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一位老人,记录其亲身经历过土地改革乃至建国以来mzd文稿 微盘农村或城市社区的变化

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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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及对策探讨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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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力度逐年加大,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生产的稳定。由于惠农政策落实的依据是农地,因此围绕农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从表面来看,这些问题和矛盾是由国家利农政策的实施引起的,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农村土地纠纷有深层次的原因。&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几种类型 
  1、无地少地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
  这一类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二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时,个别农户因种种原因,将其承包地部分或全部退回发包方,现又向集体要回承包地;三是人口变动后承包方主动退回或被集体收回承包地,现在又重新要回承包地,涉及人口有大中专毕业生、到城镇或大城市居住的原村民、在婆家没有得到承包地的出嫁姑娘等。
  2、由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流转合同,但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随着土地预期收益的变化,单方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提高土地流转费用等。
  3、由于基层组织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纠纷
  如个别村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时,发包方未按当时“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导致人均承包地面积不均,现在承包地少的农户强烈要求重新发包承包地。有的基层组织借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引进项目之名,强行流转农户承包地,甚至私下卖掉土地使用权,矛盾随着土地预期收益提高而激化。  
  二、农村土地纠纷产生原因的历史考察  
  1、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土地改革、合作化和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改革是通过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按人口平均无偿分给农民。如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规定:“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土地改革使农民实现了几千年来的“均田地”梦想,按人口无偿均分的做法也符合“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朴素“均贫富”思想,因此得到广大贫苦农民的普遍欢迎和热烈拥护。
  为了防止贫富分化和为工业化建设提供支持,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了合作化运动,1958年更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对我国的工业化发展战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将我国农业带入难以为继的境地。农民迫切要求改变生产方式,1978年或更早些时候,在全国不同地区,如四川、安徽、广东等地都出现了农民私下采取的“包干”、“包产”等生产形式。1978年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到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有99.96%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从“分”的形式上看,大多数地方是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并且每三年或五年就重新调整以缓解人地分配矛盾。土地的频繁调整和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远近搭配平均分配使土地细碎化,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适度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学术界也开始了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思考。从理论上讲,家庭生产经营方式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方式之一,这是由农业的生产特点决定的。可由于我国人均土地规模过于狭小,分户经营导致农业技术服务削弱、农田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和农业增长乏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先后开始了自发的土地制度变革,如贵州湄潭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山东平度的“两田制”等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农业部等部门也分别就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文,并先后于、2004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并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规定。
  2、现有土地纠纷产生原因的历史考察
  (1)法律条文与乡规民约、农村传统习俗相冲突。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土地改革或是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农民从中感受到的就是公平,即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定期按照人口增减状况调整土地,这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除此之外,各地普遍遵守的习惯还有:出嫁的女儿、去世的老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在入学或者毕业后应退回承包地,而新增人口,如娶妻、不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增人口都有资格获得土地。这些习俗是被农民广泛接受和遵守的“老规矩”,在很多时候这种传统习俗的力量甚至要大于正式的法律制度,要改变是相当困难的。
