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的犯罪嫌疑人x的献身必须调查有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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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犯罪记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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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网上查公安局里是否我自己的犯罪记录??
在网上查不到的,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查询自己的犯罪记录。公民在公众网上是无法查询犯罪记录的,因为公安内网是与公众网实行物理隔绝的。公安内网只有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凭权限进行查询。公民是无法登录公安内部的。公民个人因考学、参军、招工需要,可以自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公民无权调查他人的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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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小案子是不会被通缉的,你是查不到的,如果自首的话。建议自首,因为这样的案子,但是很有可能立为网上逃犯,很有可能不坐牢,处理会比较轻,只有在公安网上可以查到,但是如果被抓到的话就要坐牢了
其他3条回答
对于数量更大.mps.html这样的通缉令一般都追查案件性质严重而且证据较为确凿的犯罪嫌疑人.cn/n16/n/n456851/index:
现在一些单位聘人,主要是看人。不象以前那样搞外调,查个三宗六代。 除非正式调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否则是不看档案的。 再者一般的“犯罪记录”不写进档案,除了“通缉犯”,任何身份证是查不出犯罪记录的。
去自首吧,这样处罚会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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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检察机关执行新刑诉的新情况、新问题
检察机关执行新刑诉的新情况、新问题
10:54:55&&&浏览次数:102 次&&&作者: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陈俊宇&&&办公室&&&&&& 字体: [
内容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一系列的刑事诉讼制度,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的工作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我们要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深入学习新刑事诉讼法,转变以往的观念,积极地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出台而产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新情况& 检察机关& 转变观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理念纳入总则之中,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有了人权的规定。检察机关应该在新的要求下,掌握与理解新刑事诉讼法,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为此,本文谈谈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重点内容。
一、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在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其基本人权应当受到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宣示性的规定指导着各项司法活动。另外,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程序都进行了相应的设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原则,把它贯彻到整个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我们解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原则应该注意,这是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把宪法精神融合到刑事诉讼领域中来的体现。第一,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涉嫌犯罪而坐到被告席上,与专业性较强国家检察机关相比,地位悬殊。往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容易被忽视、被侵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就是要保障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所以,检察机关在刑事活动中应当做到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包含有两个方面: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从尊重人权方面来看,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应当被视为一个有尊严的人。检察机关要充分保障他们的权利,虽然他们有可能因为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刑事处罚,但是人格尊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应该得到尊重的。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体罚、虐待以及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无需承担法律之外的,人为强加的不公正待遇。尊重人权是前提,保障人权是核心。保障人权就是依法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取证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对遏制刑讯逼供起重要作用,制定这一规定的背景是,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上内容从各个活动阶段保证了人权得到尊重、人权得到保障。
二、贯彻落实辩护制度
被追诉人的辩护,是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材料和理由,达到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目的,以及主张被追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
(一)、关于辩护权的新认识
1.明确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限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此项规定把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提前到被追诉之日,这表示辩护活动与侦查活动同时启动,使得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有检察院的监督,也有辩护律师的监督,增强了侦查阶段的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新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这样明确律师的辩护地位,有利于辩护律师全面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进而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帮助,如:为犯罪嫌疑人代理控告、申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力地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另外还规定了各方的相关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享有委托权利,具体落实了各机关在承办案件时承担的告知义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各办案机关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转达。相对地,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这样规定可以保障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也使得案件有序进行。
