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是否适宜教师 合理使用惩戒权权

  ■新闻案例     
部分家长呼吁:保留教鞭 适度惩戒学生     
36岁的辛洪梅从自己供职的济南市一所私立学校辞去了教职。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这所学校对老师的种种“苛刻”要求——除了教育界的普遍要求以外,学校对老师还特别要求:一,不准批评孩子;二,不准变相地批评孩子;三,不准向家长说孩子的坏话。     
辛洪梅的辞职得到了丈夫程明君的支持。程明君是济南舜天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认为学校如此规定,是片面地强调要鼓励、赞赏孩子,学校的教育思想,已经有了矫枉过正的嫌疑。据他了解,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仍然保留着鞭笞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他的家中也有专门用于惩罚孩子的戒尺,只是不常使用。他甚至主张不管教师、家长,都应该有教鞭或戒尺之类的专门惩戒孩子的工具。     
■重点点击     
“三不准”和“鞭笞教育”是两个极端     
现在办学模式越来越多,收费也越来越多样化,相对而言,生源的争夺也很激烈。这个有些“过分”的“三不准”,其实不仅是教育理念的问题,个中还隐藏着私立学校一味取媚家长,通过对孩子的“倍加呵护”来讨好家长。由此,教育理念在争夺生源的背景下,在经济的魔力下发生扭曲,这一点才是可悲的。也值得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与此相映成趣的是,辛洪梅的丈夫不仅支持其辞职,甚至主张不管教师、家长,都应该有教鞭或戒尺之类的专门惩戒孩子的工具。他的教育方法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虽然他说,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仍然保留着鞭笞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但这并不能证明“保留教鞭”的时代合理性。特别在我国依旧强大的保守性思维大背景下,学校培养出的学生更迫切地需要“非训服权威”素质的人才,而不是对权威一味唯唯诺诺的人。     
所以,下一代的素质教育也要讲“科学的发展观”。既要防止以开放学生的个性为由,学校教育对学生、对家长完全放任自由,同时也要防止走“戒尺底下出秀才”的训服权威的老路数。如此方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地成长与发展。(王帆)     
应尽快为惩戒立法     
我们国家现行颁布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所以我认为教师应该有惩戒权,这是一种公认的权力,是我们社会赋予学校的管理职能,学校的老师履行这种权力有其合法性,有法律依据。但这个“法”怎么立?应该具体到“与同学打架一次,可执行某某惩戒方式”这个可操作的程度。     
如在英国,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8点要求。1.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2.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4.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6.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7.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罚。     
其实,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许不许惩戒”,而是“如何惩戒”。面对某个学生的具体行为,怎样划定该不该惩戒这个界限和用怎样的惩戒方式与程度才算是“适度”,很让教师伤脑筋。我想如果有了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法规,惩戒还是很有必要的。(冉福) ??     
■有理有据     
教鞭绝不应重新被拿起     
“我的孩子交给你了,要是不听话,你给我往死里打!”     