  另外,土地改革和家庭承包制实施初期的实践加强了农民的这种“成员”意识,只要是这个社区的一员,就可以凭借成员资格无偿得到一份土地。2002年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改变了这一现状,农民一时很难接受。因此,有关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也从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全国2749个村庄的调查表明,土地问题仍是农村矛盾的焦点。自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平均已有12.5%的行政村进行过土地调整,东部地区最高为15.6%,中部为11.3%,西部为9.2%,浙江和内蒙古分别高达45.5%和36.1%。由此可见,土地的小范围调整一直都在进行。究其原因,一是大部分地区土地仍是农民生存的基础,人口变化必然带来土地关系的变化;二是城市化过程导致土地关系的变化需要进行调整,东部发达地区的调整比例高于中西部地区就是明证;三是农村土地制度、法规与农村社区长期遵守的传统习俗相冲突,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2)法律、法规频繁修订使农村土地纠纷异常复杂。今天的土地纠纷多为新旧矛盾的积累,如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有的则是由于原来处理时操作不规范而产生的。究其原因,从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到现在,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条例、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的政策条例就更多了。《土地管理法》就曾经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订,每次都增添新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即便是专门从事土地问题研究的人员也难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而言,要使每部法律都得到贯彻执行,其困难可想而知。
  其实,国家出台的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内容上是一致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维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生产。比如,90年代国家频频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文,是因为90年代中期基层政府往往借助结构调整、经济开发等名目干涉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2003年修订《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保护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权益,保障农业和粮食安全。但是,政策和文件的频繁出台往往让基层组织无所适从,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每次土地调整都难免产生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基层组织每隔一定年份进行土地调整的情况下,农民期望这一次的土地矛盾可以在下次土地调整时解决,因此没有表现出太大的矛盾和冲突。但新《土地承包法》的出现打破了农民的这种预期,使新旧矛盾凸现出来,尤其近年来国家利农政策频繁出台,土地收益大幅度提高,围绕土地的纠纷也不断增加。  
  三、解决土地纠纷的可行举措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要彻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是非常困难的,本文对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进行了一些探讨。
  1、改变农业补贴方式
  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的依据是农地,有地的农民有补贴,没地的农民没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国家补贴农业的初衷并不相符,也激发了由农地产生的矛盾。因此,可以将基于农地的补贴改为对农业经营者的补贴。
  2、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如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二是流转期限各不相同,从1年到30年甚至50年不等;三是租金确定各异,有的是定额租金,有的是以每亩地多少稻谷或者小麦来计算的;四是流转范围和对象不同。如此多样的土地流转现象,如果没有合法的手续,当预期收益发生变化时,矛盾的产生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土地租金的确定,既受当时土地流转供求状况的制约,又与当时的土地收益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应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租金的确定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既要顾及当前利益,也要有长远眼光。此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考虑可能出现的变化,给双方稳定的心理预期,避免土地流转纠纷的产生。
  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首先,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难以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其次,虽然长期以来,农民看起来是在无偿使用土地,但是基于使用土地而被征收的农业税费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各种税费和杂项增加了农民负担,掩盖了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再次,农业税免征以后,大部分基层政府的行政能力已经受到很大影响,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农村公共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最后,无偿土地使用制度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无偿土地使用制度为有偿土地使用制度,可化解一部分无地或少地农户的负面情绪,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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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土地改革再进一步 供给双轨制开启
  导语:这一改革甚至被看做是国内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在深圳有了重大突破。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廖杰华 这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发布会,威力之猛出乎很多人意料。
  1月18日,深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1+6”文件。在该套文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深圳市首次明确,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用的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以有效拓展该市产业用地来源。而此前,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用地不能直接入市流通,只能先通过国土收储后才能入市流通。
