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出国需要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吗?

|||||||||||
|||||||||:
注会辅导:
会计职称辅导热招:
&&&&&&&&&&>& 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国务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三)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积极配合和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是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教育委员会派出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使、领馆指定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在使、领馆领导下,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以及国内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关心和帮助出国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发展和需要,热情地为他们服务。驻外使、领馆应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信念。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成立的“学生会”,“联谊会”等社团是留学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七)国内留学人员管理部门、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为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三)出国攻读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一般按对方国家的学制,由派出单位确定。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根据进修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一般为3个月至1年,特殊情况可为1年半,均由派出单位按派遣计划确定。
  (四)派出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好在国外学习、进修、实习或从事研究的单位。这些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或专业方面特长。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条件
  1.政治条件。
  执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
  出国大学生应是高中毕业、成绩优秀的人员。出国研究生应是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的成绩优秀的人员并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规定出国前参加实际工作的年限。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教学、科研、生产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及以上水平,并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工矿企业等部门中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年龄,应根据出国留学的不同种类确定,一般不得超过50岁。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短期(3至6个月)出国访问学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经过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身体条件。
  各类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过省、市一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1年)。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
  1.国家公派出国的各类留学人员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选拔工作的组织,由国家教委组织安排。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种类、国别比例、学科比例的确定和选拔工作,由选派的部门、地方、,单位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的指导原则和各单位和实际需要安排,并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教员会备案。
  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选拔,实行单位推荐,学术组织、技术部门评议(考核),人事部门审核,领导批准的办法。
  3.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的选拔办法,实行考试与德、智、体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七)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2.“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八)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准备和集中学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派出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短期集中学习,帮助出国留学人员做好思想准备。集中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等。
  (九)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1年内停薪留职,1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十一)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
  四、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
  (一)申请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其研究或实习工作应有益于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分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另一种是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
  在国外实习是指我在国外研究生,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不改变留学身份进入公司、企业进行短期实习。
  (三)国内在职人员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四)出国研究生历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直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者提前向其国内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3个月以内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单位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3个月后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4.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五)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六)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1年半。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办法要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顾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又要考虑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二)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3年以上的,满2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三)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
  (四)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五)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在国外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留学期间,公费或自费回国休假、探亲、国外费用停发,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六)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
  (七)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研究生配偶在探亲期间,联系到国外奖学金、资助金,申请留学的,在探亲假期内报经国内工作单位批准,可以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公派或自费留学。
  (八)对于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在学研究生,为了不影响完成学业和研究计划,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九)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六、自费出国留学
  (一)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应予支持。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要象对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那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给以关心和爱护,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提供可靠证明,由其定居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三)非在职人员,在高等院校学习的非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归国华侨及其眷属,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内地的眷属,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取得国外入学许可证件和经济担保证书的,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四)为了保证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工作秩序,在职职工要求离职自费出国留学,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批准。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已经列入国家分配计划,应服从分配,为国家服务。
  国内在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按学籍规定努力完成学习和研究计划,一般不得中断学习自费出国留学。
  (五)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包括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的人员,毕业研究生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六)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保留学籍1年。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1年。
  (七)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向他们介绍有关出国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留学的安排给予指导。
  (九)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后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联系。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也应主动与自费留学人员保持联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学习。
  (十)对学成回国工作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凡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其回国国际旅费,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提供,其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不同情况给予补助。
  (十一)自费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要求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于毕业前半年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安排并分配工作;或在回国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登记,按同类公派留学人员分配办法及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
  凡过去发布的有关出国留学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Copyright & 2000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
客服邮箱: 投诉电话:010-
咨询电话:010- /
传真:010- / 人工转传真
  /   京公网安备66 离退休干部出国(境)有关政策规定摘要
发布时间: 11:45:16
一、对离退休干部短期出国(境)期限和审批手续的规定
&&&&& 1983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二、对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规定
&&&&&& 1983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少数有特殊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的规定
&&&&& 1992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5号)规定: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技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上述人员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向审批部门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其中,地(厅)、司(局)级(含副职)人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委)审批;其他人员,由有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的地(厅)、司(局)级单位审批。知密度高的离休、退休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仍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军队的离休、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规定
&&&&&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规定: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事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离休干部报销出国探亲费的规定
&&&&&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六、对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规定
&&&&&& 2003年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规定:
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七、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的要求
&&&&&& 中纪委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规定:
&&&&&& 1.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 2.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 3.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 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注:包含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抢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记者:省委老干部局网
版权所有:中北大学离退休处&&&技术支持:中北大学软件学院&&&&;地址:中北大学尖草坪区学院路3号。邮编:030051。Copyright gfs. All Rights Reserved. Best view &&&网站访问量:17689还可以输入150字
标题已超出10个字
您发布过于频繁,请2分钟后重新发布
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哦!可以选择
赶紧当第一个评论者吧!
