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养老保险连交10年退休后死亡养老金可享受宁波市待遇吗

宁波市推进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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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三年以来,宁波市加快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参保人群不断扩大,享受待遇不断提高,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  
&&&&一、该市养老保险事业取得的成绩  &
&&& 1、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建成。近几年来,该市以建立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为目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适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经过不断整合完善,目前宁波市已经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主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本市户籍人员无论城市或农村,参加相同养老保险,实行同样参保缴费标准,按同样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待遇。  
&&& 2、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持续推进。1993年起原民政部门牵头实施的&老农保&可退可转,目前多数人员退出后参加或享受了其他养老保险,部分人转换衔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03年起实施的被征地人员保障,目前可以通过自愿转换衔接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起实施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现已调整为个人也要缴费,已逐步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并基本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本地户籍人员参加了城乡居保或被征地人员保障后,到企业工作仍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时,两个险种之间可相互折算,选择享受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待遇。  
&&& 3、从制度全覆盖逐步走向人群全覆盖。近几年,该市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向城乡其他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延伸,加快社会保障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的推进步伐,本地户籍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实事工程。该市基本按&三步走&的目标要求,至2014年目标参保率达到90%,至2016年目标参保率达到92%,至2020年目标参保率达到95%。2013年5月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户籍居民参保信息登记系统&,直接延伸至基层乡镇、街道社区,有力推进本地户籍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进度。  
&&& 4、各类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该市坚持按时足额发放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做到&不差一分,不拖一天,不漏一人&。截止2014年6月底,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已达64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10年提高,目前人均养老待遇达到2163元/月,较2011年同期水平增长25.5%;全市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享受人员为75.8万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提高到140元至190元/月,较2011年同期水平增长73%;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为36.4万人,待遇标准按缴费档次不同,可享受300元至800元/月。  
&&& 5、养老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2011年以来,该市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全力投入解决养老保障领域部分群体性利益问题,解决了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相关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将其转换衔接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解决了一大批群众的养老后顾之忧,并逐步提高了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
&&& 尽管该市养老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面临着诸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提前、城乡居保政策存在&城乡二元&痕迹等问题与挑战,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该市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 1、养老保险制度应打破双轨制运行模式。在企业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也应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人员也要执行类似于企业的个人缴费方式并建立个人账户,并同步改革事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和参公单位要在国家顶层设计基础上恢复个人缴费、建立职业年金,探索新招公务实行聘任制,&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推进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现收现支养老金的代际转移。  
&&& 2、养老保险制度应解决碎片化问题。前几年该市针对不同群体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这些制度在当时是养老制度的创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从目前看,这些碎片化制度的存在,不利于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迫切需要研究适应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可衔接转换,必须有序退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其转换衔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序推进被征地养老保障转换衔接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失土农民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并入城乡居保,取消外来务工人员保险,为将来国家提高统筹层次创造条件。  
&&& 3、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该市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新增劳动力逐年递减,企业操作一线劳动者主要来自外地,随着产业梯度转移,政府治理环境力度加大,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参保缴费人员将来会逐年减少。而目前该市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与该市预期平均寿命严重不符。该市执行的退休年龄政策是上世纪70年代国家制定的,迄今已经历40多年,人口预期寿命目前该市已达到了平均76周岁以上,加上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也使得劳动年龄段人口相应下降,因此随着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弹性延迟或逐年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将成为必然趋势。  
&&& 4、养老保险还须建立一个多元的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应当是一个多元的保障体系,为能最大程度地分散养老金支付的风险,早在1995年国家就出台过一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直到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后,这项制度才真正开始建立。如果企业年金制度能够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就有了&双保险&。按照国际经验,企业年金能在政府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0%至30%的替代率。但从目前来看,该市多数企业均未实施,只有极少数效益好的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这项制度尚需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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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甬劳社老〔2007〕47号
发布日期: &
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7〕25号),经研究,现就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老〔2006〕6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鄞州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实施对象
1.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且在2006年4月30日前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根据职工当期实际工资确定。
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
2.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
已建立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工,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可参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办法,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 二、关于缴费标准
&&& (一)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企业职工(包括申请不缴纳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当期实际工资)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及以上至60%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企业应按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企业的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及以上至60%以下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
&&& (三)参保人员中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企业(或雇主)应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按规定缴纳。
&&& (四)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度核定一次。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缴费主体变化可申请变更缴费基数。
&&& (五)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养老条件和待遇
&&& (一)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从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 2.缴费年限满15年。
&&& 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 (二)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计算: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月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以下公式计算:
(1)月基础养老金=(核准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核准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于参保人员本人核准待遇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下同)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全部缴费年限。
&&&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核准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核准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执行。参保人员不满40周岁办理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70周岁以上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 2.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退休条件的,即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以后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上款办法相同。
&&&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