  深圳市规划委说,此次政策创新,主要是针对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存在“部分土地权益有争议,政府拿不回,集体用不了”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部分深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土地用于低端厂房建设、廉价出租的现状。
  深圳官方在新闻发布会上用“国土部特批”五字来描述此次改革的重大性。
  而深圳一开发商对本报记者表示,在发布会召开的前几天,深圳市政府曾召集部分开发商开过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而不久之后,这一方案即对外公布,速度之快,让许多人惊讶。
  这一改革甚至被看做是国内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在深圳有了重大突破。
  深圳地荒
  没有一个一线城市像深圳如此缺地。
  作为这个城市的土地管理者,深圳国土规划委对这一现状的描述是“极为有限”。
  深圳官方预计,到2020年,深圳可供新增建设用地只有59平方公里,且所剩地块零星、分散,重大项目和公共设施落地、产业转型、城市发展都受到土地制约。
  深圳有多缺地,对比最能说明问题。
  根据2010年深圳市土地变更调查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土地总面积1991.71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916.1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917.77平方公里,未利用地157.7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的规模已达到全市总面积的46%。而按照2009年10月国土资源部批复的各地总体规划目标,至2020年,上海市建设用地规模将控制在2981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达到47%,才与深圳相当。而北京市由于北部山区较多,预计2020年建设用地占比才不过12.6%。
  事实上,917.77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到目前为止很多无法有效利用。
  深圳市政府提供的资料显示,2011年深圳全市917.7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中有390平方公里土地属原农村集体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高达42.5%,其中约有四分之一(95平方公里)为合法用地,约四分之三该类土地存在产权复杂、征转手续不清、违法建设等问题。
  缺地意味着缺钱。数据显示,2012年深圳建设用地推出面积同比下降超40%。与此同时,深圳2012年全年土地出让收入同比下降50%。土地拍卖收入减少,造成地方财政受到明显影响。
  按照深圳官方的说法,土地供应不足,对深圳产业转型、城市发展和政府财政收入构成明显不利影响。因此,向村集体土地要发展空间,是深圳市为数不多的选择之一。
  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主任王幼鹏说,农村集体社区经过城市化过程,很多土地在完善土地权益争议过程中还存在“土地政府拿不回、集体用不了”的尴尬局面,文件的出台是为产业、为社会发展经济服务。“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一定要有用途管制。原农村集体土地不是说干什么就干什么,一定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有用途管制的。所以说流入市场或者开发的话,必须经过管制。
  深圳地产评论员尹香武说,在其他同类城市土地收入几百亿的时候,深圳土地收入极可怜。如继续下去深圳就会被边缘化。所以深圳必须探索以应对这种竞争。”我甚至会觉得,如果现在房地产市场下滑,土地市场变冷,对深圳反而是利好。斗土地,深圳很辛苦。不如斗深度开发、深度改革。
  利益重构
  此次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被认为是拉开土地供给双轨制的序幕。
  在地产分析师涂力磊看来,深圳二次土改的最重大变化在于,新的办法实施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占用的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用地,在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后,可申请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土地使用权。
  这被认为是放开村集体工业用地直接面对市场,打破了以往政府作为土地唯一供应方的格局。
  深圳都会城市研究院院长高海燕表示,现行农村土地入市途径一般是先将农村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用地,再通过政府招拍挂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在高海燕看来,这种方式一方面催生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另一方面却并未使农民从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收益。
  而此次深圳市土改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益争议的同时,使农村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直接与出让方对接。这使农民直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直接受益,并补充地方财政收入。“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进入土地储备之后,才能入市交易,而现在只要土地完成拆迁补偿工作,集体土地的继受单位就可将土地入市交易,这是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高海燕说。
  改革意味着利益分配方式的改变,这也是本次深圳土改的主要看点。
  本报获得“1+6”文件显示,土地入市的收益分配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所得收益的50%纳入深圳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第二种是所得收益的70%纳入深圳市国土基金,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并可持有不超过20%的物业用于产业配套。
  研究报告认为,无论采取哪一种,深圳的改革目前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尚未摆脱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格局(据清华大学研究,目前被征用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为地方政府20%~30%、一级开发企业40%~50%、村级组织25%~30%、农民5~10%)。而这一点显然成都综改要走得更远。
  未来路径
  这次改革甚至被解读为承前启后的一步关键棋,它意味着改革将全面提速。
  此次土改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剧烈反应,导致深圳本地的一些地产股短期内暴涨。而关于小产权房将转正的说法更是引起不小的骚动。
  为此,深圳市规土委土地利用处处长陈军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澄清,此次深圳土地新政策与小产权房无关。
  事实上,此次改革能短期内给各方带来多大利益尚难定论,但各方却对于此次改革有很多期许。
