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队的经管员,材料员属于特殊工种作业证查询吗?

集团公司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制度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集团公司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制度
|0|0|文档简介
企划策划员|
总评分4.1|
浏览量1674282
&&集团公司,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制度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应属于( )。A.直接费
B.措施费 C.企业管理费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A.直接工程费
B.规费 C.措施费
D.企业管理费2A.生产工人探亲期间的工资
B.生产工人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 C.生产工人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
D.生产工人休病假8个月期间的工资 3A.材料费
B.企业管理费
D.施工机械用费
热门相关试卷
最新相关试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 17:42:0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第三章 从  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附件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与范围
  1.1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规定。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是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o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o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l,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3.1安全监察室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2设备动力部是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改造、报废,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3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4.1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4.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4.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Tag:..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热点内容
7769564069376192712027025269952536924656
特种设备安全推荐内容
02-2802-2002-1802-1802-1802-0902-0901-31
安全管理论坛新帖
论坛数据加载中...
 |   |   |   |   |  |   |  |  |  |  
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E-mail:   & & & &
&& 京公网安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特殊工种作业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