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儿童独自从幼儿园回家2016年发生的意外事故意外责任

幼儿园维权9案例-意外事故
10:32:31&&&来源:网友分享&&&评论:
&&& 父母作为宝宝的第一监护人,维护宝宝权益能促进幼儿园工作改进。同时,幼儿园也要有法律意识,并不是任何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就是幼儿园的责任。以下9个案例可折射出幼儿园管理问题,值得借鉴。
&&& 案例一:小小异常藏大患
&&& ***幼儿园有一个异国婚姻的爱情结晶,孩子的父亲是埃及驻华大使,母亲是中国人。每天都是父亲和司机或者是母亲和司机来接孩子。忽然有一天,父母没有来,只有一个司机和一个厨师来接孩子。老师发现这个小小的异常,一边问:&父母怎么没有来?&一边派人给孩子家里打电话。孩子的父亲接到电话就急了:这两个人我正准备要辞,他们管我要六万块钱我没给,有可能要绑架我的孩子。一会儿,孩子的父母开车过来了,那两个人赶紧跑了。
&&& 好在幼儿园警惕性高,父母与幼儿园的联系通畅。常见妈妈接孩子时站在远远的地方,对孩子一招手,孩子就跑过去,因为认错妈妈或孩子导致宝宝走失,悔之已晚。
&&& 案例二:幼儿园管理不力
&&& 有个幼儿园买了大米,堆在那里还没发,老师紧急开会都走了,没人看护大米。小朋友发现了院子里的&大米山&兴奋极了。围着这个&大米山&就开始爬,爬到半截&山&倒了,其中一名小朋友的腿被压骨折了,这就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事故。
&&& 因为小朋友是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孩子,不知轻重,身体支撑不住五十斤大米的重量。这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力,理应承担事故的完全民事责任。
&&& 更常见的是幼儿园的小朋友之间打闹出伤,如果老师没在场,没看见,就是教师责任事故。如果老师管了,但没有有效制止,那么,老师仍然要承担责任。
&&& 需要提醒妈妈的是:班级孩子超员,让两个孩子挤在一块睡导致摔下;幼儿园在孩子的饭菜上省钱买劣质货;在孩子活动用具上用一些劣质、价廉的东西,聘一些低工资的没有安全意识和保教素质的教职员工,这样就容易把幼儿园办成一个不安全、充满危险的场所,不要选择这样的幼儿园。
&&& 案例三:家长幼儿园双方都有责任
&&& 幼儿园的汉白玉雕塑突然倒塌,正好压在一旁游戏的小朋友身上并把小朋友的脸砸破。幼儿园说自己没责任:理由是当时已放学,家长自己带小朋友在园里玩,孩子的监护权已经转交到家长手中。家长说:在幼儿园被磕你幼儿园就有责任。
&&& 法律判定是:幼儿园的孩子本身没有多大的劲,汉白玉雕塑能倒,说明是幼儿园放置雕塑不当,存在隐患,应当承担设施维护不当的责任。孩子被砸是在家长接走以后发生,家长有监护不当责任。家长幼儿园双方有责任。
&&& 按规定,幼儿园所有的建筑都必须牢固、安全。比如,秋千离围墙近,小朋友在荡起时,把脚伸出别在围墙的铁栅栏上受伤,就属于设施上的问题。再比如,滑梯已经有螺丝松动,准备过两天去修,偏偏就这两天出事了。这些都要幼儿园承担设施维护不当的责任。
&&& 案例四:借裤子是侵权
&&&&幼儿园来了一个剧组拍戏,要借孩子的裤子。老师想也没想就扒了一个小朋友的裤子给剧组了。等妈妈来接孩子时,裤子还没有还回来。与大人一样,宝宝的财产权也是不能任意处置。不能认为,孩子的东西想借给谁就借给谁。
&&& 案例五:掩盖错误铸大祸
&&& 幼儿园最不可取的是掩盖错误。曾经有孩子从双层床上摔下来,老师没有基本常识,看孩子昏昏欲睡就搂着孩子睡了,不把真相告诉家长。第二天孩子昏昏沉沉直到出现昏迷的状态,送到医院一检查:脑骨裂。骨裂处已有脑液外渗。医生说,如果及时送到医院,治疗难度会小一些,预后会好一些。
&&& 出现了此类事故,教师被动在不论怎样补救,很难取得家长得原谅。[page]
&&& 案例六:侵犯孩子人格尊严权
&&& 有人上幼儿园参观,看见一个宝宝没有吃饭,就问为什么。老师回答:这是我们班的个别生。这是侮辱性的语言。还有老师向外人介绍:这是我们班上的&横路进二&。随便给孩子取外号,是老师对儿童权利的忽视。孩子回家告诉妈妈说:&老师说,你要是再淘气,我就把你踢到墙上当画看。&幼儿园规程规定不许体罚孩子,可有的孩子在幼儿园很闹,老师就不让他参加活动,到外面站着去。并且站很长时间,罚孩子干很重的活。作为家长要把这些提出来。
&&& 注意,家长应该背着老师去跟园长交谈,不能当着孩子去找老师质证。往往当着孩子的面老师会不承认,容易跟老师发生争吵,问题更不能解决。
&&& 人格尊严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可要求老师赔礼道歉。
&&& 案例七:家长隐瞒孩子患病
&&& 曾经有一个孩子对老师说:我不参加跑步。老师没有同意,凭什么你不参加跑步呀?原来这个孩子没有汗腺,不出汗,最后晕倒在幼儿园。还有的孩子午睡脱衣服的时候,旁边的小朋友推他一把,拉链把脸上划了一下,正好这孩子是斑痕体质,留下了疤,家长要求美容费用赔付,引起了纠纷。
&&& 出现类似的事情大多是因为有的家长怕幼儿园不要自己的孩子,故意隐瞒孩子的患病事实,那样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
&&&&案例八:父母离异的孩子
&&& 父母离异,往往一方不许另一方上幼儿园看孩子。作为老师来说,不可能听从某一方的意志,把父母的恩怨传给孩子。没有父亲或者没有母亲,本身就有自卑感,如果再在幼儿园里大吵大闹,对孩子自尊心伤害很大。
&&& 案例九:摔断门牙
&&& 有一个孩子,在户外活动与小朋友奔跑时摔断了一颗门牙,当时老师就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和治疗,后来又多次去孩子家中看望孩子,给孩子买营养品。一年以后,家长告幼儿园管理不力,致使孩子摔断门牙,要求幼儿园赔偿孩子美容费、精神损失费等等。经法院审理家长败诉。理由是:家长告幼儿园的诉讼期限超过规定时效。小朋友在户外活动中摔断门牙是正常活动中的意外事故,幼儿园不存在管理不力的问题。小朋友摔断乳牙并没有伤及牙床,不影响今后牙齿的萌出及生长。
&&& 法律上有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如果幼儿园严格管理,列举出家长不满的某一件事幼儿园是怎么做的。如果幼儿园确实没责任的话,幼儿园的举证就是法院判定的依据。
&&& 结语:
&&& 现如今的家长,有了更高的维权意识,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家长都要找幼儿园讨个说法。作为幼儿园园长,有必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才能避免侵犯孩子的权利,也才能更好的解决家长为孩子维权的事件,保护幼儿园的权利。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下一篇:
管理案例 相关阅读:
幼儿园教育图文推荐
管理案例 最新文章
&&&结合一学期来我园开展晨间活动的情况,教师们总结出如下几个注意事项:
1.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全面提高幼儿各种运动技能和身体素质。如走梅花桩培养幼儿的平衡能力;踢足球培养幼儿快速运动的能力;跳瓶子培养幼儿肌肉和韧带的柔韧性…
&&& 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我们下面...…
&&&幼儿穿统一穿着园服,有利于培植校园文化、规范幼儿行为,减少幼儿攀比现象;有利于为幼儿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增强幼儿的集体荣誉感。因此,许多园长都期望幼儿统一着装,但不能借此强制家长买园服。…
幼儿园最新文章
管理案例 热点图文
管理案例 热点排行
管理案例 热点图文
幼儿园教案大全
幼师文案大全
幼教资源大全
3-6岁幼儿教育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李春艳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 作者:
