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一年大气污染浏阳的水有多少

湖南浏阳河水被污染 一夜间变白像牛奶(组图)--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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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河水被污染 一夜间变白像牛奶(组图)
14:45:22  潇湘晨报
污染物通过下水道流进了浏阳河
泄漏事故使得河道上形成了明显的污染带
    电泳漆意外泄漏
    在接到众多居民的举报后,长沙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和长沙县榔梨镇领导立即赶到了浏阳河榔梨段,经过调查,原来是位于榔梨镇的长沙平头车身厂涂装车间内电压不稳,搅拌机受损而导致电泳漆意外泄漏,漏出的电泳漆顺着下水道排入了浏阳河,也就是居民们看到的“牛奶河”。
    环保局工作人员掀开了
位于工厂内的下水道井盖,乳白色并夹杂着泡沫的水正沿着粗大的管道哗哗地流出来。涂装车间里,被冲开的钢板也变了形,安静地躺在地上,车间的地面上也到处都是还没干透的乳白色电泳漆。
    该厂涂装车间主任胡跃云说,昨日凌晨2点,因为电压不稳,导致车间电泳漆搅拌机的橡胶垫坏掉了,电泳漆冲开了外面的钢板,流了出来,顺着排污口流进了下水道,进入浏阳河。工厂立即组织了抢修队,堵住了排污口,并添加了净化剂,尽量将污染损失降至最小。
    对居民饮水并没有影响
    涂装车间主任胡跃云介绍,电泳漆是一种水性漆,对水的渗透性很强,只要一点点就会使水的颜色发生改变,所以浏阳河榔梨段的颜色才会变成白色。
    长沙县环保局王副局长对沿线河段都进行了现场勘测,在了解到工厂做出的抢救措施后,王副局长介绍说,因为榔梨镇的自来水厂位于工厂的上游,处于污染范围外,这次的意外泄漏事件对居民用水并没有影响,工厂方也已经采取了抢救措施,请居民放心,但是对于出现污染事件的企业,他们会做出停产、检查以及行政上的顶格处罚措施,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坚决停产整顿。
    (本文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黎棠 实习生 唐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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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图·视频浏阳镉污染真相(组图)
  导致镉污染的湘和化工厂如今已被关闭,厂内依旧能见到随处排放的废水痕迹。
  许多村民中毒后出现严重皮肤病,表现为毛细血管扩张,一有伤口便很难止血。摄影:南方都市报记者 方谦华
  最终,在近3000村民中有509人出现重金属超标、多人死亡、化工厂周边500米范围内土壤严重污染等惨重现实面前,政府的事后补救实在来得太迟太迟。
  8月3日上午,天气很热,52岁的双桥村村民刘绍林背了半包肥料,来到自家责任田。田地里,今年水稻长势不错,绿油油的一片。如果不是化工厂污染的事闹心,再过一个多月,地里的水稻就该成熟收割了。
  刘绍林是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干堂村民小组村民。回家后,他被儿子一顿数落:“政府都说了那地里有毒,种了也不能吃,可你还要去?!”刘家的几亩责任田,正好位于距化工厂500-800米范围内,按官方说法,属于轻度污染区。
  跟刘绍林家一样,距肇事湘和化工厂最近的双桥村新兴组、茶坪组、阳塘组等7个核心村民小组内,500-600亩已经栽种的水稻全部抛荒,一些大棚西瓜田、甜瓜田等都已经无人打理。化工厂污染事件,已彻底改变了这个湖南村庄的生活节律。
  “我们现在完全没有心思干活,想的就是让政府解决好污染赔偿及善后”,家也在污染区范围内的普花村罗家小区村民易拥军说。