&&& 1997年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 3.上述公式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计算到月,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为1,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金按本条第(二)款第1项办法计发。
&&&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或2011年1月1以后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金按本条第(二)款第2项办法计发。
&&& (四)参保人员个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其养老条件和待遇,同本条第(一)、(二)款规定。
&&& (五)中断缴费人员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往前推算。计算其基础养老金时,其中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计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为零。中断缴费人员中能够提供中断缴费期间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效证明的,期间的中断缴费年限可不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
&&& (六)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中断过缴费的,其中断的缴费年限可在核准养老保险待遇之前补缴。其中2006年4月底以前中断的缴费年限,应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2006年5月1日以后中断的缴费年限,可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选择按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其中选择按低标准养老保险补缴的,补缴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 1.补缴时在企业就业的参保人员,补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补缴标准=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补缴月数&补缴时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 2.补缴时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的人员,补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补缴标准=按不低于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补缴月数&补缴时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
&&& (七)为使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过渡期5年(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按新办法(即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老办法(即按《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下同)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则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老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6年。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统一按新办法计发。
(八)参保人员的月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时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300元/月)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 (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省规定调整提高,调整提高水平仍与缴费系数挂钩。具体调整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缴费系数={&(按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的同一年度内月缴费基数之和&对应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
缴费系数最大不超过1。
&&& (十)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失业期间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及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 (十一)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经&先补后延&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
&&& 四、关于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终止的处理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其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个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三)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凭身份证、养老保险关系中(终)止单办理续接手续。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转移,按以下办法办理:
&&& 1.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凭参保人员身份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 2.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暂不向本市尚未按《暂行办法》建立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要求转移的,可经补缴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补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补缴标准=&〔(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职工月最低缴费基数-按企业职工缴纳的低标准养老保险实际月缴费基数)&28%〕+&〔(补缴时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最低缴费基数-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纳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际月缴费基数)&20%〕
&&& 3.本市其他统筹地区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先行实施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不向市区统筹范围内转移。要求转移的,可按本款第2项标准补缴,经补缴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五)参保人员要求将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本市的,按本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标准补缴,经补缴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 (六)参保人员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补缴标准同本条第(四)款第2项。
个人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能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
&&& (七)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主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的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 (八)参保人员中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在本市工作时可根据不同情况申请保留、转移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其中在同一统筹地区内低标准缴费满12个月的,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
一次性养老补贴发放的标准=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基数&5%&低标准缴费的月数。其中低标准缴费的月数包括从本市其他统筹地区转入市区统筹范围内的低标准累计缴费月数。
&&& 五、关于本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先补后延的手续办理
&&& (一)本市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补缴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补缴月数&24%。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之前取得本市户籍的实际年限为限,最长不超过10年。
&&& (二)参保人员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能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延长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申请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 (三)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已按《暂行办法》办理先补后延手续且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按月缴纳的低标准养老保险年限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标准按第四条第(四)款第2项执行。
&&& (四)符合先补后延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先补后延,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办理时应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 六、关于参保和待遇申领
&&& (一)参保手续的办理
&&& 1.已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符合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到纳税关系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向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记录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自由职业者的参保缴费情况,首次参保人员应发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 (二)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时,应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本人一寸照片、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由所在企业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经核准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并从核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按月发放。
&&& 七、其他
&&&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对象(不包括第五条规定的对象)可以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按低标准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 (二)企业(雇主)按本通知为职工(或雇工)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前,应告知职工关于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待遇差别,并书面征得职工同意。申报前未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而发生争议的,根据职工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三)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职工,与企业发生参保缴费争议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缴纳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应按不低于调解或裁定执行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足养老保险费,原缴纳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和补足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一并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参保人员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 (五)依据本通知实施养老保险涉及的有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社会保险登记、工资组成、缴费基数的变更、缴费办法、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等未尽事项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六)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
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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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多少与本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以及办理退休手续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所以现在是算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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