作者:李春艳 律师 最近,本人代理幼儿园调解了一起幼儿在园的伤害事件,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对责任的承担以及自己处于的地位有一定的误解。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幼儿园和家长之间也官司不断。幼儿园的孩子均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是伤害了他人,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哪些情况下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哪些情况下无须承担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呢?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多年的司法实践,对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一、幼儿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首先应该从法律上确定清楚以下几个问题: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对幼儿的监护职责是否随着幼儿入园转移到幼儿园?在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应该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监护责任意味着,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而过错责任则意味着,孩子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如果幼儿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1、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所以说,即使父母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孩子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只可能是其父母。根据《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监护责任比保护责任范围要宽泛的多。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也不可能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2、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 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综上所述,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但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幼儿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儿园方面也要收集自己尽到法定义务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或调解中出于主动地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小孩提前放学溺水身亡 由谁担责
临近期末,各学校都进入了期末考试阶段。小孙在读幼儿园大班,下午最后一场考试结束后,幼儿园告知学生可以提前放学,小孙便和几个同学结伴回家。在回家途中几个孩子玩心大起,在河滩上追逐玩耍,后小孙不幸溺水身亡。小孙父母认为,家长将子女送到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尽监护责任,在提前放学没有通知家长以及家长没有到校的情况下,便让小孩自行离校,从而造成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当为其不尽责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方面则认为,小孙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放学回家途中,不属于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而幼儿园并不在其中。并且根据《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与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不承担监护责任,只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因此,小孙入校后,监护职责并未从其父母转移到幼儿园,小孙父母在小孙在校期间仍然承担监护职责,对于小孙溺水身亡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期间被侵权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在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允许未成年人自行离校,存在管理上的纰漏,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后,认定小孙的监护人即小孙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孙某溺水死亡,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疏于管理,对小孙溺亡承担20%的责任。律师在此强调,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只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当其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切实承担好监护责任,保护好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6岁男童溺亡 幼儿园未通知家长提前下课担责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南开宇 李忠勇 王云花
  幼儿园在未通知家长的情况下提前下课,幼儿下河滩玩耍时溺亡。近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幼儿园存在过错,依法判处园方承担20%的责任。
  永恒夫妇6岁的儿子二毛(文内人物均为化名),系某村幼儿园大班学生。日上午,二毛在幼儿园参加考试,下午又同其他同学去幼儿园,后被幼儿园老师芯平告知下午不上课。随后,二毛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到河滩玩耍,不料发生意外,二毛溺水身亡。永恒夫妇遂将幼儿园实际经营者芯平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定,事故给原告永恒夫妇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
