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资发放员工奖金发放及考勤扣款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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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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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受劳务派遣员工,那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作为本公司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 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 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 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 〔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 务。因此,企业对受雇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因此,劳务派遣接收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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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本文就企业接收劳务派遣工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 接收劳务派遣工的税务处理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费用以及支付给劳务公司的管理费,均属于劳务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实际操作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劳务人员福利处理技巧
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工也应享受企业的福利。以往由于企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不作为企业工资支出,而致使部分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不能或只能部分享受企业福利。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从2011年度开始,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企业以后为劳务派遣工发放福利不会再受到工资总额的制约。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普遍较低,企业可以用发放餐费补贴方式代替免费就餐方式。如原来员工实际领取工资 1800 元 / 月,并享受免费就餐福利(假设为 200 元),调整做法后,员工工资为 2000 元,就餐扣除伙食费用 200 元,实际到手工资 1800 元 / 月。调整后,员工工资只有 2000 元,不会多交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财税 [2003]16 号文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调整前后缴纳的营业税不变;用人单位通过劳务费列支餐费支出,可以避免福利费超标被作纳税调增处理。
2. 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计算从业人数
根据财税 [2009]69 号文,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的从业人数,是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即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派遣劳务人数需计算在内。
☆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处理也不同。江西省(赣地税发 [ )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
1) 派遣单位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没有扣缴义务;
2) 用工单位发放工资的,由用工单位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3) 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分别发放的,按员工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处理,用工单位需要就差额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员工自行申报。
劳务费如何取得发票
劳务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接收劳务派遣工,支付服务费时应取得地税监制的服务发票。部分地方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
大连市(大政办发 [2007]90 号 ) :
劳务派遣活动结算开票,必须使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
湖南省(湘地税发 [2005]10 号)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 ,全省统一启用劳务派遣服务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其他发票。
江苏无锡(锡地税发 [ 号)
劳务派遣型企业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之间进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用及管理费结算时,必须使用由市地税局监制的《江苏省无锡市劳务费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在开具发票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用及管理费应按实分类开具,并注明依据及标准。
二、 接收劳务派遣工的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劳务成本的一部分,其分配方式同其他员工工资一样,可根据受益情况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类科目,如车间招收派遣工,可直接借记“制造费用”,贷记“银行存款”,不同的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
对于接收单位代劳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报销的费用,应作为代垫款项处理,派遣人员报销时,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在与劳务公司进行结算时,扣除该部分代垫款项,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可以附上代垫协议、发票复印件等资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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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薪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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