这样的话我们听得太多了,可怕的是听到这样的话,我们没有恐惧,我们没有忧虑,我们没有愤怒,我们只感觉到了“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同情律动,感觉到了“父母恨铁不成钢”的忧患意识,感觉到了家长与老师相互信任的鱼水关系。家长说得真诚,老师听得受用,迫害孩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由此缔结,对孩子的暴力获得了从社会到家庭异口同声的支持。家长和老师的专制,使家庭和学校日益成为一个独立王国,一个微缩的专制政权。在这样的专制政权下面,最需要的是奴才,而不是人才。既然是奴才,那么奴才的一切都被模式化了,一切都有了正确答案和惟一标准。     
中央综治委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的调查结果,就尤其显示了目前很大一部分儿童“挨打”“挨骂”已经成了家常便饭。这份调查数据表明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有39.1%;有15%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骂,“偶尔”挨骂的高达69%,表示“从未”挨过骂的只有16%(摘自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调查显示:超半数孩子在家偶尔“挨打”“挨骂”》)。可是,在如此高比率的棍棒、辱骂教育盛行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提出要重新拿起教鞭,以备随时对孩子们施暴,简直不可理喻。(姜雁)     
无知无畏教育的失败     
听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经过玩具部,看见一匹木马,孩子一跃而上,前摇后摆,再也不肯下来。可那木马不是为了出售,只是商店的一个陈设。店员们叫孩子下来,孩子不听?“母亲叫他下来,还是不听?“说带他吃肯德基,依然不听?“任凭许下什么愿望,总之一个态度,就是不听。当时形成了一个僵局,最后一个店员说:“百货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家正好在,我们让他下来想想办法?”专家从楼上下来,问明原由,轻轻地走到孩子身边,附耳说了一句话,孩子像触电一样,连忙下来,牵着母亲的手仓皇离去。事后有人问专家到底说了一句什么话,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要是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     
专家不愧是专家,所实行的方法的确是立竿见影。这也说明一个道理:惩戒是必要的。萧伯纳说:“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赵静宇)     
小惩才能大戒     
从孩子的成长角度来看,学校就是社会的缩影,从学校走出来的学生,长大可能成为部长、总理,也有可能沦为罪犯。而在学校阶段,就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铭记终生,知道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逾越了就是犯罪,这不也应该是学校肩负的责任吗?     
事实上,现在许多学生的违规行为已处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等到他们真的犯罪了再来进行教育,就已经迟了。我认为,在违纪和违法犯罪之间,学校起着巨大的作用,而小惩大戒的教育手段则会让他在边缘处止步。(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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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见       教师的惩戒权谁来监督     
目前所知的教师体罚学生手段包括: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但是只有那些给学生造成了重大伤害的案例才会被媒体关注,大量的案例因为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而隐藏在冰川底下。事实上,对教师行为的监督机制是缺席的,人们通常愿意把媒体当成现代社会的监督者之一,然而媒体的本性决定了它只可能关注那些重大事件。而一般的体罚通常不会导致显见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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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起,是转贴的,选错了.
    小屁孩儿难管啊  
  支持。。。。。。。。。。。。。    
  大力支持。尽管我不赞成体罚,但老师应当具有惩戒权。希望人大能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长度不能超过200个字
对教师惩戒权的若干限定
1、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2..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因此,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惩戒对象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惩戒的对象只能是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合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教育学生。学生越轨行为是指学生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在学校中是指学生的行为规范、班规校规等,这些规范传达着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规范性的要求。确定惩戒对象的其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不惩戒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教育利益及健康发展。&惩戒的形式&1、言语责备。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2、隔离措施。将学生从其扰乱背景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的行为。如让学生坐到教室的一个固定角落或窗口听课。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且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3、剥夺某种特权。被剥夺的特权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4、没收。