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产权人有权出租房子查看出租山地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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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花厝小组(第三十小组)等诉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8046316
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花厝小组(第三十小组)等诉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厦民终字第2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花厝小组(第三十小组)。
  代表人叶美谅,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新、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杨春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海鸣,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叶华阳。
  委托代理人徐进、张长炜,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花厝小组(第三十小组)(下称花厝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民委员会(下称云洋村委会)、原审第三人叶华阳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3)同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厝小组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花厝小组与云洋村委会于日签订的《合同书》,并将《合同书》约定的土地退还给花厝小组。
  原审判决查明,日,花厝小组作为甲方,云洋村委会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1.甲方将位于“后沟山”、“后畲”、“后格”山的山地及果树地块及省道206线边花厝榕树下地块发包出租给乙方,用于开发建设生态旅游休闲相关项目或乙方自主选择合法经营项目;2.四至范围:东至农场交界,假槟榔界,西至油库路,南至花厝厝后,北至小路的地块,面积约136亩;3.承包期限:七十年,自日起至日止;4.承包租金及缴交方式:“后沟山”、“后畲”、“后格”山的山地及果树地计136亩,按每亩每年租金40元计算,70年租金共计38.08万元,集体部分果树一次性付款总价8万元,村民部分果树赔偿标准按同安2000年73号降40%赔偿。乙方应在合同签订起一个月内付清租金及青苗赔偿费。该地块款项付清后甲方应即日把该地块交付乙方使用。省道边榕树下地块一次性支付4.5万元/每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在款项支付后交付使用;5.本地块内的土坟墓由甲方负责在交本合同最后一笔费用完前3天内迁移完毕,费用按1000元/座包干由乙方负责支付;6.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书为本合同附件。日,云洋村委会作为甲方,叶华阳作为乙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一份,约定:1.甲、乙方同意在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委会设立“厦门市云洋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由甲方免费提供村集体建设用地(东至农场交界,假槟榔界,西至油库路,南至花厝厝后,北至小路的地块,计136亩),负责办理建设相关合法且完整的手续,负责协调建设过程的当地周边关系,乙方全资投建,并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共同开发“休闲观光”、“云洋商厦”、“莲洋新村”等项目。云洋村委会、叶华阳分别在合同甲、乙方盖章、签名,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莲花司法所作为见证方在合同上盖章。日,云洋村委会与叶华阳签订《合作经营补充协议书》,约定:1.该补充协议与原《合作经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条款有差异,以补充协议条款为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2.原合同中“甲方免费提供村集体建设用地(东至农场交界,假槟榔界,西至油库路,南至花厝厝后,北至小路的地块,计136亩)”,现该地块的使用权原已承包给村民,加上现地上有青苗,村委会无法处理该事项,致使村委会无法提供该用地,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为振兴云洋村经济,改善村落后现状,后经镇政府协调,双方协商,由乙方全部出资支付土地的使用权费及赔偿地上青苗等相关费用,双方同意在此基础上对所持股份作出调整。合同签订后,叶华阳陆续支付花厝小组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款,截止至日,叶华阳累计支付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款元。此外,叶华阳还于日支付花厝小组坟墓迁移费18000元及灵堂建设资金32000元。但讼争地块上的坟墓至今未全部迁出,云洋村委会及叶华阳亦无法使用讼争地块。花厝小组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上所述。
  原审判决查明的上述事实,有花厝小组提供的《合同书》及其附件《花厝小组户主会记录》,云洋村委会提供的《合作经营合同》、《合作经营补充协议书》、《工资报销花名册》、《云洋村地上物赔偿款签收表》、《付款证明单》、《云洋村花厝小组地上物补偿》、照片以及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中的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质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花厝小组是否有权解除与云洋村委会签订的合同。
  花厝小组主张,其在合同签订后就把讼争地块交付给云洋村委会管理、使用,部分坟墓未迁出原因在于云洋村委会未支付相应迁坟费用,并非花厝小组过错。但云洋村委会未按照约定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付清租金及青苗赔偿费,且抛荒多年,其行为已属违约,花厝小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云洋村委会则认为,本案违反合同约定的是花厝小组,花厝小组负有迁坟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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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山地承包合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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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荒地吗
作者:&聂建刚&&&&
来源:&湖南农业杂志社&&&&
字体:&&&&&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410005)&聂建刚
&&【案例】&2012年11月,某县五陵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擅自与老湘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湘村)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4公顷荒地租赁给老湘村,期限为15年,并特别约定该荒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五陵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老湘村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自发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未得到解决。2013年3月,老湘村违反合同中承租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相关约定,在承租土地上建设了占地2.7公顷的农家乐,其他土地并未利用。老湘村的这一做法使五陵村村民更加不满,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于2013年4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老湘村签订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该合同无效的裁定。
&&【解读】&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擅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承租人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后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如何维权。首先,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须认定五陵村村委会和老湘村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行为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其次,村委会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第三,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该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老湘村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五陵村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会议同意后与老湘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则该合同有效。那么在老湘村擅自违反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约定后,村委会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请求老湘村赔偿经济损失。10万可以承包300亩山地合同15年.请问一年一亩地多少租金?算法也要给我.
血色圣光ql5NI
10万除以15=0.66万一年 0.66万除以300亩=22元每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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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x15) 这样的题不该是一个会上网的人问出来的。
10万/300亩/15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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