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机构完毕何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判断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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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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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直播 网新闻
南京警方通报官员打人案:
护士未瘫痪 伤情需待法医鉴定
&&&&据新华网报道&27日下午,南京市玄武警方举行发布会通报南京口腔医院两名医护人员25日凌晨遭两名公职人员殴打事件案情。&&&&公布现场监控视频&&&&警方通报称,江苏省科学技术馆处级干部袁亚平持折叠伞隔着护士工作台敲打了陈星羽肩背部两下,江苏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董安庆与前来制止的医护人员发生推搡,后被人劝开。另据医院消息,被打护士陈星羽目前恢复情况良好,没有所谓出现瘫痪情况。&&&&警方公布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右图)。&&&&警方通报称,25日凌晨0时48分,玄武分局接110报警称口腔医院有人被打。玄武门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患者董芳泽(女,24岁)在口腔医院住院治疗,24日晚上医院告知董芳泽有重症病人需要住进其病房,在该病人住进后,董芳泽觉得病人及照料者皆为男性,不方便,于是联系父母。董芳泽父亲董安庆(男,53岁,江苏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和母亲袁亚平(女,53岁,江苏省科学技术馆处级干部)在电话联系院方协调未果后来到医院,董安庆和袁亚平先走到女儿病房了解情况,后找到病区护士站,袁亚平持折叠伞隔着护士工作台敲打了陈星羽肩背部两下,并走进护士站,抓住陈星羽的衣领,将陈星羽拽出护士站。此时医护人员陆续赶来,董安庆与前来制止的医护人员发生推搡,后被人劝开。&&&&护士未瘫痪&&&&在伤者陈星羽被送到鼓楼医院就医后,玄武分局当即对袁亚平进行了传唤,并连夜开展案件受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同时,玄武分局组织法医前往伤者陈星羽所在鼓楼医院实时了解陈星羽伤情。&&&&玄武分局副局长吴晓马表示,&&&&董安庆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警方绝不偏袒任何人。另据警方介绍,被打护士陈星羽目前恢复情况良好,没有出现所谓瘫痪情况。&&&&警方通报称,目前相关证据已固定,有关工作已经开展,被打护士陈星羽正在鼓楼医院治疗,具体伤情需待法医鉴定结果做出后,再依法进行处理。&&&&■新闻延伸&&&&护士被打引担忧&南京一医院调整座位配备电棍&&&&25日,南京爆出一则医患纠纷恶性事件,这则消息一经发布便被迅速传播,除了引起社会舆论热议外,更遭到南京医卫系统人士的一致谴责。事发之后,记者从南京多家医院了解到,各医院都已采取措施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其中一家医院的部分科室更是为医护人员配备电棍,以防遭受暴力侵害。&&&&记者从南京城北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了解到,他们内部几个科室在27日早班交接班时,对医生护士内部开始培训防身术,并强调单独值班时候不能背门而坐。同时,部分科室还为医护人员配备了电警棍防身。“以前觉得这些都是说笑,伤害离得很远,不想如此之快走进现实。”这家医院的一位医生表示,“如果医患关系如此进行下去,真有转行的打算。”&&&&除了内部培训防身术之外,一些医院还通过寻求警力保护的方式,维持院内安全。&&&&据了解,南京汉中路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已经配备了警力入驻医院,这些警力来自当地派出所,驻守在急诊室、手术台等医院比较“高危”的地方。另外,据该医院工作人员透露,医院的保安也都配备了大“铁叉”,可以在短时间内将寻衅滋事者擒住。&&&&据了解,中国医院从2005年起就开始设立警务室,但并未取得太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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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522
伤情鉴定应该在何时进行
发生在我家的那件持凶入室行凶案件,我还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一,伤情鉴定应该在何时进行。我曾问过的一位律师,他说应该受伤当时就做鉴定,应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种。但我那边的公安机关却说要在出院后再作鉴定,而且是分为重伤甲级、乙级,轻伤甲级、乙级、丙级,轻微伤甲级、乙级,共七个等级。后来再问法院的,又说要三个月后再做伤情鉴定。对于伤情鉴定,正确的到底是应该何时做?
二,伤残鉴定是何时做?又该由什么部门来做?
提问者:江西-上饶综合咨询浏览3429次 1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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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16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891674****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50085称赞:39这位朋友所有的疑问也是不少当事人存在的疑问,其他两者是不矛盾的,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种是认为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而是分为重伤甲级、乙级,轻伤甲级、乙级、丙级,轻微伤甲级、乙级,只是在量刑中或是民事赔偿中分得更加细致一些。 15:24:3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安徽-合肥)帮助网友:21149称赞:31公安机关说的是对的。如是是刑事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鉴定,如是民事纠纷可向法院申请。 12:47:4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36688****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15685称赞:16公安说得更细些.
法医鉴定在伤后应该可以初步做,不一定等治疗结束.