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5、留校。放学后将学生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并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用餐为前提。6、警告。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内的惩戒批评方式。7、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越轨行为严重时的惩戒方式,以造成学生日后进入社会的实质性障碍。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8、停学和停课。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停课半天以上,一天以内,须经学部或者学段主管批准。停课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批准权在分管校长。三天以上的则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教师有权实施1----5项惩戒形式,学校有权实施6----8项惩戒形式。学校行使处分权的一般程序&1、调查。学校应对被处分事项事实的查证,应组成由质量室和青保教师为主的专门调查小组,专门负责事实情况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保证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尤其是要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能采用欺骗、胁迫、伪造的方法收集证据,对证人证词作成笔录并加以保存。2、听证。调查结束后,学校原则上可以形成对处分事件事实的认识,也可以形成对当事学生的处分意见。但学生在被处分过程中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听证程序的引入为保障学生权利提供条件。3、公告。经过听证会后,学校作出是否处分学生的决定。无论学校作出何种决定,都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告,但公告应当注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不得在公告中披露有损学生隐私或人格的内容。4、备案。校务办公室要保存学校处分决定的完整记录。学籍管理员要将处分结果记录在学生学籍中和学校的有关档案材料中。学校处分学生的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的组成。听证会应由主持人、评议人、秘书和听证事项的当事人组成。由校务办负责人主持,评议人为校务委员、教师代表和学生组织代表按5:4:2的比例组成,主持人不能由调查人员担任。评议人应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为单数,特定人员应回避。听证会程序。会前应发布听证会召开公告;会议中,先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当事学生进行陈述,然后双方展开辩论,最后是主持人总结和听证会委员表决是否处分;会后应公布表决结果。听证结论的效力。听证结论具有最终决定效力。评议人认为行为不能成立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调查活动,终结纪律处分程序,并且不得以相同的理由重新进行调查。评议人认为违纪行为能够成立的,应当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依据案件事实、校纪、校规,充分考虑当事学生的陈述和辩解,作出相关的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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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适当的惩戒权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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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新闻网—《江苏教育报》
【编者按】: 日前,教育部网站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等行为将受到处分。用法规形式给中小学教师划出“师德红线”,禁止扇耳光、揪耳朵、抽手心、罚跪等恶性体罚事件,无疑很有必要。但是,从教育学上看,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所以,适当的惩戒权应是教师基本的职业权利。那么,你认为教师适当的惩戒权包括哪些?&【惩戒之困】&应尽快给教育惩戒一个合法的身份徐生坛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有不保护学生安全、体罚或性骚扰学生等行为将予以处分。用长远的眼光来审视教育部划定的“师德红线”,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恐怕是体罚学生这一条了。因为长期以来,对于 “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惩戒”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而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中,有一种声音始终没有被汹涌的反对浪涛所淹没,相反,它却得到了不少中小学教师的支持,那就是: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在一项面向某地400多名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中,面对“您赞成对违规学生实施惩戒吗”这个问题,选择 “赞成”的教师占98.7%,选择 “不赞成”的教师占0.5%,选择 “说不清”的教师占0.8%;面对“您认为教师有惩戒权吗”这个问题,选择“有”的教师占95%,选择“没有”的教师占3%,选择“说不清”的教师占2%;而在面对“学生违规时,您会实施惩戒吗”这个问题时,选择“会”的教师却只占26.9%,选择“不会”的教师却高达51%,选择“视情况而定”的教师则占22.1%。认真分析这三组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当前的教育中,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多数教师都认为对违规学生施以恰当的惩戒是必要而且有效的,并且自己也拥有这样的权利,但实际上,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行为中,教师又大都不敢行使这种权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截至目前,在“适当的惩戒”和“体罚”的界定方面,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个明确的细则。