  海通证券涂力磊在研究报告中表示,本次《方案》出台与深圳特区发展经历和特殊性有关,虽暂无推向全国范围的征兆,但示范意义明显。此外,本次方案主要针对农村工业用地,未涉及小产权房等敏感问题。目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主要以单个城市为主。通过与此前广东南海、天津葛沽镇、重庆地票和土交所制度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从历史政策的演变看,解决农村用地入市的步伐在逐步加大。
  而长江证券王夏儒则称,自去年11月28日启动土地法修正后,短短两个月之内,先是修正案获得通过,然后迅速从征地补偿环节切换到集体土地入市,中央改革动作之快,的确略超我们预期。
  王夏儒表示,我国农村土地分两种:耕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后者主要是宅基地、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大量的土地储备其实是后者。十七大以来耕地18亿亩红线导致多数地方公共建设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目前的增减挂钩制度已经捆绑了地方),而集体土地由于法律规定不得入市,同时所有权模糊问题使其转让也不那么简单。
  在王夏儒看来,过去几年,中央并没有从法律和制度上解决当前土地市场的种种核心问题,而随着改革攻坚时代到来,集体建设用地这块大蛋糕,在理论上完全可以支撑新型城镇化所需的全部土地供应,不过其前提在于,城镇化战略需要从制度层面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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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农村土地改革入选全国样本,农民收入即将发生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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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7日,国务院确定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9月8日,浙江首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在德清落槌,1150万元的价格成功出让洛舍镇砂村村20亩村级集体土地40年使用权。该起拍卖引起社会各界对全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热议,敲开改革序幕。德清县成为试点之一,并承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任务,按规定33个试点地区中,有15个进行此项改革,2017年年底中央和国土资源部会对这15个地方进行评估,最后向全国人大提供修法立法的建议。农民收益翻番9月8日下午3时25分,一槌定音,德清洛舍镇砂村村一块20亩的土地,以1150万价格成功出让给当地村民林国祥,一时间,林国祥成了媒体宠儿,“采访邀约不断”。砂村,顾名思义以砂兴村,很多年前就成为当地有名的“老板村”。2013年德清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砂村关停了所有矿山,闲置资金就有8亿-10亿元,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途径。9月8日,拍卖师在介绍土地情况。在此之前,这20亩土地曾经租给一个开矿的企业,每平方租金4元,40年200万元。“我们村里有几个村民,原来是开矿的,有一定的资金积累,现在正好可以利用起来。”砂村村党总支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胡金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这块20亩的地位于建设中的万亩产业平台东侧,运输相当方便。这也是林国祥看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他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看好产业平台带来的客流和商机,他打算重点发展商贸服务业,开设宾馆、餐饮、超市等等。而在改革之前,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林国祥想要获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必须先经过征地补偿后收归国有,才可以走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土地转让流程,而且受土地证等影响,极难拿到贷款,而这次拍卖成功后,当场和农行签订690万贷款。受益最明显的则是农民集体,“原来只能变为国有,农民收益相对较少,现在不仅收益增加,而且产权依旧属于农民集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谢扬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邱芳荣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1150万成交价中,32%为收益调节金,上交县财政,剩余部分价款不直接分,而是作为公益公积金量化到股权中,允许村里将这笔钱用于购买政府性债券、购买物业等稳定形式,“比如全部购买政府性债券,一年利率8.5%,一年可以拿到60多万的收益。”9月8日,竞买者在拍卖成功后与拍卖师握手。而这60多万经股东大会讨论,可以进行分配,也可以再量化、再投资,或修桥铺路,但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改革前,砂村土地每股的价格约为5000元,而据胡金璋所说,如果把闲置的土地全部拍卖出去以后,初步估算每股将达到16500元,农民收益将翻多倍。这样的试点效应显然是巨大的。据悉,试点以来砂村已准备好50亩可供出让的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期推出20亩。德清中部的洛舍镇、东部的钟管镇、西部的莫干山镇和筏头乡,也都已备好数块条件成熟的土地,等待就地入市。据了解,目前,德清全县约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共1881宗,面积10691亩。接下来,条件成熟的地块,会被陆续有序地推出。同权同价进行时德清下一步将秉着审慎稳妥的原则,分期分批推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地块,探索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是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真正实现“同权同价”。但谢扬也表示,这个目标并非一步到位,先要入市,形成价格标准,不一定达到国有土地价格,但权利是相同的,最终实现同价。以莫干山镇为例,其经济在当地相对一般,近几年旅游业发展带动民宿,但受限于土地政策,资本大多只能投在租赁空置农居上。目前莫干山镇约有镇村两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00亩,一旦启动改革,价值上亿。9月8日,竞买者现场竞价。早在这次拍卖之前,德清已于8月19日协议出让了一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全国首例,该土地面积4040.9平方米,协议出让价307.1084万元。德清县莫干山镇醉清风度假酒店成为该地使用权的“新主人”。对于这两宗土地的受让人而言,最明显的变化是,拿到土地证后,银行贷款都是“主动送上了门”。德清之所以能成为试点,与当地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体制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土地管理秩序良好分不开。