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案由上网通缉后 自己主动到案算不算自首

新的法是不是规定刑事案件判3到7年呢?判了肇事逃逸是不是属于刑事案件?必须得判刑呢?我朋友的家里应该怎样运作这件事?要不要请律师呢?
交通法不能量刑,交通法如何改,只有刑法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要看事故的大小,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
肇事后逃逸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如 受伤者在救助后能存活,而逃逸使他得不到即时抢救而死亡,应视为情节严重,量刑时从重处罚;
你朋友应积极向受害者及其家属给予精神、物质帮助,看望他(他们),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自首;
要不要请律师还是自己决定,请律师是要支付一定费用的,经济条件允许,可以请,经济困难者可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得法律援助,也可不用请律师,自己对事情比较了解,如实陈述给有关部门就行了。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关系,应该说不请律师法律也是允许的。
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其后司机有自首行为。司机是否全责由交警部门认定。
双方私了,不影响法院的判决,如果已经当成公诉案件,一样会判决,量刑会稍微轻一些而已。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只要撞到了人然后逃跑,都算交通肇事逃逸(都要加重刑罚)。
交通肇事逃逸
是指机动车加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
交通肇事驶离现场后回去报案算逃逸,但有自首情节
根据你所说的情节,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和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判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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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驾驶员自首还积极赔偿获缓刑
&&&&&&&&救助被害人,其实也是自救。&&&&发生交通肇事后该怎么办?新绛一驾驶员选择留在现场,并拨打电话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损失,最终得到法院从轻处罚。&&&&日11时40分许,孙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108国道自西向东行至新绛县某公司门前路段。在孙右转弯进该公司大门过程中,与沿隔离带南侧自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是男子张。二轮摩托车,没有悬挂号牌。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留在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孙与被害人张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认为,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列举了孙应该获得轻判的种种情节: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拨打求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这些辩论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本报记者 郭卫艳
( 责任编辑:张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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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付某交通肇事案
【全文】CLI.C.
付某交通肇事案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临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司机。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浩,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巴图、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郭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驾驶蒙b×××××号宏昌天马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五原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河区八一乡卫生院附近,穿越中心双黄实线准备转弯调头过程中,与由西向东李某驾驶的蒙l×××××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颅脑损伤及脏器损某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经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元。案发后,肇事车辆所有人赔偿被害方丧葬费
  24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另行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30000元,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付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2报警信息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通话详单、证人何某证言、道路交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的规定,驾驶机动车穿越双黄实线转弯调头,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决定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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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跑车肇事者被“人肉”后自首
日 07:08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肇事司机是否车主本人 有待相关部门审讯后公开信息
昨日,广州市怡乐路《“一对男女被撞到飞起!”》事件受到各方关注, 伤者朋友在微博中发起了追捕肇事者的帖子,更有目击者出来欲指证肇事司机是吃完夜宵后醉驾。有关部门已经锁定目标,正在全力追捕。截至昨晚11时,记者从交警等有关部门获悉,肇事司机已经投案自首,但是,具体细节并没有透露。
文/记者 曾卫康
网上通缉肇事司机
“鸟儿0193”等发起网上通缉令,“通缉:日凌晨,一朋友在怡乐路被一辆白色某跑车撞成重伤,同行一人当场死亡,该车撞五车后停下,肇事司机同同车另一人,弃车逃跑,至今未到案。
以下是详细资料:粤a67**f,白色跑车,杨**,**86年*月**日出生,普宁市人。
此人已暴露,恳请各位将他全家暴露在朗朗乾坤之下!”
而“Kyle”微博上写到,事故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现在伤者还在ICU尚未醒过来。
网友人肉资料还包括,他住在滨江东路某楼盘13楼,在中大布市开铺。
根据网络提供材料,记者再次认真翻看照片,证实网上追缉的车牌号确实与记者现场所见的一致,车辆类型也吻合。
业主指证楼下停放过疑似肇事车
据一网络所指的楼盘低层住户证实,楼盘一楼确实曾经停放过白色某跑车,“但是具体车牌是否粤a67**f,这个就不是很清楚。”
事件也引起该楼盘业主内部热烈讨论,其中一名自称是13楼的业主在群上说,“确实有类似的人物住在13楼,属于早婚,还有一个女儿,女儿还很小。”
网友指肇事司机喝酒
网友“dannycho1976”说,“那肇事司机估计就是跟我在同一家潮州砂锅粥消夜的,他们走的时候已经喝多了,一脚踩油门就起动走了,等我过几分钟回家的时候事故就发生了,应该他……”
该网友说,“不敢100%确定就是那餐厅碰到的醉鬼。而且消夜的餐厅离事发现场只有300米,时间和距离都很吻合,唯一遗憾的是当时没看清停在餐厅外的车是不是就那辆,如果是的话,就可以确定他是醉驾。我相信还有其他的目击证人,因为我到事故现场的时候,已经很多人在围观,急救车都已经到了……”
网友议论最多的是否逃逸醉驾
记者就此咨询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凌华律师等专家。
“出事后,肇事司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凌华说,“无论是否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逃逸,法官处罚量刑将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伤者还没醒来
随后,记者来到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伤者郑某尚未醒来,情况不容乐观。“伤者跟死者并非夫妻”,据一伤者朋友介绍,伤者郑某居住在出事地点附近,在惠州那边打工,最近回到广州,“当时,与朋友小聚,消夜后步行回家,没想到却发生这种事情。”医生表示,伤者做完手术后,还没醒来,要看看情况,再决定是否再次手术。
肇事司机投案自首
昨晚11时,记者从交警等有关部门获悉,肇事司机已经投案自首,交警部门正在做相关的审讯工作。但是,具体细节并没有透露。
曾经有消息说是肇事司机姓杨,但是否车主本人呢,这有待有关部门审讯后进一步公开信息。而是否涉及醉驾行为,交警等有关部门正在作进一步调查。相关新闻街车祸肇事者司机被诉欠房贷道路交通安全法拟规定酒驾肇事者将终身禁驾长安街英菲尼迪肇事司机被追房贷浙规定交通肇事者擅离现场将被认定为逃逸视频:警方通过散落名片锁定肇事逃逸男子孙瑞灼:交通肇事者主动报警的善意也需保护视频:温州新闻发布会认定钱云会案为交通肇事最高法: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可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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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旦交通肇事一案