  一个曾经被勒令关停的污染化工企业,二次转移中,竟被招商引资再次引进入住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从此,在化工厂运转5年多时间里,周边村民与污染企业进行了不屈不挠的长期较力。
  被关停企业再成“金凤凰”
  化工厂老板在招人方面,有些奇特的规矩:比如未结婚的男女青年一律不要;最危险的最后一道工序一般都要找非本地人、上无老下无小的人来做
  8月5日上午,在带媒体查看湘和化工厂时,阳塘组村民杨金富气冲冲地走在最前面。62岁的杨金富,家里5口人吃饭,结果被检出4口人镉超标,全家除儿子杨鑫全惟一健康外,两岁半的孙子杨裕旺、他本人及他老婆也都查出镉超标。
  湘和化工厂已停产数月,但厂区内还是有着一股刺鼻的味道,一些红色、黄色的流液,在厂房内外随处可见。厂房南侧,一条细小的排污沟,直通到山坡下50米的浏阳河内。而顺河而下不到1000米,就是镇头镇的自来水厂取水口。
  在一扇打了封条的大铁门前,杨金富熟练地攀上爬梯,突然又转回身捡了一个有孔的铁笤箕。原来这里是制镉车间。在味道更浓的厂房最里边,杨金富找到几个大水池子,池里正泡着一摞摞的银白色镉饼,看起来表面十分光滑。杨用铁笤箕捞出一个镉饼,称:“就这东西最毒,一块就有20斤重。”而整个镉池内,存放的镉饼约有5吨。
  在双桥村村民印象里,最早是2003年3月,镇头镇政府带人来村里谈征地,对村里介绍说,这个厂是“市长工程”,是生产饲料添加剂的,绝对“无污染、零排放”。村里就同意了。
  齐心村民小组组长罗平凡称,后来村里辗转打听到,原来这个厂搬来之前,是在长沙市蓝田村附近办厂。2002年,经媒体曝光后,当地18家企业关停,长沙湘和化工厂即是其中一家,“那时它生产的就是硫酸锌和硫酸锰”。
  投产后,化工厂陆续在双桥村招了七八十名农民工进厂,工资1000多元/月。但让村里人奇怪的是,当时化工厂老板骆湘平有个不成文招工规定:对未结婚的男女青年一律不招进厂;二是对最危险工种,一般只用外地人,尤其是上无老、下无小的那种非本地人。
  骆湘平一大学女同学称,今年46岁的骆湘平,1983年毕业于株洲化工学院,学的就是化工专业,“他应该知道哪些东西有毒,哪些没有”。
  该女同学认为骆湘平在当地算是个“能人”,“他懂多国语言,平时不用翻译,也能与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做生意”。2008年6月,骆湘平曾表示,不想再将化工厂办下去了,但由于镇里不同意,只好作罢。“他说镇里、市里各级政府要打点的地方太多,做饲料生意只能够本,炼铟炼镉才有得钱赚”。在公司注册上,该厂标明是主要生产饲料添加剂粉状硫酸锌和颗粒状硫酸锌。
  事实上,据双桥村村民反映,从2004年4月至2007年元月,湘和化工厂在没有办理炼铟手续的情况下,就已经在公开组织炼铟;同年5月至2008年12月,同样在未办理炼镉手续的情况下,化工厂也一直在非法炼镉。
  22把铁锁锁住化工厂大门
  从化工厂周边莫名枯死树开始,到厂内职工生病及井水浑浊有异味,双桥村人开始投诉化工厂,并一度用22把铁锁锁死工厂大门
  湘和化工厂建在一小山坡上,山坡下离得最近的就是徐新村民小组,不足50米。
  化工厂投产一年多后,村民们发现:厂房周边的树木开始不断枯死。“厂里一旦发现谁家的树死了,就马上让砍掉,一棵树赔10块钱,不让留下来。”齐心组组长罗平凡称,之前只是知道厂子周边不断死树,且枯死的多是油茶树和山上的松树,死了多少倒没人去统计。
  年,厂里职工中间也开始不断有人生病。“当时一个在炼铟生产线上负责最危险、最后一道工序的工人突然病了,症状就是呼吸困难,不停呕吐。”潘拾诚讲,厂里随后送这名工人到株洲化工医院看病,医院检查说,这个病至少要住半年院。但后来老板不知通过什么途径,让这名工人在医院住了七八天院后,就出院了。随后,这名工人被通知来到厂里,拿了七八百块钱,就被辞退,离开了厂子。
  2006年6月,另一名来自湖南澧陵的工人程仲明也病了,出院了厂里也给了他700多块钱后辞退。程很想弄明白自己究竟得了什么病,回老家后不久,就特意带了一罐茶油,再拿到自己住院的株洲医院送给医生。这次,他拿到了检验结果。日,株洲医院的检验报告单诊断显示:急性砷化氢中毒。
  程仲明拿化验单几次回到厂里交涉,都没人理睬。
  这时,厂里大多数职工发现也都有胸闷、呼吸困难、呕吐等症状。一名老工人反映:建厂以来,厂里共组织了三四次职工体检,但无一人拿到了体检报告,“且进厂一两年后,多半会有胸闷、全身无力等类似症状”。莫非厂子有毒?双桥村村民心里顿时绷紧了一根弦。