如果是伤残鉴定,属于对劳动能力的鉴定,要到治疗结束. 13:10:3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598429**** (四川-内江)帮助网友:531称赞:0同意前几位律师的意见 13:20:3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河北-沧州)帮助网友:608称赞:2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应根据其所受的损伤情况、治疗恢复情况等综合评定,鉴定没有待被害人伤情稳定之后就进行评定,结论可靠性差。如是刑事案件应公安机关委托申请鉴定,如是民事纠纷可向法院申请鉴定。 13:22:0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68338****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62444称赞:174如果是进行附带民事诉讼,不是做法医鉴定,而是劳动能力降低的鉴定。根据鉴定等级 ,确定赔偿额。 13:24:0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重庆-渝中区)帮助网友:54称赞:0既然是入室行凶,当然涉及到了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鉴定,以确定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行凶人将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13:29:5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1251称赞:2因为伤残鉴定有几种,如有伤情类型的鉴定,有伤残等级的鉴定,有不同机构的鉴定,您首先要说清作这一鉴定的目的是什么?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13:40:5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38称赞:0伤情鉴定原则上应该治疗终结后进行,但明显的重伤除外。伤情鉴定不等于伤残鉴定。伤情鉴定主要解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伤残鉴定主要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伤残鉴定应该根据受伤部位决定鉴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13:43:3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68338****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62444称赞:174事主自己要明确
鉴定的区别,目的不同,结果不同;效力不同,性质不同。 17:22:2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河北-唐山)帮助网友:15830称赞:18这位朋友: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
一、北京律师与公安机关的说法并不矛盾,都是正确的。即:三种七级。
二、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委托法医坚定。无论时间的早与晚,都应当根据伤害的结果进行鉴定。
谢谢! 17:28:0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21905****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502称赞:1要分是刑事还是民事。 11:14:4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山东-潍坊)帮助网友:278称赞:2分不同情况:有的当时就可以鉴定,有的要等到痊愈以后才能鉴定.关键要看受伤的情况,有的伤不需要结果,有的要根据结果来鉴定. 14:51:5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浙江-宁波)帮助网友:12026称赞:6如是是刑事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鉴定,如是民事纠纷可向法院申请。 12:40:4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60815**** (四川-自贡)帮助网友:8419称赞:8同意以上律师的意见。 14:13:4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12251****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24376称赞:20建议与当地律师联系 13: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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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伤情鉴定的时效和标准_百度知道
伤情鉴定的时效和标准
  伤情鉴定是有时效和标准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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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伤情鉴定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的,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求进行伤情鉴定.你现在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需追究其刑事责任。2,轻微伤,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如为轻伤或重伤,重伤。鉴定结论分为不构成伤害,轻伤1
提问者评价
其他1条回答
交通事故一般不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委托作的伤情鉴定一般是免费的。最多不会超过300元。伤情鉴定属于刑事案件处理的范畴,如果当时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何时进行伤情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没有时效约束。
如果是用于赔偿的伤残评定,一般在医疗终结后随时可以委托鉴定,但不能超过一年。因为民事纠纷,人身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现行的伤情鉴定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 部、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于日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该标准,人体伤情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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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 自行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本文现已有
  【案情】   日19时许,被告人王亚洲在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其母亲的住处,因琐事与弟弟王亚东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王亚洲用瓷质茶杯将王亚东额部打伤,后王亚东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为王亚洲、王亚东做了询问笔录并对王亚东进行了伤情鉴定。同年6月22日,伤情鉴定出结论,王亚东被鉴定为轻伤。同年6月29日,王亚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   王亚洲的辩护人辩称,王亚洲于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亚洲因琐事与亲属发生口角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王亚洲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亚洲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预缴民事赔偿款,且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王亚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王亚洲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审理中围绕王亚洲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争议,其焦点在于王亚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认定中的自动投案。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亚洲自行到案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所要求的时间要件。案发当日,公安机关通过被害人报警介入此案,经询问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并对王亚东进行了伤情鉴定,因伤情鉴定不能立即出结论,被迫将工作中止。伤情鉴定结论做出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王亚洲到案是对先前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另一阶段工作的开始。王亚洲未在案发当日公安机关第一次介入该案时主动投案,故其行为不具备自动投案所要求的时间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亚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是因公安机关的电话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强制力,而非发自内心地主动投案,属被动到案,故其到案行为不具有自动投案所要求的“自动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亚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动投案所要求的时间要件及“自动性”,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王亚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所要求的时间要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由此可知,自动投案并未将时间要件限定在“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而是规定在“犯罪后到第一次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任何时间。本案中,王亚洲于日被公安机关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传唤到案,随后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讯问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显然,王亚洲自行到案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所要求的时间要件。   其次,王亚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的行为具有自动投案所要求的“自动性”。王亚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的行为是否属自动投案,主要争议点在于该行为是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到案。辨别主动、被动,应考察犯罪人的投案行为是否由其意志所控制。只要是出于其本人的意志到案,不管犯罪人是出于悔罪心理还是惧怕法律的惩处,都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因为即使存在促使犯罪人投案的诸多客观原因,如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但其并没有强制力,对犯罪人投案起决定作用的乃是犯罪人的个人意志。这与《解释》中将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的原因实质上是一样的。本案中,公安机关采用电话传唤的形式要求王亚洲自行到案,这一措施并没有达到对王亚洲产生强制力从而取代其本人意志的程度,所以其在是否到公安机关投案以及投案的时间和空间上均有选择的余地。王亚洲选择投案,完全是依赖其本人意志,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之后只要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论司法机关事先是否已经掌握,均应成立自首。   最后,将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既符合我国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我国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使行为人认罪、伏法,进而配合司法机关准确、高效地查清案件事实。所以,我国对自首采取鼓励的做法,在认定上亦持从宽态度。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与被抓获归案之被告人相比,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在量刑时应相应地从宽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中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接到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后,先潜逃一段时间再主动投案,则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现在行为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直接到案,反而不认定为自动投案,显然违背常理,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综上,王亚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的行为属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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