其不仅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上先行一步,集体经营性资产也完成股份制改革,并通过“多规合一”厘清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资料图2014年底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除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外,另外两项改革的要求是,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等。农民收益翻番德清会走在全国前列,浙江大学城县规划设计研究院创新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水丰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也是产业发展需求。不止德清,浙江乃至全国各地都有许多地区面临同样的难题。据邱芳荣所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将为德清经济注入新的活力,转型升级步伐将加快,旅游业、商贸服务业将得到有力的推动,特别对撬动农村经济帮助很大,“一是集体性资产发展壮大了,二是老百姓取得了永久性收益。”按照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作抵押,也可以转让等,但如何使用土地、如何开发利用土地也将与国有土地一样地接受监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必须监管,地上建什么、什么时候建成,建成后达到什么样子,都有明确要求。”邱芳荣指出。张水丰表示,这也是地区迫切需要的经验,“农村旅游经济的发展,面临较多这方面问题,很多投资者现在都想去,但是看到土地制度就比较犹豫。如果这个口子开得比较好,后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较大。”此次拍卖公告面向全社会,但参与的是4位当地村民,“外地人没看到优势,因为产业平台招商引资项目还没进来,高速互通还没建成,而本地村民看到了未来的潜力。”胡金璋相信,之后入市的土地会有外来投资者。为此,他们已经信心满满地打算将砂村现有的100多亩闲置土地异地调整,零散的小土地复垦掉,然后异地置换,集中起来划分到一个区块里去。在胡金璋看来,改革后的好处,一是盘活了闲置的土地,二是促进了经济转型。邱芳荣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德清已经就此改革设计了一整套的制度,并已形成了文件,今年底会对这一年的改革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将逐级上报。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原文有删减)德清新闻网欢迎前来洽谈商务合作及投稿。新闻报料:8889090广告合作:8072070活动策划:8062090投稿信箱:想了解更多地道的德清新闻就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安装“无线德清”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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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午:改革三十年农村土地政策回顾与反思
日11:38  
南方农村报 
陈和午: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土地方面的问题。我们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农村改革又是从土地开始,目前比较公认的是安徽省小岗村,18户农户冒着坐牢的危险采取按手印的形式,掀开了分配到户,实行包干,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保证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打响了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战役。当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争议非常大,关于姓资还是姓社,在这个意识形态的争论当中,中央决策层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制度经过一个转变,首先中央是排斥的,后来开始认同,到最后又开始提倡。我们从相关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出,首先中央的文件表示为不准,后来是不许,到再后来是不要,最后是有条件的允许,最终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实际上由农民自发性的幼稚性变迁演变为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变迁,逐步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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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在1982年到1986年连续发布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实际上对这种制度进行不断的引导和支持。当然,在1984年之前都是非常好的,但是在1985年国家的农业遇到一些问题,粮食的产量增长出现问题,这个时候引起了理论界、学术界以及政府的忧虑,一些人开始质疑,农业家庭经营规模毕竟比较狭小,这个是否与我们四个现代化的目标之一的农业现代化相矛盾?目前对这个争论非常激烈。在现实中也形成了四种观点,我们国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究竟向何处发展。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四种,一个是土地私有制,把土地还给农民,实际上建国开始就是农民个人土地所有。二是土地国有化,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比如越南就是土地国有的。三是维持目前的集体土地所有不变,在这个基础上要完善它。当然还有个别比较少的看法,就是混合所有制,也就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以及农民私有的混合存在。
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论中,中央在现实中是怎么样的思路呢?实际上还是稳定了集体所有制,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现在是这样做的。而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从中央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是沿着两条线:一条线是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从1984年提出15年不变,到1993年再提出30年不变,刚刚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土地长期不变改成长久的不变,土地使用权的长期稳定肯定是基本的措施。另外一条线是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从1984年开始,国家鼓励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因为最初也是为了解决土地“有田无人种、有人无田种”的矛盾。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是国家不断的鼓励,但是土地流转并不是太活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农户自发性的,也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转包、转让的形式。另外一种是以集体为主导的,像80年代出现的两田制,反租倒包等等。但是总的来说,土地流转的发生率还是比较低的,并不高。同时,在以集体为主导的土地流转,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对农民侵权的现象,一度的被中央禁止。
