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初中体育足球教学设计一年级,上体育课时打足球时被同学撞成左锁骨骨折,请问学校和同学家长应承担治疗费多少?残伤

我儿子14岁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老师不在现场)与同学发生碰撞至锁骨骨折&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我儿子14岁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老师不在现场)与同学发生碰撞至锁骨骨折&
广东-广州&11-18 10:43&&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我儿子14岁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老师不在现场)与同学发生碰撞至锁骨骨折&,学校当时唆使小孩不讲出与小孩相撞的同学是谁,请问我们所有的损失学校和那位同学家长应怎么赔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吴丁亚)()&
(杨冬梅)()&
(都燕果)()&
(齐程军)()&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212427
人气:281865
北京 海淀区
人气:320214
上海 徐汇区
人气:80701
人气:578373
人气:17533当前所在位置: &&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归责问题分析遵义四中:&&张焕君&&&&5630001、张杨诉上海市某中学等赔偿案。&&&&&&&案情简介:原告张杨(12岁)与被告田小吉、王磊均系上海市某中学学生。某日14时许,在上体育课时,张杨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经张杨提议,由田小吉、王磊抱住其双腿,帮助其爬墙,张杨不慎从围墙上摔下,经诊断为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头先落地,校医务室老师为原告头部做了冷敷后,骑车去找原告母亲,导致在事发后一小时,原告才被送往医院。&&&&&&&法院判决:1、某中学应一次性赔偿张杨经济损失×55%=元&&&&&&&2、田小吉、王磊应各一次性赔偿张杨损失5000元&&&&&&&3、张杨自己承担×45%=8元&&&&&&&4、张杨要求某中学承担教育到高中毕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归责分析:张杨在某中学摔伤时,年龄为12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智力发育和年龄的增长,已经对自身的行为有一定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识别能力。在校上体育课时,张杨违反学校纪律爬墙捡球摔伤,责任在其自己,某中学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张杨头部受伤后,由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张杨的父母当时不在现场,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某中学对张杨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能,应当及时将张杨送往医院进行强救。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导致后来张杨继发性脑疝、左上肢和双下肢瘫痪,与抢救不及时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见,造成张杨目前的损害结果,主要原因是某中学未及时送张杨去医院抢救,张杨受伤后,某中学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张杨终身残废,某中学对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田小吉、王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张杨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编者的话: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利用周会、班会课或各种形式集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校园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论有无过错,都必须立即组织救护,严重者要立即通知120急救,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家长来校,并向相关部门及学校领导汇报。否则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负责人要承担其他相关责任。2、汤波因其女在校期间出走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诉南京某大学严重失职赔偿损失案。&&&&&&案情简介:南京某大学学生汤某(18周岁)因厌学等原因产生自杀念头而离校出走,在被他人劝阻及公安民警进行思想疏导,并为其安排好住宿后,又再次出走,下落不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汤波明知其女儿汤某有厌学思想,悲观情绪,未及时向学校反映,对汤某离校出走,是有责任的。汤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在欲轻生获救后,处于安全状态下,再次出走,其后果应由汤某本人负责。被告南京某大学核实情况后,派车去接汤某,因汤某再次自行出走,不知其下落,未能接回,被告已尽到了责任。因此,被告对汤某宣告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汤波的诉讼请求。&&&&&&归责分析:(1)、高等教育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与初、中等教育学校对学生的责任是不同的。高校学生一般均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已经具备了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具备了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具有教育的义务,并且主要以学生自我管理为主,学校对其加以教育引导。初中等教育学校的学生自制力学习,自我保护能力低,对事物的判断力差,学校对其承担的是类似监护人的职责。本案事发时汤某已年满18周岁,其对自己的行为完全具有判断分辨能力,因此,其擅自离校,并在欲轻生被劝阻后又不辞而别,就是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判断,应由自己负责。&&&&&(2)、南京某大学对于汤某被宣告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过错。