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北京理工大学 魏一鸣学院书法老师魏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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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老界岭自然保护区 -
自然保护区地貌由中山组成,主峰走向北西--南东向,支脉呈羽状向南延伸。山势陡峭,沟壑纵横,峰峦迭嶂,气势磅礴。区内海拔最高点2212.5米,最低点600多米,相对高差1600多米。
主要山峰有:,位于乡东北部,是西峡、栾川、三县界山,海拔2212.5米,为群峰之最,因山峰高矗,远看似向东引颈高歌之雄鸡而闻名。晴日山体呈青紫色,清晰雄伟;阴时云雾缭绕,时隐时现,其景壮观异常。
,位于太平镇乡西北部,离西峡县城约50公里,为西峡、栾川两县界山,海拔2192.1米,山顶有唐代所建。据明嘉靖载:“老君山突峰悬崖,隐现云表,世传学道于此,药灶、丹炉遗迹俱存,故名。”此山数十里为原始森林区,老君庙整修一新,登山游览者颇多。
,位于太平镇乡东北,海拔2203米,为西峡与嵩县界山,悬岸古松,形态各异,与周围千姿百态之山峰辉映成趣。摩云垛位于桑坪镇北,海拔2075米,以峰插云中似摩云状而得名。白石尖位于米坪、界河、太平镇三乡交界处,海拔1689米,孤峰擎天,山大林密,产铁矿,有“重皮岭、耍孩关,论高还是白石尖”之说。山下有石庙两座,现存清三年“白石尖冶铁碑”二通。锣鼓寨位于乡东北部,海拔930米,山势陡峭雄伟,因山腰有巨石似锣鼓而名,其山顶筑有石寨。区内二场各有一座瞭望台,海拔均近2000米,登高远望,区内大部山水景色尽收眼底。在这崇山峻岭之中,涓涓细流垂挂山巅,似帛绢飘落,成为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瀑布奇观。此区处于北暖温带的过渡带,年均气温14℃,年均降水量为900毫米,不仅是良好的旅游、避暑胜地,而且是保护和研究利用自然资源、探索中国南北方过渡地区动植物演变规律的理想场所。
老界岭自然保护区 -
动植物资源
伏牛山日出
老界岭保护区内动植物资源丰富。保护区森林面积为20.31万亩,森林覆盖率为83.3%。在有林地中,天然林面积占92.9%。总计植物约2200种,其中维管束植物1600种以上,隶属125科516属,占河南省植物种类的一半以上。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等20种;省级保护对象有、、、、、、、、河南权权叶、河南海棠等。
陆有4纲24目55科182种,占全国动物种类的8.6%,占河南省动物种类的43.5%,其中30种、爬行纲10种、两栖纲7种、鸟纲135种。列为国家保护的动物有、、麝、、、、、、等;省级保护动物有狐、貉、、、、、、、等。被誉为“天然动植物王国”。
老界岭自然保护区 -
位于老界岭自然保护区南麓西峡县老界岭森林生态旅游区内,海拔2212.5米,是的主峰,也是伏牛山脉的最高峰,故称伏牛第一峰。鸡角尖集雄、奇、险、秀于一体,四周丘壑纵横,山势陡峭,层峦叠嶂,平均海拔在1300米以上,其间相对高差1000多米,形成了雄伟挺拔的自然景观。
是中原地区最佳避暑胜地。2000年,老界岭森林后,鸡角尖便以其奇特的自然景观,成为景区骨干景点和精品景点,每天都有四面八方的游客到此观光,看伏牛云海,观界岭风光,领略大自然的神奇魅力。
玉皇顶(蛤蟆石)
玉皇顶海拔2153.1米。景区既有北国山岳的雄伟峻拔,又不乏南方山水的钟灵毓秀,集“雄、险、秀、奇、幽”于一体,分为冬凌潭、石扉玉章、三岔口、白龙潭、半仙居、石人、鸡冠石、白牛城、秘洞、温泉十大部分。
大山壁立,异峰如塑,怪石纷呈,是自然风光的一大特色。站立主峰玉皇顶上,千岩万壑,飞龙走凤,远近高低,景色迥异,构成了一幅幅美不尽收的图画。并为石人山的秀色所陶醉,欣然留下了“中原独秀”的墨宝。
位于石界河乡通渠村孤山组,距乡政府所在地以北12公里处,因其有两块酷似锣鼓的巨石和寨城而得名。锣鼓寨总面积10平方公里,主峰三角尖,四周险峻,悬崖峭壁。相传,春秋战国,百姓为避战乱躲避此地,居险自守。现仍有民国时重建的东西寨门及寨墙数百米,寨南现只有寨墙,寨门已毁,原寨门口处有两座近400米石笋,被称为镇门大将军。此山南面山腹有一直径5米的天然巨石,极象鼓,被称为石鼓。岩壁嵌有一直径约50米凹陷,形状极象一面锣,称石锣。山上有天然石椿、石林、和尚石、石船、竞秀峰等多处景观。锣鼓寨属国家级森林保护林区,森林密集,稀有植物千种,中草药品种繁多,素称“中药百宝库”,具有很高的观赏、旅游、渡假等开发价值。
老界岭自然保护区 -
特色路标设计
老界岭自然保护区老界岭自然保护区作为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以天然大氧吧、绿色森林王国、天然野生资源物种丰富、珍惜树种繁多、珍惜动物存量大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世人关注。
、、、和规范服务用语等基础设施表达方式、表达介质作为景区的“脸面”和“时装”,既要与景区协调一致,又要达到与众不同的古朴特质和显现出卓尔不群的文化品位,努力达到人景合一、相映成趣、浑然一体、古朴与现代相揉和、更趋完美,让这一片“桃花源”更迷人,让饱受都市喧嚣的各届人士更加迷恋这片原野、这片森林、这片土地。
选用高标号水泥制作成仿古树木、树桩、特色或代表景区特色的植物叶片、代表景区特色的卡通平板动物造型等。
1、指示牌、路标:造型为古树或古树桩,从其中间取长方形截面,规格按高150cm、直径为60-80cm、截面取70×50cm长方形为宜。
说明文字:中对照说明,底色,以接近树木解开为好,或深绿色荧光字,最好是雕刻()文字,字体按照表达内容的不同,选用、粗圆、、隶变体、五类为主。
2、珍稀树木告知牌
(1)、采用仿制木墩,呈现不规则圆,厚度以3-6cm、直径以50-60cm为宜,带边有皱裂之树皮,中间树色米黄色或乳白色,树皮为深褐色或暗红色,面板有深褐色年轮,可悬挂、可插入地表以下五分之一、可置地后带支撑、可带梯型底座,高以60—80cm为宜。
(2)、叶片:规格、大小、高低、置放办法等大致同上。
(3)、卡通生物面板,、、等卡通形象造型(所谓卡通,大体可以理解为憨态可鞠的儿童喜爱的造型,一改仿真模型的给人以狰狞、可怕、恐惧等不良形象,此形象也深得中老年人所喜爱--笔者注),以平面板材为主,给人以可亲、可爱、有情趣、有情调之感;同时辅以生动的解说,融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集警示性、劝导性于一炉,自然妙趣横生,使人过目不忘;规格、大小、高低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老界岭自然保护区
