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吧水解消防队为什么编制

南岔区政府
南岔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16:09:19 来源: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印发伊春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在全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 三、网格体系
&&& (一)划分原则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乡、镇(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区与乡、镇之间要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区、镇,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
(三)网格职责
二级网格:我区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监管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违法行为。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台帐。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二级网格每月一次,三级网格每周一次),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协调上级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 4、监督:(1)、纪检监察监督:发挥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2)、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职责分工
&&&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区环保局: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处理各类环境问题;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事项,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镇政府和上级环保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和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 社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纪检委: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区公安分局:依法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或协调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 国土资源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或协调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加大对铁选企业的巡查处理力度,负责对镇域违法占地企业的协调查处上报。
&& &区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包括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区水利局:加强对河道非法排污的巡查,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 区农牧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区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区住建局:负责施工工地噪声及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餐饮、娱乐业油烟污染治理。
区执法局: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占街小吃店、垃圾焚烧、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
电业局: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工商局: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在《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岔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王政业担任,副组长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担任,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刘玉海担任,切实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完善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区、乡镇两级及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二、三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
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区、乡镇两级及相关所站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5、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工作要求和时限,上报开展情况。
6、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严格问责
&&& 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干部环保目标考核。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出台的《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南岔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划分明细表
网格划分区域
中经路以西
主管副区长
环境保护局局长
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中经路以东
主管副区长
环境保护局局长
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主管副区长
环境保护局局长
环境监察大队队长
&&& 南岔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划分为3个区域,区内以中经路为界,东、西各一个区域,晨明镇、浩良河镇为一个区域。各网格的执法人员,应将网格内的国控、省控、省环境安全重点监管企业作为重点,视情加密检查频次。具体的日常环境监察频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国控、省控企业监察频次不得低于环保部、省环保厅的要求)。
&&&&&&&&& 附:南岔区重点排污企业监管名单(共23家)
企业详细名称
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国控污染源
南岔热电厂
国控污染源
南岔区污水处理厂
国控污染源
格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废气、废水
市级重点监控
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
废气、废水医疗废物、辐射安全
市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第二人民医院
废水、医疗废物、辐射安全
市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废水、医疗废物、辐射安全
市级重点监控
南岔区林业医院
废水、医疗废物、辐射安全
市级重点监控
哈铁佳木斯房产建筑段南岔车间
废气、废水
市级重点监控
哈铁佳木斯机务段段南岔车间
废气、废水
市级重点监控
伊春技师学院
废气、废水
市级重点监控
黑龙江省伊春三兄弟家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信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本级重点监控
新信桦木业有限公司(原南岔区宏达木器厂)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南岔区华威木门(原华威家具)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汇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废气、废水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南岔区吉源山特产品加工厂