在此种情况下,教师认为“必要而且恰当的惩戒”,很可能就会被家长和学生视为“体罚”,从而导致师生矛盾甚至家校矛盾的产生。实际上,关于“教师有没有教育惩戒权”的问题,早在2008年,教育部官员就已经明确表态: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而在官方表态之前的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北省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就已经发出过这样的呼吁:由于片面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作为教育的艺术,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博大的爱。抛开“教不严,师之惰”“严师出高徒”等古训不说,就是放眼当今世界,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的国家也不鲜见: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的教师,都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有些国家甚至明文规定,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惩戒室”,由专人负责对不守规矩的学生实施惩戒。反观我们当前的教育,曾经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窘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遗憾。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就教育惩戒权出台专门的细则,明确地将“惩戒”与“体罚”予以区分,以免将来发生教师和家长为“到底是惩戒还是体罚”而纠缠不清的矛盾。【观点集萃】▲教师的惩戒权都去哪了时下,面对犯错的学生,教师不敢批评、不敢惩罚的现象普遍存在。面对这种畸形的教育现状,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这样?教师的惩戒权都去哪了?笔者认为,教师之所以不敢行使惩戒权,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教育理念出了问题。现在的教育一味地提倡赏识教育,小心地呵护学生脆弱的心理。教师在这种观念的熏陶下,就会对惩戒教育避而远之,谁如果使用这种教育手段,就是教育观念落后。二是社会环境出了问题。现在,不管是家庭还是社会媒体,常常戴着有色眼镜看学校,动辄对学校、对教师横加指责,学校、教师在此束缚下小心翼翼。三是学生的心理出了问题。现在的孩子娇生惯养,在父母的殷殷期盼下,在应试教育的挤压下,呈现出了心理脆弱、情绪焦躁等不良现象。面对这样的孩子,教师还怎么敢再进行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单一的教育手段培养不出人格完善的孩子。惩戒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会对孩子的一生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社会、家庭、学校要给教师松绑,要赋予教师适当的惩戒权。教师应该有“惩戒的话语权”和“惩戒的行为权”。当学生犯了错误,需要惩戒的时候,教师可以通过批评、警告、谈话等形式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说服不了或者错误比较严重的,可以进行适当的惩罚。当然,惩罚学生要把握好度,不能通过语言和行为对学生进行讽刺、侮辱和体罚,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切不可过度使用,为惩戒而惩戒。——新沂市阿湖镇中心校 丁良桂▲写检查应作为一种基本惩戒手段让学生学会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学会反省自己的过失和错误,应该说是教师的工作职责和教育任务,而工作职责的履行和教育任务的完成,必须以一定的权利为基本保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反思和反省为主要内容的“写检查”应成为教师教育和惩戒学生的一个基本权利。写检查能否发挥其作用,依赖于教师在遵循教育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做到因人因事、适时适度地运用。首先,写检查要以尊重学生为前提,避免给他们带来负面的影响。写检查一定要以爱护学生为出发点,根据他们的心理特点,善于设身处地,启发学生自己反省,对学生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进步要及时肯定。如果不论学生所犯错误的大与小,不论他们是有意还是无意,一切都概而论之,不给学生任何辩解的机会,只是将写检查当成书面作业一样轻描淡写地布置给学生,那么这样做的后果极容易适得其反,使学生更加叛逆。其次,教师行使写检查这种 “文罚权”时,要分清具体的“人”和“事”。一般来说,写检查对于那些不常犯错但明知是错而故意为之,且错误较大的学生来说比较适用。教师让他们写一篇内容详尽的“情况说明”,深入检讨自身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而对于那些屡屡犯错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来说,如果把写检查作为对他们的一种程式化的惩戒方式,一有错就写检查,写检查对他们来说是家常便饭的话,那么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最终就不可能取得多少功效。——江苏省宿迁中学 宋月 高鹏▲适当的惩戒,别样的爱惩戒,顾名思义,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惩治是手段,警戒是目的,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已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惩治,以帮助过失者认识错误,警戒其本人或他人不再重犯类似的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将来,事先对应该怎样做和不能怎么做进行必要的规定,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既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客观需要,又是教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之一。教师要遵循惩戒与尊重相结合、惩戒与说服相结合的原则。教育需要惩戒,适度惩戒才是对学生真正的爱。——福建省厦门大学附属科技中学 黄少虎▲适当的惩罚是必须的近年来,在教育界兴起了赏识教育的热潮,各个学校都要求教师实施爱的教育。