和谐统一;e.自然:即论文的结构顺理成章,行止自如,无雕砌的痕迹,更无牵强的拼凑。&&&&④对文章各部分标题的要求:(1)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2)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3)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4)同一层次的各标题之间应相互呼应,保持必要的对称。(5)同一级标题应反映同一层次的内容。不同层次的内容用同一层次(即同一级)的标题来概括,就会造成层次混乱。(6)同一级标题应讲究排比和一致。这是说同一级的各个标题的结构相同或相似;同一级的各个标题的意义相关;同一级的各个标题的语气一致;这一要求对一级标题可以放宽一些,而对二、三、四级标题则相对应严格一些;讲究排比的层次标题格式一致、措辞严谨、表现力强而生动,不仅能强化标题的功能,而且能提高读者的阅读兴趣。&&&&现举2002年(即第十四届)获全国法院系统一等奖的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谢善娟同志的论文的结构为例:&&&&《程序正义视角下的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探析》引&&&&言&&&&第一部分&&程序选择权的理论探源:程序正义背景下的被告人之基本自由&&&&(一)程序选择权的制度背景&&&&(二)程序选择权的哲学基础&&&&(三)程序选择权的伦理基础&&&&(四)程序选择权的法学基础&&&&第二部分&&简易程序选择权的现实动因:司法运作困境下的积极求变&&&&年公诉案件简易程序适用情况&&&&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一是简易程序总体适用率不高;二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尚不到位。&&&&&意义:第一,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改变目前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现状;第二,程序选择权有助于增强判决的社会公信力;&第三,程序选择权是变革现行诉讼制度的客观要求;第四,程序选择权是适应刑事诉讼国际形势的必然选择。&&&&第三部分&&简易程序选择权的模式设计:简易程序正当化的合理途径&&&&(一)外国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模式&&&&一是英美国家“诉辩交易”为代表的完全选择权模式。&&&&二是以德国处刑命令制度为适例的不完全选择模式;&&&&三是兼采两种模式之长的多种选择模式,这种情况以意大利为代表。&&&&(二)三种诉讼模式的比较分析&&&&(三)借鉴:我国选择权行使的模式设计&&&&1)简易程序的改良--程序选择权的基础&&&&2)程序选择权的前提&&被告人自愿适用,被告人认罪&&&&3)选择权的内容&&&程序启动权&&程序变更权&启动的程式&&&&4)程序选择权的实体后果:量刑上的适度从轻&&&&5)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被告人知悉权的保障&&律师帮助权的实现&&庭审模式的合理配置。&&&&需要强调的是,拟定层次标题主要应从概括内容的需要出发,即表达内容是第一位的,同一级标题讲究排比,是为了更鲜明、更严密地表达内容。但不能不顾科学上的需要单纯为凑字数和追求形式上的规整。&&&&三、学术研讨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一)转变观念,提高对学术论文写作意义的认识&&&&首先,开展学术研究是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发现和培养人才。第二,学术研究是为了督促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法官是法律适用主体。准确地适用法律是法官的第一要务,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评价标准。何谓准确地适用法律,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廖与人在《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上册)(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11页)讲,必须“精通事理、法理及文理”。将此三者“予以融会贯通,才能使法学理论与实务经验打成一片,其判断方可臻于正确。换言之,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乃构成正确妥适运用法律之重要内涵。若事理不明,则难得其情,不能获窥事实真相。如法理不通,则枉纵随之,不得其平。如文理不畅,则不足以昭示折服,难收教化之效……”。第三,是为了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学论文的写作,是法官主要的科研实践活动之一,是培养法官进行科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能力培养是法学论文写作的根本目的或基本目的。法学论文写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活动,它是对法官的综合能力(包括发现问题能力、资料搜集能力、系统思维能力、批判和创新能力、组织安排能力、整合能力等)种全方位训练。&&&&(二)要注意发挥中青年作者的作用&&&&近二十年来,通过法院学术研讨会的举办,全国法院系统中涌现出了一大批既精于审判业务,又善于理论思考的专家型、学者型优秀人才,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改革中脱颖而出成长起来的中青年法官。他们撰写的论文选题新颖、思维敏锐、勇于创新、大胆探索,较少陈腐观念、富有时代感、对丰富和发展应用法学理论做出了突出贡献,已经成为法院系统的审判中坚力量。根据去年第21届学术讨论会的统计,获一等奖的六篇论文中,其中硕士5人,博士1人;基层法院的1人,中级法院的5人;年龄在25-30岁的2人,31-35岁的2人;36-40岁的2人。获二等奖的115篇论文(有些论文是合作作者)中,男性91人,女性42人。其中学士36人,硕士83人,博士14人;作者是基层法院的53人,中级法院的54人,高级法院以上的是26人;年龄在25-30岁的29人,30-35岁的35人;36-40岁的30人;41-45岁的22人;46-50的22人;46-50岁的9人;51-56岁的6人;56-60岁的2人。&&&&(三)注意引导和组织作者结合试点法院的研究项目进行选题。