2.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辩护人的核实证据权。具体规定了会见的时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及时安排会见,并且不得监听,就是说不能派员在会见现场,也不能以技术手段监听谈话内容。保证了会见双方可以有一个好的沟通渠道。为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规定了辩护律师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权。也就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细节和证据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对比陈述不一致的内容,甚至还可以将有关物证、书证复印件材料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这样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罪名,同时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交流的机会,为辩护律师做好辩护的前奏工作,高效行使辩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辩护人的问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阅卷的范围从之前的部分材料改成案卷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上述案卷材料,从而使得辩护人能够对案件进行一个真实而全面的了解。如何认定一个案件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呢?为了防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没有被移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风险的降低。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保护辩护人的规定。受理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一般存在着矛盾,容易激发矛盾,使得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甚至由于侦查机关的强权,辩护律师遭受不平待遇。为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此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机关 “既查办犯罪嫌疑人、又查办律师”的不利局面,有效地形成一个保障辩护人机制。另外,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法律支持,为辩护律师安全受理刑事案件,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
(二)、检察机关监督、落实辩护权
无救济的权利尤其显得苍白无力,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严密监督体系,以保障辩护权落实到位。尽可能地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实现司法公正。
1.做好权利告知与会见安排工作
检察机关对于自侦案件,在第一次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其拥有的辩护权,实践中,应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帮助其准确地、及时地转达相关人员。检察机关在转达要求时,可以向这些相关人员简单说明:可以聘请作为辩护人的人员范围、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的条件等。
对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的时间、方式、场所。不能用侦查需要为借口而限制律师的会见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好检察监督的职能。对刑事诉讼中出现有意拖延、随意干扰辩护律师会见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其及时纠正。
2.保障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的的义务是客观地、全面地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轻、无罪的证据材料。如果认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搜集和提供有利于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调取该类证据,这既是辩护律师对公诉权力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3.虚心听取辩护意见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中,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没有明确听取辨护人意见的方式和法律后果,造成了实际操作一定的困阻。这有待于各级检察机关认真研究、理解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特点,更好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切实保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三、增强证据意识
(一)、重证据、轻口供
侦查机关在办案中,一直存有只看重口供的旧习,认为有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可以定罪,因此为了能够迅速破案,侦查人员总是从录取口供方面下手,甚至有的侦查人员先入为主地犯罪嫌疑人对作有罪推定,进而采取严刑逼供、套取口供。
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所以,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当逐渐弱化口供在证明体系中的主要作用。积极调查口供以外的有关证据,形成一个充分、有力的证据链,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相关联证据也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罪。
(二)、做好同步录音录像提高证明效力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人员必须在看守所内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且要保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这样的讯问规定,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有的侦查人员在录音录像下讯问步骤混乱:如,讯问前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是有录音录像的;讯问后没有封存录好的光盘以造成丢失或者损坏;录好的光盘没有被讯问人的签字确认,导致录音录像的材料不被法庭采用。有的侦查人员自审自录没有严格执行“录审分离”制度。
侦查人员要认真研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识录音录像的作用。遵循录音录像程序,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讯问技巧,完善录音录像工作。在讯问时,按照提前准备好的讯问内容,有节奏地进行讯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想法,运用正确、合法的讯问方式,分重点突出讯问,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录音录像与讯问工作分别由技术人员、侦查人员负责。这样可以保证录音录像材料客观、真实地反映讯问的全部过程,防止个别人员违反规定非法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即使犯罪嫌疑人提出讯问活动存在非法性,检察机关也可当庭请求播放当时讯问的录音录像进行质证。所以说,做好录音录像工作是检察机关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也是有效惩治犯罪分子的前提要求。
四、严格适用新规定的有关程序
(一)、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逮捕、羁押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此项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进行法律监督,规范羁押执行,防止不当羁押。各级检察干警要深刻领会此项制度要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秉公执法,做到严格监督、善于监督。
1.逮捕后羁押的现状
首先,司法机关受有罪推定理论的影响,在办案过程,适用逮捕、羁押措施的做法非常普遍,造成了逮捕率、羁押率居高不下;其次,在提起公诉的案件当中,逮捕之后羁押着才起诉的案件为多。这些犯罪嫌疑人中大部分是被边羁押边审查的。直接起诉的、非羁押候审的案件十分少;再次,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理解不透,逮捕、羁押措施的适用范围随意扩大。导致不符合羁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被进行变相羁押。另外,我国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相比国外是最长的,根据规定竟可以延长达七个月之久。而且很多案件执行逮捕后基本就是结案了事,很少见有主动撤销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的。
2.审查程序的启动
针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检察机关需要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的审查中把握重点,理清细节。合理安排各部门之间的分工。
(1)、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对于一些案情重大、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有和解可能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作出逮捕决定以后,侦查监督部门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全程跟踪,如果发现有影响羁押情形的,要立即提出审查申请,及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部门要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仔细分析是否存在不当羁押;对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也应予以审查,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3)、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监所检察部门对发现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宜继续羁押的,或者在监管期间有突出表现、悔罪表现明显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把保障人权、防止不必要羁押的执法理念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是不同于与成年人案件的。为此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强调“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