您可能感兴趣的新闻:
24小时42区 TOP 10
突然意识到一千年前默罕默德就规定:穆斯林女性出门必须顶个黑帐篷,同时还必须男性亲属陪同。。。。看来他实在太了解穆斯林了。。
讲真,百度缺德的事情干太多了,这样会生俩孩子共用一个屁眼的。
可以看出,喉舌不是同一拨人控制,可谓泾渭分明!
建议大量引进俄罗斯医生,从此再也没医闹了
学老炮儿 球多少钱我赔 你打了这么久 我也得打回来
第一句念了很多遍,怎么念说的都是她爸出轨
过年赶紧带老婆去看鳄鱼
这个城市需要蝙蝠侠
每次发生这种事情都是后知后觉。
手机号登录|用户名登录
中国香港(+852)
中国澳门(+853)
中国台湾(+886)
加拿大(+1)
马来西亚(+60)
新加坡(+65)
俄罗斯(+7)
一个月内自动登录
1 填写手机号 > 2 填写基本资料
中国香港(+852)
中国澳门(+853)
中国台湾(+886)
加拿大(+1)
马来西亚(+60)
新加坡(+65)
俄罗斯(+7)
获取验证码收不到短信?现在假期办小孩出国游学的公司有哪些,他们是怎么收费的?有没有去过的家长介绍一下_百度宝宝知道假期出境游,别把传染病带回家
11:30:00 浏览量:40
元旦、春节假期即将来临,又到了小伙伴们蠢蠢欲动,出境游各种看世界的美好时节。但需要注意的是,病菌传染可没有假期,出去走走一定要做好健康的防护。厦门市疾控中心昨日发布外出旅游传染病提示,建议所有准备出国的旅行者,应在出发前了解目的地的疾病流行情况,旅行期间也要做好相应的防护。  登革热是由蚊虫传播的一种急性热带传染病,患者通常会出现发烧和肌肉疼痛等症状。登革热分为普通登革热和出血登革热,后者死亡率比较高。据台湾地区“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22日公布的登革热死亡病例最新审查结果,近日新增加5例死亡个案,今年入夏以来全台累计死亡达209人。近期去台湾地区游玩的市民要记住,防蚊、灭蚊是预防本病的根本措施。  韩国一向也是旅游的热门国家,虽然韩国保健福祉部在23日宣布,依据世卫组织标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MERS)将于24日零点结束。然而,厦门疾控人员提醒:“防疫部门使用了‘疫情结束’,而不是‘疫情平息’的措词,因此MERS疫情再次出现的风险仍然存在。”目前,MERS病例最多的国家为沙特阿拉伯,病例多集中在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中东地区。厦门疾控中心建议,大家欲赴中东地区,应注意个人卫生和手卫生,避免接触动物(特别是骆驼)及其排泄物。  而近期在巴西东北部,则集中暴发了兹卡病毒。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醒,兹卡病毒会造成新生儿小头畸形症,到该病毒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旅游应做好防范,尤其是孕妇要特别注意防蚊虫叮咬。  “许多和旅行相关的疾病问题,通过有针对性地注射疫苗,都是可以预防的。不过疫苗等起效需要一段时间,不能明天就要出发今天才去注射。”厦门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市民在出境旅行前一个月,就可以向医学专业人士获取资讯。旅游归来一个月内如出现发热、腹泻、呕吐、皮疹,甚至是出血点、出血斑等状况,别当做一般疾病来处理,一定要及时就医,越快越好,并且向医生说清楚自己去过什么地方、吃过什么食物等。更多旅游信息关注夏商国旅:
扫描进入手机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未经批准出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