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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及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制定机构: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日文书字号:
生效日期: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及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1994年4月18日)
第一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聘用人员)。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除按《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经济处罚外,应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是党员的,还应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依法结婚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或者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第四条 违反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凡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凡已有子女而又违反规定收养、抱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子女送他人收养、抱养而又生育子女的,按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凡唆使、包庇亲属子女或他人超生的,或转移、隐藏计划外怀孕妇女造成超生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条 凡溺婴、弃婴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虐街女婴者虐待女婴生母的,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婴儿出生后隐瞒不报且说不清婴儿去向的,按溺婴、弃婴论处。
第八条 凡国家机关中出具婚姻证明的工作人员、医疗单位中的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不按法律规定出具婚姻证明的,或者为计划生育对象出具假诊断证明、施行假手术(假引产、假结扎、假放环)的,或者非法为妇女堕胎、取环,非法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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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日&&省人口计生委&【字体:
&&&&&&&&&&&&&&&&&&&&&&&&&&&&&&&&&&&&&&&&&& 陕人口发〔2011〕11号?    &&&&&&&&&&&&&&&&&&&&&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对象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双方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该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二)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且在16周岁以内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在16周岁以内的。?      (四)夫妻丧偶后不再婚,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五)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后不再婚,且该子女不满16周岁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和受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则上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不再婚和离婚不再婚的,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或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填写后由村(居)委会、社区或单位审核、盖章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实行人事代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在女方户籍或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办)领取申请表,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各四张;?      4、办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决定和送达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对符合颁发条件的,应及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建档,并将办证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做出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夫妻双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社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社区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兑现各项奖励政策。?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一)女方因死亡或出国不在本地的夫妻,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给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户籍在我省的居民,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在境外还有子女的,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原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若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原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应当交回原办证机关。?      (四)夫妻离异或丧偶后,不再婚的,原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   (五)丧偶不再婚和离婚不再婚以个人身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新组合家庭另一方未生育(收养)子女,符合领证条件的,可共同申请领证,发证同时收回原以个人身份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新组合家庭另一方原已领证且无生育收养的,原以个人身份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如新组合家庭另一方原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原以个人身份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六)再婚夫妻一方原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未生育,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可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结婚证、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新申领后,一方原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原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一方可根据现状情况区别对待。现家庭符合条件的,重新申领;现家庭另一方原已领证且无生育收养的,可采取有效证明方式认定享受待遇。?      (七)独生子女年龄在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颁布时已超过14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按事实认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八)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因丢失、损毁而无法查找的,凭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现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1、双方均未再婚的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按上述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所填项目以原证件为准,注明补发字样。?      2、一方再婚后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另一方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不予以原夫妻名义补发。未再生育一方视其现状情况区别对待。现家庭符合条件的,重新申领;现家庭另一方原已领证且无生育收养的,可采取有效证明方式认定享受待遇。?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格式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规范样式,统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格式(样式见附件二)。具体为:?      (一)规格:120×170mm。?      (二)封面:红色磨沙革,衬300克白卡纸、烫金字,有人口标志,有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的字样。?      (三)内页:专订水印纸(印有人口标志),4页(8面),淡黄色底暗纹,印黑字,四色印刷。第一页和第三页右上角使用无色防伪油墨印制人口标志(紫光线下检验)。?      (四)编码:《光荣证》编码共14位,其中前6位按省、市、县(区)的行政编码编排,后8位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按照所辖乡镇(街道)分段编排确定,不得重复。?      五、其他事项      (一)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日起启用,实行免费发放。证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证书定价2.3元),印制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每本证书省人口计生委支付1.6元,市、县支付0.7元。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局)可根据近几年本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增长幅度,预计 2011年至2013年三年的需求量,以市为单位于日前向我委政策法规处和财务处报送需求计划,及时联系安排领取事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格式统一后,原已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不需更换。?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附件:一、?   &&&&&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样本图????      &&&&&&&&&&&&&&&&&&&&&&&&&&&&&&&&&&&&&&&&&&&&&&&&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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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 、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范围和对象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农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指:本人及由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婚丧嫁娶、办周年、办满月,以过生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子女升学、外出学习、迁居、就医、出国(境)等名义操办宴请等。&第二章 报告制度第三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事需于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形式、规模、邀请人员范围及其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操办丧事要即时报告。各单位要建立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台账,单位接到报告后,要予以提醒告诫,并实施跟踪检查。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要于15日内向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办理过程及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并填写《党员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报告表》(见附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向市纪委报告,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向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各县(市、区)可参照此程序报告。&第三章 纪律规定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不准以办周年、办满月、过生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子女升学、外出学习、迁居、就医、出国(境)等名义操办宴请,收钱敛财。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接受其赠送的现金、物品。第六条 车辆使用规定:婚嫁严禁使用公车。范围包括:本单位及其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车;外地公车;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及私营企业主的车辆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将单位公车提供给任何个人结婚使用。结婚迎亲车辆不得超过6辆。办理丧葬事使用公车不得超过3辆。第七条 操办婚事一般只限在亲友范围内,婚嫁单方宴请的,桌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宴请的,桌数一般不得超过30桌(300人)。不准化整为零搞预请、事后续请、分批宴请、异地举办或在曾工作过的地方重复操办。第八条 不准用公款报销和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占用机关单位场地操办婚嫁丧葬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第九条 不准用公款向婚丧喜庆事主赠送现金、物品。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第十一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过度燃放烟花礼炮、放高音喇叭,造成扰民和环境污染。&第四章 违纪处理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要求报告的,所在单位要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设宴席但照收礼金的,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并收受其钱物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违规收受的钱物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第十五条 对于个人动用公款向领导干部送钱送物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其如数归还所动用的公款。第十六条 结婚使用公车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每辆车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责令退赔车辆使用费;将本单位公车借给他人办理婚事的,由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批准借出的,给予批准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司机擅自出车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交纳与借用者同等数额的车辆使用费,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婚事迎亲车辆超过6辆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办理丧葬事宜使用公车超过3辆的,超过部分由丧事家属按每辆车300元的标准退赔车辆使用费。凡是婚丧事违规使用公车的,由财政部门扣除该车辆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全年用油和修理费。第十七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发生其他违反上级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求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认真处理群众对党员干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问题的举报。对本单位出现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问题不制止、对上级交办或催办的违规操办案件不及时查处的,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阻挠、干扰、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并从重处理。查处婚丧事大操大办没收的现金、物品,当事人退赔的车辆使用费,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上交同级财政。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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