根据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查明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外来未成年人还要提供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经济来源及社会关系等材料,坚持“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同时要灵活地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依具体情形适当地用非羁押措施替代逮捕、羁押措施。
检察机关要注重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挽救为出发点,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负责;讯问未成年人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教育为主,惩罚为主”为原则;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保密,避免受到歧视,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条件,使其重归并尽快适应社会。
五、&&& 检察官职责的定位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过于强调自身与辩护的对抗性,有浓厚的控方意识,为了追求胜诉竟然违背检察官的职责要求。如,在办案过程中不采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只重点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疏忽了无罪、罪轻的证据,即便收集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隐瞒或者不出示。
在法院庭审上出示的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检察人员一般是以撤回起诉,很少提请法院宣告无罪。就算有相关证据和事实已经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仍然坚持以撤诉处理。这些情况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官执法严明的形象。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制度、回避制度的设置,检察人员应该转变抵触辩护的观念,淡化检察人员的追诉色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不仅要收集和出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和出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不得一味地推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最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从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出发,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全面理解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高侦查、公诉能力,避免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平正义,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治,无罪的人免除刑罚。“术业有专攻”,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在不断的实践中提升自身的理论能力,并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力求业务技能与理论能力同步发展,为我国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明达:《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J],《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2、叶青:《中国中国检察制度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胡锡庆:《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
4、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胡锡庆:《刑事诉讼热点探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
6、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7、孙谦、张智辉:《检察论丛》[M],法律出版社,1-8卷;
8、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
10、徐静村:《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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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南山区位于深圳市西南部的南头半岛, 地理坐标为北纬 22°24′至22°39′,东经113°53′(陆上)至114°1′。行政区域东起车公庙与福田区相邻,西至南头安乐村、赤尾村与宝安区毗连,北背羊台山与宝安区接壤,南临蛇口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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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指南
2014年3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挂牌成立。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16期(总第879期)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公(刑)字[2014]98号文件有关要求,南山公安分局作为试点单位在全市率先设立了深圳市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南山分处,并于5月5日开始试点运作。
办证指南: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年满14周岁;
2、深圳市南山区户籍、或在深圳市南山区暂住期满6个月(含)以上的中国公民;
3、有合法的申请事由。
二、办证业务划分及办证地点
非出国/出境业务:
1、南山区办证中心负责办理居民非因出国(境)等事由而申请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3020号(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人口科办证大厅),咨询电话:5 / 。
出国出境业务:
2、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居民因出国(境)移民、留学、经商、旅游、务工等事由而申请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负责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等单位因资格审查等事项需要核查有关人员犯罪记录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18号东侧,咨询电话:8。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初次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的,须由本人亲临办理。应当授权受理单位进行指纹采集以及现场拍照,以便办理机构进行比对核查。再次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的,可凭委托手续委托他人办理。
四、手续材料&&
(一)首次办理:深圳市户籍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材料;非深圳户籍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及相关材料。注:证件和证明均需原件、复印件。
相关材料是指:
1、以从事某种特定职业事由申请办证的,需提供与职业相关的证明文书;
2、因办理公证事项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加盖公章的公证申请文书。
(二)再次办理:本人亲临办理的按首次办理要求提供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非直系亲属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
3、因录用公务员、征兵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无犯罪记录为条件的资格审查需要核查有关人员有无犯罪记录情况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相关手续到市公安机关办理。
五、办证期限
一般情况办证期限为3个工作日,情况特殊需要调查的为15个工作日。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刑罚为5年有效徒刑以下的除外。
申请人是正在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其申请的办理不受本规定的办理时限的限制。待有关调查事项或诉讼结束后,再按照本规定办理。
六、相关解释
除人民法院有效判决书确定有罪外,其他人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得作为国内诉讼、仲裁等司法活动的证据使用。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书及专用印章。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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