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共享单车怎么收费保管收费找什么单位

提倡环保节能出行单车却没地方保管
事件进展公园免费开放,吸引了不少街坊骑车而至。但公园规定单车禁入,门口却又不提供单车保管。在汽车大行其道的今天,单车保管被人严重忽视!不单止在公园门口,超市门口亦面临同样问题。在提倡环保出行的今天,怎么连单车也没地方保管?羊城晚报讯 记者吴彤报道:本报18日A8版《公园不保管 小贼偷单车》一文引起众多读者共鸣。邓小姐致电本报表示,不仅公园门口缺单车保管服务,就是大型超市也只提供停车地方,不负责看管单车,她的单车就在华润万佳超市门口被人偷走了。车主:丢了单车只能自认倒霉18日晚,家住天河华景新城的邓小姐到天桥对面东方新世界华润万家超市购物,结果单车被盗。“我埋完单,来到超市门口停放单车的位置,顿时傻眼———单车不见了。”她很憋屈,以前开小车过来,有地方停放,还有人照看,怎么这回骑个单车来就不保管了呢?!邓小姐随即找到商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邓小姐:“超市仅仅提供地方给街坊放单车,不收费,但不负责保管。”“丢了车只能自认倒霉。”最后,垂头丧气的邓小姐只能拎着大包小包走回家。商场:只提供地方不负责保管19日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华润万家超市,在超市门口右侧附近的一处空地上,就是单车停放点。“单车轻巧方便,我们几十年都是用单车的,不能以为现在有了小汽车就把单车抛弃了呀!”给单车上了三把锁的张伯伯住在东方新世界小区,虽然超市就在家门口,但买米买油,提回家还是用单车运载方便。华润万家一名相关负责人就失窃对记者作出回应,他的回应和数天前公园工作人员的回应如出一辙:“超市门口的单车停放点,仅仅是给顾客提供一个停车的地方,我们不收费,也不负责保管。单车丢了,要车主负责,与超市无关。”该负责人同时承认,超市门口,近期已经有两三部单车被偷。疑问:为何放单车也成了困扰记者走访了龙口东万佳、岗顶好又多等大型超市,发现只有少数的超市提供看管单车服务,大部分超市仅仅提供放置单车的地方,甚至有超市既不负责看管,也不提供场地。像岗顶好又多超市门前,摆放着数辆自行车,车主更用锁拴住附近的铁管以防被偷。好又多的保安人员告诉记者,虽然超市门前有一大块空地,但并没有设置自行车停放保管处。有市民不禁要问,在提倡环保节能出行的今天,怎么连单车也没地方保管呢?怎么连放车也成了困扰?(报料人何小姐,三等奖100元)吴彤
{{news.title}}石家庄各大超市商场前面停放自行车也收费?唉~顿时对商场好感度_石家庄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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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各大超市商场前面停放自行车也收费?唉~顿时对商场好感度收藏
北国先天下前面放自行车么超过30分钟然后给和我收费~唉~真不懂啊~以后是不是路过某些门口逗留也要收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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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干嘛不收费 就差呼气吸气收费了
刚出来混的吧这都不懂?
???以前没注意啊~真是就差收过路费了唉~艹啊~~原以为绿色环保自行车,停车也照顾下不收费唉~我只能说~艹啊一万颗
明明是去你那消费的你还要停车,貌似就北国的各个商场收费吧?
自行车30分钟内不收费的吗?怎么我每次去新百都收费啊
以后呼吸都得收费 停车30分钟收个费矫情啥
你放到育才街,路东那,我们都放那的不要钱
??唉,,现在很多地方都不知道收费还是不收费又没有收费的标示牌~如果有标识就不放了找个没标识地方放车~现在啊我觉得有些乱收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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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看车不力造成损失 商场收费停车是否构成保管合同_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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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因车辆前方的“宝马”标志损坏掉落,与负责该商场管理的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但对方拒不支付其损失款,致诉讼。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1月5日讯(孙金凤 黄美妹)
日晚,原告林某龙驾驶一辆宝马X6车到莆田市荔城区金鼎广场购物中心购物,将该车停放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并向管理员缴纳停车费15元。
原告购物出来后,发现停放车辆前方的“宝马”标志损坏掉落,随后与负责该商场管理的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但对方拒不支付其损失款,致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因看护车辆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2800元。近日,原告林某龙被判败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向被告支付15元管理费后,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基于车辆安全的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收取的15元管理费为场地使用费,其对场地安全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缺乏成立保管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本案中,被告在停车场入口处张贴收费公告,证明被告所收费用是场地使用费,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由车主自己负责,而顾客停车一般是基于车辆安全或场地使用考虑,原告缴费后仅收到被告收费凭证一张,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有达成保管的合意。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5条、第367条的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以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与保管人为前提,且该交付行为应为保管人能够实际控制和排他占有保管物。
本案中,原告林某龙将车辆停泊于被告指定的车位后,并未向被告移交能启动与控制车辆的车钥匙,被告发给原告的停车卡也仅是为车辆进出计时凭证而非保管凭证,故保管合同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被告公司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莆田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及《莆田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收取车位使用费,因此其与停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停车场地使用合同关系。
被告公司作为荔城区金鼎购物中心停车场经营者,所负的义务应为保证其提供的场地本身的安全性及在合理限度内保障车辆不因第三人的缘故遭受毁损、灭失。因此,被告公司所承担的义务仅为一般注意义务,只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林某龙虽主张被告看管不利导致其车辆受损,但无法证明该损失是由于被告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故不能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本文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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