废气、废水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南岔区兴旺酒业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南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南岔水解制酒分厂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宏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水解厂甲醛分厂)
废气、危险品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南岔区沃丰菌糠微生物肥料厂
本级重点监控
伊春市南岔区卓创保温板厂
本级重点监控
主办: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政府
承办: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南岔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Email:南岔水解消防队属于什么单位_南岔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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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大大知道呀,小弟在此感激不尽
南岔区公安局
目前看就是林业局的一普通单位,除少数领导外,都是工人编制。公安局都是干部,有执法权,当然工资待遇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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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李慎岩等诉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健康权纠纷案
【全文】CLI.C.5091514
李慎岩等诉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健康权纠纷案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李慎岩。
  原告李甚臣。
  原告李凤云。
  原告李甚君。
  原告李凤艳。
  原告李凤珍。
  原告李凤美。
  原告李玉梅。
  委托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
  法定代表人刘鹏,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淑华,黑龙江海天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慎岩、李甚臣、李凤云、李甚君、李凤艳、李凤珍、李凤美、李玉梅诉被告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丛彬、被告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的委托代理人朱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慎岩等8人诉称,我母亲徐秀兰于2008年入住南岔水解厂老年公寓,日,接被告下属水解夕阳红老年公寓通知,称母亲徐秀兰7天前被人打伤,我们将母亲送伊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颜面挫伤、腰椎骨折,两次住院治疗后死亡,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日交夕阳红老年公寓收据一张,2、南岔公安分局西水派出所对张文革的询问笔录一份,3、原告母亲徐秀兰住院病历、诊断、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4、徐秀兰伤后照片2张,5、南岔公安分局西水派出所证明和徐秀兰被打案情况的报告,6、伊中医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7、后期治疗费票据2张,8、投入资本明细表一份,日南岔木材水解厂出具的证明一份,日南岔区民政局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撤销登记决定书一份,9、伊春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被告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辩称,第一,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起诉称在老年公寓被他人打伤,原告母亲徐秀兰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实,日在夕阳红老年公寓宿舍因琐事和王淑珍发生争吵后,王淑珍将装有水的塑料脸盆扣打在徐秀兰的头部、脸部、将徐秀兰打倒后,用脚踢徐秀兰的腰部,后经法医鉴定,徐秀兰腰部骨折,构成轻伤。其次,徐秀兰本人在老年公寓几次犯抽疯病摔倒在地上,被他人送到房间。第二,徐秀兰腰椎骨折构成轻伤的形成原因不明,是因为本人和家属不作伤的形成鉴定,所以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徐秀兰的伤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日南岔公安分局西水派出所出具的徐秀兰被打案工作情况的报告,3、证人尹汉春、苏春喜出庭证言。
  经审理查明,八名原告系兄弟姐妹。原告的母亲徐秀兰于2008年入住南岔水解厂夕阳红老年公寓,每月交纳生活费350.00元,护理费200.00元,并由专人护理。日,原告李慎岩接到老年公寓通知,称原告母亲受伤,原告将母亲徐秀兰送往伊春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腰椎骨折。住院治疗44天,花医疗费7790.58元,二级护理。原告母亲徐秀兰于日报警,称被王淑珍殴打致伤,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分局西水派出所受案后,经法医鉴定,徐秀兰腰椎骨折构成轻伤,但无法查清轻伤形成的原因,亦无法认定王淑珍是该处轻伤的加害人。经伊中医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徐秀兰腰1、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后遗腰痛为九级残。医疗终结时间为四个月。原告母亲徐秀兰于日,因老年综合证死亡。南岔水解厂夕阳红老年公寓自日至日经南岔民政局核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负责人是张文革,于日因不参加年检,被民政局撤销登记,其所用场地,资产,产权归南岔木材水解厂所有。
  本院认为,原告的母亲徐秀兰2008年入住南岔水解厂夕阳红老年公寓,双方已形成事实的服务合同关系,徐秀兰在老年公寓受伤后,老年公寓应及时通知其家属,尽快治疗。而其不然,却在原告母亲受伤一周后才通知其原告,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由于原告母亲徐秀兰之伤,无法确定加害人,应认定老年公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夕阳红老年公寓被撤销后,其接收单位为被告,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8、9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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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岔木材水解厂黑龙江省南岔木材水解厂开始建于1958年,地处国铁绥佳线、汤林线的交汇处,是以林化、木材加工、人造板、家具生产为主的国有大型一类企业。厂区占地面积17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2亿元,职工7,025余人。1992年被国家经贸部授予自营进出口权。工厂分为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经营、文教卫生四个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能力为:生产等内锯材16万立方米,中密度板5万立方米,甲醛3,000吨,硬质纤维板8000吨,家具4万件,酒精3万吨,活性炭150吨,50度白酒800吨,细木工板500立方米。还有建筑涂料、红砖、印刷制品、氧气等产品。另有自备电厂、自备水源、机修分厂、建筑安装公司、三个企办农场,耕地面积7500亩,以及30多个集体厂店。企业技术力量雄厚,设备精良,工艺先进,设备现代化水平达到或接近八十年代末国内、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龙”牌中密度纤维板采用了ISO9004系列标准,已通过一级认证。先后被评为国优产品和全国林业名优新产品博览会金奖,销往全国各地,远销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硬质纤维板、汽车材、工业酒精、活性炭味精为省优质产品。
只恨没出生在那么牛比的年代
水解场是 早市西边
哪个堆满破砖烂瓦的草淀子吗
现在屁都没有
有的只是伤心
就还有农场土地,还有地补
好汉不提当年勇,国有企业,尤其是资源型的、黑龙江的前景都不明朗。
当时转变为私企的话,南岔就变成市了。发展到现在的话繁荣景象不敢想象
瑞典国家大使都来水解厂参观访问了!省委书记省长也常来。
当年国家二级企业
沉湎逝去的欢乐,幻想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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