首先,汤某虽然主观上存在悲观厌学,意图轻生的想法,但其并未表露出来,学校教师及同学对此均不知情,相反,教师和同学看到的是汤某优异的成绩和积极担任班干部的热情,因此,学校无法从思想上对其进行疏导和劝解。其次,在汤某轻生获救后,南京某大学在得到确切消息后,即派车赶到现场欲将汤某接回学校。但汤某在情绪稳定,处于安全地方的情况下,选择再次出走,说明其去意以决,因此,其再次出走的行为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学校不应承担汤某被宣告死亡的任何责任。&&&&&&编者的话:本案的关键,一是汤某已满18周岁,二是要明确学校有没有及时帮扶救助。学校多次救助,但汤某在情绪稳定,处于安全地方的情况下,选择再次出走,说明其去意以决,因此,其再次出走的行为结果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学校不应承担汤某被宣告死亡的任何责任。3、李某诉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学等身体伤害赔偿案&&&&&&案情简介:李某是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学学生,学校安排其参加校内劳动,李某在擦完窗户玻璃下地时,踩翻了停放在窗户下的某装潢公司的翻斗车,车内的建筑材料将李某手指压断,导致李某手指被截指,造成终身残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结果:(1)被告某小学应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出租车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偿费共计7758.80元。(2)被告装潢公司应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伤残补偿金人民币7000元。(3)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学承担。(4)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6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人民币1764元,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学,被告装潢公司各承担人民币350元。&&&&&归责分析:李某在校参加劳动时,被被告装潢公司停放的翻斗车压断手指而截指,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学和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某小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装潢公司负有过错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编者的话:《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如果学校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陈某诉珠江大学学习期间同宿舍他人晚间燃烛失火被烧伤赔偿案。&&&&&案情简介:陈某,周某均系广东珠江大学90级西语系学生。一日晚上宿舍熄灯后,周某在床上蚊帐内点燃蜡烛看书,引发火灾,将睡在周某上铺睡觉的陈某烧伤,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广东珠江大学于日发生的(号《广东珠江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第12条的明确规定:“……不允许熄灯后在床上点蜡烛看书……。”《广东珠江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第12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并在第14条规定了熄灯时间。对此规定,学校编成《学生须知》小册子,发至每个学生。但该校并未在学生宿舍走廊等处安设消防水龙头及灭火用具。广州市公安局12处(94)穗公十二发字第16号“关于广东珠江大学‘七o五’火灾起火原因的复查认定报告”认定,起火原因是因为周某违章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不慎引燃蚊帐而引起。&&&&&法院判决:一审为被告周某赔偿给陈某元;广东珠江大学承担30%的责任,支付原告医药费14.8万元,另支付陈某经济帮助8万元,共计22.8万元。(二审为珠江大学无过错,但该校愿从仁道主义出发(有争议)补助22.8万元,予以同意,因为当事人为成年人。)&&&&&归责分析:被告周某作为一名学生,理应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其为了复习考试而置学校纪律于不顾,熄灯后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以致引起火灾,造成原告的伤害结果。对此,被告周某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经济损失的70%,被告广东珠江大学不仅要对在校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还担负着思想教育、生活管理的双重责任。原告的伤害结果虽是被告周某的失火行为引起,但这与被告广东珠江大学平常对学生的防火意识、学生宿舍消防问题等疏于教育、管理、消防器材不足分不开的。因此,被告珠江大学也应承担因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编者的话:凡是有住校学生的学校必须加强住校学生的管理,严禁点蜡烛看、烧电炉取暖,严格电热毯的使用等。管理人员要加强巡视督察。5、袁国强因其子在校就读期间患急病施救无效死亡诉世纪外语学校赔偿案&&&&&案情简介:1996年9月某日,袁国强亡子在被告沈阳世纪外语学校就读期间突患乙型脑炎,虽及时送往医院,终因病情突然,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袁国强请求判令被告沈阳市世纪外语学校赔偿其子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合计8万元,并应退回其子袁某某入学时交付的各项费用15000元。&&&&&法院审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应退给原告之子袁某某入学时各项费用13457元,以为上了一段学,已支出费用1543元。&&&&&归责分析:原告之子袁某某虽然在被告处得病,但袁某某所得病为“乙型脑炎”,且系爆发性急症抢救无效死亡。而且被告在日早晨,当发现袁某某身体不适,班主任即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治疗,并与其家长联系。因校医务室设备不足,在袁某某家长到后,校医即催促家长送孩子去大医院检查。袁某某是患脑干型乙型脑炎死亡,此病在医学上是爆发性疾病,救治希望较小。