  日,双桥村100多名村民在集体签名后,第一次将污染报告送到了镇政府,并打电话向湖南省环保总局反映湘和化工厂污染一事。
  2008年年底,一场大雨后,污水又流到了徐新组村民家门口。气愤的徐新村民于是每家每户买了一把铁锁,一齐将化工厂大门给锁了。几天后,镇头镇派出所带人强行剪断铁锁,化工厂重新开工。此后,湘和化工厂门卫室,挂出了一个浏阳市镇头镇派出所重点保护单位的牌子。
  中毒的孩子与上学的孩子
  2008年12月,双桥村儿童李泰乐查出铅超标,到今年3月,双桥村共有14名儿童铅超标。村民们愤怒了。而另外24名远在清华求学的浏阳子弟,也加入到投诉污染的行列中来
  2008年12月,双桥村年仅五六岁的李泰乐病了,症状是胸闷、全身无力,身体长不高。在镇医院治了10-20天不见效,医生也说不出具体什么病因。于是,家长将李泰乐转院到了湖南省儿童医院治疗,结果发现是铅中毒。
  接下来,村里第二个被发现铅中毒的小孩是两岁零八个月的罗洪秉。2009年3月,家长带罗洪秉去湖南省儿童医院检查,也检出是铅中毒:铅含量109,人体正常参考值0-100,超过9个点,同时测定其智力只有一岁半。
  接下来,双桥村不少孩子出现肌肉疼痛、关节肿胀等现象,一下激怒了村里人。
  到2009年3月,在双桥村决定再次向政府写报告投诉之初,双桥村已共检出14个小孩遭受铅污染,其中10个明确铅中毒。这些孩子中,最小的才2岁7个月,最大的10多岁。
  8月5日,记者在双桥村大路组见到叶双时,小姑娘正抱在母亲怀里,一头短发,一双亮晶晶的眼睛十分可爱。小女孩7月28日才回到家,在医院已住了47天。她还不太会说话,但额头及身上布满许多红色的小疙瘩,最可怕的,是在她两侧的大腿根部,有大块青紫色的块斑,稚嫩的皮肤似乎随时可能溃烂,与其他已死亡镉中毒者症状一样。
  以前,家人不知道她生病,发现她总是爱吵闹,拉的屎也硬硬的,拉不出来。事后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其尿镉达到14(正常指标小于等于5),微球蛋白3000,都远远超标,只得住院治疗。眼下,回到家的叶双每天要吃不少的药,然后就是用一大堆各种各样的草药,由外婆煎了煲水洗澡止痒。
  而2007年起,双桥村村民就发现井水变得浑浊并不时有异味。号,村民再次发现井水出现气泡,有腥味,就估计是下大雨,化工厂的污水造成了井水污染。为了取得证据,村民们筹了1000多块钱,自己采了村民罗建春家的井水水样,“共5升”,拿到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测水样。结果测定结果是:镉含量0·0001mg/L可以饮用。
  村民们仍不太放心,两个多月后,第二次取了罗建春家的井水,再次拿到湘潭卫生站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镉含量0·00736mg/L,铅含量0·002mg/L。“镉含量上升很多,但称依然可以饮用”。
  在村民强烈要求下,日和3月20日,浏阳市环保局两次来到双桥村监测井水,但结论都是“可以食用”。
  与湖南其他地方一样,村民们常感到骄傲的是:这里的娃娃都很能读书,村里考出去的大学生不少。现在清华大学读书的刘俊家也住在双桥村。5月9日,24名清华学子联合签名,给长沙市市长张剑飞写了一封信,反映双桥村化工厂污染一事,呼吁:帮帮我们的乡亲,救救我们的孩子。家乡的父辈祖辈,他们养育了我们,我们扔不下他们;家乡的弟弟妹妹,他们还有大好的前途,他们耽误不起……
  到2009年4月份,双桥村人已不敢饮用自家水井里井水,要到离厂区一两里地外的地方担水喝。“或者去亲戚家带一点水回来吃”。离厂区更近的大路、茶坪等组村民,则到500米外的地方担水喝。这时候,双桥村的瓜果、油菜等农作物也明显减产,“过去同样面积的瓜田,瓜果能产一筐,办厂后少了2/3的产量,有的甚至绝收”。
  4月份,双桥村村民再次行动起来,向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层层投诉。4月2日,双桥村阳塘组、茶坪组、齐心组村民联合写信,向长沙市市委市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同时向湖南省政府、省人大、省环保局反映情况。
  迟到的体检与连续死人恐慌