原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来聚,男,汉族,日生,系被害人荣海英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占文,女,汉族,日生,系被害人荣海英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高翔,男,汉族,日生,系被害人荣海英之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高洁,女,汉族,日生系被害人荣海英之女。
诉讼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朋旦,男,日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侯审,后被上网通缉,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霍跟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州义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西。
法定代表人蔡加林,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华星,男,日出生,汉族,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朋旦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833号刑事判决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来聚、张占文、荣高翔、荣高洁,原审被告人张朋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州义成货运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朋旦驾驶义成公司租用李××的皖KB2182号大货车在送货途中,沿开洛高速荥阳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铁路立交桥时与杜××驾驶的豫AFM575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时相撞,后张朋旦驾车逃逸,致摩托车乘车人荣海英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朋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朋旦系义成公司的雇佣司机。案发后,车主之子李坤与被害人荣海英之妻张占文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61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证明日15时30分许,在开洛高速荥阳引线陇海铁路交桥上,一辆豫AFM575两轮摩托车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后,大货车逃逸。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明豫AFM575两轮摩托车保险杠被撞击,照片显示被撞击痕迹及倒地划痕。
3、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皖KB2182号大货车前保险杠被撞击,保险杠擦痕距地面60厘米,豫AFM575两轮摩托车保险杠漆痕处距地面60厘米。
4、提取录相证明,证明事故中队民警在开洛高速荥阳收费站处提取了日下午皖KB2182号大货车肇事逃逸闯岗的录相资料。
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荣海英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6、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证明荣海英因交通事故于日6时55分抢救无效死亡。
7、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该交通事故由杜××于日报案,日张朋旦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侯审,后被上网通缉。
8、被告人张朋旦的供述,证明日15时30分许,其驾驶皖KB2182号大货车沿开洛高速荥阳引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铁路桥时因对面货车越过中线,其避让对面大货车向右打方向时挂住了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其没有停车,加速向北逃窜,到高速收费站后闯岗上高速跑了。
9、证人杜××的证言,证明日下午,其骑着摩托车和荣海英行驶到铁路过桥几米远时,后面突然有辆货车撞住其摩托车,把他们撞倒滑行六七米,其去掉头盔看车号,货车没有减速已经过去桥跑了几十米。其拦了两辆车都没有停,后来拦了一辆摩托车追了一百多米没有追上,大概过了十几分钟,“120”过来把荣海英拉走了。
10、证人杨××的证言,证明日15时30分,其与司机驾车由高速公路引线自南向北行至陇海铁路立交桥南约100米左右时,看到前方一辆蓝色带帆布蓬的货车将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后继续向北行驶,其就追赶肇事车辆,追至高速公路入口处,欲让收费处人员拦截该车,但该车强行通过。
11、证人王×的证言,证明日下午大概3点多,有一辆蓝色中型货车进站后,紧接着后面来了一辆轿车,下来两个人喊“师傅别放他走,他撞住人了。”大货车司机听到后,通行卡也没有要,加油门就跑了。
1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其是皖KB2182号大货车的车主,把车包给了郑州义成货运公司,这个公司是其侄女女婿开的。
13、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朋旦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4、协议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李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荣海英61000元,有李坤及被害人之妻张占文的签名。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朋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张朋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州义成货运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来聚、张占文、荣高翔、荣高洁被抚养人生活费4460.68元、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77032元,合计91992.68元,扣除已支付的61000元,下余30992.6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人张朋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州义成货运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来聚、张占文、荣高翔、荣高洁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称,被害人荣海英系城镇居民,民事赔偿少;对被告人张朋旦量刑过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朋旦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系自首,量刑过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不应再赔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州义成货运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完毕,不应赔偿。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荣来聚、张占文、荣高翔、荣高洁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卷宗材料和附带民事原告人一审当庭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害人荣海英系城镇户口,故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民事赔偿少的意见,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有关抢救费的证明,但此证明不是原始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对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原审法院已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判赔,故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张朋旦量刑过轻的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中的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出上诉,对刑事判决部分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无权上诉,故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朋旦及其辩护人上诉称,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系自首,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了原审被告人张朋旦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后,脱离监管,后被上网通缉抓获,原审法院对其自首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其量刑亦在法定刑幅度之内,故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朋旦、郑州义成货运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上诉称,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不应再赔偿的意见,经查,因该赔偿协议既无义成公司的委托书,又无该公司的签章,且上诉人张朋旦作为义成公司的雇佣司机,原审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朋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 &(代)书记员&&常&&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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