被告对其已尽到应尽的责任,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编者的话:学生得病或受伤时应立即让其去医务室或医院治疗,并通知班主任,严重的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第一时间汇报学校相关领导,并通知家长赶到学校,以免因延时过错而承担责任。7、税某某等诉江北县解放路小学未尽安全关照义务致其在校时遭犯罪行为伤害赔偿案&&&&&案情简介:税某某等系江北县解放路小学学生。一日,税某某等与其他同学一起在校园里参加每周一次的例行升国旗仪式,被窜至学校蓄意杀人报复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林培青持菜刀砍伤。&&&&&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由外来加害者林培青承担。&&&&&归责分析:原告四人均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期间,学校应履行管理和监护的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规定,学校应当设置进出入校门的制度,设立门卫,进行管理。解放路小学9月14日发生的学生被砍伤事件,是罪犯林培青蓄谋已久的报复社会的行为,在学生和家长护送学生上学时混入学校,有其隐蔽性,一般门卫难以辨认和发现,不能认为是门卫失职;罪犯林培青持刀砍伤学生,也有其突然性,对解放路小学而言,是意外的突发事件,学校主观上没有过错;事件发生后,部分教师及时制止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部分教师紧急保护、疏散和救护学生,避免了更大的伤害后果,使受伤学生及时得到救治,尽到了学校及教师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没有不履行职责的过错,因而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应由外来加害者林培青承担。&&&&&编者的话:学校为了免责而不承担责任,必须设立门卫安全人员,严格进出校门安全制度8、王某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上体育课期间,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其体育教师丁某追过去抓住王某的红领巾并打其一拳,王某当即感到胸闷,经医院治疗,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法院审理认为:日判决如下: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人员误工费,外出治疗住宿费,交通费,药品和邮资,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归责分析:第三人丁某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王某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丁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丁某的责任由学校内部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编者的话:依据转承责任理论,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二:一是行为人与法人单位有一种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是基本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必须是履行法人单位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只有这种职务行为才能视为法人自己的行为。本案中丁某作为该校的一名体育教师,在上课期间纠正原告的不当行为,属于其职务行为,因其职务行为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丁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至于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由学校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或者作出相关行政处理(这一点由学校自行决定)。9、杨某某诉天津市某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王冰系杨某某的班主任老师,日下午,王冰趁杨某某课间未到教室之机从其书包里翻出杨某的私人信件,杨某某找其索要,两人在撕扯中,学校团委书记陈超然赶来,与杨某某争抢信件,慌乱中杨某某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天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杨某某因伤花费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和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市某某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某某负担1160.40元;同时天津市某某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某某伤残补助费3000.00元,各种款项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归责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冰擅自拆杨某某信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超然抠杨某某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某某产生逆反心态,并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侵害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对此,陈超然应负主要责任。杨某某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且事发时杨某某已年满16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其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跳窗致使摔伤,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很难支持。杨某某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冰、陈超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天津市某某中学负担。杨某某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编者的话:学校必须对老师进行法制教育培训,让每一个人都认真学法、知法、用法,不侵害公民的任何合法权利,否则,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教师侵权行为,则学校和老师都要承担责任。