  起诉书中,永恒夫妇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若学校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应按规定时间上学、放学,在未通知学生家长的情况下中途放学,让学生自行回家,理应预见让刚满6岁的小孩自行离校回家可能发生危险,应及时和监护人取得联系。而幼儿园疏忽了小孩放学回家途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在监护人没有到校接孩子时即让学生自行离校,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对孩子溺水身亡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芯平则认为,自己只是代课老师,当天上午安排放假,下午2点没有从家长手中接过二毛,不承认永恒夫妇所称突然宣布下午不上课。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两个要点:地点是在幼儿园,时间应当是在学习、生活期间,这两个要点缺一不可,二毛受伤害的地点是河滩,时间是在放假期间,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卷宗材料以及证明,可以认定二毛系溺水死亡。原告永恒夫妇作为二毛的监护人,应该对孩子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幼儿园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在该案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二毛溺水死亡,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对在幼儿园的学生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芯平作为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者,疏于管理,未将提前放学这一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幼儿家长,致使幼儿二毛离校后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对造成未成年人二毛在未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到河滩戏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芯平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5万余元。
  本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保障孩子的平安健康成长是家长和校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家长与学校、幼儿园对孩子的接送、管理应搞好衔接,因特殊情况提前下课或放假,要提前告知学生家长,否则发生事故,就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青
相关新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日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依法惩处腐败犯罪和职务犯罪,为人权保障创造...&&nbsp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幼儿园事故的处理原则及不同主体赔偿责任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网上收集
在处理事故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 (一)幼儿园赔偿责任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有幼儿园代替教职员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式追偿。根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和免除责任。  1、完全责任。过错全在幼儿园。如前不久电视上报道的:某幼儿园教师随便带着幼儿进入食堂,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幼儿园不慎绊倒,掉进沸水的锅中,造成严重烫伤的后果。  2、部分责任。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工引起的,一部分是由幼儿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如:幼儿在课间追打,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的责任。  3、免除责任。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不可预料。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或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活动,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  (二)监护人赔偿责任指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要弄清什么是监护人的范围责任。  所谓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施保护人是监护人。我国目前采用种设定监护人世间方式:  一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三类:(1)近亲属。包括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2)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必须经“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3)在没有上面两类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作为法定监护人,从现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来看,幼儿园并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二是指定监护人。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在近亲属中指定。因此,幼儿园也并非指定监护人。  三是委托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日《关于规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意见”,幼儿入园时,其家长从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或教师。即使有委托的幼儿园或教师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过错,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而不是由幼儿园或教师承担。寄宿制幼儿园的管理事宜,应当由家长和幼儿园签订委托合同为宜。(可参阅案例二、三、四)  (三)保险公司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险种、险种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把该网页地址粘贴在博客、QQ空间、论坛或其他地方,可以让更多朋友和您一起感受这个快乐的分享
2.把该网页地址直接推荐给QQ、MSN中的好友,让更多朋友感觉到您的热情
网友还看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孕妇独自在家意外流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