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行为概述

人民法院可以限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吗?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人民法院撤销了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判明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作为,但没有规定限期,虽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年多了,而该行政机关仍未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问,法院可以限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具有主要证据不足等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书中还应写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履行法律上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没有写明期限,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常的期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正常的期间内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补充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被告行政机关在裁定的期限内仍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措施。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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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因程序违法而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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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李律师,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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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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