去年获一等奖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小聪撰写的《量刑庭审改革的价值定位与技术设计》;一等奖候选获二等奖的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厉翠菊撰写的《三元量刑结构模式:量刑程序独立化探析――-以公诉案件为视角》都与他们所在单位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有关。&&&&(四)要切实加强对学术研讨的指导,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摈弃学术不端行为。提倡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和权益,反对抄袭剽窃、不实挂名。学习、借鉴、吸收他人的成果是学术创新的前提。充分关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也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抄袭、剽窃不仅有悖学术道德,而且为法律所不容。&&&&&对任何一个做学问的人来说,良好的学风和文风都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唯实求是、端正学风,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要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违背学术道德。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无论是提出问题、运用数据资料,还是推导结论,都要有一种老老实实的态度。前年曾经有一篇论文被评为一等奖,后因为涉嫌抄袭被撤了下来。去年学术讨论会为了保证论文的评审质量和权威,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又运用国内通用的鉴定软件对推荐获奖的论文进行了原创性检查,对涉嫌抄袭剽窃的论文进行了甄别。经过检测,发现有问题的论文达120余篇(已全部撤下),其中有的论文与其他已经发表的论文的重合率或复制比高达百分之九十五。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学术不端行为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法院队伍的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其它违背公共行为规则的行为。一般来讲,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抄袭、伪造、篡改及其他。“其他”主要包括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一个学术成果多篇发表等不端行为。我国教育部将学术不端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种种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学术诚信,侵蚀了学术研究队伍的道德风气,对学术交流和评价体系构成了挑战。&&&&今年的论文仍将实行打假软件测试制度。&&&&(五)鼓励作者注意选择前几届没有获奖的题目继续深入研究进行写作。学术积累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某一题目有的同志准备了好几年,一直没有获奖或公开发表,经过学习和研究后又有新意,如果符合今年的选题范围,我认为可以继续写。所谓“十年磨一剑”,有时候也是逐渐磨出来的,可能今年磨一个剑头,明年磨一个剑身等等,确实是有这么一个过程。论文写作有它的特点,有的论题时效性很强,十年以后再把这方面的文章拿出来就已经过时了。但有的问题的研讨需要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六)建立和完善奖励优秀成果的制度机制。学术研讨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以科学的制度为依托。学术研讨工作是有一定的规律和特点的。学术研讨的组织机构、筹备部署、开题论证、撰写修改、评选报送以及考评考核工作都需要进一步制度化。繁荣应用法学理论,人才是关键。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建立健全发现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的机制和制度,重视应用法学研究,努力营造符合应用法学研究理论人才成长的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理论人才脱颖而出并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良好氛围。近几年来,许多法院在建立和完善奖励优秀成果的制度机制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比如,北京高院将学术研讨工作与法院的调研宣传工作、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将其纳入到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畴,作为干警晋升、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河南高院政治部将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的获奖成绩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成为法院年终绩效考核中唯一的加分项目;重庆高院2009年出台了《建立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奖励制度的通知》,将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情况列入中、基层法院年终目标考核加分事项并建立通报表扬制度和建立经济奖励制度;山东和江西高院还对近几年在论文写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作者给予记功和嘉奖。这些经验和做法对我们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七)关于作者使用自己已经发表的论文的认定问题。&&&&根据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组委会关于征集论文的通知规定,凡是已经公开发表和出版的论文不得参评。去年对作者使用自己已经发表的论文的应用率超过50%的一律取消资格;应用率在35-50%以内的降等处理;35%以下的不做处理。第1页&&共1页编辑: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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