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教育部教育部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2001年第12期 作者: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日)教职成〔2001〕9号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作,并将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我部备案。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习制......(本文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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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杂志编辑部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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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5年度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4〕12号)及《关于做好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毕业生问题数据处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号)要求,确保各中职学校做好2015级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和问题数据的处理工作,决定举办“2015年度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县(市、区)教育局职成教科负责同志和学籍管理人员,共2人;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主管学籍领导和学籍管理人员,共2人。&&& 二、培训时间、地点&&& 日,会期一天(8:30签到入场),郑州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行政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具体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45号。
&&&&&&&&&&&&&&&&&&&&&&&&&&&&&&&&&&&&&&&&&&&&&&&&&&&&&&&&&&&&& & 日&& &(联系人:开泉& 电话:)
市教育局动态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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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通知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背景色:
    广市教办〔2013〕94号   广安市教育局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科)局,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区市县(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安职业技术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学籍管理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到&六个严禁&,进一步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各区市县(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安职业技术学院要以学校公章为准,规范学校校名;以法人登记代码为准,规范学校代码;以部颁专业目录为准,规范学校专业名称、专业代码,确保进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真实规范。   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区市县(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安职业技术学院要对本辖区、本学院的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现状。并于9月10日前,将《四川省中职学校联合办学、校外办学点2013年统计表》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市教育局职成科。联系电话:2160986。   附件: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2.四川省中职学校联合办学、校外办学点2013年统计表   广安市教育局   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学生学籍信息,保证助学政策顺利实施,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落实助学政策的重要基础。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切实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各地、各学校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2.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各地、各学校要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学生注册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要逐校、逐生核准学生注册信息,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   3.切实规范各类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对接受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前三年统一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学生转学进入联办学校,由联办学校为其申报学籍,原就读学校随即注销其学籍。   4.大力加强校外教学点(班)的设置管理。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设校外教学点(班)。确有需要设立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控学校校外教学点(班)设置资格条件,制定本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设置管理办法、设置标准等,严格监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情况。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教学点(班)要坚决予以清理。   5.学籍管理要做到六个&严禁&。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近期就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于6月30日前报我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zzxxc@。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日  附件2   四川省中职学校联合办学、校外办学点2013年统计表   市州(省属学校、高职学院):(盖章)填表时间:
联办学校或
  校外教学点校名
  主管部门
  (公/民)
有无中 职学历
  教育资质
联办学生数(人)
有无办学协议
  (起止时间)
  审批时间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来源:本站
  鲁教职字〔2015〕21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学行为
  1.各市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审核备案制度,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经市教育局主管科(处)室和招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
  2.各市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招生工作规范。对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中职学籍。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核查。
  3.加强对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双方都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经学校双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办方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厅核准。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市设置教学点,在同一市域内确需设置教学点(班)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备案。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于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如实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中职学校分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分校、教学点(班)坚决予以清理。
  二、加强学籍管理
  1.各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教育局负责教育行政管理责任,校长负责履行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2.各市、各学校要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学生注册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要逐校、逐生核准学生注册信息,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未按要求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不具备参加我省春季高考报名资格。
  3.各市要强化学籍管理,做到“六个严禁”。严禁未经市教育局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 “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为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4.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学籍核查工作,近期要依据教育部及我厅有关中职学籍管理的文件精神,对2014年、2015年在新中职学籍系统的注册学籍人数与实际在校学生数一致性等方面进行一次重点核查。对弄虚作假、空挂学籍的现象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注册的非山东籍生源要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非山东户籍学生统计表》。各市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厅职业教育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
  三、实行招生月报告制度。按照教育部要求,每年7至11月份招生工作期间,每月5日前,由各市教育局向我厅报告一次招生录取情况,我厅汇总后上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截至11月10日。
  四、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各市要把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作为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山东省教育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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