  今年4月,镇头镇政府开始组织厂内职工体检,随后扩展到厂区周边群众体检。但就在体检过程中,连续两名村民死亡,更加剧了中毒恐慌
  村民们的持续投诉,终于引起了湖南当地政府部门重视。4月中下旬,镇头镇首先组织湘和化工厂职工进行体检。从4月16日至5月26日,化工厂276名受检职工中,尿镉超标者24人,占33.9%。
  “这期间,双桥村村民也强烈提出,要求由政府组织体检,一度村民们还到镇政府门口大街上,打出了‘要求体检’的横幅。”罗平凡称,到6月初,政府终于开始对化工厂500米范围之内7个村民小组村民进行体检,此时体检费用仍由化工厂负担。“可随后距厂子600米、800米等的村民,也都提出来要求体检”。到6月底,双桥村村民的体检范围已从500米之内,扩展到了距厂子1200米以内。
  “前两批体检人员,还是化工厂老板买单,后边就变成政府买单了。”就在双桥村村民踊跃体检之时,5月9日,徐新组村民罗金枝、齐心组组长罗平凡等4名村民带着投诉材料,连夜坐上了前往北京的火车。17小时后,4名双桥村村民赶到北京。11日,村民们带着相关材料,直接向国家环保部投诉。
  “等从北京投诉回来,村里已检出40多人镉超标。”罗平凡称,“最初对村民体检,还是只检查,不治疗”。5月21日,齐心组44岁的村民罗伯林,跟村里其他20多名村民一起去到省劳卫所参加体检,主要是查血和做尿检。血检报告第二天就出来了,发现其血小板严重减少,已是慢性中毒。但罗本人当时并没觉得有什么特别不适。
  然而,体检5天后,仍在湘和化工厂烧锅炉的罗伯林,上班时突然牙齿出血不止。他去株洲一医看医生,医生建议他马上住院,说是很严重。结果仅住了一天多院,株洲一医就宣布治不了了。于是,家属又将其转院至镇头镇医院,当晚便去世了。医院出具的死因报告称:血小板严重减少,血液不凝固,直接死因是颅内出血。
  罗伯林去世时全身青紫,身上分布有不规则斑状。死者家属请湖南省城政法频道记者拍下了罗死亡经过,但镇政府不承认死者死因与镉有关。在就死者赔偿方面,由于政府一口否认与镉中毒有关,要拿交通事故赔偿进行对照,只愿赔几万元。“第二次谈到12万,第三次谈到18万,谈了一个多月后,家属说定最少要40万”,“结果各级领导上门做工作,反复说明与镉中毒无关,最后一次谈定赔偿30万元,同时给死者妻子买一份价值八九万元的终生保险”。
  7月6日,在既没有村民代表,也没有媒体参与情形下,镇政府通知家属与浏阳市民政部门人员一起,将罗伯林火化。当天,浏阳当地媒体报道称:7月3日公布的《长沙湘和化工厂周边500米范围内环境现状调查结论》,结论显示:目前没有发生因镉中毒病例,没有发生因镉中毒死亡事件。
  不巧的是,就在罗伯林火化后一天,61岁的茶坪组村民阳述之再次因呼吸系统疾病入院,很快不治。“早上死的,第二天就火化了,因为有罗伯林的赔偿标准在,罗实际获赔20万,阳述之则获赔19万”。
  到7月底,在近3000名体检村民中,镉超标村民人数增加至509人。包括距化工厂800-1000米的荣波小学,也被查出的3名镉超标的小学生。
  7月23日,在镇头镇政府,浏阳市一位领导在近千人的村民大会上,宣称前两名死者都是因镉慢性中毒而死。但实际上,双桥村村民反映,“两名死者的尸检检验单,至今家属都还没有拿到”,“但罗伯林的检验单给家属看过,说是系慢性中毒死亡”。
  政府应对:湘和化工厂永久关闭
  在一波接一波的村民中毒恐慌中,5月底,浏阳市长沙湘和化工厂镉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指挥部成立并入住镇头镇,相关责任人被处理,一批村民入院治疗
  随着村民体检查出的超标人数越来越多,6月27日下午3时,以浏阳市市长梁仲带头的浏阳市长沙湘和化工厂镉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指挥部成立,并当即召开环保局、卫生局、农业局、镇头镇政府、普积镇政府、以及部分村民代表紧急会议。
  6月27日当天,梁仲宣布长沙湘和化工厂永久关闭,同时宣布湘和化工厂周边500米范围内土壤已明显受到镉污染;湘和化工厂厂区500米范围内的稻谷、蔬菜镉超标不能食用。“到了晚上,双桥村就接到了镇上、市里的通知,说当天晚上的饭菜就不要吃了,镇上、市里已经送了些米和油过来。”徐新组村民李锡华说,当晚油米送得迟的人家,就由政府请到镇上餐馆去吃了晚饭。