同意冯新富先生的设想,用水泥仿真树桩、中间镂空放杂物的办法,需要结合好的是,在面临道路的一方,可以刮平树皮,辅以别致的图案和温馨的话语作以点缀,融实用性与观赏性于一身,不落俗套。
4、景区公益提示牌、警示牌
立足幽默可亲、朴素朴实,达到能够引起游人的共鸣的目的;彻底改变过去的那种诸如“严禁乱砍乱伐,违者罚款×元”等等板起面孔训人的“老调”,换上一些轻松的、给人以愉悦的、给人以启示的、耐人寻味的语言,如“这片美丽山川,最怕遭受火患”、“天然大氧吧,共有的桃花源”、“绿色生命源,爱绿护绿,就是爱自己”、“花草皆含情,关爱两相知”等等,用含理性、富情感、有韵味、散文或诗歌般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景区管理的要求,激发游客爱护一草一木、爱护山山水水的情愫(因为大凡游客,大多具备这种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充满激情的较好和较高的个人素质,最容易沟通,也最善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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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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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李伟等人与南阳理工学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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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等人与南阳理工学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伟,男,43岁,汉族。原告李浩,男,15岁,汉族。法定代理人李伟(系李浩之父)。原告张全贵,男,61岁,汉族。原告范秀堂,女,64岁,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熙、周文锋,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理工学院。法定代表人姚锡远。任院长。委托代理人郭璐瑶,南阳理工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伟、李浩、张全贵、范秀堂诉被告南阳理工学院生命权纠纷一案,四原告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熙,被告南阳理工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郭璐瑶、申建国,证人乔玉霞、崔东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日(中秋节)晚上,原告李伟和爱人张华云晚饭后到被告南阳理工学院内乘凉,行至理工学院人工湖夏沉广场西南地方,看到有很多乘凉的人在湖边栏杆上坐着闲谈聊天,张华云欲坐到栏杆上,突然掉入湖中。原告李伟、该学院学生和周围的人随即跳进湖里施救,约二十分钟后,张华云被打捞上来,却已溺水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是造成张华云死亡的主要原因。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南阳理工学院辩称:一、原告诉求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本案与特殊侵权无关,仅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规定一般侵权行为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对张华云溺水身亡这一事实不持异议,但并不因此被告人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2、有违法行为也就是加害行为。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被告人不仅在湖堤、湖岸的显著位置设置了大块醒目的提示,警示标识牌,把这里存在的危险明白无误地宣告给从这里经过的所有人,便其避开危险。而且在湖堤周围用坚实的材料将湖区与外围全部封闭隔离。不仅如此,为阻止个别行为人跨坐护栏等不良习惯行为,被告人刻意将护栏的上端做成尖锐状,使正常人不能坐跨其上。为了便于行人在湖边休闲,短暂休息。被告人又在湖区周围特意设置了专供人休息的长椅长凳。因此,被告人完全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3、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须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原本就没有违法行为。因而不存在行为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从被告人提交的证据及客观存在的现实足以证明,被告人既没有疏忽大意,也没有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相反,被告人已尽到了积极充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充分有效的防护措施,所以,被告人无主观过错。通过上述对被告人行为的分析与法律规定的对照,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民法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而,被告人依法不承担原告人诉求的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二、“事件”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1、被告人是相对封闭的教学科研基地,而不是开放的公共休闲娱乐场所,与教学科研活动无关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不能进入被告人管理区域,受害人与被告人的教学科研活动没有任何关系。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被告人校区已是明显的过错。