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煤矿的苦和跑大车哪个苦

Fatal error: Call to a member function findOne() on a non-object in /var/www/m148/MyDream/Model/Asks.model.php on line 733开大货车跑长途辛苦吗,在路上跑该注意什么?_百度知道
开大货车跑长途辛苦吗,在路上跑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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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注意休息。如果开货车的时候感觉困了,宁可靠边停下打一会盹,也别强撑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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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辛苦,别睡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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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波9年赢了官司,谁为郎五龙的损失埋单?
  文/本报记者&&辛&&一  一场意外的诉讼,使郎五龙花8.3万元购买的一辆解放142大货车被申请财产保全。经过9年多辛苦诉讼,郎五龙赢了官司。9年多来,郎五龙为了讨说法四处奔波,大货车也一直被扣押没有营运,他想知道自己的损失谁来埋单。  为了要车四处奔波  3月12日,郎五龙对记者说:“我那辆大货车是1996年购买的新车,车牌号为蒙K07422。这辆车1997年被诉讼保全,为了要回这辆车,我从1997年起四处讨说法。去年,我赢了官司要回了车,可是车已经到了报废期限,我要回来又能做什么?”  在郎五龙提供的购车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表上,记者看到,此车购于1996年,同年3月7日落至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开发办沙沟子扶贫煤矿(以下简称沙沟子煤矿)户下。郎五龙是该煤矿职工。郎五龙说:“这辆大货车实际是由我出资购买,当时落到煤矿的户下是为了统一管理,方便运营。”  一张欠条引发的官司  郎五龙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1995年春天,郝喜元与蔡四虎的一辆车牌号为蒙K03079的解放142大货车由我出面联系加入了沙沟子煤矿车队,往返于准格尔旗和呼和浩特市之间运煤,车户也落到了煤矿上。由于郝喜元与蔡四虎的居住地乌兰察布盟(今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土贵乌拉镇距离煤矿很远,因此,当时一切经营管理的结算手续都交给了我办理。截至日,此车在没有交纳管理费等费用的情况下,营运费达到了6.7万多元,我把其中的一部分付给郝喜元与蔡四虎后,为了清理此车所欠外款以及方便此车以后运营,我留有部分营运费,并且给郝喜元与蔡四虎打了一张3.5万元的欠条。当时,这辆车由蔡永强(蔡四虎之子)驾驶,我的那辆大货车由郝建国(郝喜元之子)驾驶。日,在煤矿方面和我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蔡永强和郝建国把那辆大货车和我的那辆大货车开回了土贵乌拉镇,随后打电话通知我带上3.5万元现金前去取车。我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不久,他们就把自己的那辆大货车卖了。当煤矿方面得知大货车被人开走后,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蔡永强和郝建国列为被告,将郝喜元、蔡四虎、和我等人列为第三人,要求蔡永强和郝建国尽快退还蒙K07422大货车,赔偿该车在停止运营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且要求出资购买蒙K03079大货车的合伙人清理该车在煤矿车队营运期间的账务,尽快将该车从煤矿的车户转出。”  赢了官司  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郝建国、第三人蔡四虎、郝喜元原样归还原告蒙K07422大货车;被告郝建国、第三人蔡四虎、郝喜元赔偿原告大货车停止营运的损失59950元;如果车况受损,被告郝建国、第三人蔡四虎、郝喜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郝建国、第三人蔡四虎、郝喜元承担原告诉讼期间差旅费27761.59元;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被告郝建国、第三人杨栓明、蔡四虎、郝喜元共同承担。  蔡永强、郝建国、郝喜元、蔡四虎等人不服此判决,向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郎五龙说,从1997年1月他的那辆大货车被开走的那一天起,为了要回这辆大货车,他找过许多部门,长年在鄂尔多斯和乌兰察布两地奔波。如今,一辆崭新的大货车已经变成了一辆烂车。当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下达后,有人通知他去开回那辆被扣押了多年的大货车时,他不知道是忧是喜。他不止一次地假设过,如果那辆大货车最初没有被人开走,如果那辆大货车没有被法院扣押……他这么多年的生活又是怎样?可是生活没有如果,当一切都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之后,他的生活完全变了模样。为了讨回公道,他坚持如一,如今是负债累累。这么多年给他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多少?他算不清。这些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他不知道。但是,他说,此事不能就此罢休,他决意申请国家赔偿。  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郎五龙在诉讼中被他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大货车,由于多年没有使用,现在是否具备正常性能,乃至是否达到报废标准,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认定。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大货车达到了报废标准或者有损坏,郎五龙有权得到相应赔偿。”  迟来的判决  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对土贵乌拉镇信用社诉杨栓明、蔡四虎、郝喜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一.被告杨栓明、郝喜元、蔡四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土贵乌拉镇信用社贷款本金61000元,利随本清。二.第三人沙沟子煤矿、郎五龙对以上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郎五龙不服此判决,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由被告杨栓明、郝喜元、蔡四虎偿还土贵乌拉镇信用社贷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第三人沙沟子煤矿、郎五龙对以上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杨栓明、郝喜元、蔡四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与郎五龙合伙关系的成立或者合伙购买蒙K07422大货车,不能确认上诉人郎五龙与被上诉人杨栓明、郝喜元、蔡四虎是否是合伙关系以及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同年,法院通知他开回大货车。  为了这个公正的判决,郎五龙奔走了9年多。  一纸诉状挡住大货车回家路  赢了官司,郎五龙心里的一块儿石头落了地,他觉得自己总算要回本属于他的大货车了。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土贵乌拉镇信用社的一纸诉状又挡住了大货车回家的路。  记者从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日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上看到:“本院在受理原告土贵乌拉镇信用社诉被告杨栓明、蔡四虎、郝喜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在云母矿车库存放的蒙K07422大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在此案中,沙沟子煤矿以及郎五龙被列为第三人。原告土贵乌拉镇信用社诉称:“被告杨栓明、蔡四虎、郝喜元因买汽车搞运输,于日以杨栓明名义向本社贷款90000元,月利率为18.09%。,该款到期后,经催要于日归还本金29000元,利息41912.2元,其余至今未还。根据贷款协议,要求3名被告用贷款所购汽车折价抵还贷款本息。”被告杨栓明、蔡四虎、郝喜元辩称:“蒙K07422大货车是由蔡四虎、郝喜元共同出资与郎五龙合伙购买。原告土贵乌拉镇信用社将蒙K07422大货车申请了诉讼保全,我们只好以车抵债。”  在得知蒙K07422大货车被诉讼保全后,沙沟子煤矿以及郎五龙先后与察右前旗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并且出具证明,证实蒙K07422大货车权属沙沟子煤矿、由郎五龙1996年出资购买的事实。但是,大货车依然没有得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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