  从6月28日起,湘和化工厂周边500米范围内的阳塘、徐新、齐心、岸子、大路等7个村民小组,开始发放生活补贴,“一天一人12元,如果是500-1200米范围内的农户,则一天一人发放8元生活补贴,一连补助37天”,在村民生活补贴发放期间,政府还公布了对湘和化工厂法人代表、老板骆湘平的归案、以及免掉浏阳市两位环保局长之职等处理决定。
  8月4日,在第一期生活补助发放到期后,村民们再次涌往镇政府。当天镇政府宣布,接下来用受污染耕地、蔬菜等的赔偿,取代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对污染区内的农作物实行收购、集中销毁,“以免有毒粮食蔬菜流入市场”。
  第二天,一进齐心组村口,即看见在驻村帮扶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村民正在砍掉一颗南瓜藤,按补助规定,一棵南瓜藤补助7元,其他辣椒补助最贵,3000元/亩。
  目前,双桥村住院村民多半自己照顾自己,住院期间,政府每天每人补助20元生活费。
  对此,浏阳市政府发言人周先生透露,到目前为止,这次镉污染事件中,只有第一例罗伯林是镉中毒死亡,其他死者还没出尸检报告。
(本文来源: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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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下已被花炮厂围困,偶尔到花炮厂走走,发现有药物(非火药)残渣,例如固引剂、聚乙烯醇胶水等等随地乱倒,尤其是卷筒用的胶水倒在厂里的水沟,又流到一个小山塘里,山塘的水都是黑的,不知道这些烟花材料对地下水有没有污染?对人体会有何影响?请牛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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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高手可以提供意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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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炮厂会不会污染地下水?求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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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随意倾倒废料,那肯定是会有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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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废弃原料,肯定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象火药这些原材料,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引起爆炸的风险!所以,在自己产生效益的同时,更应该尽量减少对我们所居住的环境及人生安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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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废弃原料,肯定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象火药这些原材料,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引起爆炸的风险!所以, ...