其他时间则由老师以公民个人身份承担责任。10、陈某诉北京市某区第一小学人身损害赔偿费。&&&&&案情简介:陈某,北京市某区第一小学学生,9岁多,因头痛上课迟到,班主任老师王某找其谈话,并说要家访,当日陈某未敢回家,在北京停留2&个月后又坐火车到其他城市流浪2年多,经多方努力查找,陈某回到北京,其身心均受到严重损害。判决如下:北京市某区第一小学补偿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215.59元,由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民、张庆负担11000元,由北京市某区第一小学负担215.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5.59元,由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民、张庆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清。&&&&&归责分析:因为陈某在第一小学上学期间,不满10周岁,系无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在校期间,应有必要的管理、监督、教育的责任。陈某因上学迟到,班主任找其谈话,就谈话的内容、方式,尚属于教育范畴,不属法院主管范围,但如超出教育范畴,具有打骂、体罚、恐吓等违法方式,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陈某的班主任在与其谈话中,因涉及到请其家长了解情况的内容,从而发生陈某离校的事实,陈某的法定代理人称,陈某在校期间,某班主任经常指使其他学生打骂陈某,且在此次谈话过程中亦有让他人打陈某的恐吓之词,对此上诉人虽提供有关证据,但鉴于证据中有部分证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识别判断能力不同于成年人,且出证时间距事件发生已两年之久,部分证据属于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故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情节存在,对于上诉人认为陈某是系在受到老师虐待、威胁的情况下造成出走的原因,法院不能采信;就学校的管理而言,由于第一小学在出入校门管理上存在疏忽,造成陈某离校,对此学校应承担疏于管理之责。陈某虽系未成年人,但根据其日常独立往返学校的行为,及其具有的心理状态,识别能力,其在离校后,在有选择回家的能力和条件下,却选择了出走,校方对此无法预见,故不能推断校方的管理过失之责与陈某出走流浪的事实,及引起的相应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不能支持。&&&&&编者的话:此案告诉我们,作为学校和老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应该加强学生上学期间的缺矿登记管理和适时告知家长以及严格学生进出校门管理制度。尽量不要使“补偿”变成“赔偿”,最好是不出任何差错,不承担任何责任。11、于婷上自习时被邢薇拿铅笔戳伤眼睛诉邢薇及某市某小学赔偿案。&&&&&案情简介:于婷、邢薇、陈强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8岁)。某日上课时,任课老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邢薇与陈强在座位上相互玩耍,邢薇拿铅笔指点陈强时,笔尖正好戳到于婷的左眼球,致于婷左眼穿通伤半外伤性白内障。法院判决:邢薇的监护人及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学校负有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6万元人民币,邢薇负次要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4万元人民币,由邢薇的监护人承担。&&&&&归责分析:某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首先任课教师在上课时间擅自离开教室,使学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两名学生嬉戏致另一名学生损害,学校未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或受到伤害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邢薇的行为直接致伤了于婷的左眼,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编者的话:作为中小学校安排的所有自习课,学校都应该安排教师守护,如果未安排老师守护或者守护老师擅自离开,学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那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必须承担责任。12、武某诉杨某、鹤壁市新侨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武某与杨仲夏系同班同学,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杨仲夏在教室与其他同学打闹,武某进行劝阻时,被杨仲夏推倒在地,致锁骨骨折。&&&&&法院判决如下:杨仲夏、新侨小学、武某在该次纠纷中的责任比例分担为40%、30%、30%。(1)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武某各项损失共计5425.26元。(2)被告鹤壁市新侨小学赔偿原告武某各项损失共计4068.95元。(3)驳回原告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归责分析:武某、杨仲夏在教室相互打闹致武某右锁骨骨折,对该次事故的发生,二人均有责任,因其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虽然发生在放学后,但武某、杨仲夏等该班学生并非自行停留在学校,新侨小学对这些在校学生仍应尽到组织、管理的职责,可是事发时,当班教师并未在教室,该班学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武某、杨仲夏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予以制止。因此,对该次事故的发生,新侨小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编者的话:凡是学校或者老师安排让学生留在学校的,必须有人负责管理,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和老师均要承担责任。因此千万不要随便滞留学生在学校而放任自流。学校管理者和班主任一定要引以为戒!13、杨森诉门头沟区某职业高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杨森参加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比赛过程中,拔河绳被拔断,系在拔河绳中点的铁螺母打中杨森头部,致杨森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法院判决:(1)被告职业高中赔偿杨森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元。