在过去的30年中还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也就是农村土地是不断的调整,我们通常所说的大调整和小调整,被归纳为“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当然在03年通过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后,土地调整有所缓和,但是并没有杜绝。土地稳定下来之后,采取一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带来不利的方面,比如新出生的小孩没有土地怎么办?有些外出上学的学生,他可能是农转非,本来他上大学之前已经分到地,上大学之后或者他工作之后就不应该有地了,但实际上他还占着地,这就引起一些矛盾。应该说从70年代末期开始的农村土地改革,经过30年的变化,对我们国家来说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毕竟我们靠着18亿亩耕地也解决了13亿人的温饱问题,这是肯定的。但是这个制度大家可以看出来,它只是把在保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实际上把农民公社制度的经营和分配制度改变了一下,但是没有改变人民公社这个基础,也就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大家知道,集体所有制的概念从提出到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都不是中国人想出的,概念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而制度的设计是中国从苏联学过来的。因此,这个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私有制而言的,是与公有相对应的概念。但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并没有对集体所有制的产权结构进行详细的论述,这个集体所有制的产权结构以及保障这种产权结构所必要的法律制度到底该怎么样,是没有论述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集体所有制的先天不足。在现实中大家可以看到,集体联产承包责任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比较抽象、虚化,另外集体所有人与代理人之间没有理清权限,很显然产权不清楚,农民对土地没有办法直接参与所有权益,实际上一直处于无权的状态。
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前几年绩效非常明显,据统计,1978年到1984年农户的年均收入增长17.6%,由于当时的物价水平比较低,也就是说实际增收是16.4%,应该说这是在30年来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是随着我们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运行,土地在实际中面临问题,比如规模狭小,而且经营不细化。另外土地调整平缓,造成了农户对土地的预期比较差。这都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化核工业化快速推进,地方政府圈地,失地农民大量增加,造成社会矛盾也成为了各地关注的焦点。
当然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从03年以来中央连续发布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在农村改革的方向上也开始形成共识,就是统筹城乡发展,破除二元经济的共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刚刚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还是一号文件,对农村土地制度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应该说比较有效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同时我们应该指出,国家针对土地流转方面,主要对于农用土地而言,把农民承包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是严格禁止的,别的国家也是这样做的,为了保持粮食安全肯定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但是对非农用地国家也比较严格,还是不允许入市,我们国家征地现在也是单向的,只允许国家征集体的地,集体不能征国家的地,特别是目前我们国家的政绩考核体系,以GDP为标准,造成地方政府以卖地为主,造成各方的质疑以及批评。
当然近几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在一些地方做了一些潘索,比如广东省以及成都、重庆等等采取以农村土地换身份的情况,但进展还是比较缓慢。实际上我们看看近年来不断高起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面临的矛盾,比如小产权房,就是农民宅基地的情况,国家肯定是禁止的。比如07年12月份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禁止城里人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当然这个肯定是需要的,但是我们国家的城乡分割的农村土地市场并没有改变。
通过回顾和反思30年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成绩是比较显著的,但是越往后发展,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问题也会越大。下面我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提出个人的一些小小的看法。目前来说,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这肯定是一个趋势,但是目前集体所有在现实中又面临很大的困境,当然集体所有在以前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是有过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挑战越来越大。在我们国家私有化面临着意识形态或者领导人政治风险等一系列的问题,因为私有化在短期来说是不现实的。可以把它国有化,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也不是太难的事,意识形态是可以接受的。现在虽然我们国家是集体所有,实际上政府想征地还是可以马上征到的,它实际上就是国有的。在宅基地方面,可以把宅基地还给农民,农民个人所有,或者说是私有。当然在土地征用制度方面,我们一定还是要严格的限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这涉及到咱们国家的安全,13亿人如果没有一定的耕地保障是会出问题的。当然要注意一点,我们的宅基地即使放开必须要注意一个问题,城市资本下乡,国家要进行监督,如果在这个现实的情况下,不能监督城市资本下乡,反而不能动宅基地。为什么?大家知道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国家的农民独体不能跟资本抗衡,我们失地农民已经有5000万,如果允许资本下乡圈宅基地的话,肯定会引发失地农民更多,社会稳定也会受到影响。因为农用地是生活保障,宅基地是居住保障。当然津津有土地制度改革是不够的,必须要相关的国家配套体系,包括财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否则光改一个土地,无论私有还是国有,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必须制度要配合推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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