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有的教师放纵学生,对学生唯唯诺诺;有的教师不敢批评学生,对学生进行无效说教之后,就只能听之任之。面对犯了错误的学生,很多教师能做的也唯一可做的就是苦口婆心地劝说。因此,学生心里也非常清楚,教师是不会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的,于是,同样的错误不断上演。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教育惩戒和体罚的概念混淆不清。有人认为,惩戒就是体罚,因此教师正当的惩戒教育也变成了体罚。显然,这是错误的。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更何况是孩子。当孩子犯了错误,作为教师,该批评的就要批评,该惩罚的就要惩罚。其实,赏识教育也好,惩戒教育也罢,其出发点都是为了学生健康成长、为了学生的未来发展。作为教师,对于犯错误的学生,体罚学生是不允许的,但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是必须的。应当让犯错误的学生认识到,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是要付出代价的,特别是对那些顽皮的学生,仅靠说教是很难见效的,通过惩戒,可以让犯错误的学生更好地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宿迁市宿豫区实验小学 朱秀玲【专家建议】▲“惩戒”其实是一门学问教师拥有哪些惩戒权,其实并不好说,因为同一种惩戒方式,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出现迥然不同的教育效果。他处有效,此处无效,甚至负面的惩戒方式,便不能作为权利而随意行使。因此,笔者认为,不触碰“师德红线”,又能科学有效地达到教育目的的方法、手段,才能归属教师惩戒权之列。于是,与其赋予教师惩戒权,不如引导教师钻研“惩戒学”。比如,对待出现考试倒退的学生,就不能简单地针对考试结果予以批评,而应该首先寻找导致结果的错误行为,是考试过程三心二意,还是考前学习有所放松,或是兴趣爱好发生转移……然后,对其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使之得以纠正,才会收到良好的惩戒效果。惩戒不是教师宣泄情绪的途径,它应该以爱为前提,以可接受性为尺度,以民主方式制定的规则为执行标准。实施惩戒的前提是师生之间拥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使学生对教师产生稳定的信任和良好的预期。惩戒尺度应以学生的心理感受为依据,只有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才有改正错误行为的可能。惩戒规则应当由学生或师生用协商或民主的方式共同制定,因为依据这样的规则执行惩戒,学生便会失去产生对抗情绪的心理基础。惩戒是一把双刃剑,要始终采取慎罚的态度,把惩戒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内。惩戒要清晰地指向学生的行为过错,不歧视犯错误的学生。惩戒的决定一旦作出,就要及时实施,一旦实施就要坚决执行,从而让学生感受到纪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惩戒要一视同仁,从而体现纪律制度的平等性。惩戒是为了督促学生改正错误行为,学生一旦改过,就应及时取消。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生搬硬套他人的方法,或他国赋予教师的惩戒权,肯定不能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惩戒权是一门学问,值得教师好好研究。▲教育需要规范的惩戒制度是虐待还是惩戒?首先需要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在义务教育中,面对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的学生,一些中小学教师可能采取罚站、罚抄作业、敲打身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惩罚,有些行为因为过度而构成虐待行为,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何谓体罚,哪些行为构成变相体罚,在法律上并不明确。正是由于在法律上教育惩戒和虐待之间的边界不清晰,现实中受教师素质、心理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频频越界变成虐待,造成儿童身心伤害。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既要保障教师教育权,又要尊重儿童权益。需要在法律上,根据教育的不同阶段,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情况,明确教育惩戒的原则、方式、标准和界限。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校内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管住部分教师兴之所至、随意抬起、不知轻重的手。另外,学校应根据本校学生的年龄、性别、身心状况等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则,学校应当向家长和学生明确告知何种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惩戒,教师实施惩戒应遵循告知学生理由、允许学生申辩等正当的程序,惩戒的实施不应过度羞辱学生。通过完善法律和制度,列明清晰的警示线,明确何种行为可以实施,何种行为不得实施,如何实施等,才能使教育有方向、行为有标准。完善虐童的强制报告、调查等制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和美国等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相比较,我国的报告制度主体不清、权限不明、难以操作。“任何组织和个人”看似涵盖所有人和组织,但实际上所有人的责任往往是无人承担的责任。“有权检举或者控告”将本条定位为授权条款,而非义务性或者强制性,实践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使得无人愿意出头。“报告什么”不清楚,“向谁报告”不确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法律和政策都没有作出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主任、教授 王敬波▲教师适当的惩戒权至少应包含的方面教育权。 也许有人认为,此话纯属多余,其实不然,这是教师顺利履行惩戒权的前提与基础。我们要知道,教书育人,既是法律赋予教师最基本也是最神圣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从事这份职业之职责使然。作为教师,必须努力捍卫并认真行使好这个权利。