(2)驳回杨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归责分析:本案中,因为学校在组织拔河比赛前没有对提供使用的物品(拔河绳)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和排除,从而导致伤害后果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必须承担责任。14、李某诉吕某等体育课上投掷铅球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案。&&&&&案情简介:某日,上体育课的吕某在铅球投掷圈外将铅球推回时,李某被铅球击中头部,造成左顶颅首凹陷性骨折。法院判决:(1)被告某市第一中学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657.30元,被告体育教师苏某在组织铅球训练活动是,没有强调任何安全事项就让学生自己训练,在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992.90元,被告吕某由其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328.57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归责分析:被告某校学生吕某在上体育课时因不按规则投掷,用铅球砸倒原告李某,致使原告受伤,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某中学及被告体育老师苏某对吕某负有特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未尽其职。被告某市第一中学忽视管理,对投掷铅球的训练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些是造成原告伤害的主要原因,原告误闯铅球投掷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过错责任。&&&&&编者的话:学校体育竞技活动,体育老师必须首先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自我保护方法,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防范,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将成为侵害主体或主体之一而承担责任,执教老师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5、吴某因其女上体育课时参加长跑运动死亡,诉杭州某中学损害赔偿案。&&&&&案情简介:吴某的女儿吴芳系杭州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其患有“心前区二级杂音”,医生诊断不易参加剧烈运动。某日,吴芳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叫其进行800米跑,她刚跑出200米就倒在跑道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杭州市某中学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管教义务,但非民法原理上所确定的学生监护人。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监护之责,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的吴芳向体育老师请假未获准许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在吴芳被一体检中发现其患有心前区二级杂音后,已通知家长,且在上体育课中,也对吴芳予以了特殊照顾。吴芳在热身慢跑过程中,心搏骤停致死,期间,被告的抢救行为是及时的,在此过程中被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专家意见:学校对吴芳死亡的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学校对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是否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学校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或者教师违反了注意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归责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明知或应当知道具有特异体质的学生,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和老师应予以必要的照顾而未予的,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之女吴芳心脏患有疾病,属于特异体质的学生,被告学校出于错误的判断,主观认为吴芳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没有问题,结果导致吴芳摔倒在跑道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予以相应的赔偿。因此,法院认为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判决应该是不正确的。另外学校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在这方面不存在过错。编者的话:学校开展体育竞技活动前必须了解学生有无特异体质和相关疾病,凡有类似疾病的学生,上体育课时也要予以关照,以免发生过错导致事故而承担责任。即使在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救护。&&&&&&说明:本资料属于个人选编,肯定有所不足,但愿对老师们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不胜感激。&
上一篇:&&
下一篇:&&学生在上体育课,打篮球的时候撞到其他同学,自己骨折手臂骨折,学校和体育老师有没有责任_百度知道
学生在上体育课,打篮球的时候撞到其他同学,自己骨折手臂骨折,学校和体育老师有没有责任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是自己撞到的还是别人撞你的,你之前有没有相关的病例??还有,这跟学校有什么关系??或者是老师跟那个学生说了,撞残他??我就奇怪了,为什么你们自己在活动的过程中除了事故,会想着找学校还有老师的问题
采纳率:75%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年级数学课时练答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