2、受害人对被告人在湖边设置的警醒提示标志视而不见,是不幸事件发生的前提,受害人及原告人李伟主观上存在的过错不容置疑。3、受害人闲坐在不准许也不能正常坐的护栏上时,已经把自身置于极度危险境地。之后,由于自己的疏忽又把危险转化成“不幸”事件。受害人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不存在,被告人没有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尽到了自己应尽的所有义务。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南阳理工学院对张华云溺水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张华云于日溺水死亡。2、结婚证、李伟身份证、李浩户口本。证明张华云与李伟于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李浩系婚生子。3、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彭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张华云之父张全贵,之母范秀堂生育5个子女,其中一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4、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票。证明抢救张华云花费542.80元。5、照片11张。证明将护栏增高到50多公分。6、证人乔XX出庭证实:2007年中秋节晚饭后,崔XX我们到南阳理工学院内散步。在南阳理工学院西大门遇到张华云、李伟夫妇,我们在漫水桥边道沿上坐着拍话,张华云、李伟在人工湖自西向东第5个空格处,李伟坐着,张华云站着俩人在拍话。人工湖的护栏有40公分高,我没看见张华云是咋掉到人工湖里的。7、证人崔XX出庭证实:2007年中秋节晚饭后,我跟乔XX一起去南阳理工学院散步,在大门口遇见李伟、张华云。后来张华云出事了。过去我们经常去理工学院散步,我没有注意湖边有警示标志。护栏跟原来不一样,不是原来的。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6、7无异议。证据3对户口本、残疾证无异议。但对村证明证实有几个子女有异议。证据4当时就死亡了,不可能产生西药费、治疗费。5、丈量护栏高度看不清,但护栏恰恰证明就不是坐的。被告南阳理工学院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4张。证明现场设立有警示标志,系用中英文语言标示。2、南阳理工学院程X、张X、王X三份营救李伟、张华云的情况说明。四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对照片无异议,但标志是2008年才设立的。证据2无异议。根据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所举证据1、2、6、7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能够证实张华云的身份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据4是120采取的救治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客观真实,能够直接反映本案相关事实。(二)对被告所举证据1客观真实能够直接反映本案相关事实。证据2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张华云系张全贵、范秀堂夫妻之女、李伟之妻、李浩之母。日(中秋节)晚饭后。李伟、张华云夫妇到南阳理工学院内散步赏月,行至该学院内设有警示标志的人工湖夏沉广场西南角外缘护栏处,闲谈聊天后,张华云往约四十公分高的护栏上坐时,不慎掉入2米深的湖中。李伟及南阳理工学院的学生,保卫人员对其紧张施救,约20分钟后,张华云被打捞上岸,经120抢救,终因溺水身亡,李伟支付费用542.8元,事故发生后,南阳理工学院将人工湖外缘护栏拆旧换新。新护栏增加了高度。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四原告于日将被告南阳理工学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张华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被告拒绝赔偿。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张华云作为一名身体正常,没有生理缺陷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到南阳理工学院湖边游玩,自己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由于其粗心大意,疏于防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本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南阳理工学院从在人工湖周边,设立护栏及警示标志,尽到了告知、提醒的义务。原告所诉被告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表述不明,不予采信。因此,南阳理工学院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毕竟张华云是在南阳理工学院管辖的人工湖不慎溺水死亡,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本院酌定被告一次性补偿四原告5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理工学院一次性补偿给四原告李伟、李浩、张全贵、范秀堂50000元。二、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8元,由四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同昌&&&&&&&&&&&&&&&&&&&&&&&&&&&&&& 审判员&& 吴迅雨&&&&&&&&&&&&&&&&&&&&&&&&&&&&&& 审判员&& 李义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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