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用好用足惩戒权,使其发挥最大效用。批评权。 任何人都难免会失范,学生也不例外,但犯错了就应接受适当的惩罚,以正视听。因此,学生犯错或违规,教师应该有及时制止甚至批评学生的权利。试想,如果学生违纪了,教师连最基本的批评学生的权利都没有,那么教育会怎样,学生又怎能健康成长?对教育而言,笔者认为,批评权是教师应该享有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更是教师惩戒权最核心的内涵。矫正权。 如果说批评权是一枚硬币的正面,那么矫正权则是其反面,两者融为一体,缺一不可。教师应有帮助学生纠正错误、让其改过自新的权利。试想,如果学生犯错,即便教师指出,但没有及时矫正与引导,学生不仅不知道错在何处,没准会再次犯错,那样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还会助长学生重复犯错违纪的频率,最终导致事与愿违。因此,教师必须及时指出学生错在何处,了解学生为何犯错,同时要帮助学生及时改正错误,引导其努力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监管权。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在今天,教师还应担当起监管学生健康成长之责,不能仅仅停留在“学生犯错了,教师帮其改正”就完事了。教育永远没有句号,只有省略号,需要教师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学生学习、生活、言谈举止等方面的情况,坚持不懈地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培养其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上述所列几点,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义务。诚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必须指出的是,教师在行使上述有关权利时,均应以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为前提,不应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代价。其实,教育惩戒的方式有很多。有一次,陶行知先生对一位经常迟到的学生所采取的惩罚方式是让其给全班同学唱一首自己喜欢的歌。我想此举比单纯的责骂或是罚款、罚站、写检讨、喊家长来学校等方式要智慧得多,效果也会好得多。万物生长需要阳光,需要雨露,更需要适当的风吹雨打。只有这样,它们才能茁壮成长。同样,教育需要关爱,更需要适当的惩戒,因为阳光总在风雨后,心会跟爱一起走。这样的教育才是完整的、有效的,才是真实的教育。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教研室 王必闩▲惩戒须有“度”惩戒是人生成长中的一味良药,它可以使人清醒,在歧途上止步。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对教师而言,主要是把握惩戒的尺度与方法,明确惩戒的目的是使学生健康成长,而不是泄私愤。惩戒应以良知为前提,以信任为基础,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给予学生幸福快乐的生活。首先,惩戒应注意“尺度”。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惩戒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因此,在进行惩戒教育时一定要注意尺度,切忌因一时冲动导致“惩戒过度”,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何把握惩戒的尺度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有效的惩戒经验。其次,惩戒应带有“温度”。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惩戒,作为诸多教育手段中的一种,要想真正实现最终的教育目的,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是爱。真正有效的惩戒教育,不仅要有严格的 “尺度”,更要有适宜的“温度”。单一的“物理惩戒”除了粗暴地给被惩戒者带来肉体上的痛苦,还极有可能在他们的内心播下仇恨的种子,这无疑与我们的教育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教师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要超过尺度;二是惩戒结束后,必须做好关心、沟通工作,尽可能让学生感受到老师的良苦用心。也就是说,在实施惩戒教育时,不仅要让学生明白受到惩戒的原因,更要让学生明白老师实施惩戒教育的根本目的,努力使惩戒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除此之外,惩戒必须设定“限度”。相对于其他教育手段,惩戒教育其实是一种“非常规”的方法。作为“非常规”的教育手段,其使用自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从适用对象上看,应该进行一定的筛选,也就是说,不是每一位学生都能够接受惩戒这种教育手段。因此,一般来说,教师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使用惩戒手段,偶尔为之效果会更佳。江苏省吴江高级中学 邓梁【它山之石】▲英国教育大臣呼吁用“传统方式”惩罚违纪学据英国《卫报》报道,教育大臣迈克尔·戈夫呼吁用传统的课堂纪律方式来惩罚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将会面临捡拾垃圾或抄写课本的惩罚。戈夫一直反对采取“流行的”教育方法,他希望在此可以给每位教师带去一个讯息,那就是在学校里不要害怕用“严格的”方法来管理违纪学生。他说:“一些最好的学校已经开始这样做了。我希望能有更多的学校向他们学习,让那些违纪学生去捡垃圾或饭后收拾食堂。”“在学校里,学生们的行为举止已经改善很多,但我们仍然有很多事情需要做。这些新的准则可以给教师更大的信心来用严格的方式要求学生,并确保每一个孩子都有权利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环境里学习。”教育部表示,虽然目前的准则使学校里的惩罚具有合法性,但并没有概述惩罚的程度,这使得许多学校领导和教师都不清楚他们到底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自从2010年,各校在提高学生的行为举止方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几乎有三分之一的中学教师还是不敢使用这些措施来惩罚违纪学生。在传达给教师的一封信中,戈夫表示:“你们现在可以严厉起来了,让那些违纪学生得到相应的惩罚。”——江姣选摘(本期策划、编辑:汤雯)编辑:汤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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