火药一般是不会乱倒,但其它的材料就难说了,一个典型的就是胶水:包括聚乙烯醇胶、玉米粉胶(含有烧碱等化工材料),用了剩下变质的、没做好的,一般都不会特别处理,就直接倒掉了。
电话:8工作日 8:30-17:30在线湖南浏阳河水被污染一夜间变白
10月31日,浏阳河榔梨段,泄漏事故使得河道上形成了明显的污染带。
污染物通过下水道流进了浏阳河
泄漏事故使得河道上形成了明显的污染带
  “昨天还没有发现,今天一大早起来就发现河水全变白了,像牛奶一样。”家住长沙县榔梨镇上正街的周娭毑说,自己从祖辈到父辈共有3代人住在浏阳河榔梨段附近的陶公庙社区了,可从来没见到这种情况,“现在哪还敢喝这水。”
  河水呈现多种颜色
  昨日上午11时,记者可以清晰地看到河水的颜色分成好几个层次,约五十米宽的河面上,最靠近岸边的是黑色,再过去一点的是鲜明的乳白色,越往河心颜色越浓,整个河面呈现出白得发青的颜色,排水口还在不停地往河里排放乳白色、漂着白色泡沫的污水,早上的大雨也丝毫没能冲散掉乳白色的河水。
  周娭毑和柳大爷一大清早起来去买菜,突然发现河水的颜色有些不对头,老俩口起初还以为是自己眼花,结果邻居们也都开始议论河里的白色河水,“像倒进去好多白色的牛奶,水上还漂着好多泡泡。”大家都担心是哪个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河水。
  周娭毑说,河的沿线好多小作坊、食品加工厂、化工厂,变白的河水一定是被工厂里排放的废水给污染了。“我们这么多人,吃住都是靠浏阳河里的水,这下子,我们哪里还敢喝这水。”柳大爷担忧地说。
  电泳漆意外泄漏
  在接到众多居民的举报后,长沙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和长沙县榔梨镇领导立即赶到了浏阳河榔梨段,经过调查,原来是位于榔梨镇的长沙平头车身厂涂装车间内电压不稳,搅拌机受损而导致电泳漆意外泄漏,漏出的电泳漆顺着下水道排入了浏阳河,也就是居民们看到的“牛奶河”。
  环保局工作人员掀开了位于工厂内的下水道井盖,乳白色并夹杂着泡沫的水正沿着粗大的管道哗哗地流出来。涂装车间里,被冲开的钢板也变了形,安静地躺在地上,车间的地面上也到处都是还没干透的乳白色电泳漆。
  该厂涂装车间主任胡跃云说,昨日凌晨2点,因为电压不稳,导致车间电泳漆搅拌机的橡胶垫坏掉了,电泳漆冲开了外面的钢板,流了出来,顺着排污口流进了下水道,进入浏阳河。工厂立即组织了抢修队,堵住了排污口,并添加了净化剂,尽量将污染损失降至最小。
  对居民饮水并没有影响
  涂装车间主任胡跃云介绍,电泳漆是一种水性漆,对水的渗透性很强,只要一点点就会使水的颜色发生改变,所以浏阳河榔梨段的颜色才会变成白色。
  长沙县环保局王副局长对沿线河段都进行了现场勘测,在了解到工厂做出的抢救措施后,王副局长介绍说,因为榔梨镇的自来水厂位于工厂的上游,处于污染范围外,这次的意外泄漏事件对居民用水并没有影响,工厂方也已经采取了抢救措施,请居民放心,但是对于出现污染事件的企业,他们会做出停产、检查以及行政上的顶格处罚措施,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坚决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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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来源:浏阳环保局& & 发布时间: 09:59:25& & 浏览:77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28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和重点污染源,以及具体实施措施;
  (四)流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七条 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第八条 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第九条 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科学、统&&& 返回
一的标准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营运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
  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八)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返回
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保护,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
  第二十七条 港口或者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和垃圾的接收与处理设施。接收与处理设施由港口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和垃圾。在内河航行的客运、旅游船舶,必须建立垃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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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
  (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
  (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三十条 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由此支付的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造船、修船、拆船、打捞船舶的单位,必须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水体。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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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第三十四条 开采多层地下水时,对下列含水层应当分层开采,不得混合开采:
  (一)半咸水、咸水、卤水层;
  (二)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层;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层;
  (四)有医疗价值和特殊经济价值的地下热水、温泉水和矿泉水。
  第三十五条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三十六条 矿井、